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演进与重构
2023-10-08张乾友
张乾友
如梅因所说,现代化包含了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向,而这种转向也可被理解为从共同性到公共性的转向。在前现代条件下,人可以被视为身份的载体,每个人都因为出身而获得了某种身份,且不同身份之间有着严格的制度与社会界限,这使得拥有相同身份的人天然地构成了一个共同体,拥有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则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这种模式下,每一身份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都共享着相同的制度规范与生活内容,不同身份共同体之间则存在制度性的分隔。所以,前现代社会在价值层面可以被抽象为共同性的集合,但这种集合并不构成公共性。现代化将人从身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变成了可以与任何人建立交往关系的契约主体,且所有契约都受相同法律规范的调节,由此,在所有契约主体都遵守相同制度规范的意义上,所有人的生活之间就具有了公共性,而现代社会也成了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形态。不过,社会的发展并不是线性的,虽然从共同性到公共性的转向长期被视为社会的进步,但在公共性占据现代社会的价值高地之后,共同性也并未消失,而一直在现代社会的某些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开启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公共性所依存的制度空间不断缩小,共同性重新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原则。如果说公共性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的话,共同性则正在成为当前社会转型与治理重构中的关键因素,也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视角。近些年来,以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和以哈特、奈格里的《大同世界》为代表的激进社会理论都从共同性的视角对当代治理问题作出了精彩的分析。本文试图加入这一对话,通过对共同性的历史考察来勾画当代社会治理发展的基本图景。
一、共同性的历史演进
如前所述,前现代社会是共同性的一种集合,而在这里,共同性的制度载体就是一个个身份共同体。这些身份共同体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前现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生产对于土地的依赖客观上降低了人在地理空间中的流动性,从而有利于人们通过稳定的聚居生活形成联系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这就是滕尼斯所说的,“由于持久地保持与农田和房屋的关系,就形成了共同体的生活。”(1)其次,前现代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等级制度造成了社会空间的纵向分层,人们没有在不同地理空间之间流动的自由,无法通过“退出”既有的社会空间来改变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只能接受特定等级身份对其行为的规约。在这里,地理空间具有认同建构的功能,在相同地理空间上长期居住及紧密互动很容易让所有共同体成员形成一种“我们”意识,即一种想象的共同身份;社会空间则具有秩序建构的功能,不同等级间的身份位差提供的是一种秩序图式,根据这一图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共同体获得秩序的基本途径。二者的联系在于,“我们”总是相对于“他们”而存在的,或者说,“我们”的存在是以“他们”不能威胁到“我们”的存在为前提的,而要让“他们”不能威胁到“我们”的存在,“我们”的内部就必须井然有序。换句话说,秩序是“我们”存在的前提,出于秩序的目的,“我们”这一“大我”被拆分成不同的“小我”,而当所有“小我”都能恪守其共同的规范时,“我们”就实现了“大同”。这种“大同”本质上是对等级化制度规范的共同认同,而并不意味着建构一种公共的制度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每一身份共同体都体现了一种共同性,而整个社会则是所有共同性的一种集合。
在滕尼斯那里,现代化被称为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社会”更多是一种理论抽象,而不是一种现实存在。作为一种理论抽象,“社会”指称的是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方式,其核心就是交换,“交换本身作为联合一致的和唯一的行动是虚构的社会意志的内容。”(2)换句话说,作为理论抽象的“社会”所指涉的现实存在其实是市场。正是市场的产生推动了身份共同体的解体,进而推动了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实体分化,使现代社会成为了由公共性、私人性与共同性三者构成的一种抽象形态。
