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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2023-09-04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物流科技 2023年6期
关键词:逆向电子商务规范

陈 昂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电子商务活动相较传统商业活动,是一种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商品交换为中心,在相对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与消费习惯。与此同时,便捷的网购方式也面临着物品瑕疵、货不对板、无理由退货承诺等大量退货风险,例如,2022年“618”期间,一些服饰类中小卖家的退货率接近70%;2022年12月,退货率不降反升,服饰类直播带货的退货率超过80%[1],由此引发的逆向物流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我国逆向物流的概述及价值分析

1.1 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概述

逆向物流最早由Stock于1992年首次提出。电子商务背景下的逆向物流主要是指退货逆向物流,即在电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将收到的因瑕疵、受损等不能满足其消费期望却仍存在再利用价值的商品从消费地退还商家的实体流动过程。其具有复杂性、缓慢性、分散性等特征。

1.1.1 复杂性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因其产生的原因多元、涉及的消费主体不确定、逆向物流下不同的商品处理流程和方式的区别等原因,具有一定复杂性。

1.1.2 缓慢性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是将商品从消费地流动至起始地的过程,不同消费者选择逆向物流的方式不同,商品无法集中、快速地流动。

1.1.3 分散性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逆向物流产生的时间、地点、商品数量等都是极难确定的,难以汇集于一处,具有一定分散性。

1.2 电子商务与逆向物流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行业的支撑,逆向物流作为物流行业的新模式,通过电商与逆向物流的有效整合,不断优化电子商务行业的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致力于建立一套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逆向物流体系,以此为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与保障;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与逆向物流的发展相辅相成。电子商务也为逆向物流带来了新契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一方面借助新兴产业的兴起,不断迈向物流体系建设的合理化、现代化。另一方面,通过电子商务的运营过程与运营能力,不断拓宽逆向物流的发展空间,提高其行业地位。

1.3 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价值分析

1.3.1 经济价值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品退货逆向物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电商用户的黏性。在退货率日益升高的今天,逆向物流体系能够使电商平台的消费者获得一定的售后保障,减少购物风险,进而增加客户与物流企业、电商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逆向物流能够增进企业对于消费者购物喜好的了解,以便其及时分析市场需求和供应产品的缺陷,做出应对策略,进而提升市场的竞争优势。

1.3.2 环保价值

在不断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消费者、企业、政府等主体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逆向物流作为物流行业的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通过产品退换货、修补、回收等环节实现产品的价值再现,进而充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长远视角来看,逆向物流蕴含潜在的环保价值,在电子商务领域构建完善的逆向物流体系使企业充分重视退换货问题,进而降低退货率,避免环境资源的浪费。

1.3.3 社会价值

近些年,电子商务行业在崛起过程中商品的退换货率不降反升。有些企业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将工作重心放在产品的设计与销售环节,不仅难以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产生的售后之忧,而且长期的商品积压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问题频发。逆向物流通过商品从消费者处回流至生产者或供应商的运输与存储过程,不断缓解社会问题,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而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

2 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逆向物流的出现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需求。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逆向物流的研究起步较早,1992 年首次提出逆向物流概念后,众多发达国家不断开展逆向物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逆向物流法律规范体系。反观之,在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研究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已提出逆向物流概念并不断丰富其内涵,但是在体系建设意识、政策法律规范、深层理论研究等方面仍存在缺失。因此,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发展仍困难重重。

2.1 主体层面:意识淡薄,责任不明

在我国早期的逆向物流研究中,学者倾向于将企业单方面作为逆向物流的利益主体进行探讨。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物流行业的飞速崛起,加之电子商务行业的退换货率日益激增,逆向物流逐渐成为各方利益主体聚焦的社会热点话题。当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逆向物流体系的构建与发展不再局限于企业,而是逐渐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三大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与协同发展。通过研究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合作竞争机制可以探寻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我国的逆向物流体系建设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逆向物流研究起步较晚,各方主体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往往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难以实现利益均衡分配,严重阻碍电子商务行业的逆向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逆向物流主体层面主要存在主体意识淡薄和权责不明等问题。

2.1.1 利益相关主体意识淡薄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扩宽逆向物流的发展空间,并且随着退换货率的增长,产生了更多逆向物流。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相较于发达国家仍处于初级阶段。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利益主体对于逆向物流的认识不足,构建与优化逆向物流体系的意识薄弱。其一,企业是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体系的主体。企业可以通过实施逆向物流获得潜在的客户黏性和新的盈利增长点,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只能看到眼前利益,将工作重心置于生产与销售环节,对于费时费力、成本较高的逆向物流的关注意识薄弱。其二,政府是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主要监管机构。逆向物流的构建与实施应当遵循政府的政策指引,并得到技术和补贴的支持等。然而,目前我国暂未出台统一的逆向物流发展政策[2],对于相关技术的支撑与补贴支持也存在一定的空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体系构建仍缺少重视。其三,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监督主体。逆向物流可以促进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在消费者与企业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因此一些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难以解决退换货问题。

