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
2023-10-15杨昌宇
杨昌宇
导 论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展开过程中,法学承担着法治中国实践成就的理论转化、专业法治人才的培养和法律知识传播等任务,法学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实践成就只有进行必要的理论知识转化,才能发挥出更强大的力量。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性学科,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势在必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和核心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具有现实的解释力、科学的穿透力和理论的整合力”[2]30,对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起重要作用。在知识论上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效应,既是促动法治中国原创性概念、理论或范畴由经验形态知识向原理形态知识转换的尝试,也是探寻如何提升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的过程;既可以助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也可以促进中国法治话语的传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总抓手,更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总抓手。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学术研究已经取得一系列高质量成果,对于其知识化的推进起着重要作用。研究者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更好地沟通法治中国的实践成就与法学知识体系,既是促进法治中国实践成就知识转化的必由之路,也是破解法学发展“卡脖子”问题的关键,更是促进其以系统化、体系化的形式进入公共知识领域并最终成为世界法治文明一部分的不二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能够引发法学知识效应的新概念和新范式,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依据和理论基点。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3]9这说明,对中国法治领域诸多原创性问题的研究具有双重使命:一是可以深化和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可以促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构建。要完成双重使命需要搭建在实践中形成的法治思想理论与法学体系之间的桥梁。在知识论视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备这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研究,法理学学者或者说学者们的法理性研究走在了前列。这与法理学在中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有关。同时,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探究清楚其理论基础、法理依据等问题,这是由法理化研究的实践需求所决定的。另外,这也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知识形态决定的,其语义内涵、系统构造、实践目标、价值逻辑和范式功能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客观性的知识生态圈,它们与既有法理学知识体系联系密切,具有知识上的连续性。当前从研究总体上看,研究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验形态的知识”的研究占据主导,对其“原理形态的知识”还有待进一步提炼。基于此,本研究亦在法理学的视域中展开,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为什么会发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是如何发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起什么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的发生机理
“知识是历史地成长起来的,它是无数人类个体的各种文化活动的凝结物。”[4]8站在知识社会学家的立场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具有一种原生态的知识形态。但这种知识系统更多地还处于经验形态阶段,需要进一步进行原理知识形态的转化,促进其进入既有知识体系之中。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另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视角,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义观、系统观、实践观和价值观等如何在法学概念、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法的价值等方面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创新或突破。如何对尚处于原生状态的知识进行整合,使其系统化地进入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之中,这是一个迫切而严谨的问题,需要先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的发生机理。
1.法治中国实践成就具有法学知识转化的需求
法治中国取得了一系列独特的实践成果,从知识生产的视角观察法治中国的实践成就,是在更深层次上把握中国在法治文明领域的知识性贡献。新中国用几十年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能完成的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任务,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代表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建设实践的展开等,这些现实成就推动着法治实践成果向法学知识转化。
首先,从经验形态知识到原理形态知识的转变是知识发展的必然过程。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类知识形态经历了从经验形态到分科的原理形态知识的转变过程。“尽管人类社会的物质样态的变化是意识中知识状态变化的基础和原因,然而意识中知识的发展往往是人类社会物质发展最积极的动力和关键。”[5]168培根对“知识就是力量”的概括催动了人类认识与实践关系的改变。“知识和社会实践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社会实践是知识的源泉和基础,知识的进步又促进人类实践能力的提升。”[5]169“法治中国”是治国者对中国法治全面深入把脉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一种方案,是国家治理思想观念外化的表现。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是一种互动关系,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出一大批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但这些实践成就还处于知识的经验形态,只有促动其向原理形态知识转变,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知识力量,促进其从知识的客观性到知识的普遍性的过渡。
其次,将法治中国原理性知识纳入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中符合知识增长的规律。新知识只有纳入到人类总体性知识体系中,进入公共知识领域,才能更好地传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学传统理论及知识谱系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借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6]3要发挥好“元理论”“元知识”的应有作用,必须将其进行体系化凝结,并与既有的知识体系相关联。只有这样,其权威地位才能真正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生发凝结于中国法治实践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同样的逻辑,是制度创新在观念之中的理性表现形式。法学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7]。将法治中国的“元理论”“元知识”融入法学知识体系应符合知识生成的基本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生成于法治中国的实践之中。
2.法治中国实践成就具备知识转化的条件
在法治中国诸多原创性贡献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是一个承载着法治中国的“元理论”“元知识”的典型概念体系和制度形式。如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知识形态融入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中,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