现代市场是工商业的产物。与农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不再依赖于土地,因而,随着工业的发展,地理空间及相应的等级规范对人的约束力不断下降。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工业生产的效率不断提升,这意味着大量工业产品成为了剩余产品,客观上要求通过商业来将它们转化为可交换的商品,而商业的扩张又会进一步促进人的跨地域流动。同时,商品的交换只能建立在平等主体间的契约行为的基础上。因此,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人们逐渐获得了市场中的契约主体这一相同角色。作为契约主体,人们发现,他们的交换对象遍布整个市场,而不限于某个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契约主体就成了一种私人,一种不再从属于任何共同体的独立存在。相应地,市场则成了私人性的实践空间,在市场中,所有人都可以正当地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出发开展交往。这一方面使他们摆脱了等级规范的束缚,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在等级规范不再能够约束市场行为的条件下,他们如何能够保证契约的有效性?于是,国家作为保障契约有效性的一种公共机制被建构起来,从此,市场中的所有交换关系都将得到国家的保障,只要它们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就被确认为有效,其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就成了一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所有人都平等地遵守相同的法律,相应地,由法律构成的制度空间就成了国家中所有人的公共空间,而国家就成了公共性的制度载体。
随着市场与国家的分化,前者的运行遵循私人性原则、后者的运行遵循公共性原则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国家承担供给公共性的职能更是被视为政治进步的基本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共同性作为一种价值被逐出了政治领域——因为它意味着裙带关系,会污染政治的公共性。但它并未就此销声匿迹,而是在社会这一新的生活空间中扎下根来,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的基本原则。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参照罗尔斯对正义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析。在罗尔斯看来,在存在多元价值的社会中,正义原则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至于个体及其联合体,则可以自由地也就是不受正义原则约束地去追逐他们自己的目的。(3)换句话说,作为公共原则的正义原则不适用于联合的领域。在这里,所谓联合,是指人们在不涉及分配正义问题时的自主结合,这种结合在形式上可能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比如,某支球队的球迷协会可以明确地拒绝另一支球队的球迷加入,这让前者与后者呈现出了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但由于这种不平等并不构成一种不正义,因而它不是一个公共问题,不需要国家的公共干预。反之,如果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要求所有球迷协会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那就摧毁了这一类联合体,也剥夺了所有人在与正义无关的领域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在现代条件下,由各种联合体所构成的领域就是狭义上的社会,即不是作为一种理论抽象,而是作为一种实际生活空间的社会。所谓社会交往,也就是在各种联合体中开展的交往。与在市场和国家中不同,这种交往以共同性为原则,即所有社会交往都需要某种共同纽带,如球迷之间交往的纽带就是他们同为某一球队的球迷。同时,这种共同纽带又不具有身份属性,它不是先于人们存在的客观约束,而是人们自主选择的产物。因此,作为这些联合体基础的共同性也就是一种可选择的共同性。
在现代社会科学中,公共性在很长时期里被视为现代性的核心构成要素,相应地,共同性则被视为历史的遗迹,虽然它得以在社会领域中存活下来,却被认为不应在国家的运行中产生任何影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共性意味着开放与包容,共同性则意味着封闭与排他。虽然现代政治在其实际运行中必然也存在封闭与排他的现象,但在理念上,现代政治是以开放与包容为指向的。在实践中,现代政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分为输入与输出两个方面。在输入方面,对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追求指向的是政治参与的普遍化,当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时,政治过程就是开放的,而这种开放的结果就是使所有人都得到了政治的包容。在输出方面,对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追求指向的是公共服务的普遍化,当所有人都能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政府的治理行为也就产生了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结果。