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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于对重庆绿色保险发展的思考

2023-10-13李云峰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损失绿色

李云峰

(重庆市保险学会,重庆 400011)

绿色保险作为一类保险业务,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 号)为标志,已有16 年的发展时间,其代表险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作为一种理念,绿色发展已经提出8 年了,体现在2015 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之中[2]。为推动绿色保险发展,2022 年6 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 号)提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3];2022 年11 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绿色保险的内涵,把绿色保险定义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的经济行为的统称”[4]。绿色保险既是一类保险业务,也是一类社会治理的经济行为,更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拓展保险功能、丰富绿色保险内涵的具体实践。在大力推进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绿色保险的发展占尽天时地利人和,但是从目前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其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发展预期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重庆市绿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绿色保险从2008 年开展试点以来发展一直比较平稳。险种少,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等几个险种;保费规模小,覆盖范围窄。近几年,随着新能源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以新能源汽车为保险标的的绿色保险业务得到较快发展。202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印发了《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正式启动,重庆绿色保险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1]。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对绿色保险统计范围的界定,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巨灾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均已被纳入绿色保险统计范畴[4],绿色保险正式成为一个崭新的保险大类。从重庆市2022 年绿色保险发展情况来看,该年全市绿色保险保费收入约为54.65亿元,初具规模(见表1)。

表1 重庆市2022年绿色保险发展情况统计表

具体来看,重庆市绿色保险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绿色保险规模还很小、覆盖范围窄

据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22 年全市总保费收入981.09 亿元,总保险金额为1 984.31 万亿元。其中,绿色保险所占比例很小。从表1 可以看出,全市绿色保险总承保件数617 988件,如扣除新能源汽车保险594 732 件后,仅有23 256 件。全市绿色保险总保费收入约为54.65 亿元,总保险金额约为7 364.05 亿元,在全行业总保费、总保险金额中的占比分别为5.57%和0.37‰;如果扣除新能源汽车保险保费,其他绿色保险保费约为2.16 亿元,仅占行业总保费的0.22%。

绿色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截至2021 年年末,重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7 314个,重点调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企业有2 734 个,而2022 年全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只有183 家,仅占重点调查工业“三废”排放企业的6.69%,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50%;2022 年全市投保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绿色制造)的项目有28 个,仅占当年投入的54 个环保项目的一半多一点[5],覆盖面十分狭窄。

(二)绿色保险各险种结构不合理

从表1 可以看出,重庆市绿色保险各险种发展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新能源汽车保险保费规模最大,占绿色保险保费的96.07%,占行业总保费的5.35%。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与气候、环境密切相关的森林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发展缓慢,说明这些保险业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等也才起步,还大有可为;涉及碳汇、碳排放领域的碳汇保险、碳汇价格指数保险等尚未起步,主要是碳汇、碳计量、碳价格的形成等基础设施尚不完善。

(三)绿色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

从表1 可以看出,目前绿色保险以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绿色消费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新能源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责任险为主,占据绿色保险份额的九成以上。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本质上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具有修复环境系统和恢复生态功能的作用;从产品设计目的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等设立的目的是为受害的第三方提供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障,主观上不具有补偿环境损失和环境修复的作用;在赔款方面,也没有单独的关于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赔款;在险种费率构成中,没有环境损害修复费率;从赔款受益主体来看,受益人是第三方财产所有人或者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受益人中没有负责生态恢复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类保险,本质上不具备绿色保险属性,但在客观上倡导了环保意识,所以这一类保险很难发挥绿色保险应有的作用。

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为例:2015 年8 月12 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的理赔范围;这次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才是环境损害保险的理赔范围。在这次火灾爆炸中,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产生了重大影响,因爆炸、燃烧产生的高温高热而导致的温室效应以及二氧化碳气体对自然生态造成的严重损坏等,才属于环境和生态损失。对环境的修复费用和生态功能恢复费用属于绿色保险的赔偿范围。但是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普遍缺失修复环境和恢复生态功能等方面的赔款,所以,现有的绿色保险对改善环境、优化生态功能的作用并不明显。

