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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2023-10-08魏德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

关键词: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

摘 要:随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成为现实,基因编辑同时呈现多重身份:一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拯救者与变革者,二是保护野生动物伦理准则变革的推动者。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对我国现行法律构成挑战,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是基因编辑打破了立法目标间的平衡,二是基因编辑增加了分类分级难度,三是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主管机关尚不明确。为应对挑战,我国法律应作如下调整:以维护生物多样性统领濒危物种保护,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明确生态环境部作为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事务的行政主管机关。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5-0102-10

Legal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to Gene Editing in Wild Animals

WEI Decai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Key words:gene editing;wildlife protection law;wildlife;biodiversity

Abstract:With gene editing of wild animals becoming a reality,gene editing plays multiple roles at the same time:one is the rescuer and modifier of rare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s,and the other is the promoter of the change of the ethical standards of wildlife protection. Gene-edited wildlife poses challenges to the current laws mainly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ly,gene editing breaks the balance between legislative objectives;secondly,gene editing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thirdly,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n charge of gene editing wildlife is not clear. To meet the challenges,laws should be adjusted to protect biodiversity over endangered species,classify gene-edited wildlife separately,and affirm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f 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2010年以來,基因编辑技术取得关键突破,人类获得之前从来没有过的能力。基于CRISPR-Cas9等基因编辑工具,科学家基因编辑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之前的蚊虫、鱼类、老鼠等小型动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自然界生存的多种野生动物扩展。基于特定目标,食蟹猴、恒河猴、绒猴等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遗传信息已经被科学家成功地修改并创造出自然界从来没有的新特征。1对于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我国伦理学界研究丰富、视角多元,但专门的法学研究并不多。在考察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法学视角,本文尝试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考察来为我国法律完善提供若干建议。

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多重身份同时呈现

在全球多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背景下,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最早以拯救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作为反灭绝技术的关键组成,基因编辑受到多方重视。但基于对“保护”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基因编辑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扮演的角色,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拯救者与变革者

在气候变化加剧的条件下,如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这是摆在人类面前的、紧迫而又十分棘手的课题。被寄予厚望的基因技术取得了进展,也引起了不小争议。基于对待野生动物基因策略的不同,基因技术可分为如下三种范式。

第一种范式被称为基因保护范式。在此种范式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基因被完整保存。早期的体细胞克隆技术是这种范式的代表。站在野生动物基因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克隆技术扮演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者的角色。由于克隆后的动物多存在一定不足,单纯使用体细胞克隆技术的情况已经不多,但仍然时有发生。例如,2022年6月,我国某生物科技企业与北京野生动物园利用“克隆+比格犬代孕”完成了一只北极狼(学名:Canis lupus arctos)的人工繁育。1再如,为了给濒危种群增加基因多样性,2020年10月,美国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FWS)成功克隆出一只雌性黑足雪貂。2

如果说克隆技术是濒危野生动物不完美的拯救者,那么基因编辑技术正在尝试弥补单纯克隆技术的不足,让克隆后的动物个体健康成长。“克隆+基因编辑”模式已成为当前主流技术路线之一。在美国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克隆黑足雪貂的实验计划中,下一步是让这只名为伊丽莎白的黑足雪貂怀孕,产下后代;如果在其后代胚胎中蕴含严重遗传疾病,采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干预,为当前的黑足雪貂种群增加基因多样性。

第二种范式被称为基因敲除范式。作为基因编辑的重要方式,基因敲除(Gene Knockout)是一种有效的、不可逆的灭活基因方法。凭借基因敲除,人类可以让部分基因片段失去功能。功能基因学的研究进展使基因敲除成为可能,基因敲除曾主要使用同源重组或工程内切酶来实现。3在生物技术整体提升的条件下,基因敲除的技术路径呈现多元化、简易化的特征。4

由于基因敲除技术可有效降低基因编辑中的脱靶率,“克隆+基因敲除”技术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加。凭借“克隆+基因敲除”技术,科研工作者将实验猕猴胚胎中负责昼夜规律生活的BMAL1基因去功能化,从而培育出基因编辑猕猴,并希望为解决人类疾病找到新的思路。5畜牧技术人员将基因敲除技术应用在猪等大型农业动物繁育过程中,以消除传染病。6