首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新的具体的过程,符合知识生产的基本逻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性创新,也是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和法治发展状况的一种理性选择。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对它进行必要的理论概括和研究。在习近平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提出的要求中,特别强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等问题[3]7-9,这应当成为理论研究者们的出发点和目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研究,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也是从实践经验到理论升华的过程,还是从经验形态知识到原理形态知识的转换过程。转变为原理形态的知识还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以更高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这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也即由知识生产到知识再生产。只有用知识指导实践,用知识去影响人、培养人,才能更好地发挥知识的力量。在经验形态的知识向原理形态的知识转换的过程中,对转换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具有内部知识的一致性,才会获得公共知识,公开宣告新语句在群体中会形成相应的公共信念,必须坚持信念最小改变即尽可能保持原有知识,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发展。遵循或认识这些知识形成的基本逻辑原则,有助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新语句及其知识形式与既有的法学知识联结起来。将法治中国的概念凝结、命题确立、法理提炼等转化为中国法理学中的原理性知识,再用法理学所揭示的原理来影响人们的思维,这是符合知识生产一般逻辑的。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知识性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之间的互动关联已经展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知识形态提供了研究视域与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知识形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中国实践成就的法学知识转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形态可以通过其语义观、系统观、实践观和价值观等来表达,它们是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形态的基本视域,也是催动其融入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起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形态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法理学研究者应以中国为背景、以法治实践为立足点,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与成就,思考具体法律问题折射出的普遍性规律,形成一整套表达中国法治实践的概念、范畴,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奠定话语基础。”[8]在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式上,法理学的话语体系要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概念和标识;要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总结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提炼凸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法学命题;所提炼的概念和理论需要体现法理学自身的规律;不是单个概念创新,而是相关概念、理论形成一个逻辑严谨、结构完备、相互补充的体系[8]。
3.法治中国实践成就激发法学家的社会角色意识
法治中国实践成就的转化既具备内在需求,也具备条件基础,接下来就是转化工作由谁来完成的问题。职业政治家是法治中国的总设计师,法治中国的建设与实施离不开各个领域专业性主体的广泛参与,法学家作为知识人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是法治中国实践成就知识转化不可替代的主体。在中国法理学领域,围绕新时代法治中国理论与实践已经形成诸多研究成果,法治中国的一系列问题更是激发起一大批法理学研究者的责任与担当①。
首先,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法学家的地位举足轻重。政治家不是当然的法学家,法治实践成就的理论转化或知识形态的系统化和原理化,必须依靠专业法学家群体的推动和努力。法学家群体既是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也是法治实践的参与者,还是法治知识的传播者和法治人才的培养者。从知识生成的逻辑出发,作为知识分子的法学家担负着沟通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与法学领域的关键任务。政治家贡献的是国家治理的思想,需要法学家进行专业的转化。法学家所从事的工作既是一项实践性工作,也是一项具有科学性的工作。法学专业的这种特殊性,对于从事自主性知识生产的法学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知识生产者,而是法治中国的亲历者、法治理论的贡献者、法治过程的实践者、法学专业问题的研究者,担负着社会与专业的双重责任。
其次,法学家作为知识人社会角色的意识,是解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问题的关键环节。法学家扮演着知识人的社会角色,承担着社会科学家的职责。对社会个体和群体而言,公共知识的获得是一种认知更新活动。“这种认知更新活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从已有的信念获取新信息;二是从主体行为产生新信息。前者着重于对知识的处理;后者着重于对主体行为导致的知识状态变化的处理。”[9]这就对法学家们提出了知识转化的任务要求,法学家既要从已有的信念出发获取新的知识信息,还要处理知识信息,并作出科学理性判断,从而更新知识。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知识形态融入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这一任务由谁来完成,是一个有关知识人的角色担当问题。“‘科学家’也就是这样一位个体,他被他的社会环境所公认,他规定自己专门致力于知识的开发,而不管认识论者或逻辑学家对他的工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的评价。”[4]9法学家是社会科学家,在法治中国建设和发展中,“法学工作者要自觉以回答法治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法治的中国之路、中国之理、中国之道为思想追求,为不断增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贡献力量”[10]。促动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是法学家的时代使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的实践进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能够全面引发法学知识效应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从原创性概念到新范式的凝练与转型,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的实践进路和发展过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一种政治话语的形式进入我们的视野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的原创性概念,其中的“法治体系”也是国外法学界从未言及的概念[11]。随着建设实践的展开和深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在法治实践与法治理论的双重促动下,这一话语形式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概念,实现了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是其法学知识效应发生的启动点和进入既有知识体系的承接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独特的知识表征形式,它们是法学知识效应发生的逻辑起点。“表征”(representation)是认知科学的核心概念,它既是心灵把握世界和信息在大脑或计算机中的显现方式,也是人类表达知识的主要形式。作为法学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双重表征形式和作用。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义表征具有沟通主客观法治世界的作用。语义表征是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语词具有语言哲学意义,这一概念的诞生既是对法治中国现实世界的反映,也是解释法治中国现实世界的一种表达方式。“语言是最大的中介系统,语言代表一切事情,进而代理一切事情,最终控制一切事情。”[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能够恰如其分地对法治中国客观世界进行表达与揭示的词汇,它在语用表意上将概念与其所表达的客观世界的同构性揭示出来,成为沟通主观法治世界与客观法治世界的一座桥梁。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表征揭示了一种价值体系和社会共识。社会表征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使分散的知识系统地融入既有法学知识体系之中,为实现由“经验形态的知识”到“原理形态的知识”的转换做好准备。在一般意义上,“社会表征是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成员所共享的观念、意象、社会知识和社会共识,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符号或系统”[13]。在社会学意义上,社会表征是对共享实在的一种解释,是社会群体的一种集体建构,它可以通过交流与互动过程建构集体社会生活,是一套价值、概念或实行系统,是一套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事物的信念、叙述或解释,是结合了社会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概念,通过共同的知识表征带来群体的社会自我认同。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表征功能,是一种法治领域中的社会共识,承载了法治中国的价值体系和概念体系等独特内容。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新概念到新范式
