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2023-09-30崔畑甜
崔畑甜
摘 要:2020年来,景德镇陶瓷协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大批量提起诉讼,案件数量多达七百多起,引起人们对“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讨论。目前对此存在许多尚未明确的问题,需要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基础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本文旨在对“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问题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寻求问题的解决出路。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景德镇;合理使用
1 前言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景德镇瓷器作为世界闻名的瑰宝,是重点保护对象之一,景德镇陶瓷协会早就于1999年注册通过了1200050号相应商标,商标由篆体“景德镇製”四字方形加边框图形+“JDZ”英文字母+简体“景德镇”汉字组成,属于文字图形组合型商标,为地理证明商标。(该商标下文统一称“景德镇制”)
虽然“景德镇制”商标早在1999年就已经存在,但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早年并没有良好地通过法律来维护相关权益。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7年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案件一共仅有10桩,2018年与2019年也分别仅有4桩。该数据说明,1999年至2019年的20年间,“景德镇制”商标并没有得到良好的维权保护。然而从2020年开始,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案件数量形成了断崖式的上涨,2020年为59桩,2021年为483桩,2022年至今为330桩。在案件量疯狂增长的背后,该地理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权利人维权的主观目的就值得研究和商榷。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概念
地理标志是对商品质量、信誉、来源地等其他特征的一种标示,这些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如果符合注册证明商标的要件,那么就能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就产生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在特定地区中,特定商品的生产销售者都有权申请和使用该商标,它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2.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点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叫做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并不直接指向商品或者服务本身。[1]比如“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证明的是瓷器及其制作工艺来源于景德镇。该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特征就在于它的原产地及该地特有工艺而不在于商品或服务本身。而普通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该商标直接指向商品或服务本身。
同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是在证明商标结合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即保护的是来源于特定产地、有一定声誉和质量的商品。该声誉和质量又依附于特定产地而存在,可以说原产地的保护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核心。因此,地理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核心就在于是否侵害了对原产地的保护。
3“景德镇制”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现状
3.1“近似”认定标准未统一
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混淆标准,目前,关于混淆标准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上的不同运用,观点大多达成一致。因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识别的是商品的产区以及该产区特定的品质,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混淆应当是对原产地以及当地特有品质的混淆,而不是对商品、服务本身的混淆。[2]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大多数案件中,侵权人都不是使用和原证明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標,而是以使用商标中的地名为主。[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生的原因本就来自于原产地及其特有品质的良好声誉,商标中的地名就是该良好声誉的外在化载体,因此,在认定是否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主要在于侵权人是否借助该地的良好声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虽然在混淆标准的适用上已经有了主流观点,但是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近似标准认定上还存在一定分歧。
在(2020)闽05民初1592号景德镇陶瓷协会、李进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中,法院认为不构成近似。本案被诉侵权标识虽然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中景德镇文字内容相同,但字体及形式均不相同,其使用只会给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自景德镇的联想,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并没有攀附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然而,在二审中,法院对近似问题作出了新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标识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显著识别部分的“景德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景德镇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可见对“近似”标准的统一问题还待解决。
3.2“合理使用”范围未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在大多数有关“景德镇制”商标纠纷中,人民法院均指出,景德镇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合理使用该商标,但并未明确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即使产地相符、品质相符也仍可能存在相应问题。
第一,从产地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景德镇本地自然人或企业都可以随意使用该商标。产地为景德镇是对“景德镇制”商标侵权抗辩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仅满足产地条件并不能成为商标使用人的免责事由。如果本地生产销售者的商品质量不达标,但仍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形,那么景德镇地区集体的利益都将受到平等的侵害,“景德镇制”商标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第二,从品质上来说,一方面商品的品质检测手段复杂,另一方面如果商标侵权标准仅与品质挂钩,那么商标注册就失去了意义。“景德镇制”商标对应的品质有诸多标准,不同工艺鉴定的方法都不相同,甚至有些工艺的鉴定需要有名的专家才能进行。同时,由于缺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品质可能存在不稳定的情形[4]。进一步说,如果认定该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说,其存在就形同虚设。因此,合理使用范围的不明确是目前应当关注解决的一个问题。
