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20.5)多学科专家组:建议全面落实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十一点建议》引发之思辨
2023-09-26王路风
王路风
浙江农林大学
本文的写作缘于在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时在《中国动物法网》建言献策板块看到了一篇由多学科学者及野生动物专家建议组(下称多学科专家组)基于2020 年2 月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的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的建议,细读之下,颇有疑问,故而冒昧对其中的一些我认为有失合理的建议提出一些驳斥。
一、多学科专家组建议存疑之处
建议中具体为我所质疑的条款,现引用如下。建议第一条,将同年4 月8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畜禽目录》)“特种畜禽”中所列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移除。之前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人工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全面废止。建议取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名录中以及名录外的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1]建议第二条,禁止将未经评估的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在评估指标的二级指标中把“依赖人类,在无牢笼围栏情况下,不会逃离养殖场所”和“生物安全评估,不会逃逸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不会逃逸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作为评估指标的内容。其他提议列入目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从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角度进行严密科学的评估体系审查。[2]建议第四条,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分为食用和非食用(使役用、科研用)两大类,并提出应当禁止食用伴侣动物(犬、猫)[3]。
二、针对存疑之处之具体质疑
(一)野生动物归于野生之疑
就前文所述第一点,我所产生的第一个疑问就在于这条建议中的一个自相矛盾的描述。不知专家组如何定义“野生动物”?百度百科上的“野生动物”定义,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而综观《畜禽目录》中所列的“野生动物”,梅花鹿在鹿乡镇有300多年人工驯养史。[4]马鹿自古为裕固族的先民驯养,现代的人工繁育始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5]光以近代驯养史论,至今也有50多年历史。驯鹿的人工驯养史至少有2000 年[6],就我国而言,敖鲁古雅鄂温克狩猎民族也有着约300 年的驯鹿人工繁育史[7]。羊驼已经被人工驯养了超过6000 年。[8]珍珠鸡是由野生珠鸡驯化而来,中世纪就有豢养记录[9]。现代我国大规模的珍珠鸡人工繁育,是从1984 年开始在广东省揭阳市等地开展,至今已有38 年历史。雉鸡的人工繁育,是由美国在19 世纪80 年代初从中国引进华东环颈雉进行驯养,到了近20 年美国更是开始了大量繁殖和规模化生产,将之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特禽养殖业[10]。鹧鸪在20 世纪30 年代经驯化成为家养珍禽,至今有六七十年人工繁育历史[11]。早在公元前475-公元前221 年的战国时期,中国就开始饲养和驯化绿头鸭,人工繁育史已逾千年[12]。鸵鸟在世界范围的人类驯养史有 100 多年[13]。我国水貂饲养业始于1956年,已有66 年历史[14]。在中国最大的毛皮市场之一昌黎,养殖银狐、蓝狐、貉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 世纪七八十年代[15]。综上可以看出,这些列入《畜禽目录》的所谓“野生”动物,都有着不短的人工繁育历史。如果一类动物种群连续数代都是在人工繁育之下诞生,从未在野外生活,那么这样的动物是否还能被归类为“野生动物”?或许从生物意义上这些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和野生个体仍然是同一个物种,但是其性质却已大相径庭。如果以最初的驯化是否是源于对野生个体的捕捉为标准来决定物种的身份,那么现今公认的传统禽畜最初同样也是捕捉野生个体进行驯养,它们岂不也是“野生动物”了?
