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保基金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2023-09-22孙逊
孙逊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程性项目,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口数量、地区生产力水平等。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的原因,对于社会保障体系中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也需要较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尽管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已经初具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以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例,2021年、2022年该县社保基金决算数据显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年欠费均在9000万元左右,占全年基金收入10%。目前仍然存在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社保费的问题,且欠费问题日渐固化,这侧面反映出我国当前基层社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无法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约束。
一、当前基层社保基金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基于当前社保基金的基层监管体系,《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各地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某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中,人社局设监督科,有监管人员1人,负责对该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管;医保局设监督科,有监管人员3人,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尽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各地区应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社保的收支、管理、运营进行社会监督。但目前部分县级政府并未组建真正行使职能的社保监管委员会,导致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监管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对于目前社保基金相关监管队伍来说,其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相关监管人员的思想觉悟不高,不少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贪污公款的现象视若罔闻,对不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制止,甚至还有部分监管人员,以权谋私,挪用公款,破坏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形势越发复杂,但当前我国相关单位监管人员不具备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无法有效完成监督管理的任务。因此无论是监管队伍思想意识不到位,还是监管队伍综合能力不足,都会影响到相关单位对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效果。
(三)监管手段过于单一
目前大多数社保基金相关监督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手段。首先,传统的监管手段一般是相关部门在接到上级指示后,再对相关基层社保基金进行审查,其审查具有被动性,且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没有对基金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监管。其次,在现行的监督体系之下,监督往往缺乏针对性,甚至大部分相关单位只做到了对社保基金收支的事后监督,而没有做到对社保基金的事前、事中监督管理,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基层社保基金面临的管理问题。
(四)监管力度有待提高,监督部门未独立
首先,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相关监管单位并没有成立监管部门,而是由其它财务机构负责监管,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科学的基金管理程序。其次,社保基金相关监管存在诸多漏洞,极易发生贪污公款、挪用基金的行为。再次,部分地区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其缺乏有效的追踪监管,没有对社保基金的使用进行动态化的监管,导致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最后,由于部分监督审计单位自身基础建设薄弱,导致其在监督管理的系统建设过程中,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并不到位。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加之监督机构尚未独立,导致地方审计部门无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从而削弱了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管理。
(五)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内部管理水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治理能力。一般而言,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到位,则其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也会有效落实。但实际情况是,当前我国大部分社保基金相关监管机构都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一方面,机构内部的各职能部门过于分散,内部职工的工作内容相互独立,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内部的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控制,从而无法了解其监管基金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没有对基金监管的目标、内容、范围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指引和引导,导致监管工作混乱或职责不明确等情况的出现。除此之外,领导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单位内部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都是决定内部控制执行是否到位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基金监管是否到位的重要因素。
(六)社保基金監管职责不清
当前大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责并不明晰,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阶段,片面地理解监管的职责,认为监管便是监督,仅仅指出有关单位在管理社保基金过程中的问题,而忽略了其对于社保基金管理的作用,因而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实际效果。造成职责不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识并没有从传统的管理理念转变过来;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引导机制,推动相关监管人员转变自我职责认知。由于职责不明晰,导致相关单位无法发挥管理职能,即使能够明确当前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但仍然无法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例如,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虽然监管部门发现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欠费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缴费单位领导、业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对欠费、挪用保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充分,主观对拖欠、挪用社保费不在乎,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保如果出现问题,只要职工上访,政府就得买单,所以有钱发奖金,没钱交社保;社保经办机构及监管部门征缴力度不够,对欠缴单位没有有效的行政手段制约。由于监管部门很难对于造成欠缴、挪用社保费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社保基金欠缴的问题日益严重,无法使社保基金进行如期回流,从而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影响。
二、加强基层社保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配备充足人员,加强监管工作
为满足当前地区对于社保基金监管的需求,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为审计部门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编制和充足的经费,扩大监管人员的队伍。同时将省属监管机构、市属监管机构同本地监管机构进行联系和对接,使本地监管机构融入到社会监管体系当中,有效整合本地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有关机构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效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一方面,要提升部门内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有关单位应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地社保基金的具体情况,培养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其会计核算、信息收集统计的能力,使其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鼓励工作人员拓宽学习渠道,自主学习,了解自身在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改进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手段,增强自身工作能力。另一方面,提高部门内工作人员思想认识。有关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加强监管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性,树立通过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的理念,引导监管人员在工作当中主动落实监管工作,提高对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三)丰富监管手段,实现多元化监管
监管部门应丰富自身的监督管理手段,并充分发挥有关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形成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例如,可以发挥媒体、行政部门、审计部门、法院以及群众等主体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作用,并加强监管部门同各主体的联系,深入基层,使得监督手段多元化。除了发挥好各相关主体的监督作用外,还应发挥各主体的治理能力,通过法律或检察机关立案等有效手段,针对基金贪腐现象或拖延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治,切实解决基层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优化我国基层治理环境。同时运用多元化监管手段,例如动态监管、全程监管、深化监管等,使得监管部门能够针对不同的基金管理问题运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增强监督管理的效果。依托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社、公安、民政、医保、司法、检察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等重点、疑点数据进行比对,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社保基金监督,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四)提高监管力度
加强对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是保障民生、维护广大群众权益的有效途径。应当从如下方面来提高监管力度:一是经办机构及税务部门有效配合,加强征缴,在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前提下,做到应收尽收,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费,严禁缴费单位挪用保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及监管部门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有效评估,加强对申领机构和单位待遇领取条件的评估,对于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及时停发待遇。二是经办机构及监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的监管,部分医疗机构为增加医疗收入,对患者过度检查和过度用药,对于这种违法违规、虚报冒领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经办部门应加强监管。在社保基金结余环节,为保障资金安全,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进行定期存储,或上缴省级财政专户进行投资运营,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三是要制定一套考核体系。经办機构开展内部审核,基金监管部门对基金加强外部审核,对审核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防止基层社保基金的流失。建立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并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评估监管人员的工作绩效,改进其在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
(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监管部门内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使得有关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有据可依。与此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目标不明确以及监管职能分散的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对内部各单位和员工的培训,加强其交流沟通与协作,对监管人员的职能履行进行监督,促进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六)明确社保基金监管职责
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应明确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一方面,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应认识到监管工作的重心除了要对本地区的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外,还要针对当前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树立监管并重的意识,从而在具体工作当中积极落实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正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重视自身管理职能的建设,通过转变管理思路,在原本监督职能的基础上,拓展管理职能,在基层社保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结语:
基层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监管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状况,因此务必要重视对于基层社保基金的管理。就我国目前基层社保基金监管情况而言,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问题便是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实际使用效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方法存在问题、监管手段单一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应从提升相关人员监管意识、明确监管职责、优化监管方法入手,以此加强基层社保基金的监管,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收入再分配的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