问题在于,政治参与的普遍化并非政治开放与包容的充分条件。作为一种群体动物,人天然地习惯于抱团取暖,而在政治的实际运行中,抱团人多的群体必然会比抱团人少的群体更有优势,结果是开放的群体参与可能反而会造成群体间的排斥。而当实际上出现了群体排斥的情况时,政治就从公共性的生产过程变成了共同性的斗争过程。同样,公共服务的普遍化也不必然导向政府治理的开放与包容,当公共服务虽然对所有人开放,但由于某些原因,其使用者只是部分社会群体时,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也就发生了共同性的复归,而这又会损害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甚至政府治理的合法性。
政治过程研究表明,政治参与的普遍化带来的是政治主体的利益集团化,而利益集团作为人们间的一种政治联合,与球迷协会相似,其价值基础也是一种可选择的共同性。就此而言,在现代政治的输入端,公共性与共同性并不是彼此分离,也不是非此即彼的。政治参与是否具有公共性,并不取决于它是否排除了共同性,而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是否都能使自己的意见得到同等倾听,而不会出现某些利益集团压抑另一些利益集团声音的情况。与此相似,虽然所有国家都追求公共服务的普遍化,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共服务的实际使用者都是特定人群,而不是全体公民。比如,公共养老金的使用者只是缴纳过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公共教育的使用者也只是有子女的家庭。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服务就不具有公共性,相反,虽然特定服务总是针对具有共同需求的特定人群,但只要所有人群具有基础重要性的需求都有相应的服务供给,那整个政府服务体系就是具有公共性的。这表明,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公共性取决于所有具有基础重要性的共同需求是否都得到了相应的服务供给。
至此可以看到,虽然现代社会崇尚公共性,但共同性并未消失,反而是相当普遍的存在。这不仅表现为它事实上构成了狭义上的社会的组织原则,也表现为它与公共性间的复杂依存关系。当然,与前现代社会相比,现代社会中的共同性获得了可选择性。这表明,现代化并未摧毁共同性,而是使共同性也发生了现代化。
二、社会治理中共同性的再兴
前文表明,在现代社会中,共同性并未消失,尤其是在国家的运行中,共同性事实上成为了公共性的一个构成要素。但在理念上,现代社会仍把公共性作为自己的标志,国家也是作为一种公共机制而获得合法性的。作为一种公共机制,国家只对公共问题承担责任,而政治就是公共问题的建构过程,虽然这一过程的输入端可能存在共同性,其输出则只能是公共性。同时,这里存在一种假定:既然国家只需对公共问题负责,而无需回应那些私人或共同问题,那国家就应当有能力解决所有公共问题。由此,国家作为公共问题的胜任责任主体的观念得以确立下来,在实践中,国家则一方面通过普遍化的政治参与来建构公共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普遍化的公共服务来解决公共问题。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国家作为公共问题的胜任责任主体的形象开始受到挑战。首先,在公共问题的建构上,国家往往缺乏维持政治参与公共性的能力。经济学研究已经表明,当代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了明显的“赢家通吃”趋势(4),这反映到政治领域,就表现为政治话语权的严重失衡,许多社会群体事实上没有能力在政治领域中为自己发声,这使得通过政治过程建构出来的问题也缺乏公共性。其次,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当代国家面对一种双重挑战,一方面,公众对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开始退出国家的公共服务体系。公众要求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反而可以为公众参与政治过程提供更多动力。但在预算、合法性等客观约束下,国家并无能力满足不断高涨的服务需求。由此导致的问题是,一个人对公共服务的要求越高,他就越不可能通过国家满足其需求,就越倾向于退出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别的机制来满足这些需求。而当越来越多的群体选择退出公共服务体系时,国家将面临更严格的预算约束,从而使其他仍然留在公共服务体系内的人只能接受更低质量的公共服务,甚至无法获得必要的公共服务,结果,国家的公共服务供给就失败了。(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国家与公众都开始认识到,对当代社会来说,并非所有重要的问题都属于公共问题,相反,越来越多的重要问题都属于共同问题,因此,通过国家来解决公共问题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日渐暴露出了它的不足。
上述三个方面的挑战中,最后一个可以说是颠覆性的。为了呈现这一挑战的颠覆性,下文将具体阐述当代社会中两种典型的共同问题。