第三种范式被称为基因创新范式。在这种范式下,人类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修改野生动物的遗传物质,例如,复活猛犸象等灭绝动物,或者设计出适应气候变化的新生物。在科学家多样化的目标中,饱受争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由于气候变化改变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令这些物种无法生存,部分科学家尝试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来让野生动物更加耐高温、能抵抗传染病等。由于这些技术在畜牧育种领域逐步成熟并获得市场认可,目前在野生动物身上广泛应用基因技术的主要阻碍是社会规范,焦点问题是人类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野生动物的进化。

在基因敲除、基因创新两种范式下,人类改变了野生动物的基因结构、表达方式等,基因编辑以变革者的身份出现。变革意味着风险,这些风险有哪些,该由谁来承担,人类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这些问题不是基因科学自身能够解决的,也不是社会科学能够单独给出答案的。法治社会需要以法律来控制风险,这就需要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等,来适应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需要。

(二)保护野生动物伦理规范变革的推动者

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伦理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保护野生动物的伦理规范并非从来就有的,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在《五蠹》中描述:“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1保护野生动物的伦理规范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而产生的。西汉初年的淮南王刘安在《主术训》中强调:“先王之法,攸不掩群,不取麛夭;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于山林。”2该文献显示出:西汉初年,保护野生动物的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规范已经为部分统治者所接受。

从古至今,保护野生动物伦理规范并非一成不变。自19世纪以来,在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中,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占据着支配地位,作为自然资源的野生动物为人类的工业、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背景下,美国西进运动中的过度放牧、城镇建设等给美洲野生动物带来了不小的损害。3美洲野牛、黑足雪貂等美洲大陆原生动物数量骤减至濒危,旅鸽灭绝。面对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遭受的破坏,人们开始反思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在众多的伦理学论著中,以“善待自然”为核心理念的大地伦理学引起广泛共鸣。大地伦理学的焦点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规范,其代表人物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状态”称为真正的文明。4

与美国西进运动中野生动物遭遇到的情况相似,如果不严格加以规制,基因编辑技术将在今后三十年内带给野生动物界一场全新的冲击。与美国西进运动时候的伦理规范变迁相同,人类也将逐步接受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对保护野生动物伦理规范的冲击,目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层次:

第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严重冲击大地伦理学的基础——进化论。

根据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人类与动物、植物等自然环境具有“时空同时性”,人类应尊重此种特征,否则容易遭受自然的惩罚。大地伦理学的自然科学基础是达尔文的进化论,即环境变迁带来生物进化,人类应尊重此种自然选择。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正在颠覆进化论,从而令大地伦理学失去自然科学基础。目前看,此种颠覆力量来源有两个:一是人类有能力复活已经消失的动物,例如猛犸象,或者可以创造出自然界没有的新物種等;二是人类有能力改变物种进化的方向,或者直接让某些物种消失。

第二,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冲击保护野生动物的世界观倾向——生态中心主义。

大地伦理学强调“善待自然”,本质上仍是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即以人类的利益为行动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显著不同,生态中心主义世界观更多地要求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为中心,人类活动应服从这个中心。基因编辑让人类获得了改变野生动物遗传物质的能力,有利于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将十分彻底,将令生态中心主义世界观失去实践基础。更进一步来看,当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数量、规模等超过了自然种群,旧的生态系统将不复存在。

今天人类所遵循的保护野生动物伦理规范是建立在进化论、生态中心主义倾向之上的。当人类有能力以基因编辑来干预生物进化时,保护野生动物的伦理规范必然随之变化。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强有力地推动着伦理规范变革,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物质与意识关系”的论断。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规范只有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才有生命力。由于人类的伦理规范具有滞后性,保护野生动物伦理规范变革的速度将会滞后于基因科技进步的速度。

二、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挑战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指1988年制定的、后经2016年和2022年两次大幅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仅有第17条涉及基因,尚无法满足生命科学迅速发展的要求。伴随基因编辑在技术上逐步成熟,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带给我国法律的挑战在增加。

