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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23-10-05宁亚辉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安全法经营者损失

宁亚辉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一、概述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随着“地沟油”事件、“毒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各界关注。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009 年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后通过2018 年、2021 年的两次修正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2021 年修正时新增的十倍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不断完善,十倍赔偿制度在预防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部分法官对十倍赔偿的立法精神、成立条件等问题理解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未能发挥十倍赔偿的功能,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就十倍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十倍赔偿的成立条件

十倍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十倍赔偿有着严格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要件

十倍赔偿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是对生产、经营者而言的,属于一个相对概念,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进行二次生产或者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者在通常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如果对消费者的概念做缩小解释,则会不当地缩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二)对象要件

适用对象仅限于食品,不得将十倍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到其他商品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因化妆品、保健品与生产、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参照适用十倍赔偿制度。但是,本文认为该规定明显违反上位法。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构建十倍赔偿制度是考虑到食品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才将十倍赔偿制度引入到《食品安全法》中。上述规定将十倍赔偿制度扩大到化妆品与保健品之中,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不当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要件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质安全标准和形式安全标准。实质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符合“食品本身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要求;形式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书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实质安全标准食品的,有权主张十倍赔偿;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则上有权主张十倍赔偿,若因标签或者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标签、说明书未记载生产执行标准)导致其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但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消费者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四)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的主观心态应为“明知”,即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关于“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采取“肯定式列举和兜底式列举”立法模式,即在列举六种常见形式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兜底性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生产者是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因此立法推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的,故《食品安全法》并未特别规定生产者的主观心态。

三、十倍赔偿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安全标准。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混为一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甘民申1871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一节中指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再审申请人仅以案涉食品系‘三无’产品为由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本身存在有毒有害、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民申1871 号民事裁定书。”。

在探讨二者关系之前,本文首先就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进行界定。何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因素:第一,食品本身无毒、无害;第二,食品具有相应的营养价值;第三,消费者食用后不会对身体产生任何危害。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既包括标签、说明书在内的形式安全标准;也包括实质安全标准即食品应当具有的安全价值和营养价值。

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可以将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前者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后者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制定机关和生效日期等。非规范性条文不能脱离规范性条文而独立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规定系非规范性条文。食品安全的概念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依附于食品安全标准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形式安全标准和实质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作为判断食品实质安全标准的依据,但不能把食品安全的概念等同于食品安全标准。

(二)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遭受损失为前提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理由是消费者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并非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应以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 民终14823 号民事判决就持此观点。

本文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构建十倍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而非填平消费者的损失。只有坚持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的观点,才会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十倍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若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势必会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即只要消费者未遭受实际损失,则不用承担十倍赔偿,这会刺激部分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这与《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第二,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形式安全标准和实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按照反对解释方法,上述条款但书规定是指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则上就有权主张十倍赔偿。但是因说明书、标签瑕疵导致食品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该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储存、食用食品造成误导的除外。在食品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消费者通常不会遭受实际损失,为避免法律条文间的冲突,根据体系解释方法应当对上述条款作出体系解释,即因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形式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必然会遭受实际损失。所以,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

(三)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实际损失,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能否一并主张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实际损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 民终3479 号民事判决就持此该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十倍赔偿已经涵盖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对于十倍赔偿和实际损失,消费者只能择一主张。

本文认为,消费者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一并主张实际损失。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损失与惩罚性赔偿均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一方面,无论消费者以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还是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均可行使赔偿损失请求权;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第二,从十倍赔偿的立法目的来看,允许消费者一并主张赔偿损失和十倍赔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十倍赔偿的立法目的即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四)知假买假获赔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消费者系知假买假,人民法院仍应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 民终6025 号民事判决就持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 民终4426号民事判决持该种观点。

本文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获赔权不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理由如下: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系法律原则。而《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获赔权”系法律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既有法律原则又有法律规则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因此,即使消费者系知假买假,其获赔权仍不受影响。

第二,根据《立法法》规定:针对同一事项,两部以上法律均作出规定,且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中规定的知假买假获赔权系特别规定,属于特别法。从《民法典》角度来看,消费者知假买假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从《食品安全法》角度来看,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针对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民法典》与《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药品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规定,即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其获赔权不受影响。

(五)欺诈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请求权基础竞合问题

经营者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实施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能否在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一并主张三倍赔偿(实施欺诈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可在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之间择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就持此观点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对于消费者能否一并主张欺诈的三倍赔偿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理,由于销售者只有一个行为,因此不能承担两次民事责任。此时,消费者只能择一主张,即以经营者实施欺诈为请求权基础,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或者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请求权基础,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若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销售者的虚假宣传选择购买,进而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独立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此时不再受“一事不再罚”原理的限制,消费者既可基于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十倍赔偿,也可基于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主张欺诈的三倍赔偿。

四、结语

针对十倍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本文在梳理十倍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就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以及知假买假获赔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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