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创新:现实需要、实践探索与制度设计
——以浙江省青田县为例*
2023-09-1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张 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曹莉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晓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检察室副主任)
社区矫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治理特殊社会群体的重要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认罪认罚政策的推广,轻罪刑事案件趋于上升,刑罚处罚也趋于轻缓,这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了空间。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群体,其中大多数在国外从事生活经营活动,但现行法律规范限制其活动范围,不利于其开展跨国经济往来。如何适当突破现有法律规范的制约,满足特殊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需求,促进其再社会化?如何参照现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明确出国的适用对象、条件及相关程序?如何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其开展监督和教育工作?如何全面落实检察监督,确保出国活动规范开展?这些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和回答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创新:回应现实的需要
(一)海外侨胞:值得关注的特殊群体
我国海外侨胞总量庞大。根据最新的统计,全球华人华侨的数量已经超过了6000万人,分布在世界198个国家和地区①《海外华侨华人已达6000多万,分布在全世界198个国家和地区》,西班牙华仁中文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z ODYyMA==&mid=2652153146&idx=7&sn=d99bab6249ac51f1f6f0fee9b01d57d6&chksm=8b594dc9bc2ec4dffd809e4eecb95e499de5156c38047fdb87dcb 785469c5b9d0cf506faa78d&scene=27,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5日。,主要集中在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美国等国家,如表1所示。
表1 世界各地华人人数排行榜TOP10
浙江省青田县以侨乡而闻名。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一批批“青田人”踏上前往欧洲等地“打拼”的旅程。如今,青田县共有33万华侨遍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家家有华侨,人人是侨眷”是青田的真实写照,名副其实地成为全国人均外汇第一县。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青田县常住人口为509053人,其中华侨146108人②青田县统计局:《青田县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青田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7/29/art_1229392770_469546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5日。,华侨基数大。多数华侨定居海外创业谋生,在国外拥有一定的产业。
(二)轻罪案件上升:刑罚处罚的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据统计,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③《20年来刑事犯罪变化背后的法治考量》,正义网,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7579612,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6日。另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显示,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k3rMQwYhm12yfQc97XqVNA,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6日。总体上看,与重罪案件下降、轻罪案件上升相匹配的刑罚处罚也趋向宽缓。另据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对2019—2022年刑事案件的统计,涉侨案件71件,其中主要集中在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如图1所示;其中因情节轻微不起诉30件,起诉37件,因证据不足不起诉1件,拆案1件,改变管辖2件;在37件起诉案件中,11起一审宣告缓刑。可见,涉侨案以轻罪案件为主,并仍保持宽松的刑事政策。
图1 2019—2022年青田县涉侨刑事案件审结案由分布(单位:件)
(三)突破地域限制: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需要
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不同于普通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而言,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与国外有紧密联系,其经济、社会活动需要频繁进行对外交往。现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但目前一些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或考核奖惩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国(境)。这无疑限制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对外经济活动,断裂其国外社会关系网络,暂停其经营活动行为,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导致其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通过走访青田县下辖司法所,在对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谈话中了解,大多数华侨定居海外创业谋生,其中部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产业在国外,他们生活生产的轨迹大多也在国外。青田侨乡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出国意向强、出国途径多、国外联系广的侨乡特有侨情。另据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侨联座谈会了解,海外华侨组织负责人表达了海外侨胞中涉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出国诉求,海外侨团也表示期望能创新执法管理的方式,并愿意提供协助、帮助以及必要支持。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有出境需求,海外侨团有协助意愿,这些是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创新的积极因素。
二、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创新:前期实践的探索
(一)法律制度的调整: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规定的优化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事执行人道化、社会化、轻刑化的重要方式。与以封闭隔离为主要特征的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以开放性的社区环境为基础,以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离社会为目的,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紧密度,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我国《刑法》第39条、第75条、第84条分别原则性规定了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外出的程序⑧《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落实了人道化理念,重点体现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等方面的调整(见表2)。
