“国权”“国体”的话语与实践:“安得思案”的中方应对研究(1928—1930)
2023-10-16冯建勇胡逸峰
冯建勇 胡逸峰
关键词 安得思案 文化主权 民族主义 古物保存法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9-0052-13
引言
20世纪20至30年代初,任职于美国天产博物院(TheAmericanMuseumofNaturalHistory)的罗伊·查普曼·安得思(RoyChapmanAndrews)曾在蒙古高原地区先后组织了五次古生物探险活动。目前,相关研究集中在梳理探险经历、总结学术影响等方面。由于前三次探险的“科学史”价值“最为突出”,先行研究多聚焦于此。然而,如果将视线移至安得思领导的中亚探险队与中国舆论、社会知识精英发生联系这一点上,第四次与第五次的探险无疑更具代表性。伴随着1928年北伐战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出于树立全国性政权的政治自觉,高唱“对外打倒帝国主义”,以一系列维护主权的行动来构建其独立形象,并借以唤起全国民众的国家政治认同。安得思组织的第四次和第五次探险活动,恰恰发生在这一时期。彼时,安得思曾就蒙古高原考察授权、古物归属及合作原则等议题,与中国方面的古物保管委员会等进行数次交涉。①若仅从“科学史”的视野来认识这一研究主题,显然仍有局限。在此过程中,安得思以“科学”与“外交”为策略,努力争取交涉话语权;古物保管委员会则借着国民政府构建主权形象、凝聚政权认同的机会,以维护“国权”与“国体”为旗号,希冀获取社会舆论、政府部门的同情及支持。
总体来看,双方交涉过程事关国体、国权、外交等诸现代性国家议程,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本文尝试将安得思第四、第五次探险纳入考察,借此揭明彼时中国社会知识精英的主权观念,并呈现南京国民政府在古物保护方面的国权意识。
一、兼顾邦交:1928年古物案交涉之经过
中亚探险队的前三次探险虽受政局扰动,但大体上进展顺利。作为接续,1928年第四次探险因华北局势趋于稳定而得以进行。赴蒙古地区考察期间,安得思就已注意到“斯文赫定案”。① 但他坚持认为,只要与各大报纸保持默契,并有北京政府及蒙古地方的许可,此次探险仍不成问题。② 然而,当他返回北平后却发现,此间中国的舆论与政治氛围已然不同。是年6月,北伐战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南京国民政府业已接管平津。出于从区域政权成为全国政府的政治自觉,国民政府立即着手办理华北、西北及蒙古等地的涉外古物案件,遂有古物保管委员会北平分会之设立。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之初,时任大学院长的蔡元培便声明,此会“专管计划全国古物古迹管理、研究及发掘等事宜”。③ 此后,古物保管委员会北平分会渐次取代学界自行组织的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颇有宣示主权、统一管辖的意味。
古物保管委员会北平分会一经成立,便将安得思赴蒙采运古物事列为要案处理。④1928年8月,安得思率领的探险队自蒙古返回北平,并在相关媒体的采访中谈及古物运美之事。⑤ 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获悉此事后,⑥第一时间电告察哈尔与张家口当局扣留古物,⑦并敦请古物保管委员会主持工作,提议务必“严重交涉办理”。⑧ 古物保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继认为,安得思“盗运古物”,显系“蔑视国权”,⑨ 故电令北平分会委员马衡办理此案。瑏瑠马衡随即安排收系、押运及存放古物事宜。瑏瑡10月3日,古物保管委员会北平分会与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议决,古物运平,留待审查;另推举“秉志、胡先啸、赵亚曾、杨钟健及(马)衡等五人为审查员,组织审查会”。⑩
其时,安得思与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就探险活动的合法性、古物的归属权问题各执一词。据安氏称,此次探险有前北京政府及美国驻华使馆的许可,而本次探险所得化石“不能作古物讨论”,因其“无市价,惟在科学上极有价值”。瑏瑣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对此回应称,所谓政府许可,实系“勾结军阀”⑾“盗窃古物”;①探险队此前数次探险,早已引发学界极度不满,“惟彼时政府非人,未能实行反对”;②本质上讲,探险队的活动无疑是“任意侵犯主权行为”,必须尽数扣留古物。③ 安得思不以为意,惟坚持化石“有科学价值,无金银价值”的观点,并不无轻蔑地表示:“如中国愿留数件做纪念,亦属可能。”④安得思的傲慢态度引发了中国各方激烈反对。