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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及“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

2023-09-26张皎姚鑫

教书育人 2023年18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法律

张皎 姚鑫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

一、“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及法律人才需求

“一带一路”项目普遍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税务纠纷、劳动纠纷、环保问题等。基于笔者在印尼、柬埔寨、坦桑尼亚的调研发现,企业在应对这些法律纠纷时,难以使用合理的法律手段维护相关权益,主要原因是这些纠纷绝大多数是适用东道国法律,而我国企业缺乏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人才,加之这些国家往往具有各自的特殊文化和语言,聘请当地的律师也常遇到语言、文化等障碍。此外,“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大多为国际投资项目,而国际投资法律人才所需素养有其特殊性,即使是已在诸多高校开展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也未能有针对性地为这些投资项目输送符合实践所需的人才。

国际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在于其所适用的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包括投资母国的国内法,投资东道国的国内法,也包括投资协定等相关国际法。以在某国修建电站项目为例,整体来看该项目涉及我国对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该国际项目合同谈判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在项目正式开展后将要在整个项目周期中适用的东道国法律。从东道国法律方面看,除了要了解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熟悉东道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深谙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带一路”项目法律风险的特点在于:企业与当地政府争端纠纷较多,协调难度大;东道国政局缺乏稳定性;当地社会文化和宗教文化对商业活动的影响较大;当地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研究应对困难;有的国家法律政策不稳定、不透明,容易导致重大法律风险。因此了解东道国整体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背景,对于防范与应对投资法律风险同样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需要专项培养“一带一路”复合型法律人才,此类人才的培养需反映“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对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培养出掌握法学并熟悉外国语言、国际关系学、区域研究、民族宗教等跨学科的复合知识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一方面要兼顾国内法(包括涉外法)与国际法,另一方面要懂得投资法、公司法、税法、合同法。

二、当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需求的落差

(一)“一带一路”重点沿线国家留学人数显著不足

各高校的涉外法律人才项目,包括北京大学的“北大-港大双硕士项目”、清华大学的国际型法学人才培养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涉外卓越商事/金融法律人才实验班、西安交大的法学卓越复合班等。这些高校的项目基本特点都是加强对外语的重视、鼓励学生在学习期间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名校交换或学习,以此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而这些学生在毕业后大多都会前往欧美发达国家,在世界名校进一步地学习,而鲜有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学习的。如北京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往往前往发达国家的名校进行深造,包括前往英国牛津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纽约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英国伦敦大学、法国巴黎政治学院、日本东京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1]清华大学法学院2018 年的本科毕业生中,其中约40%选择出国深造,而目标学校多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等发达的国家或地区。[2]西安交大的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中50%左右的毕业生前往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伦敦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等海外名校留学。[3]华东政法大学的涉外卓越国际金融法律人才实验班中出国(境)留学人数约为1/4,主要去向为剑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香港大学等知名高校。[4]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法学班,2018 年近40%的学生被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世界知名高校的法律硕士(LLM)或法律博士(JD)项目录取。[5]此外,对于联合培养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班境外联合培养项目、西安交大中澳丝路班、华东政法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联合培养项目等,都是通过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校进行合作来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二)“语言+法律”培养模式亟待创新

由于“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掌握某个特定国家的语言,才能更准确地了解当地不够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运作规律,了解当地的文化,有效地融入当地社会。“一带一路”沿线国语言多元化,包括泰米尔语、缅甸语、阿拉伯语、俄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马来语等数十门小语种。因此,仅仅掌握英语已经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特定小语种的学习和掌握,对“一带一路”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更加重要。

北京师范大学的瀚德学院要求学生掌握第二外语,并且将学生在就读期间送到可锻炼第二外语的国家进行学习。武汉大学的中法、中德法学本科实验班的目标,在于培养一批可以使用法语或德语提供法律服务的复合型人才。但是,一方面在这些项目中选修小语种的,例如泰语、柬埔寨语、缅甸语等的学生甚少;另一方面,这些项目并没有“一带一路”相关沿线国法律课程和其它社会文化课程的学习。[6]而一些具有小语种专业的语言类专业院校中,其培养方案中缺乏法律相关课程。

值得一提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实验班,利用重庆的地域优势,集中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其人才选拔要求学生熟悉至少一个东盟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一门东盟国家的小语种,并且在学期的第三年会到东盟国家学习一年。[7]这种模式有效地考虑了掌握沿线国语言这一对“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特殊要求,是迄今为止最为符合“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