第一,社会再生产。对任何社会来说,基于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再生产都是最为基础的问题,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存续。在前现代社会,这是一个典型的共同问题。任何人一出生就获得了作为特定“我们”之一员的身份,他的成长往往也建立在“我们”以互助的方式形成的共同资源基础上,并需要在成年后为这一共同资源库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里,所谓社会再生产主要是指共同资源库的再生产,因为人本身也属于共同资源库的一部分,而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人与其他共同资源相结合,以维护共同体存续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现代化将社会再生产改造成了一个公共问题,其基本表现就是,人的生老病死都成了公共政策的调节对象,成了全社会的公共责任,并通过国家来予以承担。现代国家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福利国家,而国家通过公共政策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福利就成了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库。当然,人本身并不是一种公共资源,而是一种独立的存在,但社会的公共资源库则依赖于人的再生产,所以,社会再生产就表现为国家通过公共政策来促进人口再生产,再通过人口再生产来维护公共资源库的过程。
经过几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今天,所有国家仍然保有一个形式上完整的公共政策体系,但这一体系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已大大改变。比如,当代国家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住房制度改革,其基本方式是通过市场即价格机制来分配住房资源,由此形成了具有不同价格属性的居住社区。进而,各种公共政策都会与这些居住社区的价格属性产生交互影响。如果某个城市的政府在某个社区附近建造一座公园,虽然这在理论上可以惠及所有市民,但其实际结果往往是推动该社区房价的上涨,即增加了当地居民的资产收益。公园会带来人流,而人流就会带来商业投资,虽然这些商业投资的产出在理论上也对整个市场开放,但其实际结果则是降低了当地居民获取商业服务的成本。在这里,公园这一公共产品与商业投资一样,都为社区创造了共同收益,而社区本身则成了一种共同资源。作为一种共同资源,“当代社区的形成往往基于人们在价格机制作用下的经济选择”(6),或者说,社区是所有居民通过买房进行共同支付的结果,也只有通过持续的支付,社区居民才能不断更新其使用社区资源的权限。今天,社会再生产的制度空间已经从国家变成了这样一种社区。之所以说它是一种制度空间,是因为所有社区的形成都是特定公共政策——如土地出让政策——的结果。这些公共政策的成本是分散的,收益则高度集中于特定的地理空间之内。这些集中化的公共收益与相关的商业收益一道,共同构成了社区的共同资源。同时,正如某个社区学龄儿童的考试成绩会影响该社区房价即所有社区居民资产价值的例子所表明,人重新成为了社区共同资源库的一部分。当然,与在前现代条件下不同,今天,所有人与社区之间的共同联系也都是一种可选择的共同联系。无论如何,今天的所有人都生活在这样一种社区中,而随着社会的社区化,社会再生产就变成了社区共同资源库的再生产,变成了一个共同问题。
第二,风险治理。如果说社会再生产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问题,那风险治理则是人类社会最前沿的问题。自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以来,当代社会已经变成了某种风险社会渐成学界共识。就风险本身来说,它并不是一种新现象。只要坐在苹果树下,就有被苹果砸中的风险,而且,如果统计技术足够发达,我们还能准确地计算出该风险的数值。同样,只要驾车出行,就有出车祸的风险,而且,在社会层面,我们今天的确可以计算出这一风险的一般数值。比较而言,两种风险中,前者是自然性的,后者是社会性的,相同的是,二者都属于已知风险。对已知风险的制度化治理是现代社会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这是因为,风险治理是以计算为前提的,而前现代社会并不拥有相应的计算技术,所以无法对风险展开制度化的治理。随着保险行业的出现,现代社会拥有了这样的技术,并得以对风险进行制度化的治理。根据埃瓦尔德的观点,以社会保险的出现为标志,19 世纪后期以来,西方国家开始把一些重要风险的治理变成了公共问题,“这些社会将它们自己视作一个巨大的保险体系,通过公开采纳保险的形式,它们假定它们是在遵从自己的本性。”(7)甚至,社会保险使现代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政治学想象变成了现实,“它包含了一种社会理想,其中,每一社会成员的负担与份额都由一个社会契约所确定”(8)。不过,在当代各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越来越多已知风险的治理又被重构为了私人问题,相应地,国家则逐渐退出了对这些风险的保障。
