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制度的理论迷思
——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2023-02-10陈思静
陈思静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山西 太原 03000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规则体系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的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建设,于2019 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湖南大学法学院彭中遥副教授作为我国专门研究生态损害法律救济议题的学者,自2017 年起从法理学、诉讼法、环境法等多个视角对该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2022 年5 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其良工苦心的学术专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中的研究空白。
作为一项试点不久的诉讼制度,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原本应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环境危害行为人支付相应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费用,此时极易出现行政救济让位于司法救济之情形。故而,当前学界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存废、法律性质、诉权基础以及同其他环境诉讼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从实践视角来看,尽管我国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刚刚起步,但已逐渐暴露出诉讼适用条件“模糊”与“泛化”、司法救济与环境执法“重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制范畴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重叠等挑战。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法律定位、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部聚焦“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法学专著,本书在细致梳理我国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演变进程的基础上,认真检视了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践,深入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背后的理论争议,就我国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思路与建议,深刻揭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背后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做出了独特的学术贡献。
本书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
其一,阐明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法理基础。由于行政机关作为环境诉讼中的原告存在诸多理论争议,为了阐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正当性,环境法学界提出了多种学说,包括“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公益诉讼说”等。作者在对上述学说进行学理评析的基础上,指出这些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充分契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维护环境公益的目标,有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因而基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诉讼的公法性质,作者提出应将该项新型诉讼定性为行政机关“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从而有效衔接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与司法部门的裁判职能,此乃诉权理论的一大创新。
其二,丰富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交叉研究成果。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具体研究中不能闭门造车,人为割裂环境法同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管理等学科之间的联系。本书作者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之异同的基础上,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政府环境行政管制不能之兜底行为”,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性与边界,丰富了各部门法之间及法学与行政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交叉研究。
其三,拓展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域外研究视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运行经验,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未来的试点和改革提供相应的经验借鉴。本书作者认真梳理了欧盟、法国、美国等组织和国家试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情况和相关的域外研究成果,认为各国的立法理论基础、制度演进过程及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但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体系及特殊的法律文化,不能生搬硬套,应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最终实现域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统一。
本书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
其一,厘清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缺陷的缘由。尽管我国试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只有短短7年时间,但实践中已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各地的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适用条件存在不同的认知,导致实践中各类偏差与错误的状况频出。作者提出,立法规定的缺失与基础理论的模糊是导致这些状况的原因,必须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进一步提升制度设计的法律层级、明确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从而为破解司法实践当中的种种困局提供了总体思路。
其二,辨析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模式的选项。基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特质,在诸多完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工具当中,立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基于我国的立法经验,作者对完善《民法典》、修订《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环境单行法、制定专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等立法模式进行了逐项分析,提出这些模式在立法成本、立法技术、立法能效等方面都面临挑战,应当加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兼顾生态损害赔偿的原则性与程序制度要求,可谓立法模式设计当中的创新之举。
其三,提出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完善的举措。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类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同样涉及管辖、诉讼参加人、举证质证、执行等核心制度设计,但目前这些重要内容仍未明确。作者在充分考虑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及具体救济方式的前提下,对上述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特别是执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判决的强制措施与权利救济措施予以区分,提出两类措施分别由人民法院及生态环境部门执行,这一观点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应当认识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也将催生出更多的诉讼制度运行议题,因而着眼于现阶段的司法理性开展学术研究,很难全面预测和解答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机制的所有议题。不过,本书对该项新型环境司法制度的溯源、实践的评析及理论的探讨,使其仍不失为一部学术佳作,值得环境法、诉讼法学者及相关实务工作者收藏品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