表2 《社区矫正法》出台前后关于外出规定的变化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法》扩大了外出请假的事由,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扩大到正当理由、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延长了外出时间,由不得超过一个月延长到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更重要的是,为提高效率,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允许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而且不用每次请假,可以一次请假六个月。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信息、资源的跨区域流通与配置得到加强,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务工、经商的需要和愿望,如果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势必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其经济收入与家庭稳定,甚至可能引发其重新犯罪,难以达到矫正的目标。因此,《社区矫正法》在充分考虑了监督管理工作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要,仅原则性规定了外出事由,即有依据的说明理由,同时对于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区县活动的,还明确了简化程序与方法,这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护的贯彻落实,也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标的有力手段。可以说,《社区矫正法》对外出规定的优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刑法》中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遵守义务,落实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也为特殊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扩大外出范围提供了思路。
(二)服刑地点的变化:扩大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范围的铺垫
以往尝试罪犯境外服刑为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创新提供了经验与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14年8月28日,中韩两国在上海就韩国籍被判刑人姜某某回国继续服刑举行交接仪式,这是我国首例在社区矫正期间移管被判刑人回国服刑的案件。⑨张琰:《司法部:向韩方移管韩国籍走私犯罪嫌疑人回国服刑》,《中国日报》中文网,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4-08/29/content_1851447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8日。当时,中国政府已经与包括西班牙、澳大利亚等14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已经向俄罗斯、伊朗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移管被判刑人60余名。设计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具有以下积极意义:其一,对判刑国而言,有利于降低监狱关押外籍犯的刑罚执行成本,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其二,对接收国而言,有利于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其三,对被判刑人个人而言,有利于克服外国监狱环境下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有利于获得家属的帮助及适合的矫正项目,有利于提高被判刑人改造效果,促进其回归社会。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⑩王文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检察日报》,2020年11月10日。罪犯境外服刑及相关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为进一步革新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实践模板。
同时,我国也尝试探索本国公民境外服刑。2011年,公安部开展针对全国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开展投案自首的专项行动。对已在境外工作生活多年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多次出境进行劝返,但犯罪嫌疑人基于入境自首后不能再次出境的担忧,导致劝返工作进展困难。基于此,青田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出台了会议纪要,尝试探索境外服刑,明确“若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被判处缓刑,可以以请假的方式申请出境,以一年为期,到期回国报到,回国报到后可再申请出境”。在此政策影响下,在境外的十几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接受法律的审判。2015年公安部开展劝返经济类犯罪分子回国投案自首的专项行动。同样,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入境自首后不能再次出境的担忧,不愿自首。于是,2015年青田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出台了会议纪要,明确“若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被判处缓刑,可申请请假出境,但需半年回国报到一次”。在此政策的影响下,一名上网追逃多年的经济罪犯主动回国接受了审判。会议纪要也规定了矫正期限届满需回国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这些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台的规定坚持了区别对待原则,充分考虑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以及当时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另外,涉海涉渔类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每次出海时间长、海上信息不稳定、难以及时报送信息的问题,同时还存在跨区域作业外出请假难、审批手续繁琐等难题。这些现实问题都不利于无其他技能的涉海涉渔类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甚至容易引发重新犯罪。为此,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监督的若干意见》,对从业外出审批文件的提交、远程实时动态监控、违法违规后续处置等作出明文规定。在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指导下,连江县检察院联合该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制定了《规范在矫渔民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工作意见》,在社区矫正法架构范围内深入研究制定“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模式。⑪《渔民成了社矫对象,还能出海吗?》,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320503325369262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4日。这些前期探索为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扩大外出范围积累了经验。
三、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创新:出国制度的设计
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基于经商等正当事由,具有强烈的出境愿望,但滞后的法律规定与地方性社区矫正规定又限制其出境,形成了矛盾关系。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仿照境外追逃罪犯和对涉海涉渔类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适当突破,进行管理制度创新,以实现其再社会化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2018-2035年,全球原油产量占比将逐年下降,天然气产量将稳步增长。2018-2024年原油产量增长较明显,2024年产量较2018年增长6.8亿吨,增长率为13.1%;2025年后原油产量趋于平稳,2035年原油产量降到52.8亿吨。天然气产量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2024年较2018年增长16%,2035年较2024年增长14%,达到42.1亿吨油当量。
(一)契合社区矫正制度的宗旨
社区矫正制度是随着刑罚理念从“打击刑”向“教育刑”转变而产生的,是针对监狱的弊端而提出的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尝试,是修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强调的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环境下,恢复正常社会关系,与社区和谐共处,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重新融入社会,进而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⑫王爱立、姜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9页。。同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及可能导致其再犯罪的消极因素,分类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以消除其重新犯罪风险,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总之,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开放性的矫正环境为基础,以有针对性的干预方式为手段,最终达到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目标,积极促进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是矫正对象中的特殊群体,如果严格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地方性社区矫正规定,则严重影响侨胞的海外生产、经营活动。