阎锡山随即援引斯文赫定之成案,支持古物尽归中国。⑤ 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亦极力驳斥,重申“科学材料之贵重非珠玉可比”之主张。该维护会特别指出,近来“各大学派人外出采辑标本,历史博物馆、地质调查所前往各地发掘古物化石,非止一次”,中外合作发掘之事迭见报端,是以学界对于科学材料的价值已有所注意;安氏借着科学材料无市场价值之说,行私自采运古物之事,即系“侵害主权”。至于探险队业经授权之说,经该维护会查验,所谓“护照”系准安氏赴蒙狩猎,故而不确。⑥ 张继则表示,“各科学化石标本”亦在国家保护之列。⑦ 北平政治分会亦进一步提出,科学材料如仅一份者,“应留在中国”。⑧ 一时之间,保全古物即保全主权的舆论甚嚣尘上。
孰料就在此间,外交部长王正廷专门针对安得思古物案发表指导性意见。他说:“中美邦交案篤,如趋极端,恐伤睦谊。”王氏还明确表示,该案应酌情办理,“务期国权邦交,双方兼顾”。⑨ 这一言论看似不偏不倚,实则有为安得思开脱之意。由此,交涉形势有一大变。⑩循着王正廷提出的“睦谊论”,10月6日古物保管委员会竟与安氏议定,若古物属于科学材料,便赠与美方。⑾至10月20日,古物保管委员会与安得思签订协议。内中规定历史学、考古学材料及无脊椎动物化石留于中国,而“有脊椎动物化石送至美国纽约天产博物院”。⑿审查结果显示,“属于有脊椎动物化石者约占百分之九十八,其余动物标本及无脊椎动物化石只占百分之二,并无有关历史及考古学材料”。⒀因此,安得思中亚探险队可将绝大部分古物运回美国。事后,古物保管委员会在一份报告安得思古物案办理情形的呈文中,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本次交涉让步的缘由。一则顾及与美外交的间接影响。原来,本次安得思探险活动得到了美国驻华使馆的大力支持。驻华公使马克谟(J.V.A.MacMurray)不仅亲自签发护照,⒁还偕同家属陪送探险队至张家口。瑏瑥探险队古物被扣后,该馆立即派员陪同安得思前往平津卫戍司令部交涉。⒂综此数端,美使馆的态度已很明显,如古物保管委员会不留余地,则该馆或将直接介入此案亦未可知。此外,美国舆论界亦不断就此事发声,暗示探险活动正当性的言论迭见报端。① 外交部既不愿与美方有所抵牾,古物保管委员会自然无力单独应对。二则为了促进国内古生物科学的发展。彼时国内既乏研究脊椎动物化石的专家,②一旦古物国有,不仅可能引致舆论及外交争议,短期内亦难以充分利用。③ 相较之下,美国天产博物院不但有以往中亚探险积累的大量化石,其馆藏亦极为丰富,为理想的研究场所。④ 按照协议,中国学者既能赴美学习、研究,中国也可获得历次探险所搜集的脊椎动物化石模型和大批亚洲动物标本,⑤这对于正拟筹建博物院、培养专门人才的古物保管委员会而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⑥
以后来者的眼光考量,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持交涉立场之逆转,完全出于外交部所提“兼顾外交”论,至于“发展国内古生物科学”之说不过是一条附属于“兼顾外交”论的牵强理由。如此对于古物保管委员会这一当事方来说,则将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从严正交涉到偃旗息鼓,古物保管委员会所倡言保存古物之论,与古物最终被美方席卷相对照,则其维护国权之说恐成笑谈,那么如何对渴盼严办此案的国内舆论界做一个合理的交代?第二,在这场交涉案中,最初以古物保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交涉方追随国民政府“对外打倒帝国主义”“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之主张,力倡维护国权、保存国体,但最终却以顾全邦交为由出让主权,这种交涉话语与实际结果的巨大反差所造成的张力又将如何消解?就当时实际情形来看,作为因应,中国交涉方尝试从舆论、汇报、协议等三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是在公开报道上淡化损失。相关报纸一改前态,对交涉损害“国权”之事闭口不谈。⑦ 虽然《京报》与《大公报》有所报道,但仅限于介绍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全然未提及古物的归属。⑧ 古物保管委员会在“国权”之争中惨败,绝大部分化石被运往美国的结果,被有意地忽略了。
二是重点汇报“所得足偿所失”。此间古物保管委员会向教育部汇报时,坚称已尽力争取古物。在该会看来,如能以此次让步,促使国内天产博物院建立,并以协议形式限制将来美人来华探险活动,交涉便算“有相当结果”。⑨然而,这种以“国权”换取“发展”的行为,与其说是主动的选择,毋宁说是一种无奈的补救。