3.3权利人维权主观目的不明
商标权利人对商标权进行维权意味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逐步上升,这固然是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一件好事,但是从司法案例数据进行研究,不免对权利人维权的主观目的产生疑问,究竟是为了维护景德镇商标的良好名誉抑或是只为了从维权中得到赔偿款。
首先,从维权的年份和地域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在2020年前的维权案件每年只有个位数,然而从2020年开始就开始断崖式上升,2020年为59桩,2021年为483桩,2022年至今为330桩。三年中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的案件就有将近九百件,且分布在广东省、湖南省、山东省等22个省、直辖市,几乎遍布全国。可以说,在近三年,几乎每一个省、直辖市的法院都会收到景德镇陶瓷协会少则个位数,多则上百的维权请求,这已经超出了维权的正常数量。
其次,从审结的文书来看,在近年798件文书中,589件为裁定书,203件为判决书,其余为调解书和其他文书。裁定书的数量比判决书的两倍还多,在翻阅一部分裁定书后发现,这些裁定书均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所作的准许撤诉裁定。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上海晃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写道,“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此大致可以得出,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的原因大部分是已经和侵权人达成了和解,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那么权利人维权的主观目的也值得商榷。
4完善“景德镇制”商标侵权认定方式
4.1明确“合理使用”标准
“合理使用”的三个关键要件为原产地、品质和使用人主观善恶。
首先,从原产地和品质来说,作为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产品必然是要符合原产地真实和品质达标的标准的。但是在上文已经提到,如果只要符合这两样条件的所有个人和企业都能无条件使用“景德镇制”商标而不被认定为侵权,那么对于该商标的存在和监督管理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景德镇制”商标的价值来源于整个景德镇社群集体,未加入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群体也同样应当享有该利益。因此,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比如,景德镇陶瓷协会对于那些使用近似商标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邀请其加入协会,对先前的近似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追溯,使他们成为正当使用“景德镇制”商标的主体。一方面保护了当地民众的权益,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商标的监督和管理,商品的品质也能通过协会的检测监督得到保障,景德镇瓷器的良好声誉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其次,从使用人主观善恶来说,应当给主观善意的本地使用人予以首次宽待。行为人在满足原场地和品质的情形下使用近似商标,但事后却不愿意加入协会,那么是否应当对其行为追究侵权责任?这个问题应当研究行为人主观是否善意。关于是否善意可以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和过往使用频率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判断相对人的此次使用行为为善意,即使相对人不愿意加入协会,也应当对首次使用行为进行宽待,不认为其为侵权行为。理由在于,使用人也属于景德镇社群利益共有者的一份子,对于其偶尔使用的行为属于对共有利益的享用。同时,在使用者用尽首次宽待仍进行使用行为且不愿意加入协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小价值、少数量的生产销售者可以在景德镇协会未履行先提醒义务范围内免责。目前,景德镇陶瓷协会对个体户的打击可谓太过严厉,存在主观恶意的可能。诉讼范围不仅遍布全国,且大多为标的物的价格仅为十位数但权利人要求赔偿数额几千至几万不等。这一行为虽然名义上是对商标的维权保护,实际上却背离了保护景德镇名誉的初衷,大多数个体户在经历诉讼风波后对景德镇商标避之不及。事实上,景德镇应当对这些个体户履行先提醒义务,在个体户们了解侵权行為的违法性后根据他们之后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决定。如果个体户们不再销售的就不应当对他们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商标权利人未履行先提醒义务直接起诉的,个体户们也可以在此范围内免责。
4.2完善与监管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行为
商标权利人固然有维护商标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也有行使权利的边界,该边界需要通过内外部监管进行明确,既要从内部发挥协会的管理职责,又要从外部发挥法院的监督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首先,从内部监管来说,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规范管理行为,引进知识产权人才、专业管理人才,构建系统性、规范性、严密性的组织机构。商标权利人虽然熟悉陶瓷等相关专业知识,但协会内部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容易导致运作混乱。同时,缺少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指导,协会容易产生滥用商标权的情形。通过专业知识人员、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法律人员的通力合作,才能保证管理有序、程序严密、运行有效。
其次从外部监督来说,法院应当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进行监督。第一,对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情形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二,对超出数量范围的撤诉案件进行收费,以此打击主观上可能以牟利为目的的商标权利人。景德镇陶瓷协会超过70%的维权案件都是撤诉结案,不难推断出景德镇陶瓷协会可能存在的牟利目的,这大大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法院应当对此规定一个撤诉数量标准,通过收费罚款来减少恶意诉讼。
5结语
近些年,“景德镇制”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案件数量飙升,其中反映出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制度一系列未明确问题,比如“近似”标准、“合理使用”范围和权利人维权主观目的。虽然应当一定程度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地社群的利益,但也不能忽视商标存在的法律意义。我们应当通过完善商标侵权认定方式,均衡原产地社群利益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实现景德镇商标保护的根本目的,即保护积累千年的景德镇良好声誉。
参考文献:
[1]曹思琦.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研究——以浙江省法院78份涉“西湖龙井”侵权判决书为例[J]. 法学, 2022, 10(3): 237-245.
[2]赵小平,齐鑫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1,33(01):63-69.
[3]颜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中的混淆及合理使用[J].人民司法(案例),2017(29):95-100.
[4]姚相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从系列“潼关肉夹馍”案谈起[J].中华商标,2022(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