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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研究

2023-09-21檀钊

科学咨询 2023年13期
关键词:集团化职业院校办学

檀钊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 536009)

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涉及不同的主体,多元的目标自然催生多元的理念。稳定和巩固“共建”的模式,强化“共建”的实效,需要我们深入研究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

一、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梳理

在系统观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

(一)政府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对于政府而言,不论是否直接参与基地共建,政府永远都是共建的主体之一。直接参与共建,政府属于显性共建主体;不直接参与共建,政府则属于隐性共建主体。在平衡基地共建主体利益的过程中,政府始终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宏观政策和提供各类优惠,消除共建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平衡共建主体之间的利益。

(二)职业院校

与政府的地位不同,职业院校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中始终都是显性主体。职业院校参与学前教育实训基地的动机在于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优化整合,深化产教融合。职业院校可以以集团化办学为契机,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办学实力,提高人才的适需性,有效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三)行业企业

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就行业而言,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共建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行业指导机构。企业则是投资兴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参与共建实训基地的相关企业。

(四)共建主体之间的关系

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下。

1.政府与职业院校的关系

政府与职业院校的关系要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政府与公办职业院校的关系,二是政府与民办职业院校的关系。政府是公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同时也是投资者,能够通过政策与法规影响职业教育的发展,对公办职业院校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主导性的影响。对于民办职业院校而言,政府虽不投资,但仍可以通过法规和政策主导民办院校的发展。因此,不论是公办职业院校还是民办职业院校,政府的主导影响都是客观存在的。当然,职业院校办学成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好的社会效益,这至少可以体现为政府的一项政绩,政府自然也是受益方[1]。

2.政府与行业企业的关系

政府与行业企业的关系中,政府主导,行业企业为主体,行业企业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和手段与政府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以取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合作,从而为行业创建良好的外部政治环境,促进行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提供宏观服务方面,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都是政府的服务对象。

3.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最基本的关系是人才的供需关系。以人才供需为纽带,职业院校为行业企业按需定制培养人才,行业企业又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进行指导,指导性调节人才培养的规模与质量[2]。

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中,有以职业院校为主导主体的,例如职业院校与其他主体共同建立的设于职业院校内部、附属于职业院校的学前教育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为主导主体;也有以行业企业为主导主体的,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依托共建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时,行业企业为主导主体;也有二者同为主导主体的,以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同为主导主体。

4.职业院校与职业院校的关系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可能存在多个职业院校同时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此时,职业院校与职业院校的关系和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可能不同。当多个职业院校参与行业企业主导的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时,多个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是同等主体、地位相似。

5.行业企业与行业企业的关系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多个行业企业同时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其关系与多个职业院校同时参与基地共建的情形相似。

二、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

(一)政府

不论政府居于何种地位,政府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获取经济方面的收益,政府关注和希望的是办学取得成绩,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促进地方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而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共建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指导职能、建立协调机制。

1.有责任主导建立共建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有史以来,所有的合作总是与分歧同在。共建各方主体的权利不同、追求不同,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而能牵头主导完成此项工作的,仍非政府莫属。政府有责任主导建立共建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实训基地共建的规划,帮助组建协调工作机构,促使集团化办学和实训基地工作趋向规范和高效。

2.有权利完善共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政府在参与集团化办学的过程中,永远都会担任着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即使是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情况下,政府也是具有投资者与监管双重身份的。为保证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自然有权出面制定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这是政府在教育领域的基本权利。

政府有权制订并出台鼓励集团化办学和多主体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规范性文件,从宏观上明确集团化办学和实训基地共建的目标、方式与途径,明确共建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落实特定主体的税费优惠或减免措施,激励社会各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共建工作。政府要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地通过参与基地共建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

3.有义务主导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实训基地共建的长效机制文件

与有权独立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别,制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实训基地共建的长效机制文件一般不是政府可以独立主动行使的权利。政府只能主导制定此类长效机制文件,因为权利长效机制文件的制定一般不可能由参与集团化办学的主体完成,这主要缘于合作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各异,各方的追求和规避各不相同,统一性的意见难以形成。政府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具有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主体的优势,所以由政府主导制定长效机制文件、指导和监督共建各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是最为合适的举措。主导制定长效机制文件自然也就成了政府的主要义务[3]。

(二)职业院校

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院校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要承担的责任比较繁杂。笔者择其要者,集中为如下三项。

1.有责任对参加基地实训的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

学生进入基地实训,仍是在校生,只是将学习的场所挪移至基地,职业院校对学生仍具有全面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学生在基地实训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生活照顾,学习进度的安排与跟踪,一样都不可少。专任教师和辅导员要定期下点,零距离与学生接触,确保实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学生不出安全事故、不出教学问题。

2.有权利让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获得高质量的实习实训

学生是职业院校生产的“产品”,“产品”出厂前,需要精雕细琢,需要消除不应有的瑕疵。集团化办学和共建实训基地正是满足此要求的最好途径。职业院校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的初衷就是让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获得高质量的实习实训。这不仅是职业院校本身的责任,而且是职业院校参与实训基地共建过程中最基本的权利。

3.有义务提高技术支持与服务能力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院校多数情况下是主导性主体,其他主体基于各自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参与共建工作。其中一项共同的需求是,希望职业院校能够提供自己需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要满足其他主体的此类需求,职业院校首要的工作就是让教师具备相应的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能力。换言之,职业院校的教师具备相应的满足其他共建主体需求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是维系集团化办学和基地共建的基本条件。因此,职业院校要鼓励教师跳出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走出校园,深入行业企业,让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化为行业企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院校可以适当地采取强制性的定期挂职与实践制度,引导教师不仅要成为合格的职业院校教师,而且要成为企业适需的技术支持者和服务者[3]。

(三)行业企业

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行业企业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其“责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责任为职业院校培养适格师资

行业企业有责任根据自身的技术和资源条件,为职业院校培养适需的“双师型”教师或其他适格师资。于“双师型”教师而言,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在学前教育相关的行业企业很难取得“双师型”资格,但不排除行业企业可以为职业院校的教师提供更为宽广的教育教学技能提升途径。例如,职业院校的新入职教师缺乏学前教育的一线经验,而这类经验,职业院校很难帮助其获取。因此,这类教师可以进入行业企业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挂职或实践锻炼,行业企业就承担起了为职业院校培养适格师资的责任。

2.有权利获取专业的技术支持服务和适需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职业院校的专业高技能教师可以作为技术专家或顾问,为完善学前教育专业的人才结构提供建议。

行业企业参与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其最基本的动机在于获取适需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人才供需”是维系行业企业与其他共建主体关系的核心纽带。行业企业通过融入学前教育专业基地共建工作,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方式产生影响,向职业院校释放和灌输行业企业适需的人才信息,将行业企业的用人需求和机构文化融入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中,以此缩短适需人才的成长时间,降低用人成本。

3.有义务为共建学前教育实训基地提供场地、设备、资金和学生实践

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参加实训同其他所有专业学生一样,需要数量合适、技术规范的实训基地,而实训基地的建设需要场地、设备和资金。行业企业有权利获取适需人才和相关支持与服务,也有义务提供场地、设备和资金,让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有良好的、有助于其提升学前教育教学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实训实践。行业企业要帮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迅速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这一项其实是共建过程中行业企业的基本义务[4]。

三、结束语

在集团化办学视域下,认真梳理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办学主体,明确共建主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共建”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各方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关联的,他们共同构成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的“责权利”体系。我们只有深入研究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明确共建主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方能稳定和巩固“共建”的模式,提升“共建”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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