今天,对已知风险的治理究竟是一个私人问题还是一个公共问题,人们仍然争论不休,同时,风险社会的出现则驱使人们去关注越来越多的未知风险。像新冠疫情这样的事件之所以会对整个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在某个时间段内属于一种未知风险。已知风险是可计算的,这意味着无论采取私人还是公共的治理方案,其结果都是确知的——虽然可能有误差。进而,已知风险的治理就成了一个选择题,而且,无论如何选择,都可以得出从特定标准来看合理的结果。未知风险则不可计算,这意味着无论私人还是公共的治理方案都无法成为合理的备选方案。这是因为,在风险可计算的条件下,我们总能找到办法让特定的私人主体或公共主体承担完整的治理责任,而在风险不可计算的条件下,我们则无法找到这样的主体。贝克曾经警告,这在现实中可能导致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实际上表明,对未知风险的治理不是任何私人或公共主体的责任,而是所有相关方的共同责任。这里,相关方是一个因事而变的范畴。以疫情防控为例,如果只是某个社区发生了疫情,那疫情风险的治理就是社区范围内所有相关方的共同责任;而如果疫情扩散到了全世界,那疫情风险的治理就成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如何,未知风险的治理都不是私人问题或公共问题,而属于共同问题。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未知风险也可能转化为已知风险,相应地,对其治理也会重新变成私人问题或公共问题。比如,如果人们找到了可靠的即所有相关指标都可精确计算且达到特定标准的疫苗,那包括新冠在内的各种流行病都将变成已知风险,进而,其治理也就变成了究竟是私人付费还是公共付费的选择题。
可见,当代社会所面对的最为基础和前沿的问题都越来越明显地表现为一种共同问题,而非公共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重新从共同性的角度思考当代治理体系的重塑。
三、基于共同性的治理重构
从对风险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私人性与公共性可以被视为确定性的两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基于确定性思维得出的两种制度安排。比如,私人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私有产权,而在论证为什么某人应当获得某物的私有产权时,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给出的解释是,“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9)。换句话说,在某人的劳动与某物改变其存在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联系,从而使其他人都不能提出对该物的产权主张。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以类似的方式找到人和物之间的确定联系,就无法建立起普遍的私有产权制度,或即使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也会经常性地面临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公共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政府规制,公共领域的范围事实上是由政府规制的范围定义的。无论人们认为某件事情属于公事还是私事,只要受到了政府的规制,它就成了公事。而在论证政府为什么应当进行规制时,主流经济学的解释是“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本质上是一种否定的确定性。市场失灵的对立面是“有效市场”,而有效市场是有一套确定标准的,当这套标准中的某项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发生市场失灵,相应的问题就从私人问题变成了公共问题,就需要政府进行规制。在这里,如果没有有效市场的确定标准,政府规制就必然是任意的,只有存在有效市场的确定标准,政府规制才拥有合理基础。
相比之下,共同性则具有一种内在的不确定性。比如,经济学意义上的共同资源就是一种没有确定产权归属的资源。从确定性角度看,不确定性往往意味着无序。比如,所谓共同资源悲剧假说就试图证明,当一种资源没有确定的产权归属时,其使用权的分配就会出现混乱,所有使用者都以一种竭泽而渔的方式使用该资源,最终将导致资源的枯竭。但在现实中,不确定性并不必然意味着无序。比如,维基百科是一个开放编辑权限的网络知识库,它既不属于任何私人,也不是政府规制的产物,但到今天,在许多知识领域,它已经成了非常高质量的百科全书。这里不仅没有发生共同资源悲剧,反而诞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创新路径,即本科勒所说的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模式。(10)正是由于维基百科不属于任何私人,也不受政府规制,所有有意愿和能力的人才能积极地参与到其词条的生产过程中。而且,生产过程的开放性在客观上激发了一种同侪责任,使得参与者认识到,维护维基知识库的可靠性是他们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所以,他们不仅积极贡献自己对于词条的见解,更积极地与那些恶意编辑行为作斗争,使得最终呈现出来的词条内容能够反映整个同侪共同体的理性认知。在某种意义上,共同资源悲剧假说是一种有效监管假说,其潜台词是,只有当监管责任与权力被分配给确定的私人主体或公共主体时,监管才是有效的。而维基百科的例子证明,当它的使用者、生产者与监管者都不确定时,所有同侪都成了它的使用者、生产者与监管者。当然,与其他生产模式和监管模式一样,同侪生产并非也不可能尽善尽美。