(四)绿色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

从保险公司来看,基于头部公司的技术实力、人才储备、经营历史以及社会资源等,经营绿色保险的主要是财产保险行业的头部公司,且大多数集中在人保财险等几家大型公司,发展极不平衡。以人保财险为例,该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提出了界定绿色保险的“337”框架。这个框架中的第一个“3”是服务3 大方向,即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第二个“3”是囊括3大板块,即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服务、保险资金的绿色运用;“7”是7 大类绿色产品,即环境损害风险保障类、绿色资源风险保障类、绿色产业风险保障类、绿色金融信用风险保障类、巨灾或天气风险保障类、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类、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类产品[6]。“337”框架已经深得绿色保险精髓,在7 大类保险产品中,排在第一的就是环境损害风险保障类产品。人保财险在这个框架下,在多地开办的绿色保险业务初步形成了特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效益初步显现。还有其他保险公司,也在探索和试点,但是受限于多方面的条件,其绿色保险业务的体量很小。在重庆保险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新能源汽车保险外,基本没有其他绿色保险产品上市销售。据统计,扣除新能源汽车保险外,全市1 318家三四级保险机构平均每家一年仅销售17.64件绿色保险。

二、绿色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绿色保险从概念提出到发展成为一类经济行为,经历时间短,基础差,发展慢。重庆保险市场的绿色保险发展基本反映了这一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

目前,保险市场上大多数人对绿色保险的认识是片面的,认为绿色保险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等名称上与环境污染有关或者跟新能源标的有关的保险产品,而其他如草原(草甸)保险、湿地保险、森林保险、巨灾保险等与绿色保险没有多大的关联,这样的认识显然是狭隘的。正是认识上的狭隘导致了发展思路的固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保险的发展。

(二)考核激励问题

众所周知,目前的绿色保险业务体量小,在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总规模双重考核压力下,各保险公司省(市)级机构,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传统的业务上。为实现快速上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公司对人员素质要求高、投入资金大、短期见效不明显且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绿色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这也是绿色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业务管理流程不完善。目前新能源汽车保险以绿色物品为保险标的,投保和受益主体明确,可以将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作为实务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等,不涉及环境损失补偿,可以按照普通责任保险的实务规范进行业务处理。在环境损失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碳汇保险中,由于查勘、定损、核赔的特殊性,其实务操作流程与传统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不同,需要重新梳理和制定实务规范、操作流程、定损标准等,并要重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等。

另一方面,绿色保险相关主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部分条款表述有差异。《保险法》第十二条指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个表述在环境损失保险中不准确。同样,《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表述在环境损失保险中也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在这里,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主体一般不是被侵权人或者被保险人,而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如果被保险人要享有请求权,一是需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让渡或委托,二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环境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投保人对公共利益仅有保护义务而不是拥有全部利益,所以保险利益原则在环境损失保险中也需要重新表述。

(四)发展绿色保险的基础设施还不完善

传统绿色保险主要以绿色标的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不涉及环境损失评估和计量,但新型的环境损失保险,必须计量环境损失作为赔付依据。以林业碳汇保险为例。林业碳汇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汇能力的确定,需要一套严格的技术标准,需要成立一个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都认可的检测机构,确定碳汇能力、氧气释放量等,目前这样的检测机构还很少,全国仅有7 家碳监测和碳排放交易所,分别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湖北、天津和重庆。重庆碳交易所在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碳排放监测站也主要是监督重点管理的“三废”排放企业的排放情况,在数据积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五)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明确的强制保险,但是执行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如表1所示,2022年重庆全市承保污染企业183 家,仅占重点调查工业“三废”排放企业的6.69%;赔偿限额为37 331 万元,平均每家企业赔偿限额为200 余万元,基本上是为应付环保评估而投保,保险成了应付政府环保评估的工具。重庆拥有长江、嘉陵江黄金水道,货船、客船较多,但2022 年全市仅承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79件,只涉及34 家单位,保险金额为70 700 万元,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情况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船舶运输企业的绝大多数船舶没有投保。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还需要抓实。

(六)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目前重庆保险市场上的绿色保险产品,大多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船舶污染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等传统意义上的绿色保险产品,这些险种没有补偿环境损失、修复生态功能的作用,市场基本上没有企业需要的新型环境损失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才刚刚起步,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三、发展绿色保险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绿色保险

对绿色保险的狭隘和片面认识,导致绿色保险发展缓慢。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对绿色保险的认识也应当逐步改变。从保险产品来看,绿色保险是以绿色产品、生态损害修复、环境资源改善优化为对象的保险产品的总和;从保障和服务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达到改善环境、修复生态、节约资源能源等目的而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行为的总和;从资金运用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是保险资金在环境保护、生态优化、资源节约等绿色产业中运用的经济行为总和,总而言之,绿色保险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向激励与政策倾斜相结合

绿色发展已成为未来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建议各保险总公司在考核下级机构时,不能只考核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要将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对下级机构在绿色发展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机构设置、人才引进、人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提前布局,在费用方面予以倾斜,确保绿色保险发展的前期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三)完善相关制度