这与社区矫正制度追求的再社会化目标相背离,同时也与社区矫正制度固有的人道化精神相矛盾。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要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说,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的根本是社区矫正对象能否融入社会,能否成为遵纪守法公民。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仅要强调具有惩罚性质的监督管理,更要重视具有人道性质的教育帮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教育、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养、缓和社会关系以及组织公益活动等,是开展教育帮扶的具体体现。同样,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借助“侨联”力量,承接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境后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帮助他们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尽早顺利融入社会。总之,基于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及正当需要,在海外侨团的协助下,准许其以请假的方式出国一定期限,处理生产、经营事务,是促进其实现再社会化目标的有效手段,也符合社区矫正制度的宗旨与立法精神。
(二)明确适用对象与批准条件
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制度需要明确的适用对象。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与暂予监外执行犯,其中缓刑犯比例约占90%以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缓刑主要适用轻刑犯。管制的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缓刑的考验期为两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社区矫正期限内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是准许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出国的条件之一。我们建议管制期、缓刑考验期经过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后,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请假出国;考察期内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准予出国申请。假释主要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设计的激励制度。一般而言,假释犯过去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因狱内表现良好而提前释放。但是,一段时期的监狱服刑影响假释犯的经济关系,甚至断裂其关系网络。因此,假释犯的出境申请需要严格审查其真实性与正当性,同样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表现考察期。暂予监外执行是基于人道关怀,由于患病、怀孕等特别法定事实的出现而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柔性执法制度。治疗疾病、生育及哺育子女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任务。因此,我们建议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出国活动。总之,一定期限的表现考察是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条件之一,但具体的考察期限可以根据社区矫正期限确定,过短不能全面考察其行为表现,过长又可能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因而要因人而异。
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制度需要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也就是说,何种情况下可以批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出国的问题,这是制度设计的核心,也是指导实务工作者开展工作的标准。批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正当性。正当性也就是合法性。《社区矫正法》第2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解释了“正当理由”,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同样要遵守上述规定。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出国主要集中在参与诉讼或者工作重要事务方面。在实践中,把握出国事由的正当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控制过严,可能直接影响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打击其改造的积极性;条件放宽,可能降低刑罚惩罚性,甚至引发脱逃、重新犯罪的危险。因此,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准确把握外出的“正当事由”,研判请假出国的正当性。其二,必要性。必要性主要强调“正当事由”只能由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亲自出国处理,不能由他人代替;同时,“正当事由”的处理具有紧迫性,不能拖延,否则可能导致业务失败等严重后果。因此,社区矫正机构需要综合考量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实际作用、正当事由以及不批准出境的后果等因素,判断外出的必要性、紧迫性。其三,风险性。风险性主要强调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后产生的各类风险,如不按时返回,不主动报告外出情况,不从事“正当事由”范围内的活动,不接受当地侨联组织的管理与帮扶,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审查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与外出事由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或资质;走访矫正小组成员等,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综合分析他们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特别是有无脱管、漏管及违法行为等,判断其出境后的风险高低。综合上述正当性、必要性与风险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是否批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的申请。
(三)制定专门的出国管理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中关于“外出”的规定,并结合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具体的出国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请假事由。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经过申请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地市、县。确有正当合理的缘由需要出国的,应当书面提交经司法所审查,再由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并及时书面报送人民检察院。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合理原因是指需参与诉讼、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重要事务等需要本人亲自到场的事项。
第二,活动范围。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不得超出批准的活动区域,严禁从事与申请外出事由不相符的社会活动。
第三,提交申请。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确需出境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业务合同等,由执行地司法所审查相关材料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时需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出国时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提交的申请批准同意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状况出境需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累计出境时间多于三十日的,需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并登记。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核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出国管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实时电子监控、电话语音、远程视讯等方式落实监管职责。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以及外出事由的进展情况。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出国目的地驻外使领馆、海外侨团协商互助履行监督管理执行,要求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在抵达和返回时需向驻外使领馆、海外侨团登记,并接受对其的监管。出国目的地驻外使领馆、海外侨团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登记后,可以通过电信网络联系、实地走访、大数据管理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
