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之探析
2023-09-23肖巍鹏
肖巍鹏
摘 要: 對于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无法定理由或合理原因对检察听证不支持、不配合的,检察机关也应该依法举行听证,主动让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以回应社会关切,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有效减少涉诉信访。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主动启动应选取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申诉人的支持和配合,并更加注重强化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申诉 检察听证 接受监督 涉诉信访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常态化开展听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然而,作为一项大力推进的检察工作,必然需要持续积累实践经验以及进行理论研究,才能使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制度得以不断完善。本文以某贸易公司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刑事申诉案(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刑事申诉案”)为例,就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的启动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申诉人X市某贸易公司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不服X市Y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X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X市院”)提出刑事申诉。鉴于该刑事申诉案案情复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X市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2021年3月30日,案件承办人前往该贸易公司,征求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对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商定公开听证会于2021年4月2日9时于X市院召开。2021年4月1日,应胡某要求,承办人还前往该贸易公司将听证会书面通知书送达胡某。因感到申诉理由极有可能不被支持,胡某此时对参加听证会的态度从原先明确参加转为模棱两可。在2021年4月2日9时,承办人再次电话通知胡某参加听证会时,胡某告知不参加听证会,也不派人参加,除非支持其申诉理由。
虽然申诉人不参加听证会,但鉴于其他听证参与人员均到场,案涉的两家企业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为回应社会关切,X市院决定仍按事先安排如期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前,X市院将申诉人拒绝出席听证会这一情况以及如期召开听证会的决定,向听证参与人员作出说明和解释后,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经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尽管原案在办理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实体处理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会后,X市院经审查,采纳了听证员的一致意见,作出不予支持申诉理由的处理决定,并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事后,在对胡某回访、听取其意见的交流中,胡某表示对X市院在其不出席的情况下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做法表示理解,也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接受,同时表示息诉罢访。
(二)案件疑问
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就申诉案件开展听证抱有期望或者持配合态度,但也出现少数刑事申诉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下,不同意召开听证会,或者在同意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后,又拒绝出席听证会等情形。对此,检察机关能否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如能,其依据是什么?另外,还可作进一步的假设,如果刑事申诉人一开始就不同意召开公开听证会,那么检察机关可否自行决定召开听证会?
二、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启动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疑问,现行规范性文件及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或典型案例,均未能提出可供实践有效应对、处理的明确指引。
(一)对相关条文规定的解读
最高检于2012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审查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即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听证,检察机关要么依申诉人申请后决定启动,要么经申诉人同意后主动启动。
2020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由该条文规定可以作出“检察机关不管刑事申诉人对听证活动同意与否、参加与否,均可根据案件办理需要自行决定”的理解。
(二)对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解读
近年来,最高检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先后发布了系列典型案例以及第39批指导性案例,以指导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开展,但仍未解决司法实践对“申诉人不同意或拒绝出席听证会,检察听证能否举行”这一问题的困惑。
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中,申诉人突然提出不参加听证会,办案组并没有在申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仍然召开听证会,而是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诉人开展心理疏导,确保听证会如期召开。在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39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面对“对于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情况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听证”的提问,其强调“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1]。虽然指导性案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但是该案例能否提供“检察机关需要申诉人配合方可组织听证”的指引,仍存有疑问。因为大部分听证是由基层检察院组织,能争取到的资源有限,即便争取到一些基层资源,但时常不足以让申诉人配合。在某贸易公司刑事申诉案中,X市院在得知该贸易公司有可能不参加听证会后,就请该贸易公司所在地的党委负责人造访该贸易公司,建议胡某参加听证会或派人参加,但胡某并未听从建议。
三、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主动启动的必要性
对于“申诉人不同意或拒绝出席听证会,检察听证能否举行”这一问题,需要对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主动启动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理论分析,才能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
(一)主动启动能实现公平正义
对于申诉人无法定理由或合理原因不同意召开或拒绝出席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听证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之所需。
公平正义体现于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普遍信任和认同。现实案件办理中,需要通过听证来促进司法理性,有效对接民众期待,以实现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听证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使办案人员听民声、知民意,让民众的认知成为检察办案人员认知能力的补充[2],防止作出过于偏出民众预见及情感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通过听证员的参与,让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部展现于民众面前,推进民众形成司法认同。上述案件便是最好例证,X市院在听证过程中既不掩饰原案办理程序上的瑕疵,也对申诉理由予以客观评述,这就增强了听证员的亲历性,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听证意见。
(二)主动启动能减少涉诉信访
当前,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即使原案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但仍有少数刑事申诉人试图通过“闹访”“缠访”“越级访”来干扰检察办案。面对该情形,检察办案人员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主动让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正处理案件,让申诉人信服、释怀,不再非法上访,从而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合谐因素,助力矛盾化解,減少涉诉信访。在某贸易公司刑事申诉案中,X市院决定按计划召开听证会,申诉人尽管没有出席听证会,但仍接受了X市院不支持其申诉理由的处理决定,没有再因该案信访。
四、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听证主动启动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主动召开听证会虽具有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仍需严格把握相关标准与程序,防止主动启动听证的随意性。
(一)切实选取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听证
实践中,有的检察办案人员没有意识到听证对促进司法公开的作用以及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义,为听证而听证,选择争议不大、容易定分止争的刑事申诉案件来听证。检察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听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制约,主动地“将传统单向、线性的履职过程转变为在监督制约中履职过程”[3],实现从“要我听证”到“我要听证”的思想转变,切实按照《公开审查规定》和《听证工作规定》对听证案件范围的要求,选取存在较大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听证,防止“选择性听证”情况出现。
(二)事先应尽最大努力争取申诉人的支持与配合
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申诉人因信息不对称或者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对检察机关心存疑虑,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致使对检察听证不支持、不配合。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确有必要,可以主动启动听证,但事先应穷尽一切措施争取申诉人的支持与配合,只有在申诉人无法定理由或合理原因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案件需要主动召开听证会。
(三)强化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
对于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的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因申诉人拒绝参加,更应当强化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以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时得到实现:一是会前提供详细的案件材料给听证员,充分保障听证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坚决杜绝“形式化听证”。二是将公开范围限制在对申诉人损害最小的范围内[4],切实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尤其要将听证过程、案件争议的论辩观点与理由等内容予以详细表述。如本案中,X市院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详细写明了这些内容,使申诉人充分了解了听证会过程以及决定作出的依据,最终认可了处理决定,达到了息诉罢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