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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构建与应用

2023-09-15滕旭谢煜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3年9期
关键词:TOPSIS法

滕旭 谢煜

【摘要】高碳排放企业碳减排是实现国家“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 而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是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前提。为了科学评价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 采用组合赋权—TOPSIS法, 从可理解性、 可靠性、 可比性和相关性四个方面构建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在指标选取上引入外部评价指标, 结合国内外碳信息披露标准和政策以及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 甄别评价指标。从209家高碳排放上市公司中选取连续5年(2017 ~ 2021年)披露碳信息且漂绿程度小于50%的33家高碳排放样本企业为研究对象, 进行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评价结果表明: 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稳步提升, 5年间總体向好;  但仍存在碳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  漂绿问题严重、 决策价值不高和可靠性不足等问题。基于研究结论提出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四条建议。

【关键词】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组合赋权—TOPSIS法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18-0073-7

2020 年 9 月 22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并正式提出力争于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最终达成离不开高质量的企业碳信息披露。企业碳信息披露是推进“双碳”工作的前提, 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2021 年 12 月, 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企业必须披露碳排放信息, 其中高碳排放行业作为重点排放单位, 应该区别对待和重点关注。2023年2月,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 高碳排放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积极性不高, 信息披露较少且规范性不足, 大多数企业未明确披露量化指标和具体数值, 这种现状亟待改善, 否则将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 对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评价以及提升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研究综述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双碳”背景下, 碳信息披露已成为学术界密切关注的研究热点。碳信息披露(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CID)是指, 企业与组织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减排方案及执行情况, 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信息, 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目前, 国际上已经出现诸多企业CID可以参考的标准, 它们共同关注气候变化的风险、 应对战略与碳排放信息, 框架更新逐渐趋同并获得广泛认可, 同时各有侧重, 为企业披露碳信息提供了参考。近年来, 我国也发布了一系列企业CID的相关政策文件, 明确了企业CID的主体内容。学者们则从碳披露项目(CDP)问卷结果(Amar等,2017;Li等,2018;Yan等,2021)与企业报告(Bilal等,2022)两大方面入手, 以企业碳信息披露比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等为切入点, 分析CID现状并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对于企业CID的质量评价, 多数学者选择从CID具体内容、 信息质量特征等不同角度构建CID质量评价体系, 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 已有研究也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 对企业CID质量评价不够全面, 局限于企业内部信息。以往研究通常局限于搜集企业自己发布的信息, 如CDP调查问卷结果、 年报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机构认证、 政府通报等外部评价也是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所以研究范围也应该与时俱进, 引入外部评价作为数据来源, 从而体现投资者面对信息的真实情况。

第二, CID质量评价指标的选取考虑不够全面。其一, CDP等国际标准对我国企业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如: 其中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等数据的收集、 评估与报告存在较大的困难; 情景分析等大量预测与前瞻性信息在此过程中涉及强烈的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 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碳交易水平处于初级阶段的国情不相适应, 一些碳排放的核算边界等细节问题与国内要求也不尽相同等。其二, 部分学者在选取指标时忽视企业的实际披露情况, 仅根据已有研究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统计来确定评价指标。

第三, 指标赋权方法有待改进。目前相关文献主要是单独采用层次分析法或熵值法, 从信息质量特征的角度CID质量评价应该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赋权方法。主观因素可能对信息质量特征的选择影响较大。从样本企业CID的初步观察可知, 其信息质量在2019年与2021年前后有较大变动, 样本数据在短时间内出现了较大变化。所以, 在选择赋权方法时既不能对主观因素依赖过大, 也不能完全依赖于数据, 需要提出更为科学的赋权方法。