三是强调“处置办法”展现平等合作。协议规定,今后探险须由中美双方合作商订规程及研究计划,并征得国民政府之许可。客观而言,该款办法将国民政府及相应机构对境内探险有绝对的组织权及管辖权认定为协议事实,并且从条款上规定了古物保管委员会与美国天产博物院的对等地位。况且,是否授权探险,尚在两可之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让美方认可了“中国国立学术机关”与国民政府的职权,进而将美方私自采运古物的行为与“侵害”主权、“蔑视”政府的表述串连在一起,为古物保管委员会在后续的行动中阐发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创造了空间。
自1928年8月26日起,古物保管委员会依据双方签署的“处置办法”,陆续将其中属于动物标本者,如“跳鼠、地鼠,大小黄羊及狼皮、骨等多件”暂存于静生生物调查所,“一俟天产博物院成立,即请送还,以备陈列”。① 期间,该会又追回安氏所藏匿的人骨一箱。② 诸事办妥,古物保管委员会方替安得思向财政、外交两部请发护照,以使其余古物出口。至此,1928年“安得思古物交涉案”才告一段落。
二、力争国权:1929年合作协议的暂停
站在安得思及其所率领的探险考察队之立场来看,1928年古物交涉案虽遇到波折,但也算是有惊无险、全身而退。正因如此,次年探险队再度向中国方面提出中美双方合作赴蒙古地区考察。根据探险队成员、著名古生物学家谷兰阶(WalterW.Grange)的建议,双方可根据此前签署之协议,于1929年4月中旬至9月中旬前往蒙古地区进行最后一次考察活动,所采脊椎动物化石仍将运往美国,“整理研究,及定学名,再择有重份者选一全份送回中国。如遇有单独标本而无重份者,亦当做一同样模型,送回中国”。至于其理由,谷氏重申安得思之观点,即“化石之为物,既无商品价值,亦无人类历史上之兴趣”,“如不采取,不久亦必将风化而腐烂”。谷兰阶自恃美国天产博物院“为世界伟大学术机关之一,其所处地位,有物质上扶助中国学术机关及科学家之力”,强调此次考察中方可派一二位代表,随队采集动植矿物标本,一切费用概由美方承担。在他看来,美国天产博物院不仅“费巨款于中国”,更将部分动物化石“留赠”中国,“以作发育中国科学工作之用”,“对于中国实属有益无损”。③
然而,在中方看来,这一提议与双方平等合作之意旨相去甚远。探险队本就意在搜集脊椎动物化石,其接纳中国代表,并将一部分动植矿物化石“赠与”中方,不过是为获得探险许可而已。不仅如此,谷氏称“费巨款于中国”,即是认同蒙古地方属于国民政府统辖,却又将分配化石视为“留赠”,并不认为古物应属中国国有。故古物保管委员会认为,这无疑隐含着美方借資金及技术之助、恃力凌藉中国的逻辑。古物关涉主权,理应国有,这既是交涉的应有之义,也是合作的底线。总之,谷兰阶的提议并无平等合作之实,对中国“国权”与“国体”有损。为此,古物保管委员会坚持认为,合作应“使中国能保存一全份采集材料(单独无重复标本在内),或即留存,或研究后运回”,亦即尽管化石可运美研究,但仍“须将每种化石之代表的标本运回国内,俾得连同模型(如有无重复者)合成所采化石全部之完本代表存于中国”。④
经过说明,安、谷二人原则上对此表示赞同。双方进而议定条款,惟待签字生效。⑤ 然就在签约之日,安得思竟提出将“采集所得有脊椎动物化石重复标本或与以前所采相同者,统留在中国”之条件废除,或声明认定标本是否重复,应以谷兰阶之意见为准。⑥ 古物保管委员会深感错愕,认为这一提议既与共识不符,也越过了中方的底线。在该会看来,辨别标本是否重复,有其客观标准,凡具备此种知识者无不能分辨,而以谷氏一人之意见为标准,是令中方“绝无置喙之余地”,如徇此议,则中国学界将“人格扫地”;故安氏言行,不止“有伤信用”,亦且蔑视政府。① 尽管如此,基于双方权益考虑,古物保管委员会仍然尝试折衷处理。具体来说,该会承认谷兰阶在古生物学领域有相当权威,标本抵平后,可由中美合组审查委员会,邀请谷氏参加。但安得思并不接受这一折衷性意见,他表示,承认任何表现出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都超出了美国天产博物院所授予的权限。② 交涉由此陷入僵局。
古物保管委员会将本次合作视为“继续民国十七年交涉之旧案”,对美方所提条件“备极详慎”,唯恐再度失利,因此,对于涉及古物主权以及研究权利的条件,“丝毫未敢放松”,亦不“妄唱高调”,惟期于国家主权与尊严得以兼顾。在此过程中,该会对外人“挟其富力,强相凌藉”,借合作名义行侵略之事极端警觉,深恐稍有不慎,则中国“文化前途将受无从补救之损失”。③ 中亚探险队方面,虽未对中方授权及其参与探险的条款提出异议,但从未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中方,故其在定义有脊椎动物化石所有权问题上颇为坚持,同时还一再强调有脊椎动物化石仅有自然科学价值,而与人文历史并无关联。中亚探险队所持之说,实与北京政府以“历史文化造物”为古物认定与保护标准的知识背景相关。1924年北京政府内务部在《古物暨古迹保存法案》的“说明”中,并未对自然史上之动植矿物及其科学价值有所限定。④或受此启发,1925年第一次赴蒙探险时,安得思便宣称其目标是发掘古生物。