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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监察监督力量向农村“下沉”

2023-09-11沈树凤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23年9期
关键词:乡镇党委村务村干部

沈树凤

经过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充分体现了“全面”和“从严”。从整个体系的结构上看,“面”上基本实现了全领域、全覆盖,“链”上的顶层设计也很好,但存在打通农村“最后一公里”问题,纵向体系链还需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各级党组织都很重视农村管党治党问题,但受三个方面因素影响,农村管党治党体系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延伸。一是由于跨越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级,很容易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出现层层递减现象,到了基层农村已经很弱了。二是农村这一块管理体制很特殊,它是个以“自治”为主的治理系统,其运作走的是体制外的“自治”体系。这种村官非官的体制,使纪检监察监督的制度和措施,很多时候在农村很苍白,甚至有管不住的现象。三是由于地方与基层间的壁垒过于明显,国家监察的机构设置最低到县级,乡镇及以下只能靠“辐射”。辐射力度到底有多大、能不能辐射到农村很难说。

上述三大原因,造成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纵向上很难在农村“探底”。更重要的是,全国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的比例达95.6%,进一步加强村干部监督问题迫在眉睫。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和村干部的监督体系上还存在很多空间。集中表现为上级监督“沉”不下来、专责监督“伸”不过来、内部监督“硬”不起来、群众监督“嵌”不进来等四个方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农村全面从严治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一,按理说,乡镇党委是农村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但乡镇党委政府日常有大量工作需要村干部去落实,农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事实上已成了乡镇党委政府的“腿儿”。这就不可避免会使乡镇党委对村干部持容忍和放纵态度。第二,《监察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督范围,按理说,监察力量也应同时向农村“下沉”,但目前监委只设到县一级。虽然规定“可以”向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派出监察专员,但缺乏刚性“许可”,现实中即使派出监察员,也多为“走读式”的,很难实质性“沉”到农村。第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农村由原来的“两委”变成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 “三委”。但“第三委”往往没有人愿意干或干着也不想出力。特别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情况下,权力集中与监督弱化,会使农村廉政风险大大增加。第四,群众监督是村民自治的直接而有效率的监督,但从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看,那种无效益或者与利益关联不紧密的监督,大多数群众要么不想得罪人,要么觉得“无利不起早”,参与村干部监督的意愿很低。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乡村振兴的高度,从上级监督、专责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四个层面建立农村监督体系。第一,要解决好乡镇党委的主体责任问题。重点是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党管干部的原则出发,切实把好农村换届选举的领导权。第二,要解决好监察力量向农村延伸问题。重点在立法层面,让监察监督力量“下沉”。现在很多地方通过向乡级派出监察专员等形式,进行“派出式”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建议出台与《监察法》配套的刚性规定,推动县监委向乡镇派驻监察室,与乡镇纪委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第三,要解决好村务监督中队伍不稳问题。重点围绕提高薪金待遇、改善办公条件等,全面增强村监委的吸引力,特别是要在体制机制改革上下大功夫,在村监委成员与村“两委”成员同级同酬上进行探索和改革。第四,要解决好群众参与监督的意愿问题。重点提高新时代村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激励和引导,使群众真正成为村务监督的主体。

[责任编辑:李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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