形成新的法学概念是法学知识体系成长的第一步,如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知识形态全面纳入到既有的知识体系中才是更高目标。
首先,中国法学需要认真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问题。在哲学的概念思维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法治语言与法治世界的内在关联,达到了用法治语言言说法治世界的目标,实现了语义表征与社会表征的统一,确立了一个展现法治中国特色的独立自主的法学标识性概念。“法学概念是法学认识活动(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它们塑造了法学的思考方式和认知方式。”[14]159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能够沟通法治中国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概念,围绕这个概念形成一个有独特中国内涵的概念群,包括法治体系②、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这些概念都需要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从理论上予以界说,并促使其进入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之中。概念是联结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中介环节,如果说法学知识是以概念为中介的信念,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政治概念到法学概念的转换,必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学知识效应,进而引发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变革。“法学概念既是‘法理’认识和法学知识的元素,也应当是规范构建和制度构建的元素。”[14]1597以法学概念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一个包含多重法理的体系,从规范到价值都具有构建意义。
其次,中国法学应当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式地位及其功能。张文显教授从法治中国新范式的角度,以“法治体系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阐释,是一种从中国法学知识论角度的概括和总结[2]30-31。在范式意义上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是研究立场的转换,将获得一种学科交叉的新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式功能,不是仅就其某一个方面的功能,而是表达出一种总体性功能。在法治中国的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一个原生原创性概念,也是具有独特功能的新范式。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或学派的稳定标志,取得一个范式,是任何科学领域在发展中达到成熟的标志。“范式之所以获得了它们的地位,是因为它们比它们的竞争对手能更成功地解决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为实践者团体认识到是最为重要的。”[15]19到目前为止,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似乎还没有哪一个范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通约”。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是为取代以往哪个范式而产生的,而是为了解决法治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应运而生的,既具有原生性,也具有区别于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立场的批判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的法治现代化功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要如何走,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关键环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抓手,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工程。”[16]将法治中国的实践成就进行知识层面的法学概括和抽象,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第一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理性知识形态进行系统化,是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步骤,这将为建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奠定坚实基础。让中国法治话语走向世界、影响世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之一。
1.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塑造功能
现代化的根本是人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是法学教育的现代化,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以拥有现代化、自主性的法学知识体系为前提条件。加快构建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法治实际,解决中国法治问题,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10]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创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总抓手。“在知识形态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继承性”,它“既从人类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走来,又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包含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创新内容,是一个继往开来的理论范式,丰富了世界范围内‘法样式’”[17]。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以其自主性提升为内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提升提供了诸多方面的切入点。知识生产是一个守正创新的过程,既要遵循知识生产的基本逻辑,更要彰显法治中国在知识体系上的自主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入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从哪里入手,这是一个更为现实、更具应用性的问题。选准法学知识体系更新的切入点至关重要。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紧密相连,在法治中国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要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基础,既要用中国理论解释法治的中国世界,也要通过掌握了相应理论的主体力量来改变中国的法治世界。因此,融入和改造中国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当务之急。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形态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形态具有创新和发展法学知识体系的功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对新概念及其概念体系的明确。主要包括以“法治中国”概念为统领的、以区分泛指的法治体系和特指的法治体系为前提的一系列概念,如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法治中国的一个相对确定和独立的概念体系。二是对法学基础理论部分的影响。法治中国的概念体系是法治中国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基本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中国理论体系的内核,其相应的概念体系是构成这一理论内核的前提基础。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学理论地位,对于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原有法学理论体系与理论模式意义重大,特别是其对部门法理论模式、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构造、法的渊源理论模式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三是对法的运行模式与理论的创新。