⑤ 彼时,国内报刊未见对此有何反对之意。大体上,此间社会各界对于“古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工造物。直至两年之后,这一状况才逐渐发生变化。1927年北京学术界在反对外人采运古物的宣言中,方将“古物”范畴扩大至“特种学术材料”“如稀有之古生物动植矿等”。为重“国权”起见,此类材料禁止运出国门。⑥ 这一宣言在中国古物保护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在随后的政府工作及社会舆论中,注意保护古动植矿物遗存、发扬其科学价值的取向开始显露出来。北京政府专设“可辨别之重要古物”一律禁止出口条款。⑦ 而《西北科学考查团合作办法》中亦载明,考古学与地质学材料亦属“古物”,概归国有。⑧ 可以这样认为,自此北京政府及学界皆已开始自觉地将此诸自然科学材料视为国权所系。
上述表明,中亚探险队惯用的说辞——“有脊椎动物化石仅有自然科学价值,而与人文历史并无关联,故不属于古物”——业被证明与中国于古物保护领域卫护国权之理念相违。1928年交涉之所以让步,古物保管委员会完全出于“顾全邦交”之考量,而非因中亚探险队所恃理由可信。从实际情形来看,本次中亚探险队再袭陈说,徒令局势僵化,并不能发挥争取话语权之效用。与之相对应,本次交涉中古物保管委员会以“事先协商”而非“事后审查”的角色出现,采取得体而坚决的态度与安、谷二人协商转圜,力图不与之发生冲突,贯彻平等合作之原则。这一态度,不仅体现在该会提出中国学者应作为考察者与研究者全面参与本次行动,以充分表明双方在“国体”上的“对等”地位,也从强调中国政府、中国学术团体主持和审核考察提案的主体地位,并以古物所有权尽在中国为条件,表达了维护“国权”的诉求。此外,古物保管委员会还积极对外阐发中亚探险队形同“侵略”的话语,借以构建“外人私自采运古物,损害国权与国体”的表述,这有助于在交涉中继续营造反文化侵略的社会氛围,鼓动和引导着社会舆论界及知识界的民族主义情感。就此意义而言,古物保管委员会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正当性得到了持续的确认。
当然亦应指出,古物保管委员会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阐发,不全然服务于与中亚探险队的交涉斗争需要,事实上,它也呈现出建设性的一面,即在确保国家主权与尊严无损的情形下,古物保管委员会愿以友善态度对待被一再指称为“文化侵略者”的中亚探险队,并与之合作,共同推进中国境内的探险考察活动。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反文化侵略的民族国家立场,又为双方合作乃至交换权益的行为预留了空间。换言之,前次在反文化侵略语境中无处容身、难以言表的让步行为有了合理存在的空间,同时亦使得看似无法弥合的话语与实际之间的张力有了消解的可能。
三、维护国体:1929年合作协议之流产
1929年合作的中断,颇让安得思感到懊恼,并将之诿过于古物保管委员会。彼时,安得思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表示,中美双方协商不成,皆因古物保管委员会等提出了“不可能的条件”。因此,除非古物保管委员会修改条件,否则探险队宁愿结束考察。惟美国天产博物院在蒙古地区的十年积累,将因“少数偏执而不负责任的中国人”而被迫中断。① 对此,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借鉴1928年交涉案之教训,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举措。
首先,古物保管委员会对外公开回应称,安得思的指控与事实相反,纯属“宣传”。事实上,该会从未于共识之上追加条件,故对安得思“宣传新闻,颠倒事实,以伤害彼此间之好感”的行径殊觉遗憾。② 其次,由古物保管委员会主导议决的“中外合作考察古物原则”在《大公报》上公布。其中明言,“对于外人在中国境内调查或采集材料,须订有不侵犯主权、不损失国体之相当契约,方能允许”。例如,中瑞考察即以“中国为主体,外人居于协助地位”。因此,以谷兰阶意见为“惟一之标准”,绝非可能。该会等专门提请国民政府预为注意,以免安氏视中国外交“仍如异时之秘密腐败”,冀于“欺诈而获”。③ 这一决议表明,古物保管委员会吸取了中瑞、中美交涉的成败经验,并以此为基准,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主权与尊严的原则。此外,古物保管委员会等组织通过将此议呈交国民政府,请求将其落实到古物保护的全盘政策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交涉方在中美合作中以维护“国权”与“国体”为基准的坚定立场。最后,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回应指控、阐明中方立场之余,亦为双方的后续合作留下了余地。在“不侵害主权,不损失主体”④的前提下,如中亚探险队遵照协议,提供经费及研究便利,中方仍愿于“学术上之审查,不妨信用美国”,不作过多争执,兼顾双方,当能保证该队“所得尽足偿其所失”。⑤
