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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性构建

2023-09-07刘茸蔡高强

空间碎片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外空功能性物体

刘茸,蔡高强

(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 411105)

1 引 言

空间碎片是目前威胁太空安全的最大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人类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相关活动的开展。随着人类外空活动的不断增加,空间碎片的数量也随之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空间碎片的不断增长会增加未来碰撞的几率,并最终可能形成环绕地球的碎片环带,从而阻碍后续人类对外空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有效应对该问题的发生,国际社会在空间碎片减缓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

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虽然能够有效控制空间碎片的增长速度,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主动性”和“攻击性”,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容易面临一系列的争议。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不仅能够进行清除工作,还可以用作军事用途进行反卫星等操作,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也会给一些蓄意挑起国际争端的国家提供理由,以此来恶意揣测或者挑拨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能会有一些国家利用空间碎片清除技术来侵犯别国的空间资产安全,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国际问题。在此背景下,为了解决空间碎片清除技术产生的争议,有效维护外空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需要构建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性规范。对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界限进行清晰的认定,引导各国合理地进行清除活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主体的共同权益,保障人类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2 空间碎片主动清除合法性构建的必要性

2.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要求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外层空间当中,各国享有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就应履行保护外空安全的义务,遵守相应的外空行为规范,且履行义务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空间碎片主动清除行为是各国为了使本国能够有更充分的空间和更安全的外空环境来开展外空行动,保障本国空间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本国的外空发展利益。各权利主体既然拥有主动清除空间碎片的权利,就应承担维系外空安全的义务,遵守主动清除的行为规范,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清除活动,这样才能构建有序的空间碎片清除环境,推动主动清除活动走向实际应用阶段,保障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有序开展,有效维护外空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2.2 维护外层空间和平与安全的需要

《外空条约》第4条中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需的任何器材设备。空间碎片主动清除行为是为了减少空间碎片碰撞的风险,维护外空安全,在外空中放置用于和平目的的空间碎片清除设备是符合空间法律规范的,但必须将该设备用于清除空间碎片这一和平目的,而不能以清除空间碎片为由,利用该设备进行其他有违和平目的的行为。构建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性规范,可以明确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界限,由合法的清除主体针对可清除的对象开展合法清除行为,才能避免由空间碎片主动清除产生不必要的权利争议。同时可以厘清空间碎片主动清除与利用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进行攻击性行为的区别,避免一些国家以清除空间碎片为由进行其他有违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从而避免因空间碎片主动清除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空间损害后果的发生。

3 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性要素

对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可以从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主体、对象和行为三个要素进行逐一分析。

3.1 清除主体的合法性

判断空间碎片主动清除行为的合法性,首先需要明确作出清除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对该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空间碎片根据能否识别其来源分为可以识别的空间碎片和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明确不同种类空间碎片的合法清除主体,能够引导相关主体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清除,从而在根源上避免对主动清除行为产生权利争议。

3.1.1 可以识别的空间碎片的清除主体

《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管辖和控制权,且不会因所处位置的变化而丧失所有权。空间碎片是人类空间活动的产物,来源于空间物体本身,对已进行登记的空间物体产生的可以识别的空间碎片享有管辖权的主体是其登记国,那么登记国就是对其本国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合法主体,对登记在本国的空间碎片进行清除不会受到其他主体对其合法身份的质疑。当存在多个发射国的情况下,登记国是由各发射国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的,登记国只是发射国之中的一员,各发射国能够就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问题缔结适当的协定。在此情况下,并不一定仅有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管辖权,发射国也可根据协议的规定享有管辖和控制权,对空间物体享有管辖和控制权的发射国对该空间物体产生的可以识别的空间碎片即享有合法的清除权利,能够作为合法的清除主体开展清除行为。

同时,随着外空商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实体加入外层空间,参与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相关活动。随之在空间碎片清除领域也会出现对私人实体发射的空间物体产生的空间碎片进行清除或者私人实体发射空间碎片清除器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空间碎片的合法清除主体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外空条约》第6条规定,国家对本国私人实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同时国家也是《登记公约》规定的对空间物体享有管辖和控制权的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应由国家作为对外代表,对本国私人实体在外层空间的相关活动负责。据此别国无权对他国私人实体发射的空间物体所产生的空间碎片进行清除,原则上还是由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即该私人实体所属国进行清除。私人实体发射空间碎片清除器进行清除的行为,也应归为私人实体所属国的清除行为,对于不属于其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空间碎片不能擅自进行清除。这样进行认定能够避免在私人实体发射清除器进行清除,对别国造成损害时难以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同时能够敦促各国对本国私人实体开展的清除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从而更好地规范空间碎片清除活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3.1.2 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的清除主体

