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术综合治理体系及其当代反思
2023-09-16任健峰朱艳丰
任健峰 朱艳丰
摘 要:基于现实政治产生的“君—官—民”三层结构,法家创建了一套法术综合治理体系,其中包括术治治理體系和法治治理体系两大部分,两者相互配合融合,分别对官僚队伍进行专门治理和官民进行整体治理。术治治理体系的内核是帝王心术和官僚组织管理技术,法治治理体系是依靠君、官、民三大主体建立起的一个使法必行的系统工程。这套法术综合治理体系为即将诞生的大一统国家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后世王朝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解析这一综合治理体系的内容构成,分析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系统性风险,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传统大一统国家的治理之道,对于我们今天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也不乏启示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术;治理
如何建立有效的大国治理体系是战国时代列国面临的重大政治问题。在激烈的政治竞争中,列国无一不将富国强兵作为最为紧迫的政治任务,掀起了变法改革的浪潮。但事实上,国富兵强只是其表,其内里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发展水平,国家间的竞争根本上是内在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较量。分封制失败后,高效完备的治理制度、规范、方法尤为紧缺,特别是对于大国而言,如何治理日渐庞大的官僚队伍和前所未有的广土众民是亟须解决的问题。这决定了国家能否长久维持一个大型的政治体,能否实现国富兵强的梦想并积极地参与列国争并。基于现实政治中新的“君—官—民”三层结构,法家运用法、术两套制度规范和方法体系,创建了一套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分别对官僚队伍进行专门治理和官民进行整体治理。这套法术综合治理体系为即将形成的大一统国家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后世王朝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解析这一综合治理体系的内容构成,洞察其结构性缺陷和系统性风险,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传统大一统国家的治理之道,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也不乏启示意义。
一、术治治理体系
韩非将天地秩序划分为“道—理—物”三层结构,道支配理,理支配物,天地万物最终在道的支配下运行。与此相对应的便是现实政治中“君—官—民”三层结构,君主直接面对的不是广大的民众,而是庞大的官僚集团,只需要治理好百官众臣,就能实现对整个国家的治理。故韩非云:“明主治吏不治民。” [1]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治理官僚队伍。术是对官僚队伍专门治理的方法,是一套现实政治的认识论和官僚组织的管理技术。所谓政治认识论,简单地说,就是一套对复杂政治事务,特别是对君臣互动关系和官僚事务系统认识把握的方法,以获取真实的政治信息,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采取正确的政治行为,亦可称之为政治的“心术”。官僚组织管理技术便是依据相应政治认识,对官僚队伍实施治理的制度、规范、方法,可称之为政治管理的“技术”,故法家的术可分为“心术”与“技术”两部分,两者一内一外、一阴一阳、相互支撑。
(一)帝王心术
君主要对官僚队伍实施有效的治理,必须首先认清君臣之间的真实境况。《韩非子·备内》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君臣之间的难堪处境:“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2]这种刺骨的冷酷并不是法家刻意渲染,而是真实的存在。君臣之间没有血缘纽带,而是一种陌生关系。法家认为自利又是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每个人最基本也是最坚固的行为逻辑,即使是血亲之间,也难逃利益的左右,臣下的服从只是迫于君主的威势不得已而为之。正是这种陌生关系和自利逻辑,让君臣之间时刻都在围绕着利益博弈,“上下一日百战”[3],也塑造了两者冲突性的利益格局——“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4]。
在这样的君臣关系中,君主其实是步履维艰。君臣之间很难有政治信任,信任只是利益关系的表现。韩非说:“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5]臣下时刻都在窥觇君主,一言一行都会让臣下有迹可循,继而投其所好赢得信任、谋取利益,而君主一旦偏听偏信,必然会蒙受遮蔽、为人所制。但君主又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在场”是其永恒的困境[6]。话语的背后同样是利益,任何经过官僚队伍传递的信息必然受到包装和过滤,君主的所见所闻往往都是被安排的。但无奈的是,“下众而上寡,寡不胜众”[7],君主又不得不依赖百官以行政,看似威严的君主实则极为被动,“彼可取而代也”的悲剧也不断上演。因此,术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君主如何在与官僚队伍之间冲突的、不信任的、被动的却又依赖性的关系中破除遮蔽、辨别真伪、明察忠奸。
“心术”的修炼首先就是“虚心”。人心必有意念,不虚是本然的存在,而一旦君心不虚,臣下便有机可趁。所谓“虚心”,并非空无一物、刻意为虚,而是“意无所制”[8]。若心中无所思虑便是刻意为虚,实则为虚所制。“虚心”是“虚”与“不虚”的统一,是心中“有意”但“不为意所制”的状态,不让心被外物所牵制,不让意欲影响判断。“虚心”就是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冷静和理智,“要极端冷静,只有冷静,才能‘虚,才能客观地去认识对象,主观的喜怒情感便很容易使人产生成见和偏见”[9]。这是法家对道家思想的吸收与改造,韩非有言:“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10]所以,“虚心”就是学习“道”是以反求成的智慧,是一种以静制动、以退为进,化被动为主动的方法,特别是君主在面对周围近臣重臣的时候,能够增强对政治局面的掌控力度,在被动的情况中积极行动。
