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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犯罪资产追回和没收实践

2023-10-03付琴雯

现代世界警察 2023年9期
关键词:缔约国法国法院

付琴雯

Criminal Asset Recovery and Confiscation in France

资产追回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并确保“不法分子不会从犯罪活动中得到收益”。近年来,资产追回成为法国刑事政策的重中之重,法国就相关事项制定了若干项立法并推动了相关立法修正案,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犯罪资产追回和没收法律框架。同时,法国政府也注重开发高效、稳妥的资产追回配套手段和工具,并通过建立专门的资产追回和管理机构来提高执法能力。此外,法国还积极参与各个层面有关跨境资产追回的国际行动,以推广最佳做法和促进国际合作。

一、法国资产追回和没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规定了两种资产追回机制,即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资产追回的直接措施,是指根据公约第53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对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所获财产的所有权。法院还必须能够下令向受到此类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损害赔偿,并且在法院必须就没收问题作出裁决时,必须能够承认另一缔约国作为通过此类犯罪获得的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的主张。简言之,直接追回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予以追回。资产追回的间接措施,是指根据公约第54条规定,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间接追回机制由两个阶段组成,一是被请求国的没收,二是被请求国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返还请求国。被请求国的没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被请求国本国的法律,对被转移至其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二是由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执行请求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简言之,间接追回的核心是通过加强“没收事项的国际合作”来追回资产。

近年来,法国通过了若干法律,包括扩大没收权、及时限制可疑资产等,都有力地加强了法国资产追回的法律框架。具体而言,法国法律主要规定了资产追回的直接措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的规定,外国有权向法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将位于法国的资产返还本国国库并判定损害赔偿。然而,外国有关部门往往并不知悉法国的腐败所得情形,也不掌握在法相关资产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总体上,法国关于资产追回和没收的司法制度主要以刑事定罪为基础。即未经法院宣布有罪,不得下令没收。没收构成监禁和/或罚款之外的刑事制裁。由于有扩大没收范围和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的机制,可没收的资产范围很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法国国内法,不允许基于非定罪的没收,但是在某些条件下,法国可以根据相关司法协助请求,承认并执行外国的“非刑事定罪没收令”(Non-conviction-based,简称“NCB”)。

在定罪的情形下,任何被定罪者可自由支配以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构成犯罪客体或犯罪所得的资产都可能被法院没收,无论其所有权条件如何。即使从法律角度看,该犯罪所得属于第三方,也可能被没收。对于可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监禁的任何罪行,法院可下令将“没收”作为附加处罚,即使界定该罪行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附加处罚。

法国法院在以下两类情形下可以宣布扩大没收范围:一是如果一项罪行产生收益并可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那么在其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可处置的任何资产。二是当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法院可下令没收被定罪人的全部资产,不论其与罪行是否有任何联系,也不论其来源是否合法。第二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洗钱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此外,也可下令进行“基于价值”的没收,而不是没收已确定的资产,不附带具体条件,以便利没收申请。在调查期间,可在判决前扣押任何可没收的资产,以保证法院日后下令没收。

总体而言,虽然法国主要制定了有关直接资产追回的措施手段,但长期以来,法国法律并未明确在法国追回腐败所得的民事诉讼手段,包括与之相关的收集证据、有关资产的限制措施及其国际合作机制等。这也反映出缔约国在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当然,在某些情形下,外国人能够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并通过称为“民事诉讼宪法”的特定诉讼程序,提请相关损害赔偿。此外,在间接资产追回层面,法国也还存在许多挑战。例如,法国资产追回和返还的许多规定,都散见于其《刑事诉讼法》的不同章节,外国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阅。同时,在不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返还规定的情况下,法国法律主要就“应外国请求在法国没收的资产的共享规则”作出了补充规定,但没有就“如何将没收资产用于维护受害者利益”的相关规则作出进一步规定。不过,近年来,法国参与了旨在促进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相关倡议,如“追回被盗资产倡议”(STAR)、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CARIN),等等,在国际合作层面展示出了更多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二、法国资产追回和没收的主要法律制度

国际法方面,为了更好地开展资产追回活动,法国遵循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0年欧洲委员会《关于洗钱、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的公约》、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在实施资产追回和没收程序方面,法国主要依据已批准的双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这些条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国国内法。在没有可适用的国际公约及双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并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渠道发出和执行相关司法协助请求。

国内法方面,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扣押和没收是法国刑事政策的重点之一。在规范层面,法国政府通过不断夯实法律工具箱,为司法调查人员和法官提供了规范化依据;在业务层面,法国也不断创设专业调查部门、专业的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与追回机构(AGRASC)等作为配套手段,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提供支持。法国有关资产追回和没收的主要立法演进如下。

2010年7月9日,法国通过第2010-768号《旨在促进刑事案件中扣押和没收的法律》(因由法国阿登地区议员让-吕克·沃斯曼提出而简称《沃斯曼法》),是法国就资产追回和没收事宜制定的一部重要立法。该法律出台主要有两大目标:一是在刑事处罚中增加财产方面的内容,使其更具威慑力,从而确保“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例如,《沃斯曼法》扩大了可扣押和没收的财产范围,该法第1条扩大了对《刑法典》第131-21条定义下的所有可没收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的可能性;第8条规定了将可没收财产的范围扩大到版权、商业信誉等权益性无形资产;第9条将没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处罚扩大到非法运输、持有、提供、销售、获取或使用麻醉品犯罪。二是创设“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和追回机构”(AGRASC),优化对扣押或没收资产的管理,同时明确了刑事扣押程序、扣押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条件,等等。

