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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可以有条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023-10-02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23年9期
关键词:清偿被执行人出资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是一个中小企业主,有一个供应商长期拖欠我的货款。不久前,我将这家拖欠货款的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拖欠货款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但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钱款,公司名下也没有什么资产。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执行到多少欠款,至今也无法追回全部欠款。在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据了解,被执行公司是设立不到几年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追加对方公司的股东个人作为被执行人?

陆先生

陆先生: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介绍,我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首先,您可以追加对方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收到了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书,说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尽管被执行方公司是注册认缴制的公司,对方股东认缴期限还未届满,但根据上述的审判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您还是可以申请追加对方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这就是认缴资本制的加速到期规则。当然,对方股东承担的是对认缴但还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您还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并转让股份的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您通过调查对方公司的工商档案,查阅到对方公司前股东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份的情况,您也可以申请追加该转让股份的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对于认缴资本制的认缴加速到期规则,目前全国人大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进一步通过立法来进行完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去年年底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修订草案)会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制加速到期规则。特别是第五十三条中,删去了一审稿中的“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限制条件,将更大地方便已到期债权的公司债权人维权,体现了法律对已到期债权的公司债权人的法益保护应当高于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精神。

综上所述,您可以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然后申请追加未完成认缴出资的股东和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完成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来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和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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