(一)立法目标之维度:基因编辑打破了立法目标间的平衡

与环境资源领域其他立法的情况相似,《野生动物保护法》有着多个立法目标。在这些立法目标之间的关系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实现了内部平衡。此种平衡中,“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首要立法目标,但并非唯一目标。自《野生动物保护法》颁行以来,我国法律曾长期坚持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列入相关名录的动物,并不考虑其生存状态,由此造成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忽视。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改变了这种情况,将栖息地保护纳入法律条文;同时增加了两个新的目标:一个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另一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此基础上,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改,增加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纵观整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三个新的要求之中,维护生物多样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了引领功能,也是这两个新增要求的基础,维护生物多样性成为新的立法目标。

生物多样性指现存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1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具有独立价值的立法目标,是一个包含了植物、动物、微生物群体、遗传资源等多层次对象生物多样性的整体。从逻辑上看,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生物多样性,虽然紧密联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可以并不相互关联。例如,美国、坦桑尼亚等国的国家森林公园会定期拍卖对一定数量草原动物的捕猎权,理由是保护草原植被、弱化特定种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2这一行为的目标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但不能认为是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维护生物多样性”确立为立法目标,并在此目标下设计制度以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全面保护,这是从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出发作出的重要选择,对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有着现实意义。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之前,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这一目标应被视为我国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举措之一。“维护生物多样性”这个目标引入后,与首要目标之间并无直接冲突,《野生动物保护法》诸目标之间实现了平衡。

在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生物多样性两个目标之间,基因编辑做出了明确选择,将保护野生动物置于重要位置。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因编辑可以挽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使其数量增加,甚至可以让灭绝的动物复活;二是基因编辑让野生动物更好地适应恶劣环境,例如,气候变化带来的高温等;三是基因编辑有利于人类迅速消灭携带登革热的病媒生物,例如,埃及伊蚊等。

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目标来说,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后果总体上是负面的,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层面:

其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降低了物种数量层面的生物多样性。让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进入大自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英美生物技术企业积极推动。2021年4月,美国环保局(EPA)批准了英国Oxitec公司关于基因编辑蚊子野外释放的申请。该公司尝试通过释放经过基因编辑的埃及伊蚊以消灭本地蚊群。环保组织对此项目进行了十余年抗议,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居民健康组织对此给予了强烈支持。1二是经过基因编辑的动物意外进入自然界。自2013年,挪威生物专家启动了6项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鲑鱼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是生产出不能产卵的鲑鱼。如果经过基因编辑的鲑鱼意外进入野生环境,这些鱼类很可能与本地野生鲑鱼交配,本地野生鱼类将面临灭顶之灾,这是养殖场附近的环保组织的担心,也是部分消费者核心关切之一。2

其二,基因编辑野生动物降低了物种内部的生物多样性。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具备了自然界该物种所不具备的特征,形成对未经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个体的竞争优势,由此带来该物种内部遗传物质多样性的丧失。例如,禽疟疾、禽流感是导致大量鸟类死亡的重要传染病。为保护鸟类不会灭绝,有美国科研人员依靠CRISPR-Cas9编辑出对禽疟疾、禽流感具有免疫力的鸟类放归野外,并认为这是在保护鸟类。在诸多类似项目中,以对夏威夷蜜旋木雀的基因编辑最为知名。3环保组织持续反对这种保护方式,并认为人为地敲除夏威夷蜜旋木雀体内的基因,严重降低了夏威夷蜜旋木雀种群生物多样性,存在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其三,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是在以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方式降低生物多样性。进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过程。4自然选择、自然进化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特征。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潜在危险在于人为改变了生物进化的自然规律。如果数量庞大的野生动物均经过了基因编辑,那将给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会引起自然生态系统层面的生物多样性降低。关于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会在多大程度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科学家尚无法给出准确数据,但其破坏的趋势不会改变。原因有如下三点:第一,资本的推动。资本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资本逻辑是造成生态危机的社会历史根源。5第二,科技的推动。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技的进步呈现出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人类必须面对的。第三,规则的滞后。面对基因编辑带来的冲击,法律、道德应拿出自己的立场与观点,但是这方面的进展缓慢。

