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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份额可以撤销吗?

2023-09-14钱宏祥

莫愁·智慧女性 2023年9期
关键词: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钱宏祥

附条件赠与

2010年1月,陈茜与鲁强经人介绍相识。陈茜来自福建省漳州市农村。鲁强家住漳州市诏安县,离异后,儿子随前妻生活。

相处三个多月后,鲁强要求同居,陈茜因为经历过婚姻创伤,表示还要适应适应。5月3日,鲁强陪陈茜探望父母,不曾想,他突然向陈父陈母表白,想尽快与陈茜办理结婚登记。陈茜惊讶地问:“你之前怎么没有跟我说?我还想再处处看呢。”陈茜父母却急忙表态:“差不多就行了。”还对鲁强说,“彩礼就不要了,但茜茜到了县城,生活要有个保障。”鲁强立即说道:“我们领证后,房子的产权给茜茜一半。”之后,陈茜父亲责令女儿迅速举办婚礼。陈茜向来听从父亲的话,遂做了决定。

2010年5月17日,陈茜与鲁强领了结婚证。陈茜问起房产证加名的事,鲁强含糊其词。见陈茜满脸不悦,鲁强表示:“只要咱们婚后处得好,肯定会去变更产权登记。”

陈茜与鲁强共同生活后,鲁强对房产避而不谈,陈茜碍于面子也没有催问。陈茜父亲好几次想当面说清楚,都被陈茜拦住:“这样会让人怀疑我的结婚动机。”

2011年春节,鲁强去陈家拜年,陈茜父亲问道:“你答应的事还算不算数?”鲁强连连说:“工作实在太忙,耽搁了下来,节后抽空去办。”

这年4月份,鲁强遭遇工伤,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陈茜辛劳照料,鲁强十分感动。出院后,鲁强提出,房屋产权给陈茜百分之三十,签个书面合同,不准提离婚。陈茜虽然生气,但还是答应了,她问什么时间办产权变更手续,鲁强说:“我们签个合同就当是手续了呀!”

2011年5月10日,鲁强与陈茜签订了赠与合同,内容为“本人婚前房产87平方米,今愿意将房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赠与妻子,此赠与不管何时,只要妻子没提离婚就有法律效力。永不更改,口说无凭,立此为据。”

行使撤销权

鲁强与陈茜共同生活的十一年间并没有发生过多少矛盾。2021年9月,鲁强突然提出离婚,陈茜十分诧异,追问为什么。鲁强表示无可奉告。陈茜不同意离婚,鲁强提起诉讼。陈茜心灰意冷,同意离婚并要求处置房产。

2022年5月9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鲁强与陈茜离婚,对双方争议的房产不予理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7月7日,陈茜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主张鲁强履行赠与合同,依照合同约定,陈茜应得到涉案房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折价15万元。

一审法庭上,鲁强辩称,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他已经明确提出撤销讼争赠与合同,而且,双方讼争的不动产至今并未办理任何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强与陈茜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然而,双方签订合同后没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赠与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辦理权属登记。”案涉房屋系不动产至陈茜起诉之日止均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未办理赠与公证,因此鲁强享有撤销权。

2022年8月16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茜的诉讼请求。

承诺应履行

陈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陈茜提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但具有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要陈茜不提出离婚,该赠与合同就永远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

尽管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鲁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书约定,系鲁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故鲁强行使任意撤销权受到该约定的限制。此外,提起离婚诉讼的是鲁强,并非陈茜。双方在离婚时对该赠与事项未予处理,本案诉讼中鲁强主张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由于陈茜与鲁强已经离婚,不具备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的基础,因此,陈茜请求鲁强支付房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折价款应予支持。由于案涉房产价值在一审中未予评估,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结合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陈述,酌情以房产总价30万元计算。

2022年11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鲁强支付陈茜赠与房屋折价款9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夫妻婚内赠与有效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之间的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同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因此,鲁强应当履行对陈茜的赠与承诺。

编辑 马哲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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