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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绿”问题曝光对企业的影响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2023-09-11林晨璐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3年7期
关键词:监管监督绿色

林晨璐

一、前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当下,政府和社会关注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方式,绿色发展成为时下热点。一些企业为了获得一己私利,没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却想通过虚假的信息披露,即“漂绿”的方式博取社会好感以及逃避监管。“漂绿”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被曝光后会引发多个社会主体对企业的共同作用,多主体共治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漂绿”行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加以警示和预防[1]。多主体共治的方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漂绿”行为介绍

“漂绿”是用“绿色”(代表环保)和“漂白”组合而成的一个词语。它用来说明某些企业、组织或是政府用一些行为来向外界展示自己对环保所付出的努力,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对环保做出实际的贡献,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漂绿”在实质上是向大众进行虚假的宣传,以展示自身的环保理念,但实际上却并没有采取任何有用的环保举措,甚至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污染与破坏。“漂绿”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 世纪90 年代初的美国。1991 年,在美国《Mother Jones》杂志中,“漂绿”问题开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这一词语也随之被广泛使用。“漂绿”问题的出现,不只是美国或我国独有的问题,在任何的国家当中,都可能存在相关的现象。这与国家的工业化水平、环保政策要求,以及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责任心等都存在直接的关系。

2009 年,《南方周末》将“漂绿”概念第一次引入了中国媒体的视野,并且参考了多方的意见,连续八年对“中国漂绿榜”进行了披露。2011 年,在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后,《南方周末》报刊发布了关于企业“漂绿”的十大标准,包括公然欺骗、故意隐瞒、双重标准、空头支票、前紧后松、政策干扰、本末倒置、声东击西、模糊视线、适得其反。这些表现形式开始成为中国企业是否存在“漂绿”行为的主要判断标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漂绿”行为本身就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因为企业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掩盖、粉饰自身的不作为。并且,其中一些行为还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甚至将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扭曲事实,使之成为宣传自身形象的广告,消费社会大众的信任。本文的研究采用的是国内的主流判断标准,以《南方周末》提及的十大标准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分析。

三、“漂绿”行为产生原因

近年来,政府与社会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行为予以更多关注。政府先后颁布多项严格的、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显著提升了企业对环保问题的社会责任感。同时,随着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长,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时会考虑环保因素对投资带来的风险,更加倾向于投资良好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所以,许多企业都注重自己的声誉,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但同时,还有一些缺乏责任感的企业,标榜自己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注重绿色发展,并且在财务报告的环保方面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但这些企业的污染物却乱排乱放,没能做到绿色发展,而只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漂绿”。

这一部分未能真正履行绿色发展责任的企业另辟蹊径,选择采取表里不一的“漂绿”行为来掩饰自身重污染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企业高举绿色发展的旗帜,给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于利益相关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的声誉;另一方面,虚假披露绿色信息或隐瞒环境破坏实情的“漂绿”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混淆视线、逃避监管,避免遭到违规处罚。

“漂绿”企业采用虚假披露或选择性披露的策略,隐瞒负面信息,或空泛而谈一些无用的信息,回避披露不利于企业正面形象的信息。“漂绿”企业只是象征性向公众展示自己的环境保护行为,却没有实质性的付出。目前,“漂绿”问题日趋严重,需要加强治理。

四、“漂绿”行为的驱动因素

(一)社会监管因素

企业作为主体,应当重视环境治理,且不能存在于形式上,而是将环境治理付诸行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必要时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企业要考虑长远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才能够真正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地约束,从而避免企业“漂绿”行为的产生。企业监管的缺失,会使得环境制度的效力受到影响。企业在避免承担成本与利益的驱动下,容易对自身的环境行为及发布的信息进行“漂绿”[2]。除了企业自身,要接受来自社会各层面的监督和监管,监管部门肩负有监督企业的重要职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所需要监督的企业行为多种多样,而不只是环保行为这一方面。在执行监督的过程当中,监督力度往往是根据当下各项监督任务的权重而定,如当前社会对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关注度较高,那么监督措施就主要集中在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上。虽然当前整个社会对企业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还不是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监管上力度也就会相对弱化。在监督力度不强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就可能企图“漂绿”来粉饰自身的环保行为,或是掩盖自身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希望能够躲过监管。如果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可以让企业的“漂绿”行为无处遁形。

当前,社会各界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影响下,纷纷开启对企业环保行为的非正式监督,例如新闻媒体对企业不环保行为进行报道,降低这些企业的声誉。然而,由于社会各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企业内部最核心的信息,这就给企业“漂绿”提供了机会。企业通过虚假的信息披露,可以换取社会各界的信任并提高其利益,引发其他企业纷纷效仿“漂绿”行为。还有一类情况是普通大众的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即使是在生活当中发现了某些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也不会选择举报企业。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变得胆大妄为,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了粉饰工作,在“纸面”上体现出自身的环保行为,真实发生的情况不会有人关心和追究,于是企业的“漂绿”行为频发。

