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履约验收中抽样方案与判据的选择与运用
2023-09-12苟帮超
苟帮超
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成都 610213
0 引言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教育、科研机构中,应用方向为教育或科研的仪器设备,它是中小学教学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学生智力、建立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创新思维能力与核心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配备状况和质量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以及师生的健康与安全。2016 年,为建立与国家课程标准相匹配的国家装备配备和质量标准体系,教育部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地要建立装备配备工作技术规范和专业规程,确保采购达标合规,满足质量要求。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大多为政府或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少量为学校自行采购,但无论哪种采购方式,其履约验收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为此,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专门指出,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质量监管的教育工作者,笔者认为履约验收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针对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开展履约验收,不仅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也是检验采购产品质量,避免并杜绝问题产品进入校园的最后一个环节。就目前来看,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履约验收具有“五重五轻”的特点,履约验收的抽样和判定缺乏标准,导致履约验收随意性强,无法有效控制采购的产品质量。针对上述问题,下文就履约验收的抽样方案及判据的选择及应用进行探讨。
1 定义及现状
1.1 定义
履约验收是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进行采购合同履约情况检验和评估的活动。以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为例,其履约验收就是对采购产品的所有技术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明示的国家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性要求的各种测试与检查,以保证其质量合格合规。
1.2 现状
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采购的特点是种类多,数量大,一次性采购的产品种类上千、数量上万。在质量履约验收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专业仪器且部分采购人不了解专门的验收程序等原因,导致验收工作呈现出“五重五轻”的特点[1],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重形式轻内容,验收走马观花
采购人临时组建验收小组,而这些验收人员并不熟悉项目情况,对于验收流程了解也较少,验收的时候只是走走流程,到学校走一走、看一看,简单核实一下产品是否送货、是否安装等基本情况。
1.2.2 重点数轻检测,难以发现低劣产品
采购人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但并未给专家提供专业的检测工具,开展履约验收时只是对照合同随机抽取几种产品核对一下数量,核实一下品牌型号,不进行产品功能性能、组成结构等检验。
1.2.3 重“硬件”轻“软件”,不关心服务条款
验收小组只关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不重视合同中约定的如产品使用培训、应急响应的备品备件等条款。
1.2.4 重结果轻过程,中间环节存隐患
对涉及施工的项目,如实验室水电安装等,只是在工程结束后对结果进行验收,而不重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
1.2.5 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不能纠正
对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人不督促供应商及时整改或不再进行整改验收,仅查看整改报告或口头询问。
2 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2.1 质量检验的归属类型
产品质量履约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开展质量检验等。但就目前来看,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履约验收中的质量检验属于哪种检验类型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尚无明确的规定。在2004 年1 月实施的JY 0002—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检验规则》(以下简称“JY 0002—2003”)中,将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四种,但其中并未就履约验收中质量检验的类型作出说明。但笔者认为,依据JY 0002—2003 对出厂检验中的补充说明“交收检验”以及对检验项目的描述包括“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亦可按照订货合同执行”等内容,可以将履约验收质量检验归为出厂检验,即视为买卖双方的交收检验。
2.2 履约验收产品“批”的定义
一批产品的表述在采购文件和相关标准中经常出现,但“批”概念的内涵大为不同。《四川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所涵盖的仪器设备(含药品)中,物理学科产品约460 种、化学学科产品约320 种、生物学科产品约330 种。实施采购时,采购人不论是按照学科单独采购,还是将三个学科一并打包采购,在招标文件中统称为采购一“批”产品。实际上这一“批”产品包含了很多“种”产品。中标企业需从不同厂家采购不同品种的产品进行打包组合,这批产品的特点是种数多,且生产商(厂)家不同、生产线不同、生产时间不同。JY 0002—2003 规定,出厂检验的抽样依据是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以下简称“GB/T 2828.1—2012”),将“批”定义为“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材料或服务”,产品特点是一个商家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生产的,数量很多且功能、结构、性能、品牌、型号都相同的某一种产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招标文件的一批产品包含很多种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开展履约验收时所说的一批产品,特指一种产品。以采购初中物理仪器设备为例,采购人采购了一批产品,其中包含465种产品,在履约验收抽样时,需要从其中抽取10%的品种数开展检验(约47种),根据履约验收的“批”概念,需要检测47 批产品。明确“批”概念的差异,便于在履约验收过程中确定抽样方案。
2.3 履约验收的抽样与判据
履约验收的抽样缺乏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GB/T 2828.1—2012 的规定,抽取样本的方法为:按简单随机抽样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单位产品。但在履约验收中,采购人面对的是多批产品,如果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的样本不确定性大,检验结果不能真正反映所采购产品的整体质量。以上文中采购物理学科产品为例,履约验收需要从465 批产品中抽取47 批作为样品,若依据GB/T 2828.1—2012 进行采取随机抽样,则会产生多种抽样组合,且每次抽取的品种都会有所不同,会直接影响检测结果。
履约验收的判定同样缺乏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判定所采购产品是否合格,大多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检测样品中不合格种产品的数量或比率为准,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地方标准要求严格,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1252—2011《政府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DB51/T 1252—2011”)中规定,有一项产品不合格,即此项目质量不合格。同样,以采购物理学科产品为例,若抽样检测的47 批样品中存在不合格产品,但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数量或比率,则采购人可以判定所采购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以DB51/T 1252—2011 作为判定依据,只要有一种样品不合格,则整包产品不合格。
