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驱动型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演化与比较
——以京津冀环境合作为例
2023-10-15陈润羊
陈润羊
(兰州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之一,而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中国式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得到完善,而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区域实践中,也不断催生、演化出来了相应的治理模式。总结提炼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既是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通过实践提炼为理论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的必要途径。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展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实现联合国2030 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我国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换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突出短板和主要约束之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应对环境外部性和集体行动困境的选择。协同治理将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与公共机构一起召集在集体论坛中,以进行面向共识的决策,其有三种类型:自我启动型、独立召集型、外部指导型[1-2]。元治理是协调一种或多种治理模式,从而克服治理失灵[3]。李汉卿[4]认为协同治理理论是自然科学中的“协同论”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的交叉理论。田培杰[5]研究认为国外对协同治理的理解更多是社会科学层面的,较少有学者将其与物理学领域中的协同学相联系。徐嫣等[6]把“治理”等同于“协同治理”,且认为1990 年后这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蔡岚[7]认为协同治理强调了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治理的民主性。Emerson 等[8]开发了一个由协同情境、主体、动力、产出和结果等五个维度构成的协同治理框架。
陈润羊[9]总结认为环境经济协同是协同的目标、主体、策略、手段和领域等五个因素的统一体。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过程中,总量控制目标需要考虑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治理两大因素[10]。李辉等[11]基于扎根理论进行了京津冀跨域大气协同治理机制与制度的研究。自愿型和强制型是京津冀大气协同治理的两种类型[12],目标责任制可为实现跨界治理目标[13]。Schleicher 等[14]研究表明,2008 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实施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有效降低了细颗粒物污染浓度。Wang 等[15]对2014 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污染协同治理的研究表明:选择协同治理城市的范围和等级对降低PM2.5和PM10的污染浓度至关重要。京津冀区域的环境协同治理更多表现为任务型协同[16],协同治理行动对京津冀空气质量的改善作用尚未显现[17]。总体而言,学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区域环境协同治理虽有较多的研究,但对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理论概括尚不够深入。因此,本研究试图对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展开分析。
二、“六维”框架下的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是跨行政区域的、跨主体的环境治理的主体、工具、动力等综合性特征的总和,依据反映区域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治理结构,以及治理的驱动因素、除政府外的异质性主体参与情况等维度,可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对等型任务驱动模式、权威型任务驱动模式、对等型多元互动模式、权威型多元互动模式[18],而京津冀大气环境治理是任务驱动型模式的代表,并从“环境经济背景、初始条件情况、基本运行机制、协同组织演变、激励约束机制和治理模式评价”等“六个维度”构建分析框架。
(一)环境经济背景
京津冀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差大,高度发达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心城市北京与“环首都贫困带”并存,京津冀三地同处共同的生态单元,污染问题突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面临的巨大挑战。2013 年,河北省人均GDP 6 232 美元,低于同年全国6 767 美元的平均水平,而北京市和天津市当年的人均GDP 大约相当于河北省的2.5 倍,由此可见河北省与京津两市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之大。2013 年,京津冀区域的13 个城市中,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天数比例仅为37.5%,PM2.5是首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高达106 μg/m3,远远超出35 μg/m3的二级限制标准,超标倍数高达2.03 倍;13 个城市的PM10也全部超标。作为首都的核心城市的北京市2013 年达标天数也仅为48.0%,PM2.5是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89 μg/m3,超标倍数1.54 倍。在当年全国74 个开展监测的城市中,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 个城市中,京津冀区域的城市就占据了7 个,且排位最后的5 个城市也都在京津冀区域内(表1)。严重的环境污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环境治理便被纳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予以统筹安排。