不确定性可以激发同侪责任的情况也发生于未知风险的治理中。如前所述,已知风险是可计算的,这种可计算性让它获得了确定性,并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或私或公的制度安排,同时完成相应的责任分配。就交通事故来说,随着统计和计算技术的进步,今天,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已成了统计上的确定事实,而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风险,国家提供了基础性的公共保险机制,市场中也有保障水平更高的私人保险选择。强制性的公共保险可以将社会损害风险降到合理水平,而个体驾驶人则可以通过私人保险来进一步降低自己面对的损害风险。有了以风险计算为基础的保险制度,国家、商业保险机构及个体间的责任分配就完成了,无论某个驾驶人选择何种保险方案,当事故及损害实际发生时,他都不能要求其他人来分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达成有效风险治理的合理安排。而当人们面对的是未知风险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未知风险不可计算,我们无法找到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无法把治理责任指派给特定的私人或公共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治理责任就成了一种同侪责任。以新冠疫情为例,在其最初爆发时,它是一种完全未知的风险,而在面对这种风险时,许多行动者的行为都与他们在面对已知风险时非常不同。除了政府理所应当地被所有人推上了前台,许多企业与个人也都不计得失地加入到了风险治理的行动之中。在这里,没有人会要求所有行动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为对未知风险的治理根本就不是任何特定主体的专属责任,而是所有相关方的共同责任。在加入治理行动时,就如加入维基百科的编辑一样,所有行动者都成了同侪,而他们的行动就是对同侪责任的自觉实践。不过,与维基百科的例子不同的是,随着未知风险逐渐走向已知,同侪责任也会不断弱化,风险治理行动也可能逐步转化为或私或公的制度安排。
当代社会面临许多共同问题或挑战,也拥有许多共同资源来回应各种共同问题与挑战。比如,在维基百科的发展过程中,所有编辑者都是这一新型知识生产方式的共同资源,而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所有参与者也都是这一未知风险治理实践的共同资源。更准确地说,在这两个例子中,参与者的志愿行动就是使共同行动成为可能的共同资源。可以想见,维基百科的编辑者大多有着特定的制度角色,都属于特定私人或公共机构的成员,他们的职务行为都有着或私或公的属性,且都与维基百科无关。在参与维基百科的编辑时,他们做出了一种志愿行动,而这种志愿行动对维基百科与整个社会来说则构成了一种共同资源。新冠疫情防控早期的企业或个人参与者也都有着特定的制度角色,他们参与疫情防控的行动也都属于非职务行动,而这种非职务行动的本质就是志愿行动,且这种志愿行动也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共同资源。扩大而言,今天,人们的志愿行动就是当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共同资源,而当代社会迎接所有共同挑战的关键就在于有效地开发这些共同资源。
事实上,当代各国早已认识到了这一点。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社区建设、打造志愿者社会等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改革方向,而这些改革的基本目的就是开发人们的志愿行动这一共同资源。作为这些改革的结果,今天,许多国家也都出现了一个由各种志愿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就目前来说,这些改革产生了矛盾性的后果。一方面,志愿行动的道德价值得到了普遍承认,进而,社区这一志愿行动的主要发生空间也获得了一种积极的道德形象,“在这里,新型邻里参与、地方赋权以及居民对影响他们自己生活的决策的介入被认为将会在一个自治社区内重新激发表现为积极公民角色的自我驱动、自我责任和自我依赖。”(11)另一方面,志愿行动面临来自国家和市场两方面的巨大工具化压力。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志愿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无酬劳动,进而,对志愿行动的开发在很多时候就成了政府与企业降低治理成本与经营成本的一种策略。比如,随着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当代政府通过让失业者重新进入就业市场来保障其生活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但如果把失业者转化为不受劳动法保护因而只能获取微薄经济报酬的志愿者,相关成本就要低得多了。同样地,企业也可以通过资助志愿活动来宣传自身,从而节省大量营销开支。但在理念上,志愿行动可以与私人或公共主体结合,共同来采取某些行动、解决某些问题,这已经成了当代人的一种共识。