中国方面的一系列公开回应,使得美方难以争得舆论主动,它无非一再强调,中国学术界毫无合作意愿,反对世界科学的进步。彼时,美国天产博物院院长奥斯本即对外声称,中国以“排外精神”引导舆论,反对国际科学探索,如古物保管委员会不能允许探险队“掌控”科学材料,便将终止合作。⑥ 岂料国民政府随即表态,化石亦属古物,不但不许运离中国,任何发掘工作皆须立项管理。① 这就宣告,国民政府开始将古动植矿物遗存列入法规保护范畴,并着手关注和整顿中外联合科考行动。
除了在社会舆论层面进行回应,古物保管委员会还特别吸取了1928年交涉案的教训,并在外交上采取主动,希冀占得先机。其时,古物保管委员会早已预料到,美方将再“藉顾全邦交之名,获得非分之利益”,故于合作中断之际,便敦请外交部务必“严词驳覆,勿俾狡展”,切忌“含混退让”,重蹈覆辙,以致国家主权蒙受“巨大之损失”。② 随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亦致电外交部、内政部与教育部,要求各部坚持“不损害主权,不损失主体”的宗旨。③ 外交部亦认为中美双方合作关系主权,并嘱咐古物保管委员会暂缓合作,将来可按国民政府现正议订之采掘古物条例办理。④ 至此,古物保管委员会已与外交部取得协调一致之立场,且暂无立时恢复双方合作之压力,故能轻松上阵,坚持维护“国权”与“国体”的主张。
果如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料,没过多久,外交部就收到了美方的消息。5月12日,驻美公使伍朝枢转告该部,奥斯本将古物保管委员会拟定之条件视为“不可能”,乃因世界各国保存之“古物”皆限于“人工物”,“至于古生物则任由采取”。伍氏提醒,奥斯本在美国各界“均有势力”,并与美国外交部长过从甚密,中方应重新考虑合作条件。⑤ 此后,伍朝枢三次电促外交部,内称因气候关系,探险队须在五月份起程,如必待相关法规出台,則将耽误行程;为此,可准许该队先行赴蒙,古物界定一事则“暂缓处置”。⑥对此,外交部认为,“安得思因气候关系,拟提早赴蒙一节”,如有中国专家随同,且采得之物能按“现正议订之条例办理”,国权无虞,自无不可。但中方代表“似应由中国政府指定或委聘,人数亦似与彼方相当”,以重国体。⑦ 该部还指出,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提条件,“事实上并非不可能”,隐隐表明支持该会维护“国权”与“国体”的宗旨。
有鉴于外交层面成效不彰,奥斯本提出愿将该院自1916年来在华采得之生物及化石标本,“送副本或制本与中国成立博物院”,以期国民政府尽快批准探险考察。⑧ 古物保管委员会随即披露,美方送化石及标本助中国成立博物院之条件,看似是为促成合作考察之让步,实则为1928年协议规定之责任,“何能以此见好于我国或更图有所交换耶?”因此,除非美方承诺,古物依照将来颁行之条例处理,否则决不松动。⑨无奈之下,奥氏只得同意“赴蒙采得之物,照立法院条例办理”,①并以“探险队若必待中方代表至平,一同出发,恐仍须耽误两周”为由,提议美方团员先行赴蒙。② 但古物保管委员会认为,这一要求“意在不承认吾国学术机关为主体”,故而不能成立。③ 不过,彼时外交部虑及此事已迭经伍氏报告,美国国务卿对此亦颇重视,“且美方已承认,采得物品完全遵照立法院所订条例办理”,则主权业已保障。因此,不愿再趋极端,以致“外交上产生影响”。基于此种考量,外交部将此事呈由蒋介石裁断。蒋氏覆电,“准予通融办理,免伤感情”。④ 随后教育部表示,可安排美方团员先行,中方团员与安得思稍后同行。⑤
事既如此,古物保管委员会亦当照办。然而,奥斯本又横生枝节。此间奥氏以原本条件中并无“团长各一,团员各半之说”,要求减少中方代表人数。对此问题,伍朝枢认为,美国天产博物院既愿遵照立法院条例,且美国外交部对国民政府颇为帮忙,此时“正与美交涉不平等条约,关系至巨”,故对于此等“小节”,不应“无谓坚持”。⑥ 数日后,伍氏又向外交部强调,奥斯本与美外交部长史汀生为老同学,史氏对合作之事“极为关切”,并称“此事为有障碍于两国睦谊”。⑦ 本接近定论的合作条件,再次面临来自“邦交”的压力。对此,外交部有心坚持原则,然亦不便直接回应。为便宜处理,该部将此电转示古物保管委员会。古物保管委员会当即声明不予通融,其理由有四:第一,合作中断,乃因安氏“忽翻前议”。如今奥斯本又对议定条件提出异议,“实系节外生枝,无理取闹”。第二,安氏以打猎护照,采运古物,系其理亏。第三,伍朝枢身在海外,不明内情,奥氏一再“饰词欺朦”,用意不正。况且,较之中日及中瑞合作,中方对美提出之条件已极大减轻,若一再“独厚于美国”,“无以对瑞典、日本,或且引起两国之抗议,反于外交上别生枝节”。第四,伍氏屡次催促外交部,时时以“顾全邦交为要”,以中美废约为虑,若双方所争条件果系“小节”,则“决不至影响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最后,古物保管委员会还从平等层面强调指出,合作应由国民政府批准、有中方代表参加,此诸条件属于“当然之平等待遇”,“于国体、主权皆同时兼顾”;反倒是一再屈从美方,将事关国家尊严与主权之“小节”弃置不顾,“则此案本身即成为学术上不平等条约,是于废除不平等条约以前,更增加一层不平等事实”。⑧ 据此可见,自摆脱“顾全邦交”之束缚以后,古物保管委员会对安得思、奥斯本、伍朝枢等之批驳,可谓抽丝剥茧、有理有节,直指双方交涉之核心议题——维护“国权”与“国体”。