第四, 对企业CID漂绿的筛除不够重视。首先在样本选择时, 已有文献多以A股上市公司或重污染企业为对象进行研究, 但一个企业是否是重污染企业, 与其碳排放没有直接关系(Liu和Cheng,2022)。研究对不同排放量、 不同漂绿程度的企业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 导致一些低碳排放或漂绿严重的企业排名反而靠前, 这显然不够合理。其次在设置评分标准时, 高碳排放企业的CID应以主营业务的实质性减排为主, 而部分研究将提高减排意识、 无纸化办公、 低碳出行等象征性减排活动也作为评分依据, 忽视了企业存在避重就轻、 举证不足、 以偏概全等漂绿行为(黄世忠,2022)的可能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本文将从下述四个方面展开研究: (1)引入外部评价等多渠道信息作为数据来源, 对企业CID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价; (2)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 前人文献与样本企业的实际披露情况构建贴合我国高碳排放企业的CID评价指标体系; (3)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和熵值法主客观相结合形成的组合赋权方法, 既可以考虑专家经验, 也能够依据历史数据; (4)以50%的漂绿程度作为碳信息是否失真的阈值, 选取碳信息漂绿程度在50%以下的企业作为样本企业进行评价研究。

二、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碳市场覆盖范围明确于“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发电、 石化、 化工等八个高碳排放行业。由于企业年报中CID过少, 且企业很可能在披露内容和深度方面利用漂绿手段粉饰其环境绩效, 本文从主营业务在前述八个行业的209家上市公司中, 选取2017 ~ 2021年连续5年披露各类企业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可持续发展报告, 社会、 环境、 管制报告等)且漂绿程度在50%以下的企业共33家作为样本企业, 对高碳排放企业的CID质量进行评价。本文通过各类企业报告、 微信公众号推文、 政府公开信息、 第三方机构认证等渠道手工整理出有效信息共4125条, 以此为基础根据表3的赋分标准进行打分, 得出CID质量评价的基本数据。

企业漂绿程度的判定参照黄溶冰等(2020)的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见式(1) ~ 式(3)。每家企业的漂绿程度取2017 ~ 2021年中的最大值。样本企业信息和漂绿程度见表1。

选择性披露(Gwls)=100×(1-已披露事项数/应披露事项数 )   (1)

表述性操纵(Gwle)=100×(象征性披露①事项数/已披露事项数)  (2)

三、 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评价指标的筛选依据

本文借鉴国内外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与目前我国高碳排放企业CID的实际情况, 认为指标选取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首先, 可操作性要求评价指标必须具备可观测性, 任何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都应当可以被采集、 赋值。其次, 评价指标要尽可能降低数据失真和漂绿的风险, 对于绿色办公、 低碳出行等避重就轻的减排活动不应作为高碳排放企业的评分标准, 对于必须纳入评价体系但漂绿可能性较高的标准应当与相关标准互为支撑设置指标, 降低漂绿的可能性。最后, 应当考虑企业CID的成本与难度, 对于不易采集、 观测成本较高的指标也应当舍弃(彭张林等,2017)。(2)普适性原则。指标设置应当考虑企业之间的差异性, 评价目标并非衡量企业碳减排措施的全面性, 而是衡量企业碳信息的披露质量, 企业的减排需求与减排能力不同, 减排措施也有所不同, 因此不能将具体细分的减排措施作为评价指标。(3)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指各指标集之间及其内部各指标之间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互为因果、 互相依赖、 互相交叉的情况, 保持良好的独立性。

(二)评价指标的确定

1. CID质量特征评价一级指标的选取。国际上各机构对CID质量特征的要求归纳如表2所示。

已有诸多机构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质量提出要求, 例如可理解性、 可比性、 可靠性、 平衡性、 相关性、 完整性等(胡晶和沈燕,2010), 但其中平衡性与可靠性中的中立性都是针对企业如实披露正面与负面消息提出的要求, 而相关性与完整性下的碳信息指标多有重合。本文遵循独立性原则, 为尽量保持各指标集之间的相互独立, 选取可理解性、 可靠性、 可比性与相关性这四个指标作为评价企业CID质量的一级指标。

