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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业发展视角的日本地理标志法研究

2023-10-04于浩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23年4期
关键词:农林标志日本

摘要:日本于2014年出台的《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标志着日本选择了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该部法律有着浓厚的地方振兴和产业发展意图,是日本“地域品牌”战略的延伸。与地域团体商标不同,日本管理地理标志的部门是农林水产省而非特许厅,而且注重保护地理标志的载体而非使用人,因此将产业链下游生产经营者的使用行为作为地理标志限制使用的例外。日本對地理标志管理体制的选择以及地理标志使用范围的扩大,对中国地理标志如何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知识产权;日本农业;地域品牌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志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230409

Study on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aw of Jap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Yu Hao

( 1.Institute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Era, Per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2.Development &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Daqiuzhuang, Tianjin 301606 )

Abstract: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Names of Specified Agricultural, Forestry and Fishery Products" promulgated in 2014, which marked that Japans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has entered the special law protection model. This law has strong intentions for local revitalization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nd is considered an extension of Japans "Regional Brand" strategy. Different from regional group trademarks, Japan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is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not the Japanese Patent Office, and pay attention to protecting the carrier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ather than the user. Therefore, the using behavior of downstream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in the industrial chain is regarded as an exception to the restricted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Japans choice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China tak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o a right position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ppellation of orig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Japanese agriculture, regional brand

商标、专利和作品等常见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制度在商业、工业、文化等领域发挥的作用,现如今已基本被大众所熟知并认可,但同样作为《TRIPs》明确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地理标志还是位“生面孔”[1],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在农业领域的意义,社会普遍对此了解还不够深入。实际上,地理标志因其适用范围集中在食品、食材以及其他农林牧渔领域,故而天然地成为发展农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抓手。中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处于由农业大国迈向农业强国的转型阶段。实现这一跨越,需要在农械、农机等“硬条件”上持续发力,也需要注重推动地理标志等“软条件”齐头并进。

日本国土狭长、山岭错落,适宜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少,农业产值总量不高,但却是世界上公认的农业强国,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注重提升农产品的品质、保护农产品的声誉,走高净值的农业出口之路,这一做法的效果从近年来名噪一时的“日本和牛”等日本农产品上可见一斑。

农产品的品质和声誉固然源自实际生产活动,但从日本的实践效果来看,制度设计也是重要的助力之一。日本《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是2014年通过、2015年实施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官方简称“地理标志法”或“GI法”,其出台有着明确的农业发展和地方振兴的预期,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 日本地理标志法的出台具有浓厚的产业振兴色彩

受近代与欧美交往的影响,日本早早便确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但起初仅限于欧美具有优势的蒸馏酒、起泡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领域,实际上对欧美相应产品的保护居多、对日本本土相应产品的保护为少,国内的生产者在相关市场处于被动地位。这一状况于2005年(地域团体商标制度出现的年份)有所改动,追加了萨摩烧酒和白山清酒作为保护对象[3]。由于“清酒超越仅限葡萄酒和蒸馏酒的TRIPs协定范围”[4],因而仅在日本国内独立适用。但总的来说,当时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限于酒类产品,且仅由相当于我国部门规章层级的国税厅文件作为制度依托,保护范围和保护层级都不高。但即便如此,日本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确立,对日本酒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帮助,帮助日本烧酒、清酒树立品牌,与西洋酒分庭抗礼。

在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取得成效后,为了提高保护层级、扩大保护对象,日本农林水产省指导并资助的一般社团法人食品产业中心于2004年出台了“本場の本物”制度(“本场本物”可以意译为“地道产区的正宗产品”)。日本农林水产政策研究所称这一制度的目的为“明确以日本及其地方上生产的特色农产品为原材料、经该地方有歷史韵味的传统制作工艺制成的产品,并提升其品质、规范其标志,进而激活地方农林水产业和地方经济。”[5]

日本囿于自然条件,农业规模存在明显上限,与南北美洲、南亚和东南亚等粮食产区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劣势,在价格方面无法与诸如美国、中国等能够通过大规模农业进行价格竞争的国家抗衡。因此,日本农业的海外战略关键在于品质[6]。而同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能够使传统生产者凭借“地域”这一因素获得竞争优势,使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产品获得更高的溢价收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7]。据调查[8],拥有农林水产、食品特色的地方具有更高的吸引力。因此,日本单独对农林水等产品制定了这部“地理标志法”,而该法第1条即表明“促进农林水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其目的之一。

2 日本地理标志以农林水产省为主管部门

日本地理标志法并非日本国内首部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此前,日本曾于2005年通过修改《商标法》,出台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明确5类主体可以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或服务,以“地域名称+产品或服务名称”为结构的文字,申请注册并使用地域团体商标。而这5类主体的共同特征就是非营利性和半开放性,以确保该项制度能够切实服务于整体事业而非单个企业。

然而,地域团体商标制度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使用了地域团体商标的商品,其质量并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地域团体商标由特许厅管理,而特许厅缺乏对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手段。其中,第二个问题也同样存在于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地域团体商标制度的牵头部门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设的特许厅,而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牵头部门是日本财务省下设的国税厅)。两个问题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于商标权的私权利属性导致其不应被苛以过高的质量要求,也不应过多地接受行政干预。地域团体商标制度说到底是关于商标或者说品牌的制度,使用了该商标品牌的产品,其管理与一般商标一样,由注册登记人进行[9]。

