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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比较及启示

2023-09-21张乐乐

医学与社会 2023年9期
关键词:申请人指令环境保护

张乐乐,邵 蓉

1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1198;2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1198

药品在带给人类健康的同时,其残留物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并可能因此间接引发人类的健康风险。药物带来的环境问题(pharmaceuticals in the environment, PiE)已经引起美国和欧盟立法机构的注意,二者均通过立法要求药品监管机构在监管活动中充分贯彻环境保护的原则,在药品注册审评中则体现为药品环境风险评估机制[1]。根据美欧法律规定,药品环境风险是指药品在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及生态风险,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则要求药企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应当对药品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我国并没有关于药品环境问题的统一规范,药品注册环节也没有设置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美欧药品注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希冀对我国建立健全药品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构建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等提出政策建议。关于药品的环境保护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药品废物的回收处理[2-3],以及抗生素或耐药菌在环境中的监测等问题[4-5],但并没有关于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问题的研究。相较而言,欧美学者对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问题的研究则更为全面和细致,既有制度层面的研究[6],也有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如环境风险的评估方法、评估指标的筛选、环境污染的测量标准、环境风险防范与缓解的具体方案、过期或使用过的药物的环境危害评估等[7-9]。

本文的研究资料主要为:①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食品与药品法,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南文件;②欧盟相关指令,包括2001/18/EC号、2001/83/EC号、2004/27/EC号指令,以及由欧盟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南文件;③我国与药品环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④以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为主题的外文文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律法规解读法、法律法规统计法、比较分析法等。本文全面对比分析美欧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议。综上,本文在研究主题、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美国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美国于1969年通过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要求所有联邦机构评估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受影响的公众了解环境分析的情况。根据NEPA的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必须考虑批准药物和生物制品申请对环境的影响,并作为其监管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1.1 环境风险评估义务

1.1.1 环境评估提交义务。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25.20条的规定,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A)必须作为部分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简略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生物制品上市申请(biologic license application,BLA)、补充申请、临床试验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和其他各种行动的一部分提交。

1.1.2 EA的内容要求。根据联邦法典的规定,EA是一份简明的公共文件,用于为监管部门提供足够的证据和分析,以决定其是否准备环境影响声明(environment impact statement,EIS)或无显著影响结论(finding of no significant impact,FONSI)。EA应包含申请所涉行为的必要性、环境风险缓解措施、NEPA第102(2)(E)条要求的替代方案、申请所涉行为和替代方案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咨询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等。EA的内容应当详实充分,足以提交的EA应能为监管部门提供充分信息以确认申请所涉行为是否会显著影响人类环境的质量。为帮助FDA对EA的评价,联邦法典还鼓励申请人提交环境研究的建议方案并参考提供遵守FDA规则建议的指导原则。

1.1.3 提交EA的豁免条件及例外。根据规定,如果申请人满足豁免条件的,其需要提交“分类豁免声明”,说明其遵守了分类豁免的标准并且根据申请人的知识不存在特殊情形。联邦法典21章25.30至25.35条规定了免于提交EA报告的情形,其中25.31条规定了关于药品和生物制品的豁免情形。①如果NDA、ANDA、BLA或相关申请补充中涉及的行为不会造成活性成份的增加的;②NDA、ANDA或相关申请补充中涉及的行为增加了活性成份,但该物质进入水生环境中的预计浓度将低于十亿分之一的;③对于环境中自然存在的物质,如果NDA、ANDA、BLA或相关申请补充中涉及的行为不会显著改变该物质、其代谢物或降解产物在环境中的浓度或分布的;④NDA或ANDA的撤回申请;⑤IND申请;⑥FDA对获批生物制品的批次或批量测试及释放的;⑦确定人用药生物等效性要求或生物制品可比性要求的;⑧生物制品标准的发布、撤销或修订;⑨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的撤销;⑩血液或血液制品的上市申请。

联邦法典还规定了豁免情形的例外情形,即如果申请人满足豁免情形的,其依然需要提交EA。主要包括:①数据表明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②相关行为可能会对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或根据联邦法律有权获得特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产生不利影响的。

