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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研究
——基于SFIC 模型及其契合性分析

2023-09-25江伟杰刘晓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治安网约劳动者

江伟杰,刘晓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2)

社会治安治理涵盖各领域、涉及多方面,单纯依靠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专业化治安力量提供治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安全需求[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平台网约劳动者这一时代产物。他们人口基数大、遍布范围广,每日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当前治安资源匮乏的背景下,发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平台网约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且能有效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成效。

一、平台网约劳动者的概念及其职业特征

平台网约劳动者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该措施将平台网约劳动者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组成部分,将其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该群体当前主要以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为代表,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职业特征。

(一)低门槛、强吸引和弱保障

一方面,平台网约行业竞争较大,致使各平台不断放宽就业门槛,吸引劳动者进入。同时,由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且秉承多劳多得的原则,平台网约行业相较传统行业对于新生代劳动者而言更具吸引力,成为许多外来务工者在城市扎根的踏板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用工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他们所能享受的劳动权益保障较弱,存在保险缺位等情况。

(二)高频直接互动性

平台网约劳动者每天都需要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与顾客打交道并产生社会互动,为其获取治安情报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其对于经常往来的社区治安也能产生一定的认识,对社区居民的情况也有所掌握。

(三)流动性与机动性

平台网约劳动者为了高效工作,一般都以电动车或者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在城市中快速穿梭移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与机动性。这也为他们充当城市里的流动义警,及时掌握各地区的治安环境状况奠定了基础。

二、SFIC 模型及其契合性分析

(一)SFIC 模型简述

协同治理理论是当前学术界热门的治理理论之一。其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源于新时期政府无力应对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时代背景,经过国内外学者多年的应用和发展后,已经逐渐成熟并应用于各领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随着协同治理研究的深入,国内外不少学者开始尝试对协同治理理论的分析模型进行构建,使该理论更具指导性与实践性。作为协同治理的经典模型,SFIC模型是由Ansell 和Gash 两位学者通过对多个国家不同领域的137 个案例采取“连续近似分析法”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的包括起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和协同过程(C)四个关键变量的基础模型[2]。该模型为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模型基础,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SFIC 模型要素结构

(二)SFIC 模型的契合性

首先,SFIC 模型是由Ansell 和Gash 两位学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政策领域中的137 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而构建起来的,涵盖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当前我国学者已广泛利用该模型分析社会现象,如网约车、跨地区经济、雾霾等,因而其具有高度的普适性和丰富的实践性。

其次,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一个社会性研究主题。长久以来,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使命,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挑战,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有效运转,党委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市民群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已是大势所趋。而包括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内的多元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既包括政府与各方掌握的权力资源分布以及各方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与能力,党政企三方对于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态度和认可程度等,还包括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等。此外,政府与多元主体的目标和利益追求、沟通情况以及协同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会对协同过程产生影响。因此,研究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模型,理顺各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构筑良好的平台。

面对协同过程的复杂性特征,为了更好地指导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SFIC模型在协同过程的论述中摒弃了传统的线性结构,通过应用环形流程,充分展现出协同过程中各主体间合作关系与互动状况的动态性与复杂性[3]。该模型能较为清楚直观地呈现影响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协同治理这一复杂过程的各种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因此,该模型与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在理论上具有较高的适配性,应用该模型作为理论支撑进行研究是可行的。

三、SFIC 模型下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起始条件: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基础比较薄弱

1.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平台网约劳动者日常工作较为繁忙,特别是外卖骑手,需要在系统给定的时间内进行配送,同时,由于部分平台网约劳动者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记录,导致社会对他们的评价和认可度不高,因而他们缺乏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动力以及相应的时间保障。此外,平台网约劳动者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处于社会中下层,每天为城市的正常运转而努力奋斗却较难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因而对所处的城市和社区缺乏归属感,在内心深处感觉自己只是城市社区的局外人,从根源上对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缺乏积极性。

2.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间权力、资源不平衡。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共同配合协作,实现共赢。然而,当前政府部门受政府本位主义影响,通过自身掌握的资源、权力优势主导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对社会治安问题包管包办,对平台网约劳动者等社会群体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尚未形成正确认识,对于其他多元主体持怀疑态度,经常性过度干预,影响其职能的发挥。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已经开始重视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推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然而从总体上看,公安机关对治安工作依旧是大包大揽,将较少权力让渡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造成了社会治安治理主体间的权力、资源不平衡。