(1)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保持明晰性, 而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 简明, 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运用(葛家澍和杜兴强,2003)。以往文献的衡量指标不外乎以下三种: 语言通俗易懂; 信息表现形式多元化(韦晓晴等,2019); 专业术语解释或备注。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高碳排放企业一般仅披露基本的碳排放量数据, 并未涉及二氧化碳当量、 碳强度、 间接排放等与专业术语相关的碳数据, 因此专业术语解释这一指标并不适用于目前我国企业CID的实际情况。此外, 语言通俗易懂这一衡量指标较为主观, 但在企业的实际报告中, 目录(黄珺和徐莹莹,2021)与GRI索引这两项内容对碳信息的简洁明了具有较大作用。并且, 部分企业的碳信息与往年相比重复性较高, 与其他企业相似的模板化语言较多, 所以信息的运用价值较低。因此, 本文运用是否具有图表文字等多元化表现形式来衡量信息的清晰性, 运用目录索引来衡量信息是否简明, 运用模板化重复与针对性信息来衡量信息是否便于使用者的理解与运用。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  并能反映所意欲反映的现象。可靠性有3个标准加以衡量,  即真实性、 中立性、 可验证性(何丽梅和杜帅君,2015)。以往文献多采用碳信息采集流程体系、 碳信息审验、 信息公开途径、 数据获取来源与信息披露依据來评价碳信息的可靠性。由于本文选取了连续5年在各类报告中披露碳信息的企业为样本, 且引入外部评价等多渠道信息作为数据来源, 其中CID较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仅有两家经过两年以上的外部鉴证, 并且所有企业均未披露碳信息的采集流程, 所以依据信息公开途径与数据来源并不能对评价对象的可靠性作出区分。为了评价企业碳信息的真实性, 除了成本较高的审计鉴证, 本文另外选择报告中的真实性保证与案例说明这两项内容作为评分依据, 合并为一项指标对真实性作出评价。此外, 一份报喜不报忧的报告难以让利益相关者信服其是公允的(彭张林等,2017), 本文利用企业是否披露相关负面信息来衡量其中立性。在信息的可验证性方面, 除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外, 还可以通过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及第三方机构对于环保体系的认证等第三方评价来验证碳信息。因此, 本文运用真实性保证或案例说明、 如实披露负面信息、 与第三方评价相符(李力等,2019;田宇和宋亚军,2019)这3项指标来衡量碳信息的可靠性。

(3)可比性。信息的可比性应当包括与往年数据的纵向可比和与同行企业或相关机构的横向可比。然而, 我国尚未公布统一的CID标准, 因此这里的可比性仅代表信息的纵向可比。与往年相比, 企业关于碳信息的描述应当具有稳定的编制基础和一致的碳核算量化标准, 分别保证文字信息和数字信息的可比性。所以, 本文用编制基础稳定和核算量化标准一致(刘捷先和张晨,2020)来评价企业CID质量的可比性。

(4)相关性。相关性强调决策价值、 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任世驰和冯丽颖,2016)。本文以被广泛认可实施的国际标准、 国内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指标选取来源, 充分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 确定评价企业CID质量的相关性指标范围。共搜集列出碳信息相关性指标44个, 根据国际标准列出15个、 国家政策6个、 已有相关研究23个。

2. 碳信息相关性指标的筛选。根据上文搜集的碳信息相关性指标, 结合构建评价体系的三项原则对碳信息相关性指标进行如下筛选: (1)根据可操作性原则, 披露低碳意识、 低碳办公与生活等信息对于高碳排放企业来说具有“无关痛痒”“含混不清”等漂绿风险, 应当舍弃(温雅丽等,2019)。而只披露减排目标或减排组织往往“举证不足”, 因此本文将减排目标与计划、 组织与制度合并设立指标, 减少信息漂绿的可能性。此外, 本文还剔除了情景分析、 压力测试这些成本较大, 企业不愿披露的碳信息相关性指标。(2)根据普适性原则, 企业能力特征与收益结构各异, 减排措施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应当剔除与低碳相关的研发、 改造、 发展交流、 资源开发利用、 支持其他方减排、 清洁生产、 环境管理认证等自愿性、 具体性指标, 代之以“碳减排措施与设施的运行情况”这一概括性指标。此外, 目前我国仅有发电行业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因此碳配额及清缴情况与碳交易情况两项指标对于其他行业并不适用, 应当舍去。(3)根据独立性原则, 低碳研发投入、 资金投入、 支出预算、 能源耗费与成本等指标具有较高的重叠性, 个体贡献与绩效、 减排荣誉与奖惩、 政府认可等指标也都互相关联, 而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应并入合规情况的范畴。