1.2 FDA对EA的审查与评价

1.2.1 审查。FDA将审查所涉行为的环境风险以及备选方案,权衡每个替代方案对环境的影响,确保任何必要的缓解措施得到施行,并以此作为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的条件。

1.2.2 评价。FDA应评价EA以确认信息是否准确客观、相关行为是否会显著影响环境质量以及FDA是否需要准备EIS。

如果环境影响显著需要出具EIS的,那么FDA将会根据要求准备并出具EIS。根据联邦法典要求,EIS的内容应当清楚、准确、详细,并包括如下内容。①申请所涉行为的环境影响;②行为实施时无法避免的任何负面影响;③行为的替代方案;④对环境的短期利用与维持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⑤如果实施行为将造成的任何不可逆转和不可挽回的资源投入情况等。此外,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详细规定了EIS的编制要求、程序及格式等。EIS只有当产品注册申请获批时才会同步公开,并接受公众评论以作为产品上市后FDA可能撤回许可的考虑因素之一。EIS的草案稿、定稿以及评论及回应等材料均被纳入行政记录中并向公众开放。

如果没有显著环境影响不需要出具EIS的,FDA将根据要求出具FONSI。根据CEQ的规定,FONSI应简要说明为何申请所涉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以至于不需要出具EIS。

1.3 信息披露与保密

根据联邦法典规定,如果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信息保密义务,那么FDA应当向社会公开EA、FONSI等与环境评估相关的文件或信息,并提供如听证会、论证会之类的公开活动。

而受美国法律保护不得公开的数据及信息不应包含在环境文件的公开部分中,申请人应当在单独的保密模块中提交相关数据信息,并在EA报告中尽可能对此概括表述。美国的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流程可见图1。

图1 美国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流程

注:EA为环境评估,FDA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IS为环境影响声明,FONSI为无显著影响结论。

2 欧盟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必须被纳入欧盟政策和活动的定义和实施中,特别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TFEU的上位法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人用药品共同体准则第2001/83/EC号指令(Directive 2001/83/EC)中增加了关于环境风险评估的规定。

2.1 ERA的提交

2.1.1 ERA提交义务。①一般规定。欧盟第2001/83/EC号指令第8条规定了欧盟药品上市许可申请(marketing authorisation,MA)的相关要求,其对环境风险评估(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ERA)有明确的规定,即评估药用产品带来的潜在环境风险,应评估这种影响,并在个案的基础上考虑限制这种影响的具体安排。该条相对其他条款是后来新增规定,于2005年10月生效。②例外情形。首先,由于ERA提交义务条款于2005年10月生效,因此在此之前提出的上市许可申请也无需提交ERA。其次,根据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人用医药产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CHMP)发布的ERA指南,申请上市许可延期或特定类型变更的,无需提交ERA。需要注意的是,含有维生素、电解质、氨基酸、多肽、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类作为活性药物成分的药品,如果根据其性质不可能造成显著的环境影响的,可以不开展ERA研究,但仍然需要在申请模块中提交ERA,说明不开展ERA研究的理由。

2.1.2 ERA提交要求。根据欧盟2001/83/EC号指令附件一的规定,申请人首先应提交ERA概述,评估使用、存储以及处置药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风险,并就适合的标签条款提出建议,其中环境风险的重点是转基因生物制品的环境释放风险。

提交ERA应遵循欧盟2001/18/EC号指令(该指令主要针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环境释放风险问题,其他类型环境风险可参考该指令)及相关指导文件的要求,由申请人在上市许可申请模块中提交,包括如下内容。①环境风险的概括介绍;②为研究和开发目的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副本;③检测识别方法、转基因生物的独有代码以及与环境风险有关的其他相关信息;④由专家根据规定要求编写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⑤综合相关信息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结论,提出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上市后监测计划以及需要在产品特性概要、标签及包装页中呈现的任何特别事项;⑥向公众公开的适当措施。

2.2 ERA的评估原则与方法

2.2.1 一般原则。根据欧盟2001/18/EC号指令的规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原则是对产品投放市场及环境释放造成的对环境的累积性长期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动植物群、土壤、生物多样性、食物链、动物健康等多方面。