说到没有全部移除以食用为目的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要,我对前文所述第一条产生了第二点质疑。专家组提出这一建议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是出于避免公共卫生风险考虑,那么从检疫等方面加强管控显然比一刀切地取消养殖更为合理。如果是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那么传统畜禽的人工繁育已经时间证明对被繁育物种种群的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尔后专家组又提出之前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人工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全面废止,这更是超出了最初主张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的范畴。在人工繁育已经显著的扩大了前述十三种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事实之下,我认为与其废止人工养殖陆生野生动物,还不如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养殖观念。人类与动物已经不可能如原始时代一般相处,应当采用符合时代实际的手段保护野生动物。
退一步说,即便果真废止人工养殖,那么这些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又该去向何方?或许可以由国家接手。但是如果这些动物在野外被其他动物捕杀,例如狼捕杀梅花鹿、老鹰捕杀雉鸡,人类要不要干预呢?如不干预,那为什么这些动物被其他动物捕杀就是天经地义,被人类捕杀就是天理难容呢?这岂不是从一种不尊重生态自然转化成了另一种不尊重生态自然吗?自然环境中的万物都是相食相生,一个物种捕食利用另一个物种绝非邪恶,否则现存所有物种恐怕都只能以饿死作结局。如果人类干预,那这不仅是人工繁育的变相形式,更是对前述野生动物天敌和食物的戕害,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罗斯福总统为了保护亚利桑那州北部凯巴伯森林中的鹿群而下达的杀狼令[16]。这一命令短暂地保护了鹿,却在长期实施以后使同为野生动植物的狼和森林遭受了巨大损害,并且鹿的数量也再度锐减,相似的案例在加拿大育空地区也有发生[17]。或许有人质疑这一问题出现的可能,那么设若有天敌,人类要为了一种野生动物去饿死另一种甚至几种野生动物吗?设若没有天敌,数量巨大的野生动物被投放到没有天敌的自然环境中去,这简直是巨大的生物灾难。因此即使野外没有这些野生动物的天敌,出于生态平衡考虑国家也不得不主动投放天敌,甚至天敌稀少的还要特意为此去繁育天敌。而不缺天敌的物种难道就没有问题了吗?绝非如此。以狼和鹿为例,我们的理想状态或许是狼吃鹿,鹿吃草,但实际情况是狼可能还会对其他野生动物下手甚至威胁到一些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人类准备如何扮演动物的神,又凭借什么去决定和操控动物的举止呢?另一个问题是,野外天敌稀少的物种在其天敌繁育完成前,要如何控制其数量?恐怕人类不仅仍然需要杀死野生动物,还要纠结于尸体的处理。除了填埋,其他方式恐怕脱离不了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本质。
以上种种,尚还只是我所能想到的一些粗略问题。在尚未对废止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之后野生动物何去何从作出设想的情况下,先建议废除野生动物人工养殖,恐怕不妥。相比之下,我认为维持目前已有的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由人类在繁育壮大《畜禽目录》所列13 种动物的同时充当天敌控制其数量,更为合理。从养殖户的角度出发,养殖户繁育的动物直接和其利益挂钩,养殖户比其他人更加渴望扩大其繁育的动物的种群数量,也比别人更希望确保自己所繁育动物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野生动物评估标准之疑
就专家组第二条建议,我的疑问源自“依赖人类,在无牢笼围栏情况下,不会逃离养殖场所”一条。首先,我认为“依赖人类”过于模糊。不知专家组如何定义“依赖人类”?按字面意思,达到这一标准的物种必须由人类扶持才能生存或者亲近人类,甚至二者兼具。如果一个物种要被驯养到“依赖人类”的程度才能准许继续被驯养,那我恐怕现今一切被人类驯养的动物都不能继续由人类豢养。猫会走失,鸟离了笼子会飞走,宠物鱼被倒进江河立马就会游走,姑且不提散养的鸡鸭牛羊能够自行觅食,家猪逃脱几年后又被人发现生存良好的新闻也不在少数。如果持着“依赖人类”的标准去评定,什么动物是确实有着非被人类豢养不可的必要的呢?人类自己恐怕都不符合这一标准,遑论其他物种。甚至国外一些“狼孩”案例里,人类倒过来被野生动物给兽工繁育了。或许狗显得依赖人类,但狗的依赖人类也并非对随便一个人类都依赖。之所以有养狗看家护院的说法,不正是因为狗对陌生人类非但不依赖反而有强烈敌意吗?我以为,提出“依赖人类”的野生动物才能允许人工繁育本身就是没有认识到人工繁育的本质。人类进行养殖从来就不是因为动物依赖人类,而是人类需要动物。人类依赖动物才是因,在长期养殖之后产生了非必然的动物依赖人类的果。要求被养殖动物依赖人类实属因果倒置。同样的,“在无牢笼围栏情况下,不会逃离养殖场所”,这一标准更是强动物所难。为什么明明可以采用围栏,一定要坚持在无围栏情况下不会逃离养殖场所?我以为,被养殖的动物并无足够智力恪守这一点。比起作为养殖许可标准,这一条更适合作为处罚依据。动物智力不足,但是养殖者具备足够的智力。如果明知存在动物逃离养殖场所的风险却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那养殖者就要为此接受处罚。