(三)课程设置专项性不强

现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与非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本无异,主要还是国内法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核心基础法律学科。[8]如前所述,“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需要了解“一带一路”特定沿线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政治局势、社会历史文化、宗教文化,以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了解当地的法律系统的运作。因此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政治局势、社会历史文化和宗教文化课程的缺位,将会导致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在知识面上的单一性,从而不利于为“一带一路”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

(四)与相关实务部门的互动平台有待搭建

“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人才的主要特点是直接服务于实务所需,因而市场对“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人才的需求应是培养方案的重点参考。因此,“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绝不能忽视市场这个要素,否则人才培养就可能沦为纸上谈兵,甚至导致培养目的最终落空。[9]然而现今各高校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培养,并没有和“一带一路”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很好的联系和互动,[10]因而导致了学校培养的学生无法满足实务界的要求,而实务界无法获得可以提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造成了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的双向脱节。

三、“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建议

(一)注重学生国际视野的培养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在2011 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可以参与国际事务是指涉外法律人才在具备国际视野和通晓国际规则之后应当具有的一种客观能力。维护国家利益是指涉外法律人才在具备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之后,主观上愿意维护国家利益。由此可见,涉外法律人才首先有两个总体性特征,即客观上有能力,主观上有意愿。

“一带一路”法律人才也是涉外法律人才的一支队伍,在“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除了语言类及法律专业类课程设置外,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国与全球治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宗教文化等相关课程的学习,有助于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及提升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别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一带一路”法律人才主要是提供涉及特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服务,因此要熟悉特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各高校应当依托地域优势,与特定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集中资源培养可以为周边“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对于特定的“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应当以专业班或实验班的模式定向培养,为某个“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提供跨国投资经贸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对此类学生的课程、出国学习和实习制定特殊的培养方案。

各省份由于其地理位置不同,其与毗邻国家的经济往来和政治往来往往较为密切,并且在省内具有本身就通晓周边国家语言的少数民族同胞,因而身处这些省份的各高校,自然在为中国和毗邻国家的投资经贸提供法律服务的“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各地可以根据其优势分兵作战,培养“一带一路”投资经贸法律人才,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

(三)开设“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修课程

“一带一路”法律人才要求在投资法领域具有专业性。首先,跨国投资包括跨国并购和绿地投资,此类法律人才应当熟悉两种投资方式可能涉及的投资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包括投资法、公司法、环保法、劳动法、竞争法等。其次,“一带一路”法律人才也需要熟悉跨国投资在特定东道国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权责及其背后的运作。再次,由于存在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因此“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应当精通双边或区域的投资协定,以利用投资协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政治局势、社会历史文化和宗教文化课程的缺位,将会导致“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在知识面上的单一性,从而导致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不具有实操性。若要充分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文化、法律,就必须懂得当地的通用语言,这就决定了在特定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必须接受特定小语种的训练。

因而,“一带一路”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法学+语言+X”的跨学科复合知识,同时,还需要法学二级学科的复合,包括“国内法+国际法”“投资法+X”。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很难由一个专门学科领域的教学单位培养,亟须跨学科师资共同培养。

(四)加强与相关实务部门的有效互动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法律文化、社会风俗、宗教文化等各不相同,优质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当地文化、熟悉当地法律、洞悉当地司法系统和政府的运作规律。为此,高校应一方面加强与沿线国家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互派师生交流,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与相关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设立海外实习基地。海外实习与交换学习类似,都是到特定沿线国生活一段时间,以充分了解当地风俗文化,建立人际关系网,以便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在将来帮助企业避免投资风险、解决法律问题。此外,海外实习可以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了解当地法律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法律文本的获取方式、政府部门的权责分担等。具有这些阅历的法律人才就是“走出去”企业求知若渴的稀缺人才。如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与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框架下,学生赴马来西亚进行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在这过程中,学生得以有效了解当地法律程序和当地法律制度特色。此类学生毕业后,在涉及赴马来西亚投资相关法律服务的实务部门极受欢迎。此外,海外实习还具有建立当地人脉关系网的作用,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和合规工作可以提供巨大的帮助,是对学校一般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

总之,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因此对“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一带一路”法律人才需要掌握特定的“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小语种,熟知跨国投资相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对于“一带一路”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从专业化角度入手,从“市场需求”出发,逆向设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培养了解国际局势、通晓国家政策、深谙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治理的“一带一路”复合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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