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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地方标准解读

2023-09-11吉林省标准研究院葛力矫珑李伟

办公室业务 2023年15期
关键词:执法检查规范部门

文/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葛力 矫珑 李伟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政府探索创新的监管机制,推动职能转变,促进监管重心后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应运而生。“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 年8 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要求在抽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且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不仅满足了社会对于公正监管和政务公开的现实需要,而且有利于促进监管的全面化、规范化、常态化、智能化和协同化,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共治格局。然而,当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面临着监管职责边界不清、抽查结果分析运用不规范、随机抽查规则和标准体系不健全、执法队伍建设不足、智能平台搭建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程序规范化、文本统一化已成为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当务之需”。因此,为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和规范化,需要编制一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性地方标准,依托标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开展。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监管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组织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模式,不仅需要遵循依法实施、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全面覆盖、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监管原则,还要明确监管范围、抽查方式、规范查处及处罚结果处理程序、完善公示机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执法资源配置、档案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二)工作基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前,一方面,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并完善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建设的平台应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具备校验和记录关键数据和操作的功能,同时应考虑工作发展需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另一方面,要依据行政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和各级有关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各业务领域需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等。

(三)抽查实施。抽查实施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主体部分,规范化、科学化的实施直接影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规定,抽查应该遵循图1 的实施流程,同时规定了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设置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公示抽查任务、执行抽查、形成检查结果和公示检查结果内容。标准规定了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职责、依据和审核,明确了工作计划应包含的要素内容,并对调整、审核备案和公示等提出了要求;规定了设置抽查任务的比例频次和相关要求;规定了应根据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动态调整抽查比例,确保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并对抽查比例、抽查对象和全程留痕等内容提出了要求;对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调整更换,其他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等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规定;规定了检查任务公示的依托平台、公示形式和公示内容;规定了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抽查之前应通过有关平台、系统对抽查对象实施预查比对和掌握相关情况。在现场检查中应依据抽查检查执行方案,采用多种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并规定了在发现违法违规异常情况处理和有关情况记录的执法要求;规定了检查结果的内容、签章方式和归档、留存等要求;明确了检查结果公示的原则、录入和结果归集要求,并对结果公示的时限、任务完成状态和更改等内容提出了规定。

图1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

(四)后续处理。标准规定了检查对象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况下的检查结果处理,并对处理处罚信息的记录、共享和发布、后续监管、依法惩处及联合惩戒等内容。若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防止监管脱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必要时,可通过向其他相关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的方式,实施联合惩戒。

(五) 部门联合监管。标准规定了部门联合监管应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通过工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突出风险等情况,共同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基于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联合执行检查,并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结果运用。标准规定应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结果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各级相关部门应该将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开展监管效果评估,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为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

(七)监督管理。标准规定了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并给出了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可免除行政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并建议了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考核方式。

三、结语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这一地方标准的编制与实施对规范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制度保障,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统一市场监管平台应用,统一监管行为和结果公布,提高监督检查和结果发布公信度,构建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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