日本地理标志法的出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是赋予了具有强制力的、较高的产品质量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将具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能力的农林水产省作为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可以说,相比于地域团体商标制度,地理标志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行政权力的强势介入[10]。与日本商标法中的地域团体商标规则不同,日本地理标志法具有强行性特征,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不是一部单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人——生产者团体——赋予了较高的管理责任,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触发刑事罚则。

基于以上原因,该法出台后,生产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效果寄予厚望[11],各类地理标志申请数激增。截至2023年3月31日,日本酒类以外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注册申请数为272件[12],累计注册数为128件[13]、当前有效数为126件[14-15],其中包括来自海外的意大利1件、越南2件[16-18]。

3 日本地理标志的使用的限制以产业链条延伸为例外

该法第3条第1款从正面规定了特定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对已注册登记的特定产品进行交易、转让和以交易、转让为目的的展示和进出口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该特定农林水等产品上,以及其物理上和电磁介质上的包装、容器、广告、价格表、交易文件上使用该特定产品的地理标志。

紧接着,该法第3条第2款又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注册的特定产品所属分类中的产品、以其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的产品,以及其包装、容器、广告、价格表、交易文件上使用该特定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或可能使人误认的标志。

在此基础上,《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将4种明确情形、1种兜底情形列为非地理标志权利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的例外。其一即“以该法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的农林水等产品,在该产品或其包装、容器、广告、价格表、交易文件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或相似标志的”。

上述例外情形针对的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下游生产者,当其采购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原材料加工制造相应产品后,即便后者产品未在某特定地点生产,也没有品质或声誉方面的特性,但仍可以使用前者产品的地理标志。例如,日本近畿地区兵库县著名地理标志产品“神户牛肉”,其下游生产商生产的速食牛排就可以在包装上使用“神户牛肉”这一地理标志。这一例外规定能够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的下游生产者在采购原材料时更倾向于地理标志产品,因为下游生产者买到的不仅是可以制造出更好产品的高品质原材料,还买到了原材料品质背后良好的社会评价,而这种社会评价可以通过地理标志的使用而或多或少地移植到其自身生产的商品上。抽象地说,在该例外情形中,只要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的农林水等产品,都可以在产品本身或其包装、宣传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这项规定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的延伸和传递,而不论使用标志的主体是谁,这使得地理标志的价值不拘泥于初级生产者,可以惠及整个产业链条上的生产经营者,进而有助于产业链条的发展[19]。

4 结 语

地理标志是对农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知识产权,对其采取何种保护力度、采用何类保护模式,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这种现实利益首先反映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领域。地理标志被欧洲大陆国家积极地用来保护与地名相结合的商品,这种做法被日本借鉴并发挥了作用,其农林水产品在海外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评价持续上升,食品产业在向海外市场进军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具体到我国而言,以高标准、大力度、专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促进和保护,是更有利于开发传统资源、保护名优特产的选择。

参 考 文 献

[1] GANGJEE D. Quibbling siblings: conflicts betwee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J]. Chicago-Kent Law Review, 2007,82(3):1253-1294.

[2]地理的表示に関する表示基準を定める件(国税庁告示第4号)[EB/OL].[2023-06-25].https://www.nta.go.jp/law/kokuji/ 941218/01.htm.

[3]地理的表示に関する表示基準の一部を改正する件(国税庁告示第23号)[EB/OL].[2023-06-25].https://www.nta.go.jp/ law/kokuji/050928/01.htm.

[4]臼井麻未,横山智.アジアの伝統酒研究の展開[J].地理空間,2013,6(1):1-18.

[5]二瓶徹.地理的表示保護制度と活用方法[J].フードシステム研究,2019,26(2):88-90.

[6]生沼洋祐.農産物地理的表示制度を活用したブランド化の可能性[C]//日本地理学会発表要旨集.東京都:公益社団法人日本地理学会,2016:921.

[7]叶瑞.论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对传统产品品牌化的意义[J].晋阳学刊,2016(4):120-127.

[8]田中耕市.「地域ブランド調査」における地域の魅力度の構成要素[J].E-journal GEO,2017,12(1):30-39.

[9]小林哲.地域ブランド論における地理的表示保護制度の理論的考察[J].フードシステム研究,2019,26(2):40-50.

[10]于浩,伏雅.日本地域品牌战略与农业地理标志保护[J].现代化农业,2021(9):59-60.

[11]木村純子.地理的表示(GI)の持続可能な開発目標(SDGs)への貢献:イタリアと日本の事例から[J].フードシステム研究,2019,26(2):62-73.

[12]登録申請の事実の公示等情報[EB/OL].[2023-06-25].https:// 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notice/index-1.html.

[13]登録産品一覧[EB/OL].(2022-06-29)[2023-06-25].https://www. 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index.html.

[14]登録の消除の公示(登録番号第15号)[EB/OL].[2023-06-25]. https://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220804.html.

[15]登録の消除の公示(登録番号第27号)[EB/OL].[2023-06-25]. https://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r27.html.

[16] 登録産品紹介(登録番号第41号)[EB/OL].[2023-06-25].https:// 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i41.html.

[17] 登録産品紹介(登録第107号)[EB/OL].[2023-06-25].https:// 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i107.html.

[18]登録産品紹介(登録第110號)[EB/OL].[2023-06-25].https:// www.maff.go.jp/j/shokusan/gi_act/register/i110.html.

[19]于浩.中日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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