2012年3月27日,法国颁布第2012-409号《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划法》,该法对于资产追回和没收制度的主要影响,一是扩大了扣押和没收的可能性;二是限制了“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和追回机构”的管辖范围,如将其限制为仅执行最复杂的没收决定或其负责的资产案件。该机构还不再负责管理因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押的车辆,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沃斯曼法》创设的“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和追回机构”在短时间内涌入了大量资产,这一方面凸显出创设资产追回管理机构卓有成效,另一方面也加重了该机构的管理负担。有数据显示,在“扣押和没收资产管理和追回机构”成立运作的一年内,该机构受理了约8000起相关案件,查获或没收13000多起资产,其中包括202项不动产。在成立运作的18个月内,委托该机构管理的资产估值约5亿欧元,仅存入该管理机构账户的现金就高达约1.5亿欧元。此外,当预审法官或检察官将扣押的动产委托给该机构时,这些动产可能会贬值,并且对于查明真相不再有用,因此该机构还承担与没收货物相关的费用支出,确保其维护、保存和销售。总体来看,2012年法律在扣押和没收犯罪资产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2010年《沃斯曼法》的限制和调适,避免因该管理机构短时间内管理大量资产而引起的相关风险。

此后,法国又接连颁布相关法律(见下表),推动了法国就有关资产扣押、没收程序的一系列立法及改革,为有关部门更好地执行资产追回和没收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随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018/1805D号《关于相互承认冻结令和没收令的条例》的生效,使欧盟成员国在另一成员国申请冻结令以完全没收资产成为可能,并规定了执行冻结令的最后期限。该条例还允许在司法调查期间将资金返还给受害者。

三、法国关于资产追回和没收的主要手段工具

在确定资产的层面,法国有关部门根据其管理以及受其监督的不同数据库来进行犯罪资产的识别。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布有关法院命令来进一步获得有关个人或实体的更多有用信息。法国有关部门也利用相关数据库或平台来确保资产识别流程顺利进行。

早在1982年,法国就建立了“银行集中登记系统”(FICOBA),用以迅速获取金融信息。银行集中登记系统由法国税务总局管理,包含通过法国金融机构或在法国运营的外国机构在法国开设、修改或关闭任何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刑事调查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司法协助请求,直接从相关银行获取有关资金流动的信息。还有一些数据库,如国家资产数据库(简称“BNDP”)包含了税务部门通过各种纳税申报了解到的个人所持资产的关键信息。它主要囊括有偿出售(主要是不动产和土地)或无偿所有权转让(主要是赠予和继承)契约的相关数据,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产所在地址。在无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负责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以及税务、社会和海关欺诈的法国情报机构,也可查阅有关冻结和没收资产方面的数据信息。

不过,在实践中,许多部门都需要开展或参与相关资产调查、追回和没收工作,如法国警察、宪兵和海关总署都设有负责刑事调查的部门,通过开展资产调查来确定可能被扣押或没收的犯罪资产。可以说,对于资产追回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实施工具而言,注重建立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也至关重要。为此,法国设立了以下两个专门处理资产追回案件的机构,作为各部门间就资产追回进行协调联络的平台中心。

一是“犯罪资产识别平台”(la plateforme d'identification des avoirs criminels,简称“PIAC”)。该平台于2007年5月15日由法国司法警察总署(DCPJ)正式推动成立,并隶属于中央打击严重金融犯罪办公室(OCRGDF)。这是一个专门从事犯罪资产识别的执法机构,有权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开展金融和财产调查。该机构还负责集中管理与侦查法国境内外非法资产有关的所有信息。它被指定为上述不同合作网络的协调中心。“犯罪资产识别平台”汇集了警察、宪兵和税务机关的人员,特别是通过国际层面合作(尤其是利用外交双边渠道)来弥补司法警察在地方一级开展工作的局限性。“犯罪资产识别平台”还在收集与资产和非法资金流动相关的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犯罪资产识别平台”能够满足调查服务需求,并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有效性。

二是“扣押和没收资产的管理和追回机构”(Agence de gestion et de recouvrement des avoirs saisis et confisqués,简称“AGRASC”)。2010年,法国通过上述提及的第2010-768号《旨在促进刑事案件中扣押和没收的法律》成立该机构。2011年2月1日,法国又颁布第2011-134号法令补充明确了该机构的运作机制,并于2011年2月4日正式启动运行。在使命任务层面,该机构首先帮助改善犯罪资产的扣押、管理以及随后的没收和出售等一系列管理事宜,其次向地方法院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最后受命执行相关司法协助请求、促进国际司法合作。该机构出售没收资产所筹得的资金,可能将用于国家财政预算、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机关和相关调查部门、用于打击贩毒行为的部际间合作及国际合作,以及归还所谓的“不义之财”,等等。在组织结构层面,该机构主要由法国司法部及其各级机构、经济与财政部、内政部、教育部、国家警察部门、宪兵队、海关等政府各部门的相关公职人员组成。该机构董事会主席和总干事一般由法国司法机关派出的法官担任,而秘书长则一般来自法国经济与财政部。同时,该机构受到法国司法部长和经济与财政部长的共同監管。目前,该机构的总干事是来自法国科西嘉岛巴斯蒂亚地方法院的法官尼古拉斯·贝索内(Nicolas Bessone)。总体而言,“扣押和没收资产的管理和追回机构”虽成立时间不长,但却要集中处理大量扣押案件、确保对这些资产进行妥善管理,并在最终决定没收这些资产后将其出售所得上缴国家总预算。同时,该机构由来自法国各主要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构成,也凸显了其在法国资产追回和没收事项中的重要协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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