眼见古物保管委员会态度如此坚决,外交部顺势提出,除协议第四条甲项可修改为古物按将来颁行之法规处置之外,“其余仍须照原议签订”。⑨ 同时,为照顾美方的颜面,外交部建议,考察时中方“暂不派团长”,借以突出美方的实际领队地位。① 奥斯本获悉中方立场后,仍然认为无法接受,遂终止交涉。②综上所述,围绕中亚探险队在蒙考察活动而展开的1929年合作协议交涉,经历了启动、中止、重启和结束等四个阶段,最后以流产而告终。尽管1929年中美联合考察活动最终未能成行,但以古物保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交涉方充分吸取前次失败之教训,充分利用舆论和外交资源,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开展与美方的交涉,取得不错的成效。具体来说,一方面,古物保管委员会最大程度地利用了舆论的力量,及时对外公开中美双方交涉的核心议题,争取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古物保管委员会有效地整合对美交涉的国家力量,不仅获得了相关学术团体的积极配合,还得到了外交部、内政部、教育部等政府层面的有力支持;最后,古物保管委员会除一如既往地阐发“维护国权”的意旨,还将“维护国体”提到了一个新高度——这主要体现为中方在交涉中对“平等合作原则”(如中美双方参与人员均等、中方主导考察等)的诉求,至此,“国体”不再是一个依附于“国权”的虚幻之物,而是具有了可操作的现实性。
四、名实之间:1930年合作考察的成行及其余波
1930年2月,安得思再次向古物保管委员会抛出橄榄枝,请求与中国方面再续前缘,赴蒙古地区进行联合考察。为了展现诚意,他还难得地承认,去岁交涉决裂系其接奥斯本之令临时翻悔所致;并表示,中亚探险队愿以“友谊精神继续谈判”,务使双方满意。③ 有鉴于奥斯本“今后不再考虑继续协商”言犹在耳,④古物保管委员会最初未置可否。见此情形,安氏多次促请古物保管委员会继续合作,其言辞之躬切,与前次决裂之时判若两人。⑤ 借此机会,古物保管委员会提出合作的三项条件:一是澄清对于中国政府及其文化组织奉行“排外主义”政策、阻碍国际科学研究的污蔑;二是安得思须为合作之全权代表;三是此次考察为最后一次,此后美方不得发布任何贬损中国的言论。⑥ 对于此诸条件,安得思颇感为难。⑦但古物保管委员会态度坚决,并不愿撤销或修改条件。⑧ 僵持之下,美方只能如数接受。⑨ 嗣于1930年5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中美联合考察团赴蒙。期间,由安得思与张席?各任团长,发掘工作则由谷兰阶指挥。考察团携带90余箱化石返回北平后,由古物保管委员会聘请寿振黄、杨钟健、张席?三人进行审查。按照协议,“除一部分重复者留存中国,其不重复尚待研究者,计七十余箱”,由古物保管委员会向财政部与外交部申请护照,免税放行。①相较于胎死腹中的1929年考察活动,1930年考察活动能够成行,可算得上是一项成就。然而,对于这次考察活动的具体成绩,双方各有评判。一如既往,安氏认为此次虽未能发现古人类化石,但搜寻这种化石本系“在干草堆中寻觅一针”,即便未能见到,亦不能断言为无有,“倘能仍在此第三纪(鲜新世)层发掘,或能所得,亦未可知”。② 这表明,為证实奥斯本之假说,安得思仍有继续探险活动的想法。但在中方代表团长张席?看来,考察期间,安、谷二人不仅未对人员选择、考察内容以及行进路线作细致安排,亦不与中方有任何合作,其结果,除走马观花似地考察地质构造、地形与地层之外,中方“几乎可以说是空手而归”。③ 易言之,中方代表未获得美方人员必要的尊重,以致有损“国体”,同时在考察发掘上亦未有所得,无助于中国古生物学的发展。这预示着中美双方对于后续合作的看法已极不一致。
根据1930年合作协议,本次中美联合考察活动已是最后一次。然而,考察初告结束,安得思复以“研究地形,考察地质”为由,请求来年赴蒙。古物保管委员会则以拟将自组考察团为由,予以拒绝。安得思进而提出,愿意接受“更为让步之条件”。但实际上,此诸条件与1930年协议内容几乎无异,根本谈不上是“更为让步”,而相较于西北科学考查团之合作条件,更是“相差远甚”。④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古物保管委员会不愿与之合作,转而将此事呈送教育部备案,并提醒后者预防美方“蒙混要求”。接获此电后,时兼教育部长一职的蒋介石转告伍朝枢及外交部等,促其注意。⑤ 或因此之故,安、奥等人未能于外交上再度施以影响。