2.2.2 评估方法。欧盟2001/18/EC号指令全面规定了环境风险的评估标准及方法,包括如下内容。①累积性长期影响的确定;②数据质量的保证;③转基因生物及其释放物的技术特点;④环境影响比较研究的标准;⑤环境危害特征的确定;⑥环境风险暴露的衡量标准;⑦环境风险的确定标准;⑧风险管理策略的要求;⑨总体风险评估及结论要求等。

2.3 EMA对ERA的审查

根据欧盟2004/27/EC号指令对2001/18/EC号指令的修订意见,尽管申请人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但在任何情况下,造成环境影响不应成为拒绝药品上市许可的标准。根据该修订意见,2001/18/EC号指令规定,与产品相关的风险包括两类。①与患者健康或公众健康有关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风险。②环境风险。而该指令关于注册申请审查中“风险获益平衡”原则的定义,则明确将其中的风险限制为第1类风险,并不包括环境风险。因此,尽管提交ERA是申请人的义务,但ERA本身并不构成EMA决定是否批准上市许可申请的实质考虑因素。欧盟的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流程可见图2。

图2 欧盟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流程

注:ERA为环境风险评估,EMA为欧洲药品管理局。

3 美欧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的比较分析

美国与欧盟均通过法律法规、指南文件等形式建立了药品注册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下文将分别对美欧规定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展开对比分析。

3.1 美欧规定的相同之处

申请人均负有提交环境风险评估的义务。美欧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申请人负有在注册申请阶段提交环境风险评估的义务,且此种法定义务均源自有关环境保护的上位法对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要求。

提交环境风险评估的义务均存在豁免情形。美欧均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义务的豁免情形:其中美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10类具体的豁免情形,另外还设置了豁免情形的例外情况作为补充;欧盟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规定2类具体的豁免情形之外,还针对含有特定活性药物成分的药品设置了部分豁免。

1.5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9.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表示,用t检验进行组间比较,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和率表示,用χ2进行组间比较,P<0.05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美欧均通过法律法规、指南文件明确评估的技术要求。美欧均通过法律法规及官方指南文件的形式,系统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方法及标准,其中美国的指南文件相较法律法规内容更加详细具体,而欧盟的指令内容已较为具体,指南文件则发挥补充作用。

3.2 美欧规定的不同之处

环境风险评估所针对的行为不同。根据欧盟2001/83/EC号指令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评估“使用、存储以及处置药品”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并不包括生产制造行为。而美国并没有限制行为类型,与注册申请相关的行为均应当评估其环境风险,尤其包括药品生产制造环节产生的废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环境风险评估在注册审批中的地位不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FDA审查发现申请人未能提交符合条件的足以获得批准的EA,则FDA有权拒绝药品注册申请;而欧盟指令则明确规定产生环境影响不能构成拒绝上市申请的标准。比较可见,环境风险评估在美国药品注册审批中具有实质地位,而在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中仅具有形式地位,不构成EMA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实质要件。

环境风险评估是否由监管部门评价方面存在不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FDA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EA进行评价以确认FDA是否需要出具EIS或FONSI,其中EIS在药品上市后向公众公布,以作为未来可能撤回上市许可的理由之一。而欧盟指令并没有要求EMA对ERA进行评价,EMA也无需针对ERA出具任何官方文件。