在“虚心”的基础上,要以“参验”的方式获知真相。所谓“参验”,就是参对、比照、证验,对各种言论、见解、人事必须多方搜集材料信息,运用多种方式加以比较、考察、核对,在确证后方可实施。通过参验了解实际情况、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之理,体现了法家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韩非说,“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11],愚昧的人总是不加验证的臆测,圣明的君主总是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君主可以运用的参验之术主要有四种:“众端参观”“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12]。“众端参观”就是多方听取不同角度的言行,多方论证下属言行的真实性;“疑诏诡使”就是君主下达猜疑的命令和诡诈的差遣让臣下产生恐慌的心理,自乱阵脚、自我暴露;“挟知而问”,就是君主利用已经知道的事情询问臣下,检验其是否忠诚并思考判断相关问题;“倒言反事”则是君主说相反的话、做相反的事,以此来观察属下的动态,认清属下对自己的态度,辨别真伪忠佞。因此,君主必须熟练运用参验之术来洞察事情真相,辨别忠奸善恶,潜御群臣、防微杜渐,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巩固最高权力。
(二)组织技术
君主对官僚队伍的治理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展开。作为组织管理技术的术,韩非曾给出明确的界定:“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3]作为组织管理技术就是要“课群臣之能”,主要通过“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信赏必罚”对整个官僚队伍进行治理的制度、规范和方法。
“因任授官”是依据君臣关系设立职官体系,根据个人能力授予职位。萧公权曾说:“术治成于申子,亦与尊君有关,而尤与世卿制度废弃之后政治需要相应。”[14]世卿世禄是分封制下的职官制度,而今首先需要依据“君—臣”这种新政治伦理来设立职官体系,建立起维护中央集权的组织架构,明确君臣分工、职官序列、权责归属。《申子·大体》有这样的比喻:“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15]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能力而非出身或德行授予官职。法家明确主张授官以“能”而非“贤”,“能”即能力、功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大致地衡量判断,“贤”则不能,道德的背后其实是利益的表达,在利益的驱动下人可以通过表演、装饰等手段把自己变成贤者。商鞅变法实行按功授爵,“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就是以“能”授官的典范,韩非则进一步对“治官者,智能也”,“斩首者,勇力也”[16]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官僚组织建设的专业化方向。
“循名责实”是对官僚组织进行督察考核的制度和方法。《史记》记载,申不害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也“喜刑名法术之学”[17],“刑名之学”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陈启天给出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形名,又作刑名,或名实。一切事物,有形有名。名以形称,形依名定,形名二者,必求其合,是谓‘循名责实‘综核名实‘形名参同‘审合刑名。以言为名,则事为形,后事必求其与前言相合,形名也。以法为名,则事为形,职务必求与官位相合,形名也。”[18]“刑名”即“形名”,是指在一定的规则秩序中一物区别另一物的规定性,在官僚组织中就是职官体系中每一官职的权责名分。循名责实主要是依据官职之“名”对官僚行为“实”进行监督考核,包括审合官僚个人之言与事是否一致,这就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考绩之法”。在人主身察百官日不足力不给的情况下,君主必须运用循名责实的方法,依靠可操作性的、客观性的制度和程序,来指挥庞大的官僚队伍,推动其稳定有序地运转。
“信赏必罚”是在循名责实的基础上对官僚队伍实施的激励。韩非认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19]法家尤为重视赏与罚,这是君主与官僚队伍进行博弈最主要、最直接的工具,如果没有赏罚的激励,因任授官、循名责实都不会产生实际的作用,因而必须通过赏罚来落实循名责实的意义。但法家明确指出,赏罚不能出自君主个人的意志,不能掺杂君主个人的好恶,而要依据客观而公正的制度规范,也就是说,君主必须要依靠制度的力量对官僚队伍进行赏罚激励,才能真正建立起赏罚的公信力。否则,君主权力必然会沦为奸臣谋私利的工具,“所恶则能得之其主而罪之,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赏之”[20]。信赏必罚意味着必赏必罚,制度的权威取决于制度的实际执行状况,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有令与无令同。总之,在君主牢牢掌握权柄的基础上,必须严格遵循制度的规范,以必赏必罚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君主对官僚队伍的威慑力,实现有力有效的治理。
二、法治治理体系
以法治国是君主在“君—臣—民”这种新政治结构中对官民实施整体性治理的基本方法,其本质是让法作为“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21]。这是战国历史发展的大势,“奉法强者国强,奉法弱者国弱”[22],越是能严格实行以法治国就越能保持国家的强大。但列国的实践情况并没有那么理想,商鞅在总结历史教训时就发现,“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23],各国皆有齐备的法令,但由于找不到“使法必行”的有效方案,以法治国往往事与愿违。在法家看来,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使法必行”,就是要让法律充分地运转起来。这是一场治道的革命,非君主一人之力可以实现,必须举全国之力,也就是说,需要君主、官僚队伍、广大民众都致力于以法治国的建设,从顶层建设、中层运行、底层基础构建一个“使法必行”的系统工程。
(一)君主奉法
从根本上讲,法是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是法律运转的动力系统,必须想方设法地为法律运转提供稳定而充足的动力。如何处理统治者与法的关系,就是“以法治国”的顶层设计问题。商鞅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4]君主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权力状况对依法治国最为紧要。观念指导行为,君主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不可以“须臾忘于法”[25]。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克服对历史的路径依赖,将以“礼”治、以“德”治、以“人”治的思想通通抛弃,培养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做到“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26]。君主必须自我约束,养成以法治国的行为习惯,要“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7]。
