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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村民主体性作用研究
——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

2023-09-22石松平程晓丽沈姗姗

池州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村落编码村民

石松平,程晓丽,沈姗姗

(池州学院a.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b.池州市研学旅行研究中心,安徽 池州 247000)

所谓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的村落[1]。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核心是村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与主体性利益的实现,这不仅是传统村落得以保护与发展的手段更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目的与意义。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传统村落的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依托,但村民却在主动或被动地迁出传统村落,致使传统村落出现空心化与村民主体性缺失的局面。研究聚焦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与作用,强调的是村民的主体性而不是农民的主体性。农民更强调户籍与职业,研究中的村民涵盖了从村里走出但不居住在村落、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这些人同样关心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与村落保持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学界关于农民主体性研究成果较多,王春光认为农民的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2]。刘小蓓与高伟从社区增权的角度对广东开平碉楼传统村落文化景观保护进行了研究,认为制度增权可以提高社会居民的主动性,“能够协调利益冲突,提高参与绩效”[3]。王进文构建出农民主体性重塑的现实化路径:创新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机制和回归群众路线,夯实集体土地所有制和架构数字化社区平台,优化农村文化服务供给方式、能力与质量[4]。乡村振兴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5]。

1 研究设计

1.1 案例地选择与数据采集

截至2022年11月,住建部共认定了6批“中国传统村落”,安徽省有470 个村落入选名录,皖南的黄山、宣城、池州三地分别有310、85、28 个,占全省的90%。研究基于对黄山、宣城、池州三市的传统村落开展田野调查,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性地位进行了探讨。调查访谈了负责历史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工作的村镇建设科相关工作人员,获取了20 个国家传统村落的旅游发展规划、村落建档等一手资料,进行了文献分析,了解不同村落概况,以此为线索确定部分需重点调查的村落。调查村落主要涉及池州市的梅街、渚湖姜、石门高、奇峰、严家、陵阳,黄山市的宏村、西递,宣城市的查济、石家村等。这些村落涵盖了不同保护与开发类型,研究重点调查了已进行旅游开发的村落。2021 年10 月、2022 年1-2 月与2023 年1 月期间,研究者共访谈了以上村落43位村民,7位村两委工作人员,11位旅游业从业者,5 位旅游公司投资人,4 位文旅局、村镇建设科工作人员,1位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专家,其中村民编码用a 加数字表示,其余用b 加数字表示。调研中随着访谈人次的增加,获取的信息开始重复,研究数据在理论上开始饱和,遂停止继续调查。

1.2 研究方法

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运用扎根理论分析范式,将采集到的资料录入nvivo12.0 plus 软件,在软件中进行开放性编码、主轴性编码和选择性编码。研究之初设计了村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主体性两个概念框架,更多的概念与指标主要是从调查资料中进行归纳总结得到。访谈主要是半结构式访谈法,围绕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村落文旅产业发展,村民的生产、生活等方面进行,从访谈中辨析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主体性作用。

2 数据整理

2.1 开放性编码

开放性编码指将调查中所得资料录入Nvivo逐句进行归纳总结,研究中共对200 余条原始语句并进行了相应的初始概念界定,得到48条节点,即开放式编码(见表1)。

表1 开放式编码节选表

2.2 主轴式编码

主轴式编码是通过建立概念类属,提炼更高一级范畴的过程。通过对48个开放式编码进行类属归纳,最终得到主体意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受益性4个主范畴。主轴式编码结果与开放式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主轴式编码范畴与关系内涵

2.3 选择式编码

选择式编码是从主轴式编码中提炼出核心范畴,解析其范畴之间关联性的过程。研究通过归纳提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困境”作为核心范畴,采用“故事线”的形式描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村民主体性缺失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构建关系结构(见图1)。

图1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困境

乡村振兴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意义重大,传统村落所在地政府积极制定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对村落的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成立国企或引进外来资本发展文旅产业或规模种植业,推动了乡村振兴。但总体来说,保护与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地方政府对村落当地居民、经济主体性地位重视不够,村民利益主体性不突出。调查中发现传统村落的发展更多是资本与国企的发展,这使得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陷入困境,削减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意义,没有体现“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5]”的乡村振兴战略文件精神要求。