《登记公约》第4条规定登记国应将空间物体的后续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但是前提却限定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而关于“切实可行”和“最大限度”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给登记国是否进行通知留下了很大的自主决定空间。这会导致即使进行了登记并且处于持续追踪状态的空间物体,在其变成失效空间物体或者产生空间碎片后,登记国选择不再进行追踪也不将情况进行及时通报时,这些空间碎片后续就会成为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同时,由于目前太空中的空间碎片已经数不胜数,虽然相关国家会运用跟踪技术对空间碎片进行跟踪和编目,但是由于所需资金的限制以及追踪的复杂程度,各个国家的相关部门一般都是在“直径10 cm 的碎片”处划出一道分界线,对该分界线以下的小型碎片不进行相关的跟踪和编目[1]。这就导致大部分的空间碎片无法识别其来源,难以确定管辖权。

关于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的管辖权,有学者指出,如果已经无法辨识和确定失效航天器的发射国,就说明发射国对失效航天器处于长期丧失监管的状态,或是发射国放弃了对失效航天器的管辖权[2]。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将这些已经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还认为是在其原所属国的管辖范围内,则会排除其他国家进行清除的权利,那么这些空间碎片可能会面临无法清除的问题。而将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认定为没有管辖权,那么所有有能力的国家都有权对其进行清除,这样能够避免出现权利认定的问题,同时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空间碎片的数量。但这也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当这些国家自愿进行清除的时候,其他国家又进行管辖权主张,从而会引起权利争议。为了避免自愿主动进行清除的国家受到这种不必要的质疑,应该明确不论进行管辖权主张的国家是出于什么目的提出的权利质疑,既然已经放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空间碎片进行持续追踪与监管,没有履行作为管辖权国家应尽的义务,那么就视为以其行为默示放弃了其所拥有的管辖权,不能再以此为由来质疑别国的清除行为。

3.2 清除对象的合法性

目前国际社会对空间碎片的界定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定义,功能卫星和非功能空间碎片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区别。这种非区分性会为空间碎片的清除带来障碍,因为对于物体的状态判断会存在分歧[3]。为了避免对不属于空间碎片的空间物体进行错误的攻击,需要明确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关系,对功能性空间物体与非功能性空间碎片进行区分,以此来保障清除工作的合法开展。

3.2.1 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

对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关系进行判断,首先需要对两者的概念进行界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对空间物体的概念定义为,“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物体的运载工具和运载工具的部件。目前空间碎片还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概念,根据《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IAD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空间碎片减缓准则》对空间碎片的定义,空间碎片属于无功能性的人造物体。空间碎片主要是由于空间物体的爆炸和碰撞而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而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所以从两者的概念说明上来看,空间碎片应属于空间物体的范畴。

将空间碎片归入空间物体的范畴也更能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订立的目的与宗旨,使空间碎片的管理能够有更充分和更权威的法律依据。受历史原因的限制,在国际空间法相关公约订立的时候,尚未面临空间碎片的问题,因此没有将空间碎片明确规定在公约范围内是情理之中的。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随着所处情况的变化,合理地对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时代规律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相关法律文件的规范与指引作用,而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在目前国际社会缺乏空间碎片清除相关规定的背景下,将空间碎片纳入空间物体的范畴,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约束是当前相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因此可以将空间物体归为一个大类,其中分为功能性空间物体和非功能性空间物体,功能性空间物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空间物体,而非功能性空间物体则指空间碎片。通常而言,空间碎片涵盖了火箭上面级、失效卫星、航天任务抛弃物及航天器解体或相互之间碰撞后产生的衍生物等[4]。根据空间碎片的形态,可以将空间碎片准确区分由于解体、爆炸等原因而产生的通常意义上的空间碎片和由于失去功能而转化成的空间碎片[5]。对于通常意义上的空间碎片由于其本身已经呈现碎片状态,显然不再具有功能性,因此对此类空间碎片在清除对象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对于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对失去功能而转化成的空间碎片的识别。

3.2.2 失效航天器作为清除对象

空间碎片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其“非功能性”,这是空间碎片与能够执行任务的功能性空间物体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时需要对清除对象的功能性进行准确识别,才能防止出现将原本预计的清除行为被认定为是对还具有一定功能的空间物体的攻击行为。如果由于识别问题导致这样的错误发生,容易被误会成蓄意的侵犯行为,不利于对外空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维护。