3.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能力不足。尽管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养,知识匮乏、能力有限等因素也导致他们对于治安治理工作一知半解,想要解决问题却无从下手。这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意识不够,没有真正把平台网约劳动者当作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未组织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则是公安机关与平台网约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和认同度不够,平台网约劳动者难以充分行使权力参与治安治理,同时,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激励措施,对公安机关也缺乏信任。

(二)催化领导:政企力量发挥不足

1.政府发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力度不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动员倡导作用,引导平台网约劳动者等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事务,整合各方力量,使治安治理实践实现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的通力合作。而从目前来看,政府对社会力量、公众进行整合及配置不足,发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力度不够强,氛围不够浓,动员各方参与治理的措施不多,像“西城大妈”“朝阳群众”这样的群防群治力量尚属少数。

2.政企之间信息协同反馈、评价机制欠缺。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生活方式已经具有高度普及性。部分公安机关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信息和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参与警务工作方面的独特优势,纷纷主动向当地互联网平台企业抛出橄榄枝,建立警企间合作,增加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和社会治安治理力量。然而,从总体来看,平台网约劳动者的治安工作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协同完成的,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平台企业参与治安治理提供相应的反馈信息,平台企业获得的反馈信息相对较少,这让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之后并未获得对应的存在感和获得感,参与治安活动之后无法对自身行为作出有效评价,无法形成良性循环。

3.平台企业激励力度不足。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一项义务工作,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一份社会责任。这也可能减少平台网约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而影响他们的经济收益,因而他们对于自身管理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可能会持消极态度,也不会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对积极参与治理的平台网约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而对于平台网约劳动者而言,他们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大多是出于自己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认同感以及道德感,如果缺乏外部激励,如精神或者物质奖励,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会慢慢减退,最终使他们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流于形式,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制度设计:缺乏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

1.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目前,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已经开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成为了社会治理的一道靓丽风景线。然而,虽然各地党支部政府都积极为他们建造了各种休息场所,提供了许多暖心服务和帮助,但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地市政府缺乏出台促进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具体政策的胆识和勇气。地方性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各地区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就无法真正对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起到很好的政策指导和保障作用,导致多元主体在实际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出现协同制度不畅等问题。

2.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权责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当前平台网约劳动者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存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法律框架是确定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程度与方式的依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各方主体就容易出现角色困境和定位不准等问题,使各方在治理中缺乏明确的要求,其参与的途径及分工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各方无法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应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制度,通过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权利和义务,敦促各方积极、规范地参与治理,不断提升治安治理的效能。

3.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相关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是考核与激励机制不健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维持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动力,而建立健全考核与激励机制,通过正向反馈和监督修正工作能够最大程度维持协同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转,辅以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才能更好地调动平台网约劳动者等参与主体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是缺乏双向评价机制,涉及协同主体上下级以及各参与主体之间,主要是多元主体对公安机关以及平台网约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缺乏评价机制。双向评价机制对于上级改进领导和工作方式有促进作用,能够优化双方在工作上的配合,理顺各方协同治理的关系,培养协同的默契。

(四)协同过程: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间的协作有待加强

1.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诉求与目标认同不尽相同。在协同治理中,各参与主体都具有双重角色。各个参与主体都具有自己的目标和对应的利益诉求,同时,各主体在协同系统中又需要按照系统的规则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并努力实现共同目标[4]。在这个过程中,各方的协同动机难以进行有效整合,利益关系也难以平衡,使得各主体均以自身需要为导向参与协同治理,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基于政绩考量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参与治理,而平台网约劳动者等社会主体基于道德驱使和社会认同等因素自主参与到治理当中,市场主体则主要受利益驱动,导致多元主体的参与动机各异,在协同过程中可能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2.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互动不充分。有效的沟通和互动是开展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必要条件。从目前来看,政府部门与多元主体缺乏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各方参与主体缺乏对话协商渠道,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网约劳动者等各方的需求和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各种治安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利用,致使多元主体在开展社会治安治理活动时,难以将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治安治理工作逐渐偏离了协同治理的轨道。此外,各方受制于内部规定或利益等因素而不愿提供有关治安治理的信息资源,多元主体间缺乏信息共享的平台,从而加大了开展协同治理的难度。

3.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监督与反馈机制的建设滞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涉及多元主体,需要不同主体共同参与。但是,当前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尚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评价体系。监督与反馈机制涉及多元主体间的关系。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没有较为完善的机制对多元主体的协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协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不利于发挥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上的协同功能,而且对于他们参与治安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都具有消极影响。

四、SFIC 模型下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路径探索

针对当前平台网约劳动者在SFIC 模型下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起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协同过程(C)四个方面进行优化路径的探索,具体如图2 所示。