表1 2013—2020 年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10 个城市的分布和变化†
(二)初始条件情况
面对区域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共同挑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统筹下,通过协同组织的创建和机制导入,将区域整体的环境治理的目标指标化,并在行政体系框架内进行层层、级级、块块地分解,然后各自围绕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治理方案、采取行动,并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专项资金拨付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等制度体系。区域性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压力和民众急盼改善的共同期待,直面和应对具有时间的紧迫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而任务驱动型模式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官僚体系,可以依靠强大的政府组织能力和动员力量,通过自上而下的、完整的行政层级进行目标确认、压力传导、激励约束。
(三)基本运行机制
1.设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协同治理组织
为应对跨域环境公共事务治理协调的需要,设立了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跨域组织,明确了职责范围,并通过部省间的联席会议机制予以解决联防联控过程中所需要的目标动员、资源调配、纠纷协调和督促落实等工作。早在2013 年9 月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①按照环保界的惯例,以下简称为“大气十条”。之后,2013 年10 月,成立了由京津冀区域的6 个省市区和国家7 个部委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期间因机构改革、联合防治需要等因素,在组成成员上也进行了调整,至2018 年9 月,总共召开了11 次协作小组全体会议,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跨域协作问题(表2)。
表2 京津冀环境治理组织的变迁†
2.确立定量化的指标目标并逐层分解实施
围绕最为严重和突出、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设立了可测度的主要污染物浓度降低的指标目标率(细颗粒物的平均浓度及其下降比例)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综合性指标(空气质量优良率的相反指标重污染天数及减少比例),把这些核心的环境治理指标目标化,并以此来组织资源和采取集体行动来努力实现。设定总体指标目标,然后通过纵向和的横向的区域合作进行分解落实。2017—2020 年,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治理目标设置上更加趋向细化,由1 个时段变为2 个时段(表3)。除了核心的环境治理的指标目标外,还设置了过程性、手段性的指标目标,如围绕“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所设置的过剩钢铁产能退出和缩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煤改电和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公路转铁路、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等具体的目标指标,同时也设定了完成的时限(表4)。
表3 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的核心指标目标†
表4 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配合性指标目标示例†
3.有机联系的共同行动体系
一是联席会议跨域协调。在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跨域环境治理问题的协调,并将设定治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贯彻落实、进行效果评估等“决策—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连结起来。
二是区域环境规划编制。在多部门、多地区的参与下,围绕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功能布局、重点难点、重大工程、重要举措、协调配合和资源保障等,共同进行区域环境规划编制,将京津冀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推进区域环境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三是环境评价区域会商。将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等的环境影响置于京津冀区域整体性意义上进行评估,并提出整体性的防治方案,进而克服单区域评价的不利影响。
四是产业转移环境监管。为克服因环境监管弱化致使产业转移的“污染天堂效应”,通过加强企业迁移中的环境监管,设定或提高欠发达地区的环境准入门槛,在制度设计上防止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
五是多方联合执法合作。针对跨区域环境问题,京津冀三方或周边地区的多方,进行联动执法合作,以统一的标准应对环境影响行为主体的避责行为。
4.行政体系内的层层落实
从2013 年到2016 年,京津冀区域围绕“大气十条”的目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持续合作。从2017 年到2020 年的连续4 个年度,针对冬季大气污染治理问题,由生态环境部牵头领衔多个部委、周边省份发布“攻坚方案”,并对重点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予以明确。然后,各个省、市、区县据此制定和发布“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并构成层层落实的体系。
(四)协同组织演变
1.环境治理的组织变迁:从对等型向权威性转变体现适应性治理的需求
2018 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专门文件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54 号)。,作为京津冀区域大气合作治理领导机构的协作小组,在运行5 年后,升级成为领导小组,领导组长也由北京市委书记升格为国务院副总理,处理日常工作的办公室由原来的北京市环保局上升为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图1)。这样的组织变迁,反映出对等型区域向权威性介入的转变,是因应协同治理难度的增加而提高组织层级的适应性变迁,以求提高协调的权威性和政策的执行力。