主动清除空间碎片,且优先清除失效航天器和火箭箭体等大型碎片,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6]。可以看出对失效航天器进行清除是目前开展空间碎片清除工作的首要任务。失效航天器是指那些已经彻底失去功效,不再具有利用价值,却仍旧被发射国遗留于轨道而不处理的航天器[2]。判断某一航天器是否已成为失效航天器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满足空间碎片的非功能性特征。关于空间碎片的非功能性,有学者指出非功能性隐含着非可控制性的含义,这意味着如果某一航天器因为燃料耗尽,无法保持其适当的空间位置和轨道高度,或因严重技术故障导致地面对其失去控制,则该航天器纵然其部分仪器仍在运转,也应视为非功能性空间物体,从而归入空间碎片的范围[7]。由此可知,空间碎片的非功能性也意味着不可控性,当航天器已经失去控制时那么其就已经转换成失效航天器,满足空间碎片的非功能性特征,成为能够进行清除的合法对象。即使学界对空间碎片的非功能性提出了一定的见解,但是各国在判断航天器是否已经失去功能时,仍然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为了使空间碎片清除工作更加具有公认性,对合法的清除对象进行清除,需要尽力解决对功能性进行判断的主观问题。

3.2.3 “闲置”空间物体作为清除对象

空间碎片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会影响外空活动的开展,因此只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空间物体才能称为空间碎片。发射在外空的空间物体在相应轨道上一般都有其工作期限,但是一些空间物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仍然留在外层空间当中,在拥挤的轨道上可能几年或几十年都一直处于非工作状态。这些“闲置”的空间物体是否属于空间碎片,能否成为合法的清除对象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考虑到对这些“闲置”空间物体进行清除可能面临的争议,从空间碎片的危害性特征出发,如果这类处于休眠状态的空间物体能够安全地处在外空环境当中,并且处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不会对外空安全以及国家安全产生危害,那么就不能被归为空间碎片进行清除。因为即使这些空间物体不在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发射国来说其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比如作为一颗备份星,如果对这类空间物体进行清除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空间资产的行为。“闲置”空间物体与空间碎片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闲置”空间物体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延长其寿命,仍然属于功能性空间物体的范畴,而空间碎片属于无法再恢复其功能的空间物体。因此“闲置”空间物体不属于空间碎片的范畴,不能随意进行清除。

3.3 清除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空间碎片清除行为的主动性和清除技术所带有的攻击性,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使用武力的行为。一个国家发展空间碎片清除技术,特别是在机密项目中,可能被其他国家认为是在发展反卫星能力[3]。2016年中国的空间碎片主动清理飞行器“遨龙一号”就遭质疑,美国认为该飞行器是太空武器,具有反卫星军事潜力[8],而且一些空间碎片可能涉及军事信息,空间碎片清除行为容易引起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为了使空间碎片清除行为能够有效发挥其效用,同时给各国的国家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国家对清除行为产生的攻击怀疑,需要界定空间碎片清除行为的合法界限,使清除行为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3.3.1 空间碎片清除器与外空武器

《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在外层空间携带或配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但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外空所必需的器材设备。根据该条规定,为了和平目的而放置物体是不被禁止的。此外,中国和俄罗斯在2014年修订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以下简称《PPWT》草案),虽然目前还处在讨论和完善的过程当中,但对于外空武器的界定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该草案第1 条规定,“在外空的武器”系指制造或改造的、基于任何物理原理用来消除、损害或干扰在外空、地球表面或空气空间中物体的正常功能,以及用来消灭人口和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物圈组成部分或对其造成损害的任何外空物体或其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外空武器是对正常的空间物体进行攻击且会对人类安全产生威胁的物体,属于有害物体。空间碎片清除器是对外层空间有巨大危险的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工具,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外空环境,保障外空的和平探索和利用,与外空武器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以维护外空安全为目的在外空放置空间碎片清除器是不被禁止的。

但由于空间碎片清除器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其具有双重用途,既可以专门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也能作为外空武器对功能性空间物体进行攻击。只有将其限定在空间碎片清除范围内使用才不属于外空武器,因此各国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空间碎片清除器,不得擅自随意将其用作军事用途,如果将其转为恶意攻击行为,此时其就具备外空武器的属性,其他国家即可将其作为外空武器处置。

3.3.2 空间碎片清除与外空军事化

因为空间碎片清除技术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其可能存在着军事化问题,导致一些国家对开展空间碎片清除工作存在着质疑与顾虑。为了使国际社会能够认可并推动空间碎片清除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需要对空间碎片清除与外空军事化之间进行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意图识别作为区分军用和民用技术的主要因素[9]。空间碎片清除技术具有两用性,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是出于保障外空和平利用的民用性质,而利用清除技术对功能性空间物体进行攻击的行为属于军用性质。识别利用空间碎片清除技术开展相关活动的意图是区分空间碎片清除与外空军事化的关键。