(二)分类分级之维度:基因编辑增加了分类分级难度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特色在于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这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容易克服的缺陷。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点:第一,与多数国家立法不同,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实行“水陆分离”分类保护,陆生、水生两大类野生动物实行不同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陆分离”有便于管理的优势,也带来了两栖动物的主管单位为何者问题。6第二,在“水陆分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上的野生动物主要有国家级、省级两个级别,国家级还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两种。但我国行政机关从来没有公布级别划分的标准。第三,我国法律专门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保护,这被称为“三有动物”。只有陆生野生动物被允许存在“三有动物”,但水生野生动物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水生野生动物中同样存在着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它们同样需要法律保护。

自《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效以来,我国野生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多次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7《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名录》)自2000年颁布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2021年12月颁布了《“三有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扩大了《“三有动物”名录》覆盖范围,同时将野猪从名录中剔除。1

从对入选、退出两名录野生动物情况的考察来看,我国行政机关确定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的关键因素主要有:珍稀濒危、我国特有以及管理必要三个属性。在这三属性中,珍稀濒危属性的地位来自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要求,也是我国保护野生动物首要目标所要求的。我国特有属性的地位来自于基于民族性的保护需要,该物种为我国特有,例如,大熊猫、朱鹮、扬子鳄等;或者该物种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要地位,例如绿孔雀、野牦牛、黑颈鹤等。管理必要属性主要指有必要对此类野生动物进行法律保護,有些野生动物曾经数量少但是现在数量多,已经没有保护的必要性,例如,野猪是2000年目录内的“三有动物”,但不在2023年6月公布的新名录之中。在名录没有公布之前,对于野猪可能被退出保护名录,我国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陕西省渭南市给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

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增加了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改变了野生动物之珍稀濒危属性。面对部分物种数量骤减,“克隆+基因编辑”已经成为当前生物科技中重要的技术路线。以基因编辑拯救濒危动物,这在部分人士的决策中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目前面临的瓶颈有两点:一是技术还不够稳定,在部分大型动物物种基因编辑过程中,人工操作的脱靶率高;二是成本还有些高,这与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没有大规模的产业化有关。从基因编辑畜牧动物的经验来说,这两个瓶颈本身容易克服。截至2023年1月,美国政府已批准了特定品牌的基因编辑牛、基因编辑猪进入销售环节,这些生物科技企业表示,将以有竞争力的价格向市场提供新型畜牧产品。

第二,基因编辑可改变我国对部分物种的特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需要特定的栖息地。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生长着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种群,我国人民与这些动物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部分动物已经融入民族记忆、民族文化,部分野生动物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文学作品、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例如,藏羚羊、藏牦牛等。对于我国特有物种的基因保护,《生物安全法》第58条要求: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特有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里亟待立法,不能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为而放任。如果我国法律法规不严格管理,在资本的推动下,基因编辑这些物种的情况将会很快发生。

第三是基因编辑影响着“三有动物”的功能定位。“三有动物”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特色。“三有动物”的表述来源于农业生产中的“益虫”“益兽”之概念。保护“三有动物”的目的是消除“害虫”“害兽”、维护生态平衡,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实践。基因编辑同样可以消除害虫、保护农业生产。为了减少蝗虫聚集危害农作物,2020年我国科学家发现使用CRISPR-Cas9敲除蝗虫体内特定嗅觉受体基因(OR35)后,蝗虫体内突变体的触角与锥形感器神经之间的电生理反应显著降低,这意味着蝗虫之间无法有效沟通,无法进一步形成聚集。2

“三有动物”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立法概念。在肯定动物对人类在皮毛、药用、生态等方面有益,这个概念仍显宏观,需要分类细化管理。3《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有动物”的保护效果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三有动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保护规则尚待明确。4在现有条件下,如果基因编辑发挥了同样功能或者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处于野生状态的“三有动物”对人类的有益性将必然降低,会间接对“三有动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随着包括基因编辑在内的生命科技迅速崛起,我国有必要考虑为“三有动物”更换一个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名称。