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不同。美国法律要求环境风险评估不仅应考察相关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单独影响,还需要考察累积性影响。此外,美国法律还要求申请人关注相关行为可能对《濒危物种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确定的物种或物种关键栖息地,以及根据其他联邦法有权获得特别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与美国不同,欧盟指令要求环境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单次预期环境浓度,而非累积性结果;而相关行为对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也不属于风险评估的对象。但如果药品具有干扰内分泌的特性,根据欧盟指令规定,无论是否产生环境影响都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是否对转基因产品有特别规定不同。欧盟2001/83/EC号指令规定转基因生物制品是环境风险评估的重点对象,并要求申请人根据欧盟2001/18/EC号指令及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提交ERA,而2001/18/EC号指令则是关于“故意将转基因生物释放到环境中”的特别指令。相较欧盟,美国关于转基因产品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机密数据信息的处理要求不同。根据美国法律规定,EA中的公开部分不应包括受法律保护不得公开的数据或信息,申请人应当在特定的保密模块中单独提交,同时在EA中尽量概括表述。根据欧盟指令,EMA不公布ERA的全部内容,而是在排除保密的部分之后公布在欧洲公共评估报告(European Public Assessment Reports,EPAR)中。由于欧盟指令并不要求申请人区分保密数据和非保密数据,导致EPAR仅具有标准化格式但没有标准化内容,可能发生不同申请人重复生成和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数据的问题。对此,有学者呼吁修改相关法律使申请人能获取相关科学数据,实现ERA相关数据的一致与连贯,从而减少重复研究与测试[10]。见表1。

表1 美国与欧盟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比

3.3 美欧规定差异的评析

3.3.1 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环境保护的价值定位。监管部门批准药物的过程也是多元价值权衡的过程,需要权衡的价值一般包括药物的疗效及临床价值、治疗疾病的严重程度、药物的创新性、药物的可及性、药物的安全风险、本国医药产业的保护与发展等[11]。美国法律将环境风险评估作为药品审批的实质条件,使环境风险成为与药品安全风险等并行的风险之一纳入药品审批评价体系中,其本质在于美国将环境保护价值作药品审批需要权衡的价值体系中的一元。反观欧盟,其仅将ERA作为药品审批的形式要件,反映出欧盟并未将环境保护价值作为药品审批需要权衡的价值之一。

事实上,根据欧盟2014年的一项研究表明,37%的获批药物的ERA是在提交药物注册申请后才补交的,此外83%的ERA内容是不完整或无法令人满意的,这也印证了对于申请人而言,ERA的规定要求在药品上市申请中并不具有优先性[12]。欧盟如此立法的原因可能是其认为相较提高药物的可及性及欧盟医药产业全球竞争力而言,药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不十分重要[13]。学界对于ERA是否应被纳入风险-效益评估也存有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如果考虑环境风险,可能会导致能够拯救生命的重要药物因环境问题而不能上市[14]。支持者则认为即使考虑了环境风险,真正能够拯救生命的药物也会通过评估成功上市。此外还有观点建议EMA可在风险-效益评估中考察申请人是否已经采取可以选择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处理方法[10]。

3.3.2 环境保护的价值定位取决于环境保护与医药产业的政策立场。环境保护在药品注册审批中的价值定位实为环境保护价值在一国医药产业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定位,体现了环境保护价值与传统医药政策多元价值权衡的结果,而这两类价值的权衡又取决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立场与医药产业政策立场之间的权衡与协调[5]。从美欧的差异可以看到,美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立场更加明确坚定,而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立场则略显犹豫和偏形式化。

3.3.3 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程度。由于美国法律赋予环境风险评估实质性法律地位,因此监管部门的参与程度也较高,表现为FDA应对申请人提交的EA进行实质评估并出具EIS或FONSI等官方报告。而由于欧盟指令并未承认环境风险评估的实质地位,因此EMA也无需对ERA进行评估。

3.3.4 环境风险评估的关注重点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重心。美欧对环境风险评估关注重点的不同反映了各自环境保护政策重心的不同。如美国法律要求关注累积性环境影响风险反映出美国重点关注潜在及持续性的环境问题的政策重心;特别关注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环境风险则反映出美国重点保护濒危动植物的政策重心。欧盟重点关注内分泌干扰物以及转基因产品的环境风险反映出欧盟基于实践对这两种特殊情形的特别政策关注与考量[15];欧盟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废物处置说明等在内的产品信息则反映出欧盟关于药品废物收集工作的政策侧重。见图3。