3 研究发现与阐释

研究发现,各传统村落在做保护与发展规划时都强调了旅游开发,把发展旅游业作为村落产业发展方向,各村情况不尽相同(见表3)。黄山、宣城的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更早,也相对成功,旅游开发的成功又回馈促进了村落的保护。西递、宏村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西递村1986年成立村办旅游公司,2015年由国企独资经营管理。宏村1997年由北京一家大型企业租赁进行旅游开发,期限30 年。两村村民分别享受10%与8%的旅游收入分红。宣城的查济最早由村委与乡政府合资从事旅游开发,2010 年变更为国企独资经营,旅游公司为核心景区居民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池州的石台旅游资源较好,比较典型的是严家、奇峰村。严家村位于牯牛降景区内,由国企运营,居住在景区内的村民每年获得200 元左右分红。奇峰村进村不需要门票,2018起有公司对该村进行了扶贫开发,租赁村内空置小学校舍与部分民居改造成民宿并投入运营。池州市贵池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石门高、渚湖姜,石门高早在2007 年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开发合同,计划按照西递、宏村的模式进行开发,收取门票,约定村民可享有旅游公司以村内自然、人文、建筑为基础的旅游业8%的净利润分成,但迄今尚未盈利。渚湖姜村的土地总计流转1000 亩左右,主要用于发展生态农业,并依托种植园发展旅游观光、康养、民宿。

表3 皖南代表性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现状比较

以上较为典型的传统村落都进行了旅游开发,成功运营的主要由企业主导,缺少村委、村民参股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使当初是村集体主导,现今也变更为企业经营。这些案例中村民的作用不够突出,村民的利益主体性也不够凸显。根据上述质性资料的扎根分析,本研究聚焦于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与作用,探讨其共性,进一步分析阐释其内在相关性。

3.1 村民参与村落事务的主体意识不足

村民的主体意识体现在对村落保护与发展相关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争取。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不能很好地发挥时,对自己的主观认同感进一步降低,习惯于接受现状,进一步将自己置于旁观者位置。村民主体意识不强存在历史与现实的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城乡分割二元制度设计,实行了长久的“去组织化”倾向的农村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这导致农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均处于劣势,导致农民对于自身的能力与价值认识不足,主体意识被逐渐消磨[6],所以往往会出现“各级政府大力宣传、号召、动员,专家头头是道论证,而农民群众冷眼旁观”的现象,以政府的行政命令代替农民的自主决策[7]。历史因素之外也有现实困境,能够申报成功“中国传统村落”的村落,大多位于较为偏远的山区。正因为地理位置偏远,城市化进程中村民就更倾向于搬离,在村外建房,没有就地拆建,这就使得传统建筑避免了被拆除的结果。现今村落中的中青年村民大多脱离了农业生产,外出务工,不住村中,不了解村里情况,不愿或不便出席村民小组会议或参与其他决策。

3.2 村民的政治主体性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

乡政村治的政治制度安排规定了村内事务中村民的主体地位,但是实际治理中村民的主体性地位没有很好体现。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相关产业政策的制定,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安排,一般是乡镇一级政府主导,村委会与村民话语权被弱化。村委相对乡镇政府更熟悉村内事务,理论上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相关资金使用要具备知情、决议权。村民是与村落关系最密切的群体,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政府需要努力培育村民的政治主体性,保障村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不让村民自治成为形式。增强村民的政治主体性地位需要充分贯彻村民自治准则,在村庄选举、村民大会、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等方面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社会中“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构建“村事民议,村事民治”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8]。现今,中国实行的是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融合发展。但调查发现,耕地保护、森林保护规划、土地占补平衡等政策在实行中就难以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但村民却不能较好地通过政治渠道传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3.3 村民的经济主体性作用发挥不充分

经济主体性是指村民参与村内经济活动的主导权利。村落整体格局较好,旅游开发较早的部分传统村落有成功运营的旅游公司,但是现有性质更多国企独资。总体来说,国企、外来资本具有政策、资金、管理、运营等优势,能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旅游开发过程中,村委、村民参与却越来越少。凭票进村的西递、宏村、查济、严家在发展过程中围绕权益分配均产生过股权纠纷。所调查的传统村落均没有以村民为主体或者村民凭借资产、土地、资金等方式参股进行旅游开发的模式。有门票收入的传统村落,村委与村民分红份额较低,这表明旅游业发展中,村委村民只能较少地分享发展收益。谋划进行文旅开发的传统村落,地方政府亦不愿推动村委、村民、资本合作开发模式的建立。因此,无论文旅产业开发成功与否,其建设主体与经济受益主体均不是村民。村落文旅资源不能更好地为村民增收,同时农村传统小农养殖、种植的生态农业在工业化、规模化养殖的冲击下难以生存,中青年村民一般只能外出务工。这种情况导致文旅资源丰富的传统村落在城市化背景中越发空心化。

4 提升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村民主体性作用建议

皖南传统村落相对较多,具有较丰富的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的传统村落应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角。传统村落将旅游业作为发展方向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旅游开发模式却对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与作用重视不够,基于上述研究,提出传统村落发展过程中关于增强村民主体性作用的相关建议:

4.1 对村委与村民进行政治赋能,提升村民的政治主体性

政治赋能主要是要真正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增强村委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的决策权,乡镇政府从主导作用变为辅助作用。“要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并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不断完善顶层设计[9]。”村委会与村民最清楚本村情况,应该在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等方面发挥更多的主体性作用。要保证社群在保护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专业的遗产保护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只是起到引导、咨询和辅助的作用,社群才是主导。这种自下而上的做法必将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新模式。同时,由于遗产保护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关系紧密,遗产保护对于增加社会福祉、增强生活凝聚力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10]。老宅的使用,土地性质的调整,保护区的建设等方面要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考虑,以保障村落的长期利益优先。政府引导资本下乡,但需要避免资本与乡村干部的结合,避免资本对农村的粗放开发与掠夺性经营。这些措施的落实的必要前提是加强村民的政治民主权力,提高村民的话语权。

4.2 促成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建设作用

乡村振兴需要推动产业的嵌入与融合,强化农民的组织和参与,保障多方的合作与共赢[11]。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需要外来资本的帮助,但地方政府不能只重视招商引资而忽视村民的主体性地位,而应多促成资本与村民的合作共赢,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实现村民利益的增长。经济合作组织能更好地保障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同时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平台。资本看重的是经济效益,传统建筑的保护、地方文化的传承不是其文旅开发的首要目的。研究发现,缺乏村民共同参与的开发方式会让企业产生更加昂贵的沟通成本与资金压力。企业开发时往往需要租赁、流转土地,这期间如没有政府的协助,企业很难推进。企业在后期的实际经营行为如果与村民的直接利益诉求不能契合或不能让村民产生收益时就会受到村民的阻挠,又会进一步造成开发障碍,甚至产生群体纠纷。而国企主导的开发模式,如不能保障村民的经济权利实现,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降低政民互信度。反之,村集体、村民凭借土地与房屋入股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村民持有土地与房屋资产所有权、股份分红权、决策监督权,经营管理主要由企业主导,发挥企业的资金、管理、运营优势,如此更能实现多方共赢。

4.3 帮助村民居留在村落发展,让村民成为受益主体

村落是村民生活、生产等所依存的生活空间与文化空间,有人居才能延续传统村落的文化内核。村落留住村民的前提需要根据地方资源优势为村民创造增收的渠道,不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都选择了文旅产业作为发展方向,从地方政府来说,这可以吸引公众的关注,争取保护项目与专项保护资金。但文旅产业不能创造太多的就业机会,这需要生态农业与文旅产业的融合发展。传统生态农业种植、养殖在工业化、规模化的挤压下日渐式微,但随着农村电商的发展,让乡村小规模的种植、养殖业的销售有了更便捷的渠道。村落应该因地制宜开展多种业态经营,促进本地农特产品、自然景观和人文风俗开发和营销,将具有本地特色的种植养殖与休闲疗养、耕种采摘、自然教育、风俗猎奇、手工编织以及餐饮住宿等结合起来,形成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态势,盘活在地资源并促进资源收益内部化[12]261。政府可以扶持短视频带货平台与自媒体从业者,让分散的小农生产的农特产品有稳定外销的畅通渠道,使绿色生态农特产品的高价值得以变现,与规模化、工业化种植与养殖业形成互补。传统村落的原住民在保持传统种植、养殖的生产生活的同时,村落的文化习俗也就得以延续,实现真正活态化发展。发展社会生态农业,是中央提出“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转向“绿色生产方式”的重要载体,也体现了只有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强调的“城乡融合”,才能全面推进“三产融合”为内涵的“产业兴旺”的内在逻辑[12]258。

5 结论与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主体意识比较淡薄,村民的政治主体性与经济主体性地位不明显。当村民主体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时会不满意,但较少有争取权益的行为。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主要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文旅开发相对比较成功的传统村落,开发模式均不是以村民为建设主体与受益主体。生态农业本应成为传统村落的产业发展方向,但是地方政府没有有效地发展经济合作组织,产业不够兴旺也就留不住外迁的村民,同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政策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村民外迁,这使得村落老龄化、空心化趋势颇为明显。《佛罗伦萨宣言》强调对拥有文化遗产的社群进行保护,强调社群的主体地位,注重社群的权利维护与生活需求的满足。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宪章中都着力强调了“社区参与”,将之作为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组成内容。《巴拉宪章》明确规定:“应该给人们参与一个地方的保护、阐释和管理的机会。这个地方对于他们具有特殊的关联,而他们对这个地方也具有社会的、精神的或其他文化的责任[13]。”研究认为社会的发展终究是为了实现人的发展,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根本上是为了村民的发展,要把村民的利益诉求置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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