(三)行政管理之维度: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之主管机关尚不明确

遗传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国家安全的物质保障,已成为国际争夺的关键领域。1我国高度重视基因等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已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依据《生物安全法》,采集、利用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基因等遗传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如表1所示,依据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主管,大部分遗传资源已经有了明确的行政主管机关,但是对野生植物遗传资源、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主管机关,我国法律法规尚需等待予以明确。

关于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主管机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确定行政主管机关之前,必须依据行政法对规制基因编辑野生动物行为之属性进行界定,这是确定行政主管机关的基础。关于规制基因编辑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目前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规制基因编辑野生动物行为属于野生动物管理事务,应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早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增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条款,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3既然“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事务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应该由谁管辖问题的答案是清晰的。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也有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4

第二种观点认为,规制基因编辑野生动物行为属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应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是环境的构成要素。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是人工改造自然要素的行为,应受到《环境保护法》的调整。第二,2014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新增了专门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5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是开发、利用生物技术。为制止违法相关行为,执法机关是生态环境部。6第三,美国行政实践表明,是否允许基因编辑猪进行市场销售的决定权在美国农业部(USDA),是否允许基因编辑蚊子野外释放的决定权在美国环保局(EPA)。

三、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法律挑战的应对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工业文明带来了生产力的飞跃,野生动物保护规则逐步迈入了重点保护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凭借CRISPR-Cas9等基因编辑工具的成熟,生物科技迅速发展并显现出产业化、规模化之端倪。面对基因科学走出实验室并逐步产业化之趋势,我国法律有必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应对挑战。基于此,这里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明确目标:以维护生物多样性统领濒危物种保护

2016年、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两次修改,确立、深化了“維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立法目标之地位。维护生物多样性目标的加入,让《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再是单纯的濒危物种保护法。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是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目标的支持,同时是对生物多样性目标多层次、系统性的破坏。在此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设立机制以减少基因编辑带来的生物多样性降低。

在两个目标的关系上,以维护生物多样性来统领濒危物种保护,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对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挑战必由之路。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在理论上,野生动物保护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

站在历史的角度来审视,在人类处理环境问题的早期,焦点落在了野生动物数量、种类迅速减少上。随着工业革命、农业发展,植物种类减少、海滩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当地球上遭受影响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依赖的生态系统需要用一个统一的词汇来涵盖时,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应运而生。

生命科学的进步不会停止,在基因编辑技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人类将面临着愈加复杂的生命科学难题,无论是基因编辑动物还是基因编辑植物,都面临着对环境的影响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统领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目标下。大地伦理学、生态伦理学没有赋予野生动物高于其他生物的地位。

第二,在学理上,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生物多样性法的分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生效与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的提升,生物多样性法(Biodiversity Law)逐步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学领域。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以生物多样性法来替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倾向明显,野生动物保护法被视为生物多样性法的重要分支。1

为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并顺应生态环境法法典化的趋势,部分国家在立法调整的过程中,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内容纳入生物多样性法,例如,1998年哥斯达黎加国通过《生物多样性法》2。这已成为多国环境立法的一种现象,1999年澳大利亚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3,该法整合大部分联邦环境立法,功能上相当于联邦环境法典,将野生动植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统归该法。近年来这个现象仍在持续,2018年缅甸政府公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名为《生物多样性与保护区法》。4

第三,与濒危物种保护相比,维护生物多样性更有利于控制公共卫生风险。

自然界中存在大量病毒,人类与野生动物接触,会增加公共卫生风险。夏咸柱曾在文章中指出,随着对传染性疾病溯源研究的深入,发现野生动物疾病与人类的健康有着直接关系。5

在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生物多样性法蕴含着控制公共卫生风险的要求。2000年之后,生物多样性减退暴露出公共卫生风险问题逐步增多,尤其是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2008年H5N1禽流感疫情、2012年中东呼吸系统综合症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等。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单纯保护特定种群或者建设若干野生动物栖息地,这些有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而人类的公共卫生安全依赖于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迫切性日益增强。

(二)增加分类: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

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条文表述上以“人工繁育”替代了沿用多年的“驯养繁殖”,这是我国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重要进展,也意味着我国的野生动物被分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两大类。尽管如此,立法者、执法者不应沿用这样的分类方式而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划入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应该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从而成为第三类别。