图3 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的政策原理

4 美欧药品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4.1 我国关于药品环境问题的现行规定

本文以“药”“环境”为全文关键词,全面检索了我国1980-2022年之间发布的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整理汇总了有关药品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药品环境保护问题的现行规定主要有如下特点。①关于药品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较为分散。首先,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药品环境问题的专门规定,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0年出台的《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尽管没有被明确废止,但其大部分内容已经失去实际效力。其次,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衔接的问题。②针对特定品种规定了特别的环境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均重点针对抗微生物药物规定环保要求。《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分别针对放射性药品和原料药规定了相应的环保要求。③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于药品上市后阶段,不包括注册阶段。我国现行规定主要对药品上市后阶段提出环保要求,如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残留的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及治理要求,药品的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医药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医药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要求等,环保要求并未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

4.2 启示

4.2.1 建立健全药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如上文现状总结, 我国有关药品环境保护的规定存在文件分散、规则不衔接的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如下。第一,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清理、废止已经被修改的或不适宜继续生效的规定,修改、完善存在语义模糊或内容矛盾等问题的规定。第二,围绕药品环境问题制定全新的专项规定,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覆盖药品生命周期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问题。第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发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加强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药品环境问题监管协调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

4.2.2 探索多元化的环境风险评估法定义务。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能否作为药品注册审批的实质要件,取决于环境保护的价值地位,并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与医药产业政策的立场权衡[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动经济绿色发展也是我国的核心发展理念,环境保护的政策地位显而易见;而医药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发展壮大尤其需要政策引导与扶持。如何妥当权衡两种政策立场更加适合我国实际至关重要。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实际,可部分借鉴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风险评估作为一般药品注册的“形式要件”,同时作为特殊药品注册的“实质要件”。首先,一般药品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履行环境风险评估义务,即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材料,如果没有提交或提交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则无法通过形式审查。但监管部门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药品上市时,并不会考虑环境风险因素,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可作为药品上市后要求药企采取环境监测及治理措施的影响因素之一。特殊药品注册的申请人同样需要履行环境风险评估义务,且环境风险作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药品上市的考虑因素之一。其中,特殊药品可以包括放射性药品、抗微生物药物等。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已经留有了例外规定的空间。此外,《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的环保准入门槛,以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的要求,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药品市场准入阶段增加环境风险评估义务的规制理念及思路。

4.2.3 构建完整的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在建立多元化的环境风险评估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应构建完整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第一,明确环境风险评估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交要求。可参考美欧做法,由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风险评估材料,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风险缓解措施及计划、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中的环境保护提示等。同时,在药品注册系统中设置单独的环境风险模块,并区分隐私信息与可公开信息[5]。第二,设置环境风险评估义务的豁免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豁免申请,但属于例外情形的除外。第三,赋予药监部门自行审查或联合环保部门共同审查环境风险评估材料的职权。当申请人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材料后,监管部门可审查材料并对该申请的环境风险做出不同等级评价(如高、中、低),并可根据评价的等级不同采取不同措施。特殊药品注册的,根据评价等级决定是否批准上市申请,如:高风险不予批准;中风险可以附条件批准,所附条件是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与缓解措施;低风险可直接批准。一般药品注册的,尽管决定是否批准并不考虑环境风险,但可根据评价等级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药品上市后环境风险监测与治理责任,并由监管部门开展相应频次的检查工作。第四,增加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环境保护专业背景要求。根据药品的品种类型以及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的特征,遴选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在审查评价环境评估报告方面提供专业意见。综上,我国药品注册环境评估机制的流程可如图4所示。

图4 本文建议的我国药品注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流程

4.2.4 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并发布指南。第一,由药监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研究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其中,根据药品环境风险的特征,明确风险评估指标系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品种及领域,如抗微生物药物、放射性药物、转基因药物或内分泌干扰物、濒危动植物等[11]。第二,在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系统中,根据风险的内容及严重程度赋予不同指标相应的分数或占比权重,并将根据指标系统得出的环境风险评估总分分成不同等级(如高、中、低),由监管部门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根据实际情况,对环境风险评估指标及其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及时纳入重要指标或者调整部分指标的相应权重等。第四,由监管部门根据药品品种不定期发布环境风险评估指南文件,以更好地指导申请人准备环境风险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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