(二)市场经济因素

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由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难以判断绿色产品的真假,轻易地被企业绿色的表象所欺骗,这就成为企业“漂绿”行为产生的动力[3]。同时,我国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还不够强,企业“漂绿”所带来的后果小、成本低,让企业对“漂绿”更加追捧。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要想减少污染排放,可能需要改进生产工艺、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提高原材料品质,并且还需要对员工进行新的培训,不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较高。这显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付出的,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由于其经济能力有限,更不愿意做如此之大的付出。相反,如果企业只是在纸面上、宣传上表现自己的环保行为,虽然也会消耗一部分资源,但是成本会明显更低,而且不会对企业当前的生产造成影响,这就让不少的企业纷纷选择了“漂绿”。

(三)文化道德因素

一些企业利己主义盛行,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造成道德感的缺失,为了利益而做出一些“漂绿”的非道德行为。作为企业来讲,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承担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这部分社会责任就包括环保责任。然而,一些企业缺少这部分的意识,没有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因而“漂绿”行为不会对他们造成道德上的负担,反而成了他们躲避责任、惩罚的手段。而社会没有对这些道德缺失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判,甚至默许这些行为,最终导致“漂绿”风气愈演愈烈。

五、“漂绿”问题的曝光对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角度

从企业自身角度看,“漂绿”行为大幅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打击员工积极性。一旦企业“漂绿”成为习惯,就不愿意通过提高技术水平等方式来提高利润,科技创新的脚步停滞,造成行业话语权的丧失,使得企业逐渐退出行业竞争。同时,企业“漂绿”行为被曝光还可能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使得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

(二)市场角度

从市场角度看,企业“漂绿”行为的曝光会向市场传递出不良的信息,大幅降低企业声誉,使得企业向市场展现出的是一种不环保且不诚信的企业形象,对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而投资者在看到这样的企业形象并接收不良信息后,很容易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认为企业业绩必然下滑,纷纷抛售股票,造成企业股价大幅下跌。

(三)财务角度

从财务角度看,“漂绿”问题的曝光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以及发展能力都产生不利的影响,阻碍企业的盈利、生存与发展。

六、“漂绿”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企业层面

企业作为“漂绿”行为产生以及环境资源耗用的主体,应当从自身源头做起,如实披露环境信息,自觉做到绿色环保,遏制“漂绿”行为。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合理顶层架构。企业应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将建立绿色环保理念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制定绿色发展规划,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引导企业形成自发的环保氛围,使企业不必依赖“漂绿”手段,而是成为“真绿”企业。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需要认识到绿色、环保确实需要自身付出一定的前期成本,但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任何的污染行为都可能导致企业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因此在环保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杜绝“漂绿”,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保职能,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其次,企业应当提高内部监管水平。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绿色发展规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积极发现在运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并监督其改正,营造良好企业氛围,保障企业绿色发展[4]。

再次,企业应当重视环境会计核算。许多企业当前并不重视环境会计核算,也还未能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仍旧维持传统财务会计核算模式,这必然造成整个企业对环境成本的忽视,导致企业为了利益而忽视环保,并最终引发“漂绿”行为。

(二)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对当前政策作出补充和修改,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政策性约束,减少企业漂绿行为的发生。

首先,政府应当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较为有限,且大多以生态环境部门规章为主体,立法层次低,对于企业的威慑性不足,难以得到企业的重视。政府应当从立法开始,让对于企业的监督与惩罚有法可依,提高立法层次,从法律上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建立保障。同时,政府应当统一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令企业按标准披露,减少制度上的漏洞,减小企业的可操纵空间[5]。

其次,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漂绿”行为的防范需要政府严格的监管,政府监管不严必然导致企业钻执法漏洞,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形成不良社会风气。政府应当大力推行监管执法,将有“漂绿”行为的企业尽早查处,防止因执法不严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

再次,政府应当针对企业“漂绿”行为建立惩罚机制。当前,政府对企业“漂绿”的行为并无较为严厉的惩罚,企业“漂绿”成本低,容易诱导企业走入歧途。为了有效地惩罚违反政策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那些不按照政策进行信息披露,甚至对自身行为进行“漂绿”的企业,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将其纳入诚信档案,并将惩罚结果公开,以此大幅提高企业“漂绿”成本,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使其他企业因畏惧惩罚措施而放弃“漂绿”的念头。

(三)社会层面

单一政府监管难以对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进行高效监管,因此,需要更多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管。

首先,应当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公众群体数量大、分布广泛,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是社会监督的重要一环。但现阶段,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较低,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不强,使得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敏感程度以及对监督活动的积极性[6]。需要对公众进行绿色环保教育,向公众宣传如何识别“漂绿”企业,利用奖励机制吸引公众主动举报“漂绿”企业,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漂绿”监督活动的积极性。

其次,应当加强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环境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能够引导社会舆论,吸引公众关注,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认知水平[7]。媒体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报道,会使得公众自发抵制“漂绿”企业,降低“漂绿”企业声誉以及企业的销售额,为“漂绿”企业带来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提高企业“漂绿”成本。同时,新闻媒体对企业负面的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报道,还可能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注意,为政府部门执法提供方向。

七、结语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成本收益理论等多种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当今环保背景以及一些企业“漂绿”行为被曝光的后果可知,“漂绿”行为的曝光对企业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为解决这些不利影响,需要多主体协同共治,从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多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共同治理,才能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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