此外,专家组在第二条建议中所展现出来的与第一条建议截然不同的对食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态度也令人困惑。在第一条建议中,专家组对食用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展现出了彻底取缔、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不仅要求全部移除《畜禽目录》中所列的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以及名录外的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更是大有完全废止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之势。在第一条建议中,专家们似乎要达到让野生动物完全“野生”的程度才罢休。然而,不等支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者反驳,专家组自己在第二条中就立马转变态度,非但默认允许不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并且即使是对第一条中坚决反对的食用野生动物,也表现出一种暧昧宽容的态度,提出只要经过专家团队按照专家组所提出的一系列指标评估验收就可以推广相应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后续更是提出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分为食用和非食用两大类。前后态度转变之大,未免令人困扰。到底是专家组有意左右手互搏,抑或不同建议由专家组内不同成员提出,又或者专家组本身尚未想清楚自己到底想提出怎样的诉求呢?难道这样一个由专家组联名提出、将会影响到整个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和相应野生动物命运的建议,直到最后正式被提出时居然还没有取得专家组全组的共识合意、以至于一条建议与另一条建议前后矛盾冲突吗?这对于这样重大的议题来说,未免有失严谨了吧?并且专家组提出这样的意见,纵使最后得以被采纳,那么相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工作者到底是可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呢,还是不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呢?践行允许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建议的养殖户在被行政机关处罚时,要如何反驳遵循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建议的行政执法人员呢?反之,执法人员又该如何说服养殖户自己的处罚是合乎规定的呢?实务中岂不是乱作一团了吗?
三、专家组建议改进思路探析
综上所述,我认为多学科学者及野生动物专家建议组于2020 年5 月3 日提出的这份建议尚不够成熟到可供采纳和实行,而仍有诸多可以商榷完善之处。具体总结如下:其一,专家组内部应当先就对待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及其出于食用目的进行的人工繁育的态度达成合意,确定下到底是完全禁止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还是附条件允许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其二,如果达成合意后认为允许食用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制定评估指标时应当客观公允,避免设置极端和不切实际的标准,评估标准应当与动物智慧水平相适应;其三,如果达成合意后确认要废止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应当对现有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去向作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在解决上述三点问题之前,恐怕多学科专家组所提出之建议尚不适宜作为建言献策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参考。即便解决了上述问题,多学科专家组所提出的这一系列建议是否有被采纳的必要也仍需经过慎重讨论。保护野生动物诚然无可指摘,但是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已然成形、形成惯例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废除人工繁育,是否有些绝对?此外,倘若未来有某种动物被发现能够治愈某种人类绝症,是否也要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人工繁育的动机而拒绝批准该种动物的人工繁育,宁愿坐视相关绝症患者走向死亡?保护野生动物、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健康是否无法与人类利用野生动物并存?我认为答案均是否定的。
矫枉不宜过正,人类在与野生动物的相处中犯过很多错误,造成过很多不可挽回的恶劣后果。但是对错误应当改正,而不是走向错误的另一个方向。错误的相反方向未必就是正确,正如站在北极点朝北方的反方向走到达的未必就是南极点,如果走得太远也有可能绕过一圈回到北极点一样。保护野生动物,人类需要的不是彻底和野生动物保持距离,而是顺应自然规律地去利用和保护野生动物。滥捕滥杀和不捕不杀都难称是客观理智的态度。敬畏自然吧,但是不要逃避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