不过,美国天产博物院方面仍未放弃舆论攻势。1931年2月,安得思对外宣布拟再度赴蒙,并称此次探险,如国民政府许可,则前往化石区不过百余英里,但考虑到与中方合作的难度颇大,故不排除联系苏俄政府、由俄入蒙的可能。⑥ 安氏此论,意在以退为进,借蒙古地区错综复杂的政治及外交局势,胁迫古物保管委员会考虑继续合作。盖因中美合作,古物保管委员会乃至国民政府得以宣示其对蒙古地区的主权立场,亦能表现美方对中国主张的支持态度。尽管如此,合作提议仍为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拒绝。该会称,国民政府已组织“西陲学术考查团”,将前往蒙古、甘肃及新疆等地,“作种种学术上之考查”,中美双方并无合作必要。⑦ 随后,古物保管委员会还敦请外交部,“通令驻外各国使馆,嗣后无论何国之人,遇有请求在西北各省如内外蒙古、甘肃、新疆、青海等处,作考古探险之工作者,务须经过西陲学术考查团及本会之同意,方可允许发结护照,以免引起纠纷,垂予外人以口实”。⑧ 另外,该会还在《科学》杂志上历数中美双方交涉种种,借以反驳美方诋毁国民政府的不实言论。针对所谓“排外主义”及阻碍科学的指责,古物保管委员会重申,无论中美之间存在任何个人误解,中方均将一如既往地提倡公平与合理的科学合作。①
面对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持坚定立场,美国天产博物院打消了合作的念头。但与此同时,安得思并未停止对中方的指控,亦未放弃赴蒙的计划。1932年8月,安得思再度宣称,有鉴于国民政府“对于国际科学之合作诸多阻碍”,故拟与“伪满洲国”合作,取道辽宁,赴蒙探险。② 这一论调随即遭到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反驳,称安氏“故意混科学与政治为一谈”。古物保管委员会还具体谈到,美方不论是私自采运古物,还是交涉中出尔反尔,中方皆秉持提倡科学之友好态度与之来往,然则安氏“屡为文字”,“肆意诋毁中国政策”,令中美之间有所隔阂,殊为遗憾。古物保管委员会继则强调,“凡能以公平与合理为基础之学术合作”,该会“无不乐为促成”。③
至此,1930年合作考察及其衍生的余波划上了一个句号。尽管1930年中美联合考察活动最终得以成行,但由于中国代表对此次考察活动的总体评价不佳,这直接影响到古物保管委员会对美方提议开展后续考察活动的态度——毫无疑问,古物保管委员会坚决拒绝美国天产博物院再度合作的提议,主要源自“国权”虽得保全,但中方代表“未获尊重”和“空手而归”的判断。彼时,维护“国权”与“国体”之宗旨得到国内舆论界与政治界的高度认同,这就强有力地支撑了古物保管委员会对美交涉的坚定立场。复因中方应对得体、美方“故伎”难以奏效,美国天产博物院才一反常态、近乎谦卑地请求与中方开展合作,而中方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诉求至少在名义上得到了尊重。值得注意的是,中方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诉求一经满足,后续的交涉、考察以及古物分配相当顺利,并且古物保管委员会及国民政府在备案、审查及出口等程序上亦办理顺畅。这就印证了中方对于尊重其“国权”与“国体”之合作“无不提倡”的宣告并非虚言,亦表明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与实际自有其限度,而非如美方所言之“排外主义”般无限延伸。
综上所述,古物保管委员会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与实际在1930年交涉及其余波中达至了谐适境地。基于这一话语所阐发的合作诉求,均在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实现,这在此前是难以企及的。这一进展的取得,不应只关注社会知识界和国民政府对于诸项权益的反复争取,以及在交涉策略上的反思与改进,也应联系到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资源整合与实际指向调整的内在理路。此种来之不易的话语与实际之间的谐适状态,是社会与政府诸层面涉入古物案中逐步达成的。正是在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与实际之中,在反强权、求自立的文化民族主义氛围之下,国民政府的独立主权形象得以进一步树立。