外空的军事化利用是指以军事为目的或具有军事服务性质的各种利用或穿越外空或直接在外空发展和部署外空武器的活动[10]。空间碎片清除器用来开展空间碎片清除工作,属于进行民事用途,不具有军事目的,因此在外空部署空间碎片清除器不属于外空的军事化利用。《PPWT》草案第1条规定,“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分别系指针对他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外空物体采取的蓄意损害行动,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采取这些行动的意图。根据专门协议,应他国请求停止该国管辖和(或)控制下的外空物体失控飞行的行动,不应被视为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空间碎片属于失控的空间物体,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的行为不属于蓄意损害行为,不应被视为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但是对别国空间碎片进行清除需要在有专门协议应他国请求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如果一项空间碎片清除行为是为了消除空间碎片对外空活动的危害,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其就不能认定为是有害的攻击行为,不属于外空军事化利用。

4 保障依法开展空间碎片主动清除工作的举措

4.1 规范空间碎片识别程序

在对空间碎片进行清除时,不论是确认空间碎片的所属国还是确定清除对象是否为空间碎片,都会面临着对空间碎片进行识别的问题。识别的准确与否能够直接决定着清除行为的合法与否,在识别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清除工作的错误开展。而对空间碎片的识别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了减少空间碎片清除工作产生的争议,提高空间碎片清除的公认性,需要对空间碎片的识别程序进行规范。

首先,可以设定一个由各国专家组成的官方认证机构,使其作为中间机构对空间碎片识别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权威判断,同时设定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各国对判断结果可能存在的异议问题,使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其次,应该完善目前的登记制度,201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空间物体登记的决议中,建议相关国家将“空间物体失去功能的日期”作为附加信息,用于联合国关于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册[11]。将失效信息作为登记内容能够更好地把握空间物体的状态,对于已进行失效登记的空间物体不会在清除时再面临状态争议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清除任务的推进,提高清除效率。此外,对目前登记制度当中对空间物体的登记规定设置一定的强制措施,控制各国在登记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减少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的存在,从而减少对空间碎片所属国进行识别产生的争议。

4.2 控制“闲置”空间物体存在期限

空间碎片清除的一大争议就是运行在相应轨道上但是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物体,即“闲置”空间物体是否能够作为空间碎片进行清除。原则上这类空间物体不具有空间碎片的危险性特征,不能归为空间碎片,但是考虑到外层空间可能出现的拥堵情况,以及为了避免对该类物体进行清除所产生的争议,不能一味地放任这些“闲置”空间物体的存在。《IADC 空间碎片减缓指南》当中规定,空间物体完成任务后滞留轨道空间的时间要控制在25年之内。《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空间碎片减缓准则》当中也限制空间物体在任务后长期存在轨道区域。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于2022年最新通过的关于“新太空时代轨道碎片减缓”的新规中明确航天器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任务结束后5年内离轨。从这些规定当中可以看出,为了减少空间物体碰撞的风险,控制空间碎片的数量,需要对这些“闲置”的空间物体进行及时处置。因此可以对其设置一定的运行年限或者在当其阻碍到其他空间物体的正常运行时设置一定的处置期限,如果没有在相应期限内进行处理,则可以将其视为空间碎片对其进行合法的清除行为。

4.3 设置空间碎片清除监管措施

联合国外空委员会2016年最新一期工作报告认为,清除空间碎片需要国际努力,但鉴于空间碎片的清除过程可能导致的国家间冲突和外层空间军事化,因此绝不应当孤立地实施清除空间碎片的努力[12]。一个国家单方面或秘密进行的空间碎片清除行动可能会造成误解和不信任,从而导致不稳定,并可能引发冲突[3]。空间碎片清除直接关系着外空安全,空间碎片清除技术本身可以用作军事目的,原本是以清除空间碎片为目的而设计的清除器也可以转变为外空武器。而目前国际社会上缺乏对空间碎片清除行为的相关规制,为了避免由此对外空安全和国家安全所带来的威胁,需要对空间碎片清除行为设定一定的监管措施,防止从有利的清除行为转变为有害的外空军事行为。

首先,各国在空间碎片清除器的研发阶段就可能遭到质疑,被其他国家认定为是在研发太空武器,为了打消别国疑虑,更为了防止一些国家以此为由进行恶意揣测,挑拨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射国可以在发射空间碎片清除器之前主动发布相关声明,或者在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时详细说明该空间物体的功能及用途,不会在正常状态下用作军事目的,这样可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保障外空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其次,在清除器发射成功后,执行清除任务的过程当中,可能会不可避免地靠近别国的空间物体,别国可能会对清除器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怀疑,所以在清除器执行任务的过程当中,应该对其运行轨迹、运行目的和将要实行的行为等一系列跟清除活动相关的信息进行及时通报,使空间碎片清除行为能够在整个国际社会的监管之下进行,这样能够保证清除行为的透明度,既能使清除行为安全有效地进行,同时还能得到其他国家的信任。最后,在倡导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之下,为了更好地保障空间碎片清除行为的顺利开展,在空间碎片领域也要加强国际合作,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便共同应对空间碎片问题,开展空间碎片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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