图1 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治理协同组织的变化
2.区域环境治理空间范围的变化:从粗线条到精细化
从一开始的单城市、单地区的省域范围内的内部治理,走向跨城市和跨省域的联合治理;而联合治理的空间范围也呈现适应性变迁的特征。环境治理的空间范围经历了围绕京津冀的核心城市北京、天津的周边总共6 个省域,到后来的7 个省域;从“2+4”核心区的6 个城市,到“2+26”城市(表5)。这样从省域到城市、由广泛的区域覆盖到尺度缩小的地理单元的环境治理空间范围的变化,折射出区域环境治理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治理目标完成的需要,不断向精准施策方向转变的趋向。
表5 京津冀环境治理区域范围的演变†
3.治理主体扩展:部省、省省协调与市县的联动,并引入专家进行分类施策,但核心力量全都在行政体系内
在前期开展过如北京张家口等地的水源涵养生态补偿合作,再发展到后来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并形成了联防联控的机制,推动跨部门、跨省的共同参与和集体行动,期间也同时进行关于地市县区之间的联系合作,如天津市与沧州、唐山2 市,北京市与保定、廊坊2 市,通州、武清和廊坊等地的环保合作。2017 年9 月,通过引入专家,推动建立“一地一策”的跟踪研究制度。组建了28 支研究团队,分别进驻京津冀区域的28 个城市,进行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跟踪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防止不顾实际推行统一要求的“一刀切”问题,努力提供“一地一策”的差别化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这样的发展演变虽然使治理主体更为多元、合作形式和内容更为丰富,但是政府依然起主导作用。
(五)激励约束机制
1.将环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与新增项目审批挂钩的区域环评限批制度
项目建设事关地区的经济增长、税收规模和民众就业,也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升迁密切相关,晋升的“政治锦标赛”理论对此已有深刻揭示[20]。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①详见2014 年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相关条文。和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政策,建立了将环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与新增项目审批挂钩的区域限批制度。从中央政府对各省级政府、各省级政府对所管辖的区域两个层次,未完成国家设立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突破了一定时期内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会暂停审批或严格控制这些环境质量未达标或排放超标地区的新增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环节的“环评”文件。对于未如期达到大气环境治理规划任务,同时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地区,将通过暂停审批或严格控制这些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项目建设监管环节,进而限制新增大气污染物的排放②详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
2.将环境治理情况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挂钩的制度
在建立了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各个地区环境治理情况与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的拨付额度相挂钩的制度。2013 年,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采用三项因素进行各省份的资金分配:目标期内污染减排数量、治理投入额度和作为重要污染物的PM2.5的预期减少比率,后续的年度则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估与下一个年度的资金划拨相联系。随着“大气十条”的实施,从2013 年至2017 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专项资金分别为:50、98、106、112、160 亿元;为配合新一轮“蓝天保卫战”的目标实施③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从2017 年到2020 年,专项资金分别为:200、250 和250 亿元;2013 年到2020 年的8 年来,大气污染防治预算资金额度不断提高,增长了5倍之多。在投入结构上,主要以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的三大重点区域为主,以2020 年为例,上述三大区域的预算额度占全国的比例高达91.59%,其中前两大区域所涉及的七个省域就占全国总体预算的86.70%、占三大区域的94.66%④依据财政部各个年份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省际分配数据进行计算。。
3.将目标任务制和督促检查制融合在一起、兼顾过程和结果的考核问责制度
在政府行政主导下,将环境治理作为底线性的保底任务,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并建立了将目标任务制和督促检查制融合在一起、兼顾过程和结果的考核问责制度。通过空气质量的月度、半年和年度的排名,并向上级或协同组织汇报和向社会报告公布等方式,将上级压力和公众压力、组织目标和社会期待等动力结合起来,并形成各个地区在环境治理目标达成和进度进展的竞争格局。同时,以环境治理改善不力情况下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环保约谈、中央和省级的环保督察,向下传导环境治理的压力。应用“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制度安排,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压实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肩上,克服了之前只有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所引发的合力分散、责任推诿、目标发散等局限。
