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项目地下室范围内被保护建(构)筑物区域基坑支护方案的探讨
2023-10-11张晓伦
张晓伦
(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 510098)
0 引言
随着城市旧改政策的发布,旧城改造是地产开发的一大重点。旧改项目的一大特点是根据开发进度分片分区进行,同时周边旧有建筑、历史文物、名木古树等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地下室范围(开挖范围)内的特殊建筑不能迁改、需就地保护,尤显重要。对于地下室范围内需保护对象的支护措施,需保证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正常使用,同时需兼顾工程造价、工期,还需考虑项目地下室的最大开发利用[1]。这对岩土工程来说,既是机会又是挑战。通常,岩土设计的基坑支护工程,主要关注基坑周边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名木等环境因素[2],对于地下室范围(开挖范围)内需保护对象的措施,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衔接,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本文根据几个典型工程案例,对该类问题进行研究与经验总结,为类似工程提供借鉴。
1 悬臂式支护
1.1 工程概况
某工程基坑周长约900 m,开挖面积约50 000 m2,开挖深度6~8 m;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土层主要为填土(层厚约2 m)、可塑粉质黏土(层厚约5 m)、硬塑粉质黏土(层厚约3 m)、全风化花岗岩;基坑周边5 m 范围外零星有若干暂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地下室开挖范围内有一栋需保护的建筑(12 m×8 m),该范围位于基坑8m 深开挖范围。大基坑主要采用复合土钉墙和悬臂灌注桩方案,基坑内需保护建筑外扩5 m 作为保护范围。
1.2 保护方案
经充分考虑大基坑支护方案、坑内需保护建筑安全及其一定时期内正常使用,坑内需保护建筑周边采用灌注桩悬臂(φ1 200@1 400)、大直径搅拌桩(2φ800@1 400)止水的支护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悬臂支护结构典型剖面示意图Fig.1 Typical cross-section Diagram of Cantilever Support Structure
1.3 讨论
⑴为了最大化地下室可利用范围,止水搅拌桩采用桩间搭接支护桩咬合措施;
⑵对应拟保护建筑周边的支护结构,为了更有效控制位移,可在支护桩顶阳角处设置腋板,如图2所示;为了增加支护结构刚度,可加强腰梁尺寸和配筋;
图2 支护结构阳角处增加腋板Fig.2 Add Axillary Plates at the External Corners of the Support Structure
⑶可根据支护范围的形状采用圆形支护形式,有以下优点:
①圆形支护结构冠梁刚度更均匀,所以支护桩受力更均匀,变形较矩形更均匀;
②圆形支撑不会存在矩形支撑体系下冠梁角部阳角应力集中问题;
③冠梁、腰梁受力由复杂的受弯问题变为简单的受拉问题,如图3所示。
图3 支护结构采用圆形布置示意图Fig.3 Schematic Diagram of Circular Layout for Support Structure
④相较矩形支护形式而言,更能充分利用有限空间。
⑷对于对位移要求非常严格的基坑,可采用对拉锚索方案,如图4所示。
图4 支护结构增加锚索对拉措施示意图Fig.4 Schematic Diagram of Adding Anchor Cable Tension Measures to the Support Structure
2 结合基坑支撑结构体系整体保护
2.1 工程概况
某工程基坑周长约640 m,开挖面积约24 000 m2,开挖深度约19 m;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土层主要为填土(层厚约2 m)、淤泥质土(层厚3~5 m)、粉细砂(层厚3~6 m)、全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厚2~8 m)、强风化和中风化泥质粉砂岩;
基坑东侧100 m 为珠江,南侧30 m 外为待开发用地、尚有大量未拆迁建构筑物,西侧20 m 外为在建地铁,北侧15 m 外为现状水利河涌和文保建筑;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较多名木,经相关流程报批后[3],仍有2株胸径大于80 cm名木不能迁移、需就地保护,保护范围15 m×15 m,树根埋深约4 m。
2.2 保护方案
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大基坑采用咬合桩(兼止水)+两道混凝土支撑(四个角撑+对撑)的支护结构;名木保护范围采用灌注桩(φ1 200@1 500)结合大基坑支撑方案,周边各一跨支撑格构柱之间采用板撑的支护方案,控制垂直于对撑方向的支护桩位移,同时为了防止名木根系水涝隐患,采用大直径搅拌桩(φ800@600)止水、并增设泄水孔的止水疏水方案,如图5~图6所示。
图5 名木保护范围结合大基坑支撑采用板撑方案Fig.5 Famous Wood Protection Range Combined with Large Foundation Pit Support Using Plate Support Scheme