此外,一些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并未对单件产品的定量指标规定极限偏差,未规定单件样品合格性判定的判据,导致履约验收时缺乏判据。
2.4 引入第三方参与验收
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核心素养教育理念的提出加快了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迭代速度。新设备、新仪器的出现,在助力教学事业发展的同时,提高了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履约验收的难度、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尽管财政部在2016 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各省随之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方面,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目前“过紧日子”的财政指导思想下,财政部门很难再给予采购人项目资金以外的专门资金以支持履约验收;另一方面,针对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履约验收的核心问题,如抽样方案和符合性判据等还缺乏相关标准或文件,与之相关的JY 0002—2003 和DB51/T 1252—2011 中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拟定合同中关于履约验收的相关条款时,除直接引用上述两个标准外无据可依,没有能力对抽样方案和判据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履约验收中,采购人即使邀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也会因为缺乏权威且公开的抽样依据和判据,面临随意性大、无法客观公正地管控产品质量等问题。
3 解决办法
3.1 单项参数的判定
履约验收中对于产品技术功能结构和技术性能的检验,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笔者认为,对于定量检验,如质量、电流、电压、力、长度等技术参数,应借助专业仪器进行多次测量求平均值,并依据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对所得数据进行数值修约,最后将所得数据与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比对。以产品的长度为例,它是履约验收中的最常见技术参数,在进行检验时需要按采购人规定的公差尺寸极限偏差进行判定;若采购人没有规定极限偏差,则应根据JY/T 0027—1993《教学仪器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以下简称“JY/T 0027—1993”)中的要求进行判定。例如,采购合同中要求木质“四人实验台宽500 mm”,而实测值为491 mm,若合同中规定实验台宽度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为±10 mm,则此实验台的宽度符合合同要求;若合同中没有规定,那么根据JY/T 0027—1993的规定,木材制品尺寸在500 mm 时的最大极限偏差是±5.5 mm,则此实验台的宽度不符合合同要求。
3.2 单件样品的判定
在JY/T 0002—2003 中,单件产品是否合格的判据被定义为“包装、开箱、外观、功能结构和性能指标有表中不合格项目之一者,则该样品不合格。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如表1 所示。
表1 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
在履约验收时,参照表1 中的五个检验项目,若产品不符合情况达到“严重”程度,使产品无法正常工作,则采购人很容易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若产品不符合情况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产品能基本工作,但又有多个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就要依据表1 中“不合格项累计超过被检项的1/4”这个条款进行判定。笔者认为,要合理用好这个判据并作出判定,需要对产品的所有功能结构和性能指标进行检测。但受检测环境、检测工具以及检测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对产品所有的项目均进行检测的难度很大。以JY/T 0041—1993《斜槽轨道》为例,该产品是物理学科中的一个常见仪器,虽然其功能结构简单,但却有16 项技术要求,需要使用三级检测平台才能对其进行检测,这在履约验收中普遍难以做到。因此,在履约验收中严格执行“不合格项累计超过被检项的1/4”这个条款作为判据,具有一定难度。判定单件样品是否合格,除了尽可能地对更多指标进行检测以外,关键还是要看产品是否能用、效果是否明显、是否有安全健康隐患等。
3.3 单批样品的抽样和判定
根据JY/T 0002—2003 的规定,出厂检验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应按GB/T 2828.1—2012 执行,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平(IL)为II,抽样方案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以采购物理学科产品为例,在履约验收中,当从465 种(批)产品中抽取了47 种(批)样品后,应按出厂检验的要求对47 种(批)样品分别抽样。若这47 种(批)样品中包含了1 批试管(假定采购数量为100 支),参照GB/T 2828.1—2012,可查出样本量字码为F,需要对20 支试管进行检测,当不合格试管数≤2 支时,可判定这批试管合格;当不合格试管数≥3 支时,则应判定这批试管不合格。
3.4 单包产品的抽样和判定
鉴于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在履约验收中应抽取多少种(批)产品作为样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建议仍然参照使用JY/T 0002—2003 和GB/T 2828.1—2012 中的规定。
例如,在上文提到的采购中,采购人需要对465 种(批)产品进行抽样,依据JY 0002—2003,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平(IL)为II,抽样方案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根据上述条件,可从GB/T 2828.1—2012 中查出,采购465 种(批)产品,其样本量字码应为H,应抽取50 种(批)产品进行检测,当不合格品种数≤5 时,可判定465 种(批)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当不合格种数≥6 时,可判定465种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在依据标准确定抽取的样品种(批)数后,为确保客观公正,笔者建议在选择何种(批)产品作为样品时,不要全部采用随机抽样的模式,而是采用4 个1/4 的原则,即单价高、数量多、技术复杂性高的产品各占样品的1/4,剩下的1/4 产品再随机抽取。具体做法是:首先,在确定抽取的样品数为50 种(批)后,将465 种(批)产品的价格从高到低排列,选取前12 种(批)产品作为样品;其次,在剔除选取的12 种(批)产品后,将剩下的453 种(批)按采购数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再次选取前12 种(批)产品作为样品;继续剔除已选取12 种(批)产品后,将441 种(批)产品按技术复杂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列,仍然选取前12 种(批)产品作为样品;最后,再从剩下的429 种(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4 种(批)产品作为样品。
此外,在样品的选取过程中,要充分让使用者,特别是实验管理员参与选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4 结束语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影响并决定进入校园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快制定履约验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单个检验项目、单件样品、单批样品等履约验收时的判据,明确单批样品、单包产品的抽样方案,避免履约验收中无据可依的情况出现;同时,应加强相关标准、文件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此外,鉴于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使用者主要是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应从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提升教学质量的角度出发,加大财政部《指导意见》及各省相关文件的落实力度,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履约验收,避免“五重五轻”的现象发生,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