图2 优化路径

(一)起始条件:创设良好环境,夯实协同治理基础

1.强化平台网约劳动者的职业认同和社会融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当前已经逐渐成为了城市社会良好运行的润滑剂,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然而,对于他们中大多数人而言,这只是他们临时或者其中的一份工作,因而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较弱。同时,他们的工作较为忙碌,社会地位也不高,所以他们对所处的城市也缺乏归属感,难以融入到城市社会中,致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积极性不高、持续动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政府和平台企业应该呼吁社会关心关爱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通过媒体发放宣传短片,为他们的辛苦劳动和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等暖心事迹点赞,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传达平台网约劳动者的善良正直和勤劳奉献的精神,塑造平台网约劳动者的新形象,促使平台网约劳动者与消费者形成相互理解、和谐共处的状态,强化平台网约劳动者的职业认同感[5]。另外,通过举办“寻找最美平台网约劳动者”等系列活动,能让全社会对平台网约劳动者形成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增加社会大众对平台网约劳动者的关注与理解,推动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融入社会,增强职业幸福感与获得感,切实调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氛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过去由于政府包揽过多,社会处于附属、被动位置,群众遇到事情大多会推给政府,因而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识不高,社会中缺乏协同治理氛围。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平台网约劳动者等群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让他们作为志愿者去接触体验治安治理相关的工作,不断提高他们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认同感,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要培养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文化,形成精神支撑。我国历来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传统,诸如秦汉的父老体系、唐朝的私社、宋朝的保甲组织等[6]。通过对治安文化的宣扬,引导公众形成公共服务精神,提升道德意识和水平,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治安治理实践和文化的双重发展,从而增强各方参与治安治理的责任感,形成良好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氛围。

3.增强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协同意识与能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需要多元主体强化协同意识,树立协同理念,形成协同合力,避免各自为战的局面。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需要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增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协同意识和能力。应建立针对平台网约劳动者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定期培训机制。通过开办知识讲座、网络平台教学、发放学习手册等形式,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教授辨别可疑行为、基本防卫术等内容,提高平台网约劳动者队伍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保证每位成员都具备基本的协同意识和参与协同治理的知识和能力[7]。此外,理论的学习还需要结合实践才能发挥出更好的效果。要采取案例演示、情景模拟等手段,加深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的协同意识和治安技能,保证他们能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二)催化领导:党政企协同,提升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理水平

1.加强平台网约劳动者党支部建设。当前,已经有包括美团、饿了么在内的平台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平台网约劳动者的党支部。在各区域建立平台网约劳动者党支部,搭建区域化党建平台,有助于平台网约劳动者获得所在社区街道党委的支持,能将党建工作与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的服务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在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主体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争取为平台网约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人性化关怀,切实提升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从而充分调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支部党员的动员引领能够为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提供足够的动力和激励,利用平台网约劳动者每天走街串巷、消息灵通的特点,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方法策略,充分发挥平台网约劳动者覆盖面广、数量庞大的优势,使其成为基层群防群治的中坚力量,将各种治安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推动警企合作构建警务信息平台。在大数据时代,随着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平台企业掌握了海量数据,在参与治安治理工作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从现有开展情况看来,仍有很多地区公安机关还未意识到平台企业在搜集信息数据、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等警务工作方面的宝贵价值,警企间存在沟通壁垒,因而推动构建警企间警务信息平台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功能十分重要。一方面,通过搭建公安机关与平台企业间的警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及处理反馈机制,平台网约劳动者可及时上传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等各种类型警务信息。平台企业向公安机关实时推送,公安机关核实后分情况处置应对,可有效破解报警信息不及时等警务难题,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依托警务信息平台,协同整合各平台的治安资源,可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和浪费情况的发生。通过整合各平台的数据,不同的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协同方式各取所需,共同发挥各自所长。同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托平台掌握各方的人员流动、活动情况等全局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对治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快速处置。

3.政企联合建立平台网约劳动者积分和等级制度。建立积分管理制度和等级管理制度,将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情况依据内容、成果等要素量化为直观的数字积分,以积分的形式呈现他们参与治安治理工作的效果,并作为他们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依据。首先要建立一套明确计分规则,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氛围。例如,及时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报告线索的,加5 分;作出极大贡献的,加10 分等,用数字这种直观明确的方式鼓励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其次是设置积分兑换规则,开通专门积分兑换系统,开辟社会治安治理积分兑换专区。平台网约劳动者可根据自己日常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获得的奖励积分分值兑换相应价值的礼品及其他个性化服务。最后可以建立星级管理制度,对于每月积分超过一定数值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给予提升星级层次的奖励,星级评定层次越高,他们在平台的工作能够获得的额外奖励就会越多,薪资收入越高。