(六)治理模式评价
1.大部分污染物指标的浓度下降明显,协同治理行动具有效果,但仅限于可测度、可考核的指标
首先,从环境治理的直接效果看,在2013—2019 年的7 年间,除臭氧这个指标不降反升外,其他5 项污染物指标,如PM2.5、PM10、SO2、NO2和CO 等污染物的浓度都呈现下降的态势(图2)⑤本研究提交阶段,2020 年和2021 年的《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业已公布,但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造成停工停产等非正常经济活动这一特殊情况,这两年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和趋势性,因此,仍然选用2019 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其中最为关注的细颗粒物在2013—2017 年间下降比例达到39.63%,仅次于二氧化硫的降幅。2020 年,京津冀区域“2+26”城市的PM2.5年均浓度降低为51 μg·m-3,同比下降10.5%。2003—2020 年,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 个城市中,京津冀三地的城市由7 个减少为4 个(表1)。但是,环境治理的改善受诸多因素的作用,污染物指标浓度的下降,不能说明全是由协同治理所取得的效果。
图2 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的效果
其次,从协同治理政策实施效果上分析看,根据王恰等[21]研究,京津冀区域的“2+26”城市除NO2外的其他5 项单项污染物浓度在协同治理实施后显著降低。但是,通过双重差分模型的评估研究,协同治理行动取得的效果呈现差异性:如果以空气质量指数为被解释变量时,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有效改善了综合性的空气质量;但是以6 种分项污染物浓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只有二氧化硫取得了预期的下降效果,而PM2.5、PM10、NO2、CO、O3等5 项污染物的指标,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①考虑篇幅所限,该部分内容不在本文中呈现,将另文分析。。
再次,综合而言,任务驱动型模式调动资源聚焦于广为关注的核心治理指标,对于可测度、可考核的指标完成的效果显著,但却会忽视那些不可测度、不被纳入考核的指标。如臭氧的危害性也很大,也受天气变化、产业能源等结构的综合影响,但长期以来都未被纳入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是造成该指标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之一②针对臭氧浓度上升问题,“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中,将针对臭氧的两项前体物VOCs、氮氧化物设计减排目标。科技日报.蓝天保卫战升级 臭氧将成“十四五”治理重点.http://www.xinhuanet.com/energy/2020-05/19/c_1126002347.htm.。
2.高强度压力型的任务驱动治理,短期内虽然有助于指标目标的完成,但也存在层次加码、一刀切等突出问题,长效机制有待建立
受任务驱动治理模式本身的运行机制所决定,对于突出的、可显示、可测量和考核指标,短期内能取得较为突出的治理成效,但长期机制缺乏。以地方政府为关键治理主体,更多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执行,在信息不对称和多级委托代理制下,难免存在选择性、粉饰型等策略行为,存在层层加码、一刀切等突出问题,也会出现不顾实际盲动、不考虑实际和难兼顾其他社会目标,只为或主要为环境目标而行动的现象。京津冀区域中也曾发生为达到环境治理目标而采取对企业断水断电、关闭企业、不顾实际和不计成本地强行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等现象,并造成了环境问题社会化的不良影响。
横向比较看,2019 年,京津冀区域的6 项污染物指标中,比全国平均水平都要高;在全国三大空气质量控制区中,除SO2与汾渭平原相同外,京津冀区域其他5 项污染物指标都是最高的;与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对比看,除SO2和CO 两项指标达到标准外,其他4 项指标都是超标的(表6)。由此可见,京津冀区域的空气质量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表6 2019 年全国和“三大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的污染情况†
3.任务驱动型模式实现了行政体系内部的资源整合和功能整合,更多采用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手段,但没有将更多异质性主体吸纳进来,持续的动力机制有待探索
任务驱动型模式通过政府强力动员和组织,以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手段,外在压力如何能形成内在动力是其的基本挑战。直接治理主体局限于行政体系内,政府强力主导,企业主动性不强、公众参与也很不足。企业更多的是被动的治理对象,专家和技术单位在前期环境形势研判和区域划分、监测、污染源解析等上表达意见,也在政府组织下参与“一地一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但广大普通公众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上级和外部力量撤出后,能否持续运行就成为该模式的主要挑战。
4.未来需要在扩大参与主体,提高地方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构建长效的动力机制上着力
经过未来一定时段的治理,区域整体环境质量改善后,环境治理的压力和迫切性减小,这种情况下,通过扩大治理主体,引入如排污交易、生态补偿等市场激励型的手段,着力于激发内在动力的长期机制建立,并做好成本效益的分析,以治理绩效的评价和反馈不断改进治理的方式,进而提高治理的效率,并努力构建长效的机制。主要着力点有:在环境协作方式上,更加注重长效性机制的建设;在环境协同层面上,构建各主体共同参与的全方位体系;在环境协同领域上,构建面向生态环境质量的格局;在环境协同手段上,更加突出市场机制的功能[22]。
三、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前后两个阶段的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案例代表了由“对等型”向“权威型”任务驱动模式的演化过程。
(一)对等型任务驱动模式
1.模式的治理结构
