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后回家亡故,能否认定工伤?
2023-09-18罗莎莎
文_罗莎莎 古 林
【案情】
王某被肖花公司安排从事垃圾清运工作,上班时间无固定要求,但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某日早上7时许,王某回家途中遇到同村村民,称身体不舒服。王某到家后,村医经过简单询问、面诊,要求王某前往医院。在村医离开后大约一小时左右,王某摔倒在地死亡。后王某的妻子罗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肖花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肖花公司的起诉。
【裁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法条的字面含义分析,这种情形应当包含三个要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职工死亡、职工的死亡与突发疾病存在因果关系。前两个要素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进行认定,第三个要素则属于因果关系的范畴,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进行判断。
本案中,支持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感不适而提前回家休息的证据,既有当地人社局所做调查笔录,也有职工一方提交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在事发当日清理垃圾时,是因为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而中途返回家中休息。
对于职工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影响到工伤的认定,由于疾病突发所表现的症状不同、职工个体的感受有所差异,处置的方式必然会有所区别,有人选择坚持工作,也有人会选择休息或治疗。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要求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因此,职工在突发疾病后,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即使选择了离开岗位进行休息,或通过合理方式对突发疾病进行处置,都不应当与坚持工作区别对待,从而影响到对“视同工伤”的判断。当然,对于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死亡情形也不是没有限制,应当强调合理时间的因素,否则等于无限扩大了对职工疾病的保障范围,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破坏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于职工的死亡与突发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本案中,王某是在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回家后就请村医治疗,在村医离开后即突然死亡。由于不适、回家、求医、死亡的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
综上,王某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