(三)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增强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安治理保障

1.建立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律保障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了公民拥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无有关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理与治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网约劳动者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调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参与形式、权益保障等,使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分别结合现实特点和各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参与治安活动方案,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和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此外,要明确公安机关对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参与治安治理活动中的引导作用,明确规定并赋予他们参与治安活动有关的治安权利以及制度保障,拓宽参与的渠道,实现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调治理的有序互动、良性发展。

2.明确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内容及权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网络需要各主体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责分配,认可各方的功能定位,对于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形成某种共识,才能使协同系统灵活高效运转。要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工作范围、参与程序、权利责任等内容,明晰平台网约劳动者作为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职能范围以及具体情境下能够采取施加于对抗目标的手段,厘清权利边界,避免责任过度分担情况出现。例如,在参与范围上,对平台网约劳动者能够参与的事项进行规定,或者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其禁止从事的事项进行规定,保证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治安活动。而在参与程序与参与方法上,根据不同种类的治安活动,规定是否需要相应的备案、执行程序,平台网约劳动者能够采取哪些行为措施,使他们在参与治安活动的过程中有具体规范可循,避免出现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3.建立健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当前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具有间歇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不同参与方式和参与活动之间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因而建立常态稳定的参与机制十分必要。首先,要完善政府部门与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分析当前社会治安治理现状以及治理盲区,梳理下一步治安工作的重点,强化治安治理效能。其次,要树立治理权和治理成果共享的合作理念,打造平衡稳定的权力配置格局。明确多元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享有权力的差别,根据不同的治安责任配置不同的参与权力。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义务、平台网约劳动者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辅助配合责任,要形成权责关系明确清晰的规范系统。最后,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通过建立立体互动和平等参与模式,统筹各方利益责任,充分发挥政府主体的引领协调作用,及时准确掌握多元主体的各类动态信息,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资源整合能力。

(四)协同过程:优化协作过程,推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1.促进平台网约劳动者与各方形成共同利益和清晰目标。在开展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起始阶段,由于各方的立场和利益诉求各异,难免会有不和谐之处。此时政府需要充当调解员的角色,让多元主体能够畅所欲言,让彼此都能明晰各方的需求,求同存异,促进协同各方形成共同利益体。对此,政府部门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平台网约劳动者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政府部门要积极找出与他们、平台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共同利益,为协同过程的深入奠定坚实基础。除了共同利益,谋求共同的治理目标也是重中之重。因而公安机关需要将抽象的共同利益具化为一个清晰的治理总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细化为协同各方各个阶段的小目标[8]。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稳定巩固好这种合作关系,同时对不符合实际的治理目标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不断地完善治理目标,为协同过程指明前进的方向。

2.加强平台网约劳动者与其他协同治理主体的沟通互动,实现双向反馈。首先要畅通平台网约劳动者与多元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沟通互动网络,为各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通过社会交往和人际互动的方式不断对协同关系进行强化和巩固,实现治安信息以及治安规范的及时传递,并为各方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协商平台。其次,公安机关应积极与包括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内的多元主体探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新方式,认真听取各方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意见建议,并探讨其可行性和合法性,及时反馈讨论结果,保持他们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最后,要优化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反馈机制。对于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参与协同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以及取得的治理成果或者偏差信息,要通过反馈机制及时传递给政府部门,使公安机关及时修正相关政策,并向平台网约劳动者反馈。同时,公安机关也要积极发动各方,就自身的执法方式、政策效果等及时作出反馈,提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效果。

3.建立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监督考评制度。平台企业及其管理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需要由政府、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多元化主体监督考评。作为直接参与协同治理的其他主体,其对于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安活动的预期目标和取得的成果最为清楚。他们进行监督考评能及时发现平台网约劳动者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协同系统能流畅高效运行。此外,监督主体要加强对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安治理的绩效评估,运用专业手段,全面、科学评估协同治理的效果,对他们参与治安活动的过程、成本及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及时发现治安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治安治理策略提供依据。同时,要认真聆听平台企业及其管理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安活动的反馈,及时采取措施,回应他们的诉求,并通过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平台网约劳动者履行责任,促进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效能的提高。

结语

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新时代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对“枫桥经验”的发展和补充。本文在分析SFIC 模型与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契合性的基础上,以该模型为框架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虽然当前平台网约劳动者群体中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尚属少数,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一是创设良好环境,夯实协同治理基础;二是党政企协同,提升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理水平;三是完善政策体系,增强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治安治理保障;四是优化协作过程,推动平台网约劳动者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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