综上, 本文选取碳机遇、 减排目标与计划、 减排投入、 减排成效4项指标来评价企业CID的决策价值, 选取相关组织或制度、 合规情况、 碳减排措施与设施的运行状况、 教育与培训及碳排放量来评价其反馈价值, 运用披露时间与频次来衡量其及时性。具体如表3所示。

四、 组合赋权—TOPSIS方法

(一)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组合赋权法

1. 层次分析法计算主观权重。层次分析法的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 建立层次结构分析模型。第二步, 构造判断矩阵。本研究邀请高校会计学教授、 高碳排放企业高管、 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审计师各两名进行专家打分, 利用9标度法对重要性进行对比赋值。第三步, 求出权重向量后进行一致性检验。对应判断矩阵A的最大特征根λmax的特征向量经过归一化处理后记为wj, 即各评价指标主观权重向量。

2. 熵权法计算客观权重。熵权法的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 指标数据标准化。对给定m个评价对象的n个指标值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

第二步, 计算权重。j项指标的熵值为:

组合权重为主客观权重的加权平均数, 各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二)组合赋权—TOPSIS法下评价模型的建立

TOPSIS法又叫优劣距离法, 是一种常用的组内综合评价方法, 能充分利用原始数据信息, 其结果能精确反映各评价方案之间的差距。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构造初始判别矩阵R。本文需要对33家企业的165组数据进行评价, 共设立18个评价指标。第二步, 构建标准化加权决策矩阵Z。对判别矩阵R进行正向化处理, 然后归一化处理为标准化矩阵Q=(qvf)s×t, 与指标组合权重进行乘积运算, 赋权后的矩阵为Z=(zvf)s×t=wvqvf。第三步, 计算与理想解的距离。

值; zvf与qvf为经权重系数修正后的所得值。

第四步, 计算各评价对象与最优方案之间的贴近程度Cv:

式中, 0 ≤ Cv ≤ 1, Cv越接近1, 说明CID质量越有优势。

五、 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一)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

第一, 高碳排放企业CID质量稳步提升, 总体向好, 如图1所示。样本企业CID前4年综合得分的均值基本稳定在0.525分(总分为1)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21年综合得分的均值、 最大值与最小值都出现了大幅上升, 其CID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这应该与2020年9月提出“双碳”目标密切相关, 企业由此开始将更多的目光投向CID。

第二, 企业间CID质量参差不齐。5年中综合得分不仅标准差一直维持在0.085以上且呈上升趋势, 而且其最小值上升幅度为0.0128, 但其最大值却上升了0.1301。这说明排名靠后的企业CID质量确实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而部分靠前的企业CID质量已经与其他企业拉开了明显的差距, 如表4所示。其中5年中表现最好的3家企业为海螺水泥、 景兴纸业和华电国际, 表现最差的是南山铝业、 三钢闽光和安阳钢铁, 它们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可理解性与相关性上。具体表现为是否辅以图表说明、 有无目录索引、 针对性与重复性信息的多少, 是否对碳机遇、 减排投入、 教育与培训及碳排放量进行实质性说明。除此之外, 表现好的企业会以百分比的形式与往年数据进行对比, 而表现差的企业至多仅披露本年数据。这可能是因为, 目前国家尚未发布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与参考标准, 地方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田丹宇,2021), 所以企业披露碳信息較为随意。

(二)高碳排放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具体分析

为了发现高碳排放企业CID在各质量特征上的具体问题, 有必要对18个指标的得分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其中用于衡量中立性的负面信息(B21)这一指标分值有-2分、 0分、 1分、 2分四种, 其余指标分别有0分、 1分、 2分, 赋分标准详见表3。限于篇幅, 本文仅列出各指标1分与2分的占比情况(见表5)。

第一, 企业CID的漂绿现象有待改善。本文从209家高碳排放企业中仅筛选出33家连续5年漂绿程度低于50%的企业。在CID表现最好的2021年, 除合规情况(D22)外, 这些企业碳信息相关性指标(D11 ~ D25)的象征性披露占已披露事项的比重仍为12% ~ 30%不等, 说明高碳排放企业中象征性披露情况导致的漂绿问题较为严重。