绿色保险,特别是环境损失保险,突破了传统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范畴,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险赔款可能需要支付给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与传统财务制度不吻合。保险公司需要调整和修改财务管理制度,修订财务审计制度,把具有环境修复能力的第三方纳入审计范畴。

其次,完善业务流程,在实务操作中充分考虑绿色保险,特别是碳汇保险、环境损失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新型绿色保险查勘和定损的特殊性。

最后,修改《保险法》,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专业名词在绿色保险中的含义,方便投保人投保绿色保险。

在绿色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企业。企业具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空气污染、产生温室效应等环境损害,可通过投保环境损害保险来转嫁风险。

在绿色保险中,投保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政府不仅要制定环保政策、拟定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基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生态问题,还负有指导和督促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具有预算和支配环保资金的能力。政府作为投保人,为重大环境项目投保环境损失保险,也是政府的责任。以三峡工程为例,三峡水库建成以后,无论是蓄水还是泄洪,一旦发生重特大险情,对上游或下游生态环境都具有灾难性影响,政府通过投保,可把财政资金通过保险费率放大,达到对环境损失进行赔偿的目的。我国对河流实施“河长制”、对湖泊实施“湖长制”,其实就是压实政府环保责任的一种行政措施,政府可通过经济手段对江河湖草进行投保,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在绿色保险中,保险人是风险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如在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中,投保人是建筑施工单位,被保险人是项目所有人(开发商),受益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委聘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预判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设计的可行性,识别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绿色性能指标与设计之间的偏差,提出改进建议。在这里,保险公司扮演着风险管理者和服务者角色,保险公司将收取的保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支付给风险管理机构,扮演着风险管理中介人的角色。

在绿色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环境管理人等可能部分重合,也可能分开,甚至可能出现保险合同外的其他人,超出了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等方面的定义。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险法》,以适应绿色保险的发展。

(四)健全基础设施

基于重庆市独特的环境与气候状况,要充分发挥本地的碳交易市场、碳排放和碳汇监测站、环境数据平台等基础设施的作用,逐步形成碳期货市场,满足本区域发展碳保险的需要。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还包括制定环境损失计量标准,比如,企业发生火灾后,要对燃烧物品释放的颗粒物、产生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计算当量;森林发生火灾后,要对林木的碳汇损失计量。环境污染补偿保险的发展需要二氧化碳排放监测系统、固体(液体)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设备作支撑。

(五)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绿色保险发展环境

绿色保险公益性强,需要政府推动,保险公司运作,各企业积极响应。建议政府从4 个方面推动绿色保险发展。

1.宣传绿色发展理念,特别是“双碳”目标提出后,要形成推动目标达成的社会统一行动,同时把绿色保险作为公益性公众产品加以宣传和推广。

2.增加绿色项目的投资开发,在交通、建筑、农业等领域实施绿色生态发展。

3.鼓励各类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损失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允许这类保险的保费抵扣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鼓励保险公司开办绿色保险业务,对绿色保险业务突出和保险资金绿色投放成绩突出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费用奖励和业务政策扶持等。

4.对江河湖草等公共生态领域,政府直接投保或给予保费补贴。

(六)发挥保险公司作用,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供给

1.改造传统保险产品。很多传统保险产品,都与资源环境相关联。在财产保险中涉及火灾、爆炸、泥石流、滑坡等保险责任的,均可以单独开发环境损失保险。在部分责任保险中,可以附加环境损失保险,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补偿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可针对环境的损坏程度、污染浓度、修复难度等,附加环境损失保险。所有环境损失保险要根据不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理确定环境损失保险受益人,约定损害触发条件、保险金额、赔偿方式以及环境修复主体、监督主体,确保环境损失保险达到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目的。

2.研发新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以绿色产品、绿色项目为标的,以优化生态为目的的保险,是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环节。可在交通、建筑、生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在交通运输领域,新能源汽车保险、智能汽车保险将是保险公司绿色保险的重要增长点,也是以环保标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发与新能源汽车相关联的配套保险,如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质量保险及安全责任保险、新型动力能源研发保险、新型动力能源试车试用责任保险及质量保证保险、新型动力电池回收再生利用保险、新材料智能公路、城市轨道交通保险和道路设施保险等。在建筑领域,除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以外,可开发建筑物节能保险、废旧建筑物拆除环境损失保险等。在生态环境领域,保险的作用是平滑自然灾害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及时快速修复生态系统,恢复生态功能,应当重点开发森林、草场碳汇保险以及与之相关的碳汇价格保险、碳汇指数保险;针对因火灾、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森林、草场、湿地环境损失和生态破坏,均可单独设计和研发环境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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