第六,出国返回。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审批出境的期限届满前及时入境回到出国前的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提交手续,完成销假。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手续时,应当递交出国期间的住宿、通行票据、合同、税务票据等与外出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特殊状况使其没有办法在批准的期限返回的,应当在出国期限届满前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情况。发现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有权要求该对象立即入境返回居住地,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置。
(四)引入特殊的社会力量帮扶
社会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与显著优势。《社区矫正法》明确了专门机关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基本工作原则,细化了社会组织、志愿者、村(居)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路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借助海外侨团、“检侨之家”等,协助开展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后的监管与帮扶工作。
我国侨胞分布世界各地,侨团是联结侨胞的载体与桥梁。侨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协助。同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创新性地建立“检侨之家”平台,也能够为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资源对接与信息共享。2018年,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浙江省首家检察机关侨联,聚焦侨乡特色,构建“检侨之家”线下线上平台。目前已有75名干警“下沉”至海外华侨联络微信群,以群内3000余名华侨为网格,全面收集海外华侨的司法诉求并积极回应,全力延伸检察服务触角,拓展服务范围,同步运用“互联网+”线上检侨平台,开展越洋调解、跨境视频、接受举报和申诉等涉侨检察工作,积极向海外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通过探索建立“原件邮寄归国受理+视频在线确认”的方式破解申诉难问题,通过“在线取证+同步录音录像附卷”破解取证难的问题,通过“平台调解+委托核实”破解线下调解难的问题。中国侨联也在进一步研究和部署推广“检侨合作”的成熟经验,力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享司法惠侨成果。侨联组织作为联系侨界群体的纽带,积极与检察机关合作启动护航华侨群体的工作,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创新。可以说,“检侨合作”为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出国提供了条件和便利。
四、强化检察监督的全程参与
检察机关全程检察监督是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制度规范运行的保障。《社区矫正法》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内容上,人民检察院需要监督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的事由、申请、批准、管理以及返回等内容,重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或者“把握不准,犹豫不决”或者“主动申请监督”案件。其一,重点监督出国事项的合法正当、必要性与外出的社会危险性,严格审查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与作用、原犯罪性质、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海外侨团的担保情况等,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其二,重点监督出国期间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掌握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情况,确保监督管理到位。重点监督是否从事与出国事由相关的活动,是否有脱离规定的活动区域,是否按时向社区机构报告,能否按期返回等,让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既要“出得去”,又要“回得来”。在监督方式上,人民检察院需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海外侨团等部门联系,共同形成合力,为涉外经济、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方面,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不定期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审批、监管等问题,规范办理出境手续,努力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保障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与海外侨团联系,了解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境期间的现实情况与实际表现,并协调海外侨团借助其海外资源为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
此外,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的手段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质效。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与推进,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扩大,法律监督任务有所增加。例如,浙江省检察系统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研究、推广检察工作类软件及系统,不断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与质量。再如,浙江省舟山市推行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联合管控平台”,是一款专门作用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能对其进行实时监督和提供教育帮扶的平台应用。该平台的推广不仅可以实现船员、船舶证书以及相关联的信息一键查询,还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脸识别进行日常报到,具有在线学习以及定位船舶轨迹等多重功能,同时打通了与海洋渔业、海事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真正实现了多部门联动,加强了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⑬《普陀“数字管控”助力涉海涉渔社区矫正》,“普陀区融媒体中心”公众号,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检察系统要求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将“网上巡查”作为开展检察监督的重要形式。针对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期间的监督管理更需要依靠信息化技术,建议参照上述“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联合管控平台”,设计相类似的“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联合管控平台”,用于落实远程监控管理。如若出现异常状况,检察机关及时进行信息互联,通报社区矫正机构、海外侨团进行情况处置,联手构建远程监管有效模式。
五、结语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在回应社会需要中不断完善。部分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基于生产经营等正当事由有强烈出国的需求,但现行法律规范设置的阻碍,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工作目标相背离,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甚至有发生偷渡国(境)罪的危险。为保障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切身利益,以法治方式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规定的优化以及罪犯境外服刑的经验,建议适度突破现行法律的束缚,明确允许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涉侨类社区矫正对象出国处理生产经营事务,制定专门的外出管理规定,并引入海外侨团、“检侨之家”等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加强部门合作与信息化技术手段,全程监督出国案件规范执行,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监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