第二, 企业CID的决策价值不高, 不便于利益相关者理解与使用。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相关性指标中占比最大的是碳减排成效(D14)、 碳减排措施与设施的运行情况(D23)、 合规情况(D22)与碳排放量(D25)。从披露时间与频次(D31)来看, 除2021年外, 45%以上的企业仅于次年三月份之后披露一次碳信息, 反馈价值较高, 但决策价值不足。每年仅有1/3 ~ 1/2的企业能够同时提供目录和索引(A21)对碳信息进行定位, 仅1/4 ~ 2/3的企业能够同时使用数据并辅以图表(A11)进行补充说明, 信息的针对性较弱且与往年多有重复(A31), 半数企业不能以百分比的形式与往年数据进行比对(C21)。

第三, 可靠性不足可能削弱碳信息的可信度。虽然本文没有将成本较大的审计鉴证设为指标, 但样本企业中仅有两家报告(非年报)连续两年经过审计仍可说明企业CID的可靠性较差。此外, 结合生态环境部对外通报的信息来看, 样本企业于5年中发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突发事故、 违法事件或信访案例等负面事件共28件, 仅有2家样本企业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 3家样本企业进行了简要披露, 其余近半数负面事件都未曾披露。

六、 结论与建议

本文主要对企业CID质量评价做出四点改进: 其一, 增加了外部评价指标, 且从多个信息来源渠道搜集数据, 对企业CID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价; 其二, 结合国外标准、 国内政策、 前人文献与样本企业的实际披露情况构建CID评价指标体系; 其三, 考虑到国际标准对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以及近5年样本企业CID数据的较大波动,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组合赋权方法; 其四, 以50%的漂绿程度为阈值筛选样本企业, 尽可能避免数据失真的情况。

针对高碳排放企业CID存在的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统一的CID标准, 并强制披露重要信息。目前我国政策文件中已经提到了减排战略、 减排规划、 碳核算等指标, 但企业没有认真执行, 应当加以重视。同时, 对于碳机遇、 碳排放量、 减排目标与计划、 减排投入、 合规情况等重要指标应当强制披露。(2)明确各披露层面需要披露的关键绩效指标或证据, 避免象征性披露的漂绿行为。(3)鼓励企业平时利用企业官网、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更新碳机遇、 减排目标与计划以及减排投入等具有自身针对性与决策价值的信息, 善用目录索引与图表并减少信息重复以增强碳信息的可理解性(滕旭和谢煜,2022)。(4)呼吁企业主动回应负面信息与质疑, 可着重披露碳排放超标等事件的应对措施与改进方法, 提升企业CID的中立性, 从而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赖。

尽管本文对高碳排放企业的CID质量进行了全面评价, 但在此领域仍有以下研究展望: 第一, 由于目前我国高碳排放企业CID质量不高, 漂绿问题较为严重, 因此本文仅选取行业中漂绿程度较低的企业为样本, 未能全面反映高碳排放行业CID质量的整体情况, 未来CID质量提升后, 研究可以扩大样本范围, 探究不同漂绿程度的企业在CID质量上的差异性; 第二, 本文通过多种渠道搜集碳信息, 但不同披露渠道的CID质量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未进行严格区分,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讨论不同披露渠道下企业CID质量的高低; 第三, 企业多种多样的漂绿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傍绿”和“伪绿”两类, 本文借鉴黄溶冰等(2020)的研究, 只考虑了企业尽量使自己和绿色沾边的“傍绿”行为, 未筛除企业以假乱真的“伪绿”行为, 未来研究可以探索企业虚假宣传、 伪造欺骗等“伪绿”行为的衡量方法, 纳入企业CID质量评价体系中。

【 注 释 】

① 象征性披露指企业仅通过笼统的总结性语言或简单照搬往年描述的披露。举例:“主动承担环保责任,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项目,提升节能减排水平。”

② TCFD为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

③ ISSB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④ SASB为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

⑤ CDSB为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

⑥ GRI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⑦ ISO为国际标准化组织。

⑧ 实质性披露:指具有数据支撑、案例说明等具体说明的披露。举例:“新能源装机468万千瓦,投产新能源装机32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比重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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