图6 典型支护结构剖面Fig.6 Typical Support Structure Profile
3 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
对于地下室范围内需保护对象的支护措施,需保证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正常使用,同时需兼顾工程造价、工期,还需考虑项目地下室的最大开发利用。如能保护和开发兼顾,则能“利益”最大化,此时对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措施,尤显重要。
本文对上面的工程案例,按此思路探讨。
上述案例地下室三层,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的层高分别是8 m、4.75 m和4.75 m;
经与各方商议,名木下方保护范围(15 m×15 m 净空)的负一层可以不考虑利用,对应的负二、负三层按考虑开发利用的思路来进行保护措施设计。
本次支护设计,需重点考虑如下问题:
⑴周边大基坑开挖时,被保护范围不会大变形、不会水土流失,同时也不能造成水涝隐患;
⑵被保护范围下方负二、负三层土方开挖时,上方土体不会塌落、确保名木正常生长、确保下方土体结构正常施工。对于第1个问题,已在上面第二点“结合基坑支撑结构体系整体保护”中讨论;
对于第2个问题,需解决名木根系下砂层的加固、土方开挖的分区分层、支护桩的破桩工序等问题。
名木根系下砂层的加固,按常规旋喷桩加固方案,存在旋喷压力不可控、破坏名木根系的风险,因此可考虑MJS[4~6]加固方案,同时可作为下方土体超前加固措施。名木根系下方土方开挖施工工序[7~8]可按如图7中的方案进行。
图7 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施工工序示意图Fig.7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Basement below the Protected Area
造价分析: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范围每层225 m2,两层共计450 m2;常规车位每个按35 m2计,共计可开发利用车位约14 个;每个车位售价约50 万元,开发获利约700万元;保护范围沿周长方向每延米支护造价约10 万元,施工措施约200 万元,工程造价约800 万元。从造价方面看,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的成本与收益相差不大,但是从支护结构的安全、施工难度、项目工期角度综合考虑,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的效率偏低,无特殊要求不建议开发利用。
4 与主体结构间的处理措施
对于基坑开挖范围内的被保护建构筑物,其与大基坑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地下室侧壁预留有肥槽空间,如图8~图9 所示。该空间如不处理,将会成为死角,对结构防水、主体结构使用品质有较大影响[9~11];如全回填密室,对于特殊的被保护对象如名木,则会水流不畅导致影响其生长安全。因此,建议对基坑底至负一层楼板高度(或者对特殊被保护对象不影响的高度)回填素混凝土,其上部回填透水材料形成盲沟、并设置集水井,采用水位自动化监测设备、自动排水系统,完成地下室范围外地表水、地下水的疏解。
图8 被保护范围下方空间开发做法示意图Fig.8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Development Method for the Space below the Protected Area
图9 被保护范围与主体结构分离做法示意图Fig.9 Schematic Diagram of Separating the Protected Area from the Main Structure
5 结论与展望
对于地下室范围内需保护对象的支护措施,需保证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正常使用,同时需兼顾工程造价、工期,还需考虑项目地下室的最大开发利用。常规保护措施可以采取独立支护结构,也可以结合主基坑支撑结构体系综合支护。
⑴独立支护结构可采用悬臂式灌注桩;为了地下室范围最大化,止水搅拌桩可与支护灌注桩搭接咬合的措施;控制悬臂支护桩的措施有阳角处增设腋板、锚索对拉、增加腰梁等;有条件时支护范围尽可能采用圆形,充分发挥圆形结构受力更合理的优势。
⑵主基坑深度大或者被保护范围大时,可结合主基坑支撑结构体系综合支护,该条件下应加强重视拆撑工况的换撑方案。
⑶被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是否开发利用,要综合地下室开发利用价值和支护结构的安全、施工难度、项目工期等因素;从造价方面看,一定规模的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的成本与收益相差不大,但是从支护结构的安全、施工难度、项目工期角度综合考虑,保护范围下方地下室开发利用的效率偏低,因此无特殊要求不建议开发利用。
⑷应重视主基坑地下室侧壁和被保护范围支护结构之间的回填方案;建议回填透水材料形成盲沟、并设置集水井,采用水位自动化监测设备、自动排水系统,完成地下室范围外地表水、地下水的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