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新变化
2023-09-23张兆利
文 张兆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 年后,于2022 年10 月再次修订,并于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本文通过案例普法析理,帮助读者了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呵护女性权益的新变化。
遭遇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容升级”
【案例】20 多年前,陈阿姨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均已成家。近年来,林某经常因琐事辱骂、殴打陈阿姨。在一次吵架中,林某用酒瓶击打她,造成其头部面部、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愈后,陈阿姨持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治疗病历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三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实施家暴者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如禁止实施暴力、骚扰跟踪,责令搬出住所等,违反禁令的则会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保障妇女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该法还补齐原有法律规定的缺项,将关注视野进一步延伸、拓宽,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这就是说,无论是家庭婚姻的稳定关系,还是恋爱交友等亲密关系;无论是打骂冻饿的粗暴行为,还是龌龊卑鄙的小人行径;无论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还是确已存在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赡养公婆,丧偶儿媳亦享继承权
【案例】10 多年前,赵女士的丈夫突遇意外身亡。为全身心照料公婆,赵女士一直没有再嫁。前些日子,赵女士的公婆相继因病去世,身后遗有房屋、家具等遗产。当赵女士打算继承这笔遗产时,遭到了其公公侄子等人的阻挠。赵女士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为其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说法】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继承权。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赵女士丧偶后悉心照料公婆饮食起居十余年,完全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
老人再婚,子女不得“设障”
【案例】年近花甲的王阿姨早年与前夫离异,由其抚养的婚生女儿小唐也于两年前成家。前些日子,当王阿姨打算与现在的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小唐的极力阻拦,原因是担心母亲的财产被骗,并将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拿走。王阿姨无奈诉至法院,在法官的劝解训诫下,小唐返还了相关证件,母女和好。
【说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现实生活中,丧偶或者离异中老年人选择再婚往往障碍多、阻力大,原因之一就是来自子女的干涉。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对照这一规定,子女或为财产或为照料孩子等私利考虑,对老年人再婚加以阻止和干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至于所担心的再婚后财产归属问题,当事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书面约定等方式来解决。同时,在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离婚,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年迈而忽视他们的情感需求,更不能无端地限制他们的离婚自由。
共同财产,妻子享有共同记名权
【案例】陆大妈与黄某有着30多年的婚姻,但由于男方长期酗酒、性格暴躁等原因,双方感情始终无法修复,以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陆大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为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说法】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甚至不少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财产转移”“被负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增设了明确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另外,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家庭经济主导权多数在男性一方,相对弱势的女性一方常常因无法就主张的事实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规定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女方举证难问题,并将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
【案例】结婚后,眼看着丈夫事业发展顺风顺水,钟女士主动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2022 年两个孩子考进大学后,钟女士打算出门工作,但丈夫却要求她继续在家照料公婆。对此钟女士非常苦恼:如果一直这样下去,早晚会与社会脱节,万一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到时自己能得到相应补偿吗?
【说法】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所从事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劳动。现阶段,女性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付出者,她们往往为家庭付出更多,尤其是全职家庭妇女,离婚后再就业和生活能力往往受到贬损。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男方主张经济补偿。实践中,家务劳动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法院一般从女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男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期”女工,新增特别保护要求
【案例】沈女士是一名库管员,平时负责公司物品的出入库、盘点和清理工作。2022年底确认怀孕后,沈女士以目前岗位不适合孕妇工作为由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公司经过研究拒绝了沈女士的调岗要求,同时告诫她如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说法】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直接辞退。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该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变相降薪和限制婚育,较原法律规定更为精准。在此基础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增加了两项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保护条款,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