在理论上,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治规范体系,其中党内法规体系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新的规范形式和规范体系,是世界法治文明中未曾出现过的国家治理规范形式。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的独创性表达及其所涵盖的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四是对法的价值理论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对已有的法的价值理论进行了中国式升级,从个人、社会、国家和世界四个层面将良法善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将全人类共同价值等进行中国式的系统化、体系化的表达。五是对比较法研究内容的扩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的体系的概念,实现了从法的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18]在比较法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丰富了比较法的“比较项”。六是推动中华法系精神的创造性转化。在以往的教科书中,受传统研究范式的限定,法系更多围绕世界范围内的两大法系展开,对中华法系的研究与介绍在通用教材中并不普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逻辑起点,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更应当在普遍意义上展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立到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继承,再到国际规则的标准制定等,这些都可以通过更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得到落实。
2.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究竟能为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贡献什么?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是法学知识的基本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概念到范式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起奠基作用。
首先,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法学体系的总体性建构理念。人们在分析中国法学体系构建迟滞的原因时指出:“学者们的知识视野与创新能力如果囿于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将难以对整个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作出有效的学术贡献。”[19]总体性建构理念对中国法学体系构建是一种思维立场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总目标,这决定了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总体性,它将法治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统合在一个体系之中,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这一体系的构建以中国法治实践现实为基础,是对法治中国现代化的一种积极回应。习近平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338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性学科,同时还是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在构建中更应当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法学体系构建起黏合作用。法学体系建设是一体性建设,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同共进。在相关关系上,“学术体系在三者之中是支撑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根本依托,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决定着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水平和属性;话语体系既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是构成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又构成影响学科体系形构与表征的要素,扮演着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思想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学体系构建中能够起到一种黏合作用,这种作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种理论新范式为前提。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有效解决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构中的逻辑悖论。很多人认为,当前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最突出的困境或问题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存在一种逻辑上的悖论:自主知识体系是法学体系的“思想芯片”,加快建构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建设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前提;而中国法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这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瓶颈问题。人们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关系是法学体系建设好了可以更好地指导法治体系建设。在认识过程上,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从具体到抽象再到更高的具体的过程。习近平指出,更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3]9。这在逻辑上捋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关系,完整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认识规律,即实践—理论—再实践的科学过程。这意味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知识贡献为桥梁和中介完善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再用得到实践完善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一个从抽象到更高的具体的过程。由经验性知识到原理性知识的凝练,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此时,知识的力量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将原理性知识再应用于实践才是知识发挥作用的真正开始。这样就形成一个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科学认识过程,有助于处理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构中的逻辑悖论。
3.对中国法治话语生成的促进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效应最终将凝结为中国法治话语,成为法治中国话语的一部分。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中国的高级理论形态,也是一种文化软实力,它以自主性的法学知识体系为内核,以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为依托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习近平指出,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20]3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能够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的独特理论问题,对于促进中国法治话语走向世界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识形态性确定了中国法治话语的目标方向。每一种法治模式都基于一种政治立场,一个国家的法治话语形式是其法治实践的理论凝结和历史表达。法治意识形态体现着特定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以及社会成员的文化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核,这是构建法学体系的根基与导向,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层肌理,使中国法治模式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模式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识形态性恰恰在中国与西方相区分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生成的目标方向。