君主权力与法的关系是以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君主权力的行使要与依法治国融为一体。《商君书·修权》有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28]赏罚、生杀、贫富、贵贱,都是权力的行使,“法之约也”则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一方面,君主所执掌的权柄是最高权力,必须以法令表达权力的意志,法令才会对一切政治行为主体都产生服从的压力。另一方面,君主在行使具体权力的时候,也必须遵循法律的约束,不可恣意妄为。君主权力与法的辩证统一关系就是“以法行权”“依法用权”。这种统一关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缘法而治”“一断于法”的政治基础,是君主可以“秉权垂法”“抱法处势”治国理政的基本前提。
(二)官僚守法
官僚队伍是实施以法治国最为关键的主体,是法律运转的传动装置,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9],官僚队伍是立法执法的主体,也最容易废法自利。法家并不信赖行政者的道德自律,认为“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人性经不起考验,不求“清洁之吏”[30],而力求构建一种“使跖不敢为非”的外部约束,依靠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来促使官僚队伍依法行政。法家认为,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事”与“利”的关系,即是否具有事务相关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性。商鞅以马与马夫的关系作比喻,“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31]。也就是说,马夫之间虽然事务相关,但不存在利害冲突,不能产生有效的监督。但马与马夫之间则不然,两者之间存在事务相关性,能够实施监督,同时,两者又具有利益上的冲突性,有监督的意愿,如果马可以说话,就能对马夫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只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事务相关性和利益冲突性——“事合利异”,才有能力和意愿进行监督。官僚队伍内部虽存在事务相关性,但缺乏利益冲突性,内部监督实则是低效的,“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32]。而与官僚队伍“事合而利异”的主体,只有作为执政者的君主和广大的民众,所以必须依靠君主和民众对官僚队伍的实施监督,必须构建君主和民众能够直接进行监督的制度才能促使官僚队伍依法行政。
(三)民众用法
广大的民众是以法治国的底层基础。对于以法治国的建设,《商君书·说民》提出了“行法由断”的判断标准——“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33]。王天下的国家治理水平就是民众在家里就能明断是非,凡事依赖于官僚的裁断,最多能达到强国的地步,而大小事务要君主亲自裁断,必定是治理能力疲弱的国家。因此,民众依法办事的能力决定了以法治国的建设程度,当民众对法令熟稔于心,并能够自觉运用法令避祸就福,以法治国才算真正实现。在传统政治中,以法治国的底层基础并不具备自发性,而是国家教化的结果,必须依靠“合理立法”和“明法行教”来构筑产生。立法必须以“人情事理”为依据。法家极为重视这一点。法可以治,也可以乱,只有兼顾人情和事理的法才具备合理性,所立之法要“通乎人情,关乎治理”[34] ,为“事最适者也”[35],才能深入人心,从单纯的“治事”深化为“治心”。“明法行教”的措施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吏”来保证法律宣传的权威性,以“教”来实现法律传播的有效性。通过教育让民众具备“依法行事”的思想习惯和行为能力,民众便不会轻易地“犯法以干法官”,而官吏也不敢“以非法遇民”,以法治国就可能从外在约束的“法治”发展为一种具有习惯性的“自治”。
三、法术综合治理体系的当代反思
这套法术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治道革命,这“并不是一个改良或改革的政府,而是基于另行方案设计的政府”——“官僚政府”[36],它顺应了由分封制国家向中央集权制国家转型发展的历史趋势,满足了超大规模政治共同体的治理需要,奠定了秦汉以来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过程和方法。另一方面,从这套治理体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主要缺陷,可以洞察王朝治理体系和能力失效的症结和面临的风险,为我们今天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跳出历史兴衰的周期率提供一定的镜鉴和启发。
在法术综合治理体系中,法治治理体系与术治治理体系有相互配合、相互融合的需要,也存在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一面。韩非有言:“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37]以术治官和以法治国必须相互支撑配合,共同实现君主对官僚队伍和广大民众的治理,以“术治”保障“法治”,尤其是通过对官僚队伍的治理以确保“法治”的运转;以“法治”规范“术治”,明晰权力运作的方法和边界。法术相互融合,特别是作为组织管理技术的“术”本身就具有“法”的意蕴,“术”的规范必然会随着组织管理的需要逐渐走向“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建构”,术所规定塑造的政治关系、组织关系必然走向“法治化”[38]。当然,术的这种制度化、法治化的倾向也会导致其灵活性和有效性的某种弱化,会进一步增强君臣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促使君主不断地去专权,强化专制统治。与“术”的“法”化相对应的另一方面就是“法”的“术”化,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以法治国的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但也容易减损“法”的价值性、客观性、公共性,尤其是在传统家天下政治中,以法治国不得不服从于以术治官、以术驭下的现实需要,法的公共性、价值性就存在被抽空的风险,甚至沦为统治者的私意,成为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当然,法术综合治理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也是十分清楚的。