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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3-09-26段天恒

区域治理 2023年22期
关键词:裁量权民事法官

段天恒

贵州民族大学

前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较少,导致这项规则在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无法得到有效运用。因此,为了规范这项规则,需要通过研究现阶段民事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此规则在域外其他法系的表现形式来思考完善的对策。只有通过对现有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之概念

有了非法的取证行为才会有非法证据的产生。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理解,通常将其认为是违背包括宪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证据”在非法证据中的概念理解与一般的证据概念有所不同。非法证据中的“证据”因为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不能称之为证据,甚至应将其认定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但由于其理论早已形成约定俗成的说法,因此依然采用“非法证据”这一表述。一般情况下,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被称为非法证据。在法律明文规定上,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是指“以法律禁止手段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所获得的证据”。要想甄别是否是非法证据,首先了解证据的非法性是相对合法性而言的,因此,弄清了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便可以弄清哪些是非法证据。在我国,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来源合法和证据可靠是证据合法性的四个必要条件,只要其中任一个条件不具备合法性,该证据就难以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定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政府使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据材料的同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被告对证据提出异议,法官将按规定排除该项证据。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完善。然而,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对此规则的解释很少,根本无法满足其在民事领域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而且,目前它在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虽然《民诉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相较之前进行了限制,但该标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留存一些问题,比如:应该把什么样的行为划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何依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判定违法行为的“侵害严重性”?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也在无形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让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规范民事领域取证行为,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侵犯,而且有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文明运行。公民自我意识的提高,让为了私利而做出非法取证行为的现象变得越来越常见。为了减少这种有碍程序正义顺利实现的现象发生,就需要一套科学完备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理论的体现,而且也有利于法治的进步。当事人在知法守法的情况下进行取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同时,合法规范的取证行为和清楚明晰的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合法运行,因此,把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我国法律立法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刻不容缓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尚未在中国宪法有明文规定,然而,宪法中还是有许多条款强调要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人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秘密等权益,不得受到侵犯。因此,从《宪法》的公民人格权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如果当事人获取证据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当事人提供的某些证据将会失去证据能力,也不能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规定证据通常由主张申诉的当事人提供,但由于经验不足和缺乏收集证据的能力,当事人很容易会在不经意间做出非法取证的行为,再加上法官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义和权威。

1.“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旧盛行

在我国民事诉讼常常以实体真实作为第一目标,因此在大部分的案件审判中,法官的关注点也多放在案件事实即实体的查清上,不太注重相关程序的合法合理运行,在法律的运用上仍然偏向于实体主义,普遍轻视程序正义。这些原因都使得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把解决实体问题放在第一位,在面对案件事实时一心只想到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忽视了应当采取正确的取证程序,使得非法取证的现象盛行。

2.排除标准模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体系

有关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内容,仅仅是以一个条款加以规定,在实施方面尚没有配套制度,均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一直在没有相关体系的支撑和制度的保障下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很容易出现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审判问题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法规比较含糊,再加上司法思维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同法官对审判会有不同的看法,导致相关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不公正现象的大量发生,不利于民事司法的公正稳定。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没有完整的系统加以协助执行,是很难被正确适用的。

3.立法效力等级不足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法律地位较低。因为这项规则在实践的适用上常常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所以其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遭受重重困难。要想减少这项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对的问题,首先就要在立法的层面上,提高该规则在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位阶,使其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内容,把法律的权威性融入其中,才能确保这项规则的有效实施。

4.规则的运用过于绝对化

我国民事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明确,使得法官被给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类案件中多种判决结果的出现。不过,相比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案件的同案同判,太过死板地依字面规定来审判而不实事求是,更加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权威。因此,虽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表示关注案件审理的灵活性,但是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合法和合理的。有效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度可以避免绝对化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要想实现规则的合理运行,有必要依据案件事实从实践中寻找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地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思路

(一)提高立法效力

由于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较低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实践中频出问题。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此项规则作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只有将其纳入到民诉法中,才可以实现它的权威性。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了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法定原则加以规范。而司法解释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细化的审判规则,在适用时不应超出其管辖范围。否则,将会很容易产生我国法官在面对非法证据时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证据合法有效的重要规则,仅将其包括在司法解释中并不能保证对规则的有效执行。

因此,完善与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有关的立法制度,关键是要合法地提高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并将其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提高该规则的法律位阶,使其成为法律。

(二)细化判断标准

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含糊不清,导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很容易在取证时,为了获取有关的案件事实材料不择手段、罔顾法律,侵犯了对方当事人或者同案其他人的法定权益。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改进、确定非法证据的标准。这里提出两点细化方向:其一是应当明确“严重”的度是什么?其二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公序良俗”应当融入怎样的地方性特色。

在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细化“严重”的含义,才能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法可循、有法可依。那么,怎样认定一项证据是非法证据呢?首先,我们必须学会判断收集证据的行为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性质。然后,我们还必须学习如何确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侵权行为和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这几项标准去衡量此份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

其次,应把时代和地方性色彩注入到“公序良俗”的内在分析中。主要原因是,不同社会时期的人们对良好公共秩序和习俗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在同一社会时期,不同地区和民族的人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公序良俗旨在为裁判指明大致方向,而具体的裁判仍靠法官判断

(三)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法律保障机制

依据我国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方多数情况下在民事领域需要自行收集证据,但收集证据过程一直存在困难。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少会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多数情况下是在案发后才来收集证据,然而此时,有的证据早已经毁损、灭失了,由于难以收集完整而有用的证据,当事人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实际上,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有很多限制。当当事人和律师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来收集证据时,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会拒绝收集不属于自己范畴的证据,有的当事人便只得把违背法律作为最后的手段来收集证据了。

因此,只有进一步改善当事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才能更好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并督促当事方通过法律程序获取证据。执行证据调查令制度是完善法院调查取证规定的关键任务。法院始终处于繁忙的工作状态,为了减少其工作量,促使法院更加注重核实和鉴定证据。如果被收集证据的一方不配合时,当事人及其代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命令。当取证对象被起诉时,法院还可能对证据收集对象的不合作行为处以相应的惩罚。

所以,为了扫清取证过程不必要的障碍,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就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加入司法机关的力量,让法院“出头”调取证据,这不仅可以帮助弱势的当事人收集证据,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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