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基因编辑改变了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依据,所以不应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归入野外种群。

我国划分野生动物保护等级的标准是珍稀濒危、我国特有、管理必要三个属性的混合。如果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纳入,这些标准将无法运行。加之,基因编辑很可能降低“三有动物”的功能效果。所以,基因编辑对我国野生动物分类分级标准的冲击是全面的。

野外种群是野生动物的主体,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仍不能被视为野外种群。目前,这方面的实践只有2021年美国环保局批准的灭蚊项目,这些基因编辑蚊子不会繁育后代。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所有的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都会在自然界自动消失。即使以后存在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进入大自然,也不应被视为野外种群。

第二,基因编辑不是人工繁育,所以不应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归入人工繁育种群。

关于人工繁育,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含义,应为汉语通常语义。“人工繁育”一词出现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三部法律之中,对象并不一致。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条文中,人工繁育的对象是野生动物。1在《长江保护法》中有两处人工繁育,一处对象是水生生物2,一处对象是野生动植物3。此外,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人工繁育”。4

基因編辑是否构成人工繁育,这是国内外曾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基因技术是否可以归纳到人工繁育的范畴,类似的话题还有克隆技术是否属于人工繁育。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人工繁育多由兽医完成,在育种技术上属于传统育种的范畴,一般并不包含基因技术。动物园、饲养场的兽医是不具备基因编辑的专业能力和科研设备的。

第三,基因编辑不是转基因,所以不应将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归入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参照适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虽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转基因生物的类别,但在《畜牧法》中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范。5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销售等,要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不能归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因有如下三点:第一,野生动物不是家禽家畜等农业动物,二者在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担负着截然不同的功能,人类在对待二者的伦理上也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二,基因编辑不是转基因,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转基因是跨物种的基因重新设计,转基因存在着更高的变异风险;基因编辑不涉及其他物种基因,多是对生物或胚胎基因进行修改,基因变异风险相对小。第三,虽然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与基因编辑农业动物在技术上相似,但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生物风险更高,更容易对整个地球或者区域级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三)依法监管:明确生态环境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

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正在走出实验室,走向产业化,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应以生态环境部为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应予以修改。

在全球生命科技迅速发展、各国政府重视遗传资源的背景下,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前所未有地将遗传物质等纳入调整范畴,这是我国立法者做出的战略选择,2022年修法过程中予以保留。此条款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第二,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遺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彰显了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符合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但在涉及到“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表述上并不妥当。首先,野生动物不是家禽家畜,借用《畜牧法》中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表述并不符合两类动物的差异;其次,从2016年该法设立此规定至今,我国的两个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并没有公布“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落实法律要求;再次,“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是野生动物管理的范畴,但也涉及到生态环境领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是生物科技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畴。

第二,2018年中央赋予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包含对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权限。

以行政法理论来审视,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本质上是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问题。对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行政监管,属于政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范畴,也是政府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所在。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包含如下三项:“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2018年中央赋予生态环境部相关职责,是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总结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该决策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行政主管机关相对明确。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不应被视为类似于《畜牧法》《种子法》一样的例外情况。其次,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除了《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起到了关键作用。与之不同,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对于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管辖权,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有获得国务院下发的文件支持。第三,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将会在医疗卫生、宠物繁育、生态修复等领域实现产业化。对这些活动进行规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生物安全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这些是生态环境问题,并非野生动物保护本身。

四、结 语

进入21世纪以来,以CRISPR-Cas9为代表的基因编辑获得突破,生命科学取得关键性进展。基因编辑野生动物正在从实验室走向自然界,将会逐步产业化,这些构成了对我国法律的挑战。为应对挑战,《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有所调整,调整应在立法目标、分类管理、行政监管三个层面展开。此种调整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回应,也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

责任编辑:张昌辉

*收稿日期:2023-01-15;修回日期:2023-07-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控制公共卫生风险为目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研究”(20BFX175)

作者简介:魏德才(1980-),男,山东烟台人,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法。

1 陈红玉、刘真、孙强:《基于基因编辑技术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模型构建》,《生命科学》2022年第10期。

1 史诗:《世界首例体细胞克隆北极狼已满百日》,《科技日报》2022年9月20日,第2版。

2 Rachel Fritts,Cloning Goes Wild:A ferret named Elizabeth Ann could become the first cloned mammal to help save an endangered species,Science,vol.375,issue 6577,2022,pp.134-137.