对等型任务驱动模式的治理结构可以概括为:地理相邻、生态相依的区域,在区域环境治理共同需求的驱使下,区域地方政府经过平等协商,让渡自身的部分权力并予以授权,进而搭建多部门参与的协同治理组织,以解决环境公共事务为导向,达成或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倡议、合作声明,围绕比较“柔性”的行动倡议和共同的价值目标,或者努力形成区域共同价值,并通过政府的“条块体系”予以推进和实施。但对于比较紧迫性的区域环境问题则会制定和实施共同行动的方案,并将完成指标目标需要的措施和手段按照参与协同治理网络的辖区内条块结构进行分解并尽可能明确时限和数值要求,以限定时限、设置目标、确立责任单位和个人等为突出表现,并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席会议、行动小组等协同组织形式,依靠行政体系和协同网络进行激励约束,努力调和“属地管理”与“跨域治理”的矛盾冲突(图3)。
图3 对等型任务驱动治理模式的结构
2.模式的治理特点
该模式的主要治理特点有三:一是核心治理主体为区域地方政府,主要表现为平等协商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同是行政体系内部跨部门、跨地区针对跨域环境公共事务的协调。在治理主体上更多是政府成员内部的调整和变化,没有引入更多的关于市场和社会的主体,企业更多是环境规制的对象。二是治理驱动力是围绕共同的价值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合作的计划和行动,并采取相应的集体行动。三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的治理工具,也会应用相对柔性的手段,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合作倡议等,而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参与型的治理手段应用较少。
(三)权威型任务驱动模式
1.模式的治理结构
权威型任务驱动模式的治理结构可以概括为:地理相邻、生态相依的区域,面对环境治理的共同需求,区域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的介入下,通过多部门、多地区的共同参与,以解决核心的环境公共事务为导向,制定环境治理的指标任务,并将完成指标目标需要的措施和手段按照条块结构进行分解并尽可能明确时限和数值要求,围绕比较“硬性”的共同行动方案,动员和配置各方面的资源,并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席会议等协同组织形式,制定实施方案,依靠行政体系的执行系统进行目标确认、压力传导、激励约束,高层次的领导小组的介入,努力调和“属地管理”与“跨域治理”的矛盾冲突,并以考核、检查、环保督察、环保约谈、环境排名、公开表彰等为施加压力和进行激励的治理工具,在上级和公众的高度压力下,区域主体以求在期限内完成设定的目标任务。而在此过程中,为保底完成目标任务,也会出现层层加码、一刀切等现象(图4)。
图4 权威型任务驱动型治理模式的结构
2.模式的治理特点
该模式的主要治理特点有三:一是核心治理主体为上级政府和区域地方政府,主要表现为上级政府统筹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同是行政体系内部跨部门、跨地区针对跨域环境公共事务的协调。在治理主体上更多是政府成员内部化的调整和变化,没有引入更多的关于市场和社会的主体,企业更多是环境规制的对象。二是治理驱动力是直接围绕环境治理的核心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数值化、指标化的目标体系,并按照“条块体系”进行任务的分解,进而围绕环境治理的核心目标任务展开动员资源、分配注意力,并采取相应的集体行动。三是治理工具的属性主要是命令控制型的手段,较少使用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参与型的治理手段。
(三)两类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两类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进行的分解比较发现,他们在9 个方面呈现不同的特点(表7)。
表7 两类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比较†
四、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综合评判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是国家治理制度尤其是环境治理制度的区域表达,整体上受制于国家治理制度本身的演进逻辑,与之同时,其也受区域资源禀赋、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外部市场竞争开放情况、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跨域环境公共事务解决的紧迫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23]。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是哈耶克(Hayek)意义上的“演化理性”和“建构理性”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其既有内嵌于制度、文化、习俗的自发性,也具有人为设计、诱导的目的性。
因此,每一类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都是应对跨域环境公共事务治理需要并结合国家和地方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综合产物,治理模式虽有治理特点和治理绩效的差异,但在其理性价值本身上没有高低好坏之分。国家整体的治理结构是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的制度背景,但各个区域因环境经济情况、资源禀赋、原有合作基础等因素千差万别,因此,也会形成各有特色的区域性的环境治理模式[24]。
相对而言,任务驱动型模式受国家治理结构和特点的影响更大,在治理运行和激励机制等重要的方面也显著具有与国家治理的共性,同时,这种针对环境治理的区域模式,在其他地区、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反映,如珠三角、长三角、汾渭平原与京津冀区域的环境协同治理模式就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而交通整治、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治理与环境治理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因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模式具有系统开放性、区域适应性、不断演化性等特点,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案例尽管已有10 年以上的历程且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格局,但其本身也具有随环境经济形势、法律制度等因素改变而改变的变化性。这就需要在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环境治理模式运行一定时间后,继续进行跟踪研究和深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