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者黑吃黑
2023-10-12秦风
文/秦风
边“打假”边造假
现年50岁的肖某乾,在广州市经商多年。2017年初的一次饭局上,他接待了来自北京的某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杰律所”)律师赵某。交谈中,赵某提及新接手的业务项目,某杰律所受外资企业博某利(上海)公司委托,代理其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博某利是全球奢侈品品牌,产品涵盖男女装、化妆品等。
赵某吐槽道,知识产权案件虽然收费比较高,但是,从寻找侵权线索,到调查取证,再到打假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太多。肖某乾当即表示,自己担任总经理的商务公司愿意“出力”。赵某思忖片刻,拨通某杰律所主任的电话请示。随后,他向肖某乾转达了领导的要求:同意授权广州市某锋商务公司(以下简称“某锋商务”)协助打假,但业务范围要受相应限制。
2017年4月20日,赵某将授权书通过特快专递送达肖某乾处,内容为某杰律所授权某锋商务从事博某利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工作,主要负责提供侵权产品的线索,不得参与民事调解及刑事和解等专业法律事务。另附博某利公司对某杰律所委托授权书的复印件。协助打假业务迟迟不见起色,肖某乾非常着急,便通过微信朋友圈悬赏侵权线索。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辽宁省鞍山市的朋友张某伟发来微信,告知当地有人售卖“贴牌”博某利女装。张某伟希望能多拿点报酬,肖某乾同意。
售卖“贴牌”博某利女装的店主,是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周某、朱某夫妇。他们刚在鞍山市立足,经营品牌服装。11月上旬,张某伟陪其女友逛到这家店里,女友看中一套时装,吊牌正是博某利的商标,张某伟想起了悬赏,遂仔细查验,并向女店主朱某套话。朱某先咬定未售假,直到张某伟质疑做工,才道出实情。
告知肖某乾的次日,张某伟到朱某的时装店用手机拍了照,还以200元的价格买下“贴牌”的博某利女装。张某伟还发现,这里有不少名牌,便悄悄用手机录下了对话,朱某坦言都是“贴牌”。
肖某乾再次听取了张某伟的汇报,当即表示会将情况通报给某杰律所。张某伟看不上律所的那点奖励,提出“干脆直接处理”,肖某乾听后表示同意。为了“师出有名”,二人商量了一番,决定将某杰律所出具的授权书通过电子扫描进行变造并复印。擅自将内容变更标注为全权代理刑事、民事等诉讼事务。
造假者急于“私了”;打假者伪造授权“黑吃黑”,结果付出了入狱近12年的代价。“打假”者不服判决上诉又申诉,最终结果如何?法院公开的再审判决书进行了释法说理。
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11月25日,张某伟径直闯进时装店,他亮出了经过变造的授权书和博某利委托某杰律所维权的复印件,声称要对朱某进行刑事和民事“双线”维权。朱某哭着问:“能不能私了呢?”张某伟恫吓道:“如果走法律程序,你不仅要赔钱,还要坐几年牢,我见不得女人的眼泪,你凑足赔偿金,可以通融通融。”朱某支支吾吾说,容她几天时间筹钱。
三天后,张某伟信心满满地前往时装店收获“果实”,不承想,店里货物已经清空,朱某也不见了。他赶紧向肖某乾报告了情况。眼见得煮熟的鸭子飞了,肖某乾实在不甘心,他指示张某伟跟踪追击,查找女店主的下落,“大功告成后,利益分配由你做主”。通过调查营业执照,张某伟获取了朱某的相关信息,营业执照的登记业主李某丽,户籍地和常住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于是,张某伟赶赴徐州,查出朱某正躲在家里。
2017年12月22日,张某伟携带变造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徐州市某派出所报警,经民警传唤,朱某及其丈夫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伟与这对夫妇见了面,并留下自行印制的法务名片。朱某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便于次日在丈夫周某的陪同下,前往张某伟下榻的酒店,要求“私了”。张某伟装腔作势说,这个案子已经上报给某杰律所和委托方,如果不走刑事程序,需要两家单位的同意。他当场打了电话给肖某乾,肖某乾根据二人之前商议的数额,说:“我代表律所做个主,100万元可以了结。”
周某好话说尽,张某伟卖了个“人情”,让周某和朱某拿出80万元,公司可以签和解协议书,不再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周某连连表示感谢。
和解协议书需要加盖某锋商务的公章,张某伟火速联络肖某乾。2017年12月25日,肖某乾给张某伟发了微信语音:“协议书晚上回家弄,明天上午拿到公司盖章,如果直接在公司里搞,其他人肯定会知道,或者我直接把公司公章带回去,找个地方把资料搞好以后再盖公章。”
在肖某乾快递过来的和解协议书右下角,标注了户名王某的银行卡号,对此,张某伟向周某解释说,王某是某锋商务的会计,这笔钱最终要转到博某利公司,为了避免税务上的麻烦,只好把钱汇到个人的银行账户。周某在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立即转账50万元到王某的银行卡,第二天,张某伟向当地提出了撤案申请,并获得批准。离开徐州前夕,张某伟要求周某在3个月内补齐尚欠的30万元。
按照张某伟提出的分配方案,这笔到账的50万元“赔偿金”,肖某乾拿了5万元,剩余的钱按照张某伟的要求,分别转到以不同户名开设的银行卡。
2018年3月起,张某伟多次打电话给周某,催要待补齐的30万元赔偿金。周某和朱某四处举债仍没筹到多少钱。有人提醒说,这事有点蹊跷,是不是其中有诈呢?周某夫妇遂分别向博某利公司和某杰律所核实,真相大白。
周某和朱某鼓足勇气奔赴鞍山市报案。2019年12月,张某伟经传唤到案后,他声称不知道某锋商务的权限程度,自己是帮助企业合法维权。然而,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张某伟和肖某乾的聊天记录,坐实了二人共谋诈骗的犯罪事实。赵某也证实,某锋商务只有向执法部门的举报权,没有索赔权,也没有代表博某利公司与侵权人进行和解的权利。赵某表示,不认识张某伟,他只是肖某乾的线人。肖某乾及其商务公司举报成立的案件,公司会按案值大小给付相应的线索费。
依法被严惩
2020年2月,警方将肖某乾抓获归案。同年9月,另案处理的张某伟被鞍山市下辖海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获刑11年6个月。张某伟没有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22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肖某乾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肖某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肖某乾在被移送监狱执行刑罚期间,提出申诉。2022年12月2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
岂能边“打假”边造假
法院再审认为,肖某乾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申诉人肖乾所提应认定为从犯,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肖某乾在与同案犯张某伟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提供虚假手续,使被害人陷入张某伟有刑事和解代理权的错误认知,而与同案犯张某伟达成和解,在事后又共同分赃。肖某乾的行为不论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达到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乾为同案犯张某伟实施诈骗行为提供虚假手续,为共同犯罪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较大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肖某乾不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原审法院根据肖某乾犯罪数额和情节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量刑适当。
肖某乾的辩护人提出,肖某乾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0万元,对于违法所得或者退赔或者追缴,不应对同一份违法所得既超额退赔,又全额追缴。经查,肖某乾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0万元属实,原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妥,再审应予纠正。
2023年7月13日,法院公开的再审刑事判决书载明,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对肖某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撤销追缴肖某乾违法所得5万元的判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