3 万海英、汤华:《基因敲除技术现状及应用》,《医学分子生物学杂志》2007年第1期。

4 Louis-Marie Houdebine,Transgenic Animal Technology (Third Edition),CRC Press,2014,pp. 489-511.

5 Peiyuan Qiu,Jian Jiang,Zhen Liu,et al.,BMAL1 knockout macaque monkeys display reduced sleep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National Science Review,vol. 6,issue 1,2019,pp.87–100.

6 Kui Xu,Xiuling Zhang,Zhiguo Liu,et al.,A transgene-free method for rapid and efficient generation of precisely edited pigs without monoclonal selection,Science China Life Sciences,vol. 65,issue 8(2022),pp. 1535-1546.

1 [战国]韩非撰,唐敬杲选注:《韩非子》,崇文书局2014年版,第81页。

2 [西汉]刘安等撰,沈雁冰选注:《淮南子》,崇文书局2014年版,第142页。

3 杜明奎、王储:《从西进运动看我国西部开发的生态保护》,《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

4 Aldo Leopold,A Sand County Almanac and Sketches Here and There (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p.65.

1 《生物多样性公约》(英文版)第2条。

2 该法案全名为:An Act to make better provisions for the conservation,management,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wildlife and wildlife products;to repeal the 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Cap. 283 and to provide for other related matters,enacted by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被糧农组织(FAO)简称为:《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 of Tanzania》 (No.5 of 2009).

1 EPA Approves Experimental Use Permit to Test Innovative Biopesticide Tool to Better Protect Public Health(2020-05-01),EPA,https://www.epa.gov/pesticides/epa-approves-experimental-use-permit-test-innovative-biopesticide-tool-better-protect.

2 Controversial CRISPR-method used to make farmed salmon sterile(2021-01-21),Ingrid Torp,https://sciencenorway.no/fish-farming-genetics-salmon/controversial-crispr-method-used-to-make-farmed-salmon-sterile/1800908.

3 Michael Samuela,WeiLiao,Carter Atkinson,et al.,Facilitated adaptation for conservation – Can gene editing save Hawaii's endangered birds from climate driven avian malaria?,Biological Conservation,vol. 241,issue 1(2020),pp.216-232.

4 蓝盛芳:《试论达尔文进化论与协同进化论》,《生态科学》1995年第2期。

5 胡梅叶:《生态价值观重构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6 魏德红:《论公共健康视野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完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7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

1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 Xiaojiao Guo,Qiaoqiao Yu,Dafeng Chen,et al.,4-Vinylanisole is an aggregation pheromone in locusts,Nature,vol. 584(2020),pp.584–588.

3 冯嘉:《我国“三有动物”法律保护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中华环境》2020年第3期。

4 朱砚博:《“三有动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之困境与突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入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 王盼娣、熊小娟、付萍等:《〈生物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生物遗传资源的安全管理》,《生物资源》2021年第6期。

2 《生物安全法》第58条。

3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第17条第2款。

4 《长江保护法》第59条,《黄河保护法》第39条。

5 《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30条第2款。

6 《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2条。

1 Usha Tandon,Mohan Parasaran,Sidharth Luthra,Biodiversity:Law,Policy and Governance,Routledge India,2019,p.62.

2 西班牙文的法律编号为:Ley N° 7788 – Ley de Biodiversidad,英文表述为:Biodiversity Law.

3 该法律英文名为: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

4 该法律英文全名以及法律编号为:The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Protected Areas Law (The Pyidaungsu Hluttaw Law No. 12/2018),The 7th seventh Waxing day of Nayone,1380 M.E. (21,May,2018).

5 夏咸柱:《野生动物疫病与公共卫生》,《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07年第1期。

1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第25条,《黄河保护法》第41条。

2 《长江保护法》第59条第2款。

3 《长江保护法》第42条第2款。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5号)。

5 《畜牧法》(2022年)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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