不惟如此,这一交涉历程也直接推动了《古物保存法》的颁行。彼时,为制定《古物保存法》,国民政府专门指定办理“安得思案”的古物保管委员会选派专家,酌拟草案。因此,维护“国权”与“国体”的宗旨,以及经此阐发的诸项原则,或多或少地体现在这一法案当中。比如,此法所称之“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④ 这一定义,显然是对交涉中所一再宣称“凡关自然科学上之一切事物均属古物”之论的进一步规定。此一法令之意旨与办理古物案期间逐渐形成、完善之原则大同小异,集中地体现了对于国家主权及参与主体地位的确认。与此类似者,如《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古物采掘保管法规》《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等法令,亦复如是。此外,在《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及《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中,对“古物”范畴有更为详确的规定。
总之,古物保管委员会办理“安得思案”所倡议、确立之原则,不仅逐步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同,随后也密集地从各类古物保护的法令中得以体现。当然,这并不是说此案构成了古物保护的行政及立法实践的开端,但在某种意义上,至少称得上是此项关涉文化主权的工作走向全国化与制度化的重要一站。梳理此案,乃是希冀将之作为从社会与文化视角认识国民政府古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案例,这也是触及这一历程中诸多面相之一的一次尝试。
五、结语
1928年至1930年间,以古物保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方面和以安得思为代表的美国天产博物院就蒙古高原地区考察授权、古物归属及合作原则等问题展开了数次交涉。在此期间,中国方面始终坚持力争“国权”与维护“国体”的宗旨。从当时来看,这一宗旨既展现了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国内学术团体及组织一贯反对“文化侵略”的诉求,也彰显了南京国民政府构建主权国家形象的自觉。原来,西人在中国边疆从事古物的调查与收集,可被视作殖民主义的“余韵”,就此意义而言,反对安得思等在中国边疆地区的探险考察,一方面具有反帝反殖的“国家正当性”,另一方面亦具有建设“完全主权国家”的正义性。
从具体过程来看,在1928年古物交涉案当中,因美方的外交策略及国民政府外交部的介入,中方的“事后審查”虽一力阐扬“国权”与“国体”的话语,但在“兼顾邦交”的现实制约下,不得已作出妥协;1929年中美合作协议交涉期间,中方在“事先参与”的情形下,充分吸取前次教训,不仅在舆论及外交层面占得了先机,还在社会舆论和国家层面进行了一次“国权”与“国体”的总动员,结果本次合作协议虽以流产告终,但亦因此在国内形成了维护“国权”与“国体”的话语共识;1930年合作考察及后续交涉过程中,古物保管委员会以愈益坚决的态度贯彻维护“国权”与“国体”之宗旨,以至于美方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才有了1930年的合作考察之旅。当然,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观察,我们将会发现,相关交涉反映了彼时国内社会知识精英提倡古物考察自主性的诉求,从而与西方学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古物收集形成了一种“知识竞争”。在此过程中,如果说西方学者的探险考察更多地服务于“殖民帝国”知识图景的构建,那么国内社会知识精英的倡议与实践,则旨在构建一门现代学科门类,并服务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历程。这一诉求直接推动了《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古物采掘保管法规》《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等行政法规的颁行。
最后,还可观察到,在这一交涉过程当中,古物保管委员会等既有以“国权”换取“邦交”的无奈退让,也有为捍卫“国体”而不惜终止合作的强硬立场。无论如何,这些行为都是在国民政府营造自立、自决形象,以及古物保管委员会维护“国权”与“国体”的一贯话语之中产生的。易言之,维护主权的话语主旨一经铸成,便无法更改。然而,这一话语的实现,势必因国力及国情所限而有一渐进过程。问题在于,当话语与实际之间尚未形成谐适之时,这些往往隐含着“让步”的实践活动是如何在“维权”的语境之中被安置、被阐释的;以及行为主体是如何反复地调整和改进其表述与行为策略,以不断地争取、并最终达成话语与实践的谐适关系的。这一历程,不仅展现了国民政府的主权形象何以名实相副,也潜藏着其诉求与实力、话语与实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