法术综合治理体系解决的是“君—官—民”三层结构中官与民的治理问题,民众在这套体系中始终是作为被治理的对象,绝大多数民众的力量被压缩在法治构建的社会基础层面,国家治理只能寄托在作为少数的君主和官僚队伍,必然會遭遇“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命运。以法治国、以术治官都只能依靠君主的强力统治,以高压的方式自上而下推进,大小官僚必定会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将政治压力层层转移,最终只能由缺乏博弈和抗争力量的社会民众承担一切。所以,法术综合治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实践效能根本上取决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为了保证国家治理的顺利展开,君主必须时刻保持强大的权力才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转、维护和更新,必须将自身融入法术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奉法守法,严格执行官僚组织管理规则和方法,否则便会出现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坍塌。进而言之,国家的治理水平其实取决于君主的权力状况及君主权力系统的治理状况。不可否认,传统时代的君主权力会受到家法、祖制、典章、礼仪等一系列规范,但是其约束效力与君主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匹配,并会随着君主权力不断扩张而严重失衡,同时,君主权力系统始终没能真正纳入王朝国家的治理体系之中,而是作为一个外在的不受控制的支配力量,随着君主权力系统的治理失效,国家治理体系也必然遭受系统性破坏和整体性失能。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现代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审视传统思想文化遗产,要以史为鉴跳出中国传统政治的治理陷阱,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推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将一切行为主体都纳入国家统一的治理体系之内,让任何具体的权力系统都必须在法治体系内运转。现代政治是法治政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不受约束的权力既会滋生腐败,也会戕害良性的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历史的经验表明,凡是不受法治体系约束的权力都不是法治的建设者,而是最严重破坏者,寄希望于超脱法治力量之外的守护者必定会化为泡影。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在系统观念和方法的指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其次,要以政党治理优化国家治理。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由政党执掌政权,政党的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处于首要位置。处理好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是治国理政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始终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就必须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就必须要解决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能够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能够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等这些大党独有难题。破解这些大党独有难题关键就是要不断完善党的监督体系,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必须紧紧抓住党内监督建设这个牛鼻子,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自我革命,才能保持权力的人民性和服务性,以政党治理现代化不断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要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核就是不断科学安排权力、合理规范权力、高效运用权力、有效监督权力,而这一切都必须依靠人民的伟大力量,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没有人民民主,政党治理、政府治理都不可能有根本性的突破,相反会沦为形式主义,导致巨大的组织内耗。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广大人民参与的国家治理体系,依靠人民维持体系的良性运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国家治理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真正依靠人民的力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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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好
收稿日期:2023-07-10
作者简介:任健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教研部讲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研究员、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思想;朱艳丰,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科青年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一线治理的运作和提升机制”(21CZZ02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