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也要充分观照法治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指出:“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3]9一般而言,法学体系是法治话语体系的硬件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从根本上讲就是文化影响力问题,它是一个国家话语体系的结构性要素。每个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全球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同样是一个较为艰巨的任务。由于长期受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影响,我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更新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原创性知识情境的揭示和知识形态的系统化,也是一个明确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过程,有助于从根本上扬弃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立场。在重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统性建设的同时,为进一步夯实建设的理论基础,系统认识其价值承载,还应更好地发挥价值观的塑造和引导作用。以“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法系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为核心点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也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意识形态重塑的总抓手与核心所在。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文化继承性锚定了法治话语的中华之根。一个国家法治话语体系的生成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问题,其生成以总体性的文化自信为前提。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3]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中国5000多年的文明积淀为基础,具有厚重的文化根基;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的国情出发点,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要矛盾,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行,具有稳固的社会根基;以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答法治中国之问为归依的制度设计,具有与时俱进的制度根基。文化根基、社会根基和制度根基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深地锚定在中国文化、中国社会和中国制度之中,既能治国,也能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式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发展与创新性转化的时代表达。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式批判性能够有效克服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在法治理论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是中国法治话语生成的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法治话语生成进入新阶段,是中国法治理论成功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重要表现,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应以“法治中国是什么”为核心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定国家的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是该国有关法治的思想、理论、知识、文化甚至语言及思维的总体概括,尤其集中体现为法治的理论与知识体系。”[6]16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无论从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事实,还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要求看,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都是一种不足为信的意识形态”[6]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创新以法治中国的现实国情为出发点和依据,既是一种具有先进性的前瞻设计,更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务实性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在全球治理背景下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基点的探寻,对于如何认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全球方位,如何坚持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阐释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何构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等具有积极意义。
结 论
探寻法治中国实践成就法学知识转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部分。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从经验形态知识到原理形态知识的转变是知识发展的必然过程,将法治中国的原理性知识纳入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中符合知识增长的规律。实践成就的理论转化始于知识转化的内在需要,法治中国理论的发展成熟是知识转化发生的必要条件,在知识转化过程中法学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新的具体的过程,是由政理到法理的知识转化过程,是由新概念到新范式的升级过程,需要中国法学认真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创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总抓手,能够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丰富的资源。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知识效应,对于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塑造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秉持总体性的建构理念,可以对法学体系建构起到黏合作用,并能够有效地处理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在建构过程中的逻辑悖论问题,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构具有奠基功能。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识形态性为中国法治话语明确了目标和方向,文化继承性为中国法治话语锚定中华之根,范式批判性能够有效地克服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为中国法治话语走向世界提供根本动力。
注释
①以法治话语为例,有学者区分了官方法治话语、学术法治话语和日常法治话语。具体论述可参看吕明:《日常法治话语:实践意义、理论境遇及中国图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法理学视角下的相关研究,参见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法学杂志》2020年第5期;陈金钊:《面向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中国法理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胡玉鸿:《刍议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谢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理论学刊》2020年第1期;陈金钊:《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求是学刊》2019年第5期。②当前“法治体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高频词,研究者或者将其作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简称,或者在其前面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外的其他定语,这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至少是一种对概念使用缺乏概念思维的表现。笔者主张应当区分“特指的法治体系”和“泛指的法治体系”两个概念,前者专指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后者则是对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等的一种替代性使用。这也是笔者在文中坚持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使用简称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