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下黄浦江边千万豪宅,23年没来往的继子“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未得分毫……
2023-10-15
相信不少人都记得《西虹市首富》中,沈腾获得天降遗产的一幕。近日,一则类似的“天降遗产”的好事落到了上海市民吉先生的头上。20多年没有来往的老人去世,留下黄浦江边的一套价值千万的住宅,他却成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这个故事,要从房子的主人老丁说起。2017年,老丁查出肠癌,当时已经67岁了。住院32次,放疗、化疗、西医院、中医院……在与病魔抗争207天后,2019年9月,老丁去世。
老人最后的日子里,陪伴老丁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还有女儿臧韵一家。臧韵并非老丁的亲生女儿,是伍女士与前夫的女儿。2004年,老丁与伍女士再婚时,臧韵已24岁,此后她一直跟母亲与老丁一起生活。虽是再婚家庭,但臧韵一家与继父感情非常好,她也一直喊老丁为爸爸。
记者在伍女士家采访时发现,虽然老丁已去世四年,但还能在家里看到老丁的遗物、以及一家人的照片。
伍女士患有眼疾,老丁生病后基本上是由臧韵夫妻俩照顾。老丁的后事也均由臧韵夫妻俩料理。生养死葬,女儿该做的,臧韵都做到了。
老丁生前是做灯饰生意的,1999年与伍女士相识,不久就住到伍女士家。2003年,老丁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其一人名字。2004年,老丁跟伍女士领结婚证。
臧韵提供了一段录音,老丁生前曾说,让伍女士把她和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直到老丁去世后的2020年夏天,臧韵才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产权。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知要提交的材料,随后臧韵就把那些材料都送过去。没多久,那边的工作人员告诉臧韵,这套房子产权有点儿复杂,因为审核材料时,发现老丁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表示“隐约知道”,是很久以前的事,且她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存在继父继子关系。
后来,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继子吉先生的来历记载如下:1988年,老丁与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告诉记者,如若从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到其去世,吉先生与老丁已有23年未往来过。在此期间,曾经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复跟母亲姓吉。
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要完成产权变更,吉先生必须到场。于是臧韵找到了老丁前妻的电话打过去。吉女士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也没有关系,并告知了吉先生的电话。臧韵跟吉先生通话,说老丁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的事。吉先生说,他跟老丁已没有人情可言,也不会帮忙,要臧韵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意帮忙,臧韵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
本以为法院判决会支持臧韵的主张,然而判决结果,却让臧韵大出所料!
2021年6月,臧韵和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的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 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5%的产权,但是不同意臧韵和伍女士主张的继承方案,理由是他作为老丁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老丁的遗产。同时,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遗产。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产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的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的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的产权份额,剩余95%的产权份额为老丁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臧韵的继承人资格;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份额。
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吉先生成年之后,亦不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原告主张,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照顾,故无权继承老丁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履行只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剥夺吉先生继承权,于法无据,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来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臧韵并非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此外,即便臧韵对老丁有照顾行为,考虑到老丁生前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的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记到房产证上。
律师解读: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该案?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拟制血亲。
1、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擬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吉先生受到过老丁的抚养教育,因此和老丁成立拟制血亲关系;臧韵未被老丁抚养教育,因此并非老丁拟制血亲。)
2、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可否解除?
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老丁抚养吉先生长达8年时间,虽然与吉先生母亲离婚,但并未解除与吉先生的拟制血亲关系。)
3、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作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臧韵要获得老丁的继承权,必须要有老丁的正规遗嘱。)
民法典的出台影响了我们方方面面的生活,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大家切忌想当然地处理问题,特别要重视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处理继承或传承问题。特别是中老年人,都应该未雨绸缪,在生前留下有效遗嘱,才能避免各类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来源/ 《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