与其他共同资源一样,志愿行动也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为什么一家企业今天还是把某种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给顾客,明天就把它作为志愿服务向所有社区居民开放?这里面并不存在客观的转化机制,而更多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对眼前发生的某个事件成为共同问题的自觉,且这种自觉无法通过设定一套标准化的触发条件而自动生成。比如,政府可以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基于公共目的征用某企业的相关服务,而不能规定只要达到了何种条件,该企业就必须把这些服务变为志愿服务,因为志愿行动只能出自行动者的自觉。就此而言,许多政府与企业对志愿行动的工具化开发是想用某些客观条件来替代行动者的自觉,从而使志愿行动能更方便地服务于某些公共或私人目的。但这样做会扭曲志愿行动作为共同资源的性质,比如,当所有志愿组织与志愿者都成为“公共服务中的伙伴”,成为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同时也习惯了听从政府的指令时,它们还能为那些政府预见不到也不擅长应对的共同挑战做好准备吗?如果说志愿行动在很长一段时期主要是人们对生活方式选择自由的一种实践的话,那它今天则更多地表现为人类应对各种共同挑战的一种战略储备。这种战略储备需要得到开发,但要让它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就必须以恰当的方式来开发它。
比较而言,公共性与私人性代表的是一种分工逻辑,共同性则代表了一种合作逻辑。在现代社会,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存在一种制度分工,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首先基于各自的制度规范来定义其所面对的问题,然后针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问题来适用相应的制度化的处理程序。(12)共同性要求打破这种分工,不是基于相应的制度规范来定义问题,进而适用制度程序,而是从对问题的共同自觉出发采取问题导向的行动,在行动中整合需要的各种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志愿行动的工具化开发是想将志愿行动纳入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原有分工,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对共同性的争夺。这种争夺也许能提高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应对公共问题与私人问题的能力,却阻碍了整个社会对共同问题的应对。要提高整个社会应对共同问题的能力,首要的观念变革是改变人们从公共性与私人性出发来看待共同性、把后者视为前两者之附属物的思维惯性。这样,志愿行动者才能更直接地建立起他们与共同问题之间的联系,才能进一步明确他们作为共同问题应对者的集体自觉。在现代社会,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制度分工带来了人们职务角色的分化,使得拥有不同职务角色的人与不符合其职务角色的问题之间发生了断裂。当人们都获得了从共同性出发看待问题的自觉意识时,他们就都获得了一种共同角色,而这种角色又反过来将不同人所拥有的不同职务角色变成了他们在应对共同问题时的共同资源,使所有人都能利用其在职务角色中获得的专长去为共同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换句话说,要有效应对当代社会面对的各种共同问题,就必须让志愿行动成为公私力量的整合机制。只有这样,所有人才能摆脱既有的制度分工对其思维和行为的束缚,才能基于问题的需要来共同合作。
注释:
(1)(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78、97 页。
(3)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69.
(4) Robert H. Frank and Philip J. Cook, The Winner-Take-All Society: Why the Few at the Top Get So Much More Than the Rest of U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96, p.2.
(5)[英]彼得·桑德斯:《社会理论与城市问题》,郭秋来译,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8 年版,第291 页。
(6) 陈芳:《对当代社会治理转型的三维考察》,《行政论坛》2020 年第5 期。
(7) Francois Ewald, Insurance and Risk, in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Chicago: The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10.
(8) Mitchell Dean, Risk, Calculable and Incalculable,Soziale Welt, 1998, 49(1), p.31.
(9)[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19 页。
(10) 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62-63.
(11) Nikolas Rose, The Death of the Social? Re-figuring the Territory of Government, Economy and Society, 1996, 25(3),p.335.
(12) 张乾友:《价值分工与知识合作:一种部门间关系理论》,《江苏社会科学》2020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