2.1.2 利益相关主体责任不明

企业、政府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体系构建过程中理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接受群众的监督。但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中,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并未专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益主体的责任自然也无从明确。另一方面,对于已有的逆向物流立法来说,利益主体的责任规定并不清晰。2009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对政府、企业、公民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对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奖惩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3],但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放置于整个循环经济大环境进行的探讨。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涉及很多指导性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对于利益主体的责任规定仍然不足。利益主体责任的明晰是逆向物流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无论是责任不明还是权责不清都会使得相关主体在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严重阻碍了逆向物流的实施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2.2 立法层面:规范缺失,分散滞后

在我国逆向物流的立法历程中,从1989年具有一定逆向物流立法性质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颁布起[4],国家相继颁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不断致力于促进逆向物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与此同时,有关逆向物流的法律规定还分散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上述法律与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逆向物流规范体系。但值得深思的是,虽然我国逆向物流领域的法律制度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多,但是相较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趋于完善的逆向物流法律规范体系,我国逆向物流的发展仍较为缓慢,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更是任重道远。

2.2.1 专项立法缺失

鉴于我国逆向物流发展较晚的事实,现有法律体系对于逆向物流并无综合性的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现存法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仅仅适用于家电、汽车等某些特定产品的逆向物流回收活动,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产品的逆向物流规范则存在立法缺失,以至于在实践中相关法律缺乏一定的普适性。与此同时,专项立法空白,但对特定产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容易引起法律规范的交织与冲突,这些阻碍了我国逆向物流的蓬勃发展。

2.2.2 现存立法滞后且宽泛

综上所述,我国逆向物流立法较为分散,主要由对特定产品进行立法和分散于部门法中的规范构成。上述法律规范虽然存在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和内容两方面。在时间上,我国逆向物流立法起步较晚,立法速度缓慢,远远滞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在内容上,上述相关法律中大多为指导性、宽泛性的表述,缺乏具体内容,因此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解决逆向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3 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体系建设的法律对策

伴随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崛起,逆向物流的潜在价值正不断被激发。实施逆向物流是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环境保护、实现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5]。因此,通过借鉴发达国家逆向物流规范体系的建设经验,重塑并贯彻立法理念,强化主体意识,最终致力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规范体系。

3.1 重塑立法理念

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规范体系的建设应当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规律,不断与时俱进、科学发展。①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立法应当坚持电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的理念。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生产力不断提升,人们在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活便捷时,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威胁。逆向物流的功能在于对废弃资源进行运输、存储,使其价值重现[6]。通过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协同发展,将其贯穿于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规范体系的建设中,方能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充分发挥逆向物流的作用。②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逆向物流规范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理念。逆向物流的发展不仅应当受到市场调控,同时还要遵循政府指引,通过在政策中增强对逆向物流的关注度,并不断结合市场发展做出政策调整,进而促进我国逆向物流规范体系的完善。

3.2 增强主体意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逆向物流发展离不开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增强三方主体对于构建逆向物流体系的意识,才能够推动逆向物流的建设与实施。首先,政府作为逆向物流发展过程中的政策引导主体,应当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从源头对企业实施的逆向物流予以引导和规范。其次,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电商企业作为逆向物流的实施主体,应当具备长远眼光,不断认识逆向物流巨大的潜在价值。企业应当加大资金、人才、技术的投入,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逆向物流,进而在“买方市场”取得竞争优势,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长足动力。最后,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也应当多关注逆向物流体系的构建,主动对电商企业实施的逆向物流进行监督,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逆向物流活动的有效实施。

3.3 完善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长效发展离不开逆向物流规范体系的建设,完善的规范体系是逆向物流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当前,我国现有的逆向物流法律规范并未得到有效实施,逆向物流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①构建综合性的逆向物流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的更新速度加快,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的客体种类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在此背景之下,应当着眼逆向物流的发展现状,结合逆向物流的立法理念和主客体,探寻不同客体逆向物流之间的共性,进行综合性、专项性立法,以期转变逆向物流立法的分散形式,填补立法空白。②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不断审视现有的立法缺陷,逐步完善逆向物流实施的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增强逆向物流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旧水泥纸袋回收法》为例,对比我国立法的滞后,德国的《包装条例》规定的涵盖范围则更加广泛、细致[7]。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不断扩充现有立法内容。③明晰主体责任。首先,政府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活动的监督主体,其职能应当予以明确,积极发挥政策引导和技术、财政的保障作用,防止问题出现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其次,企业是逆向物流的主要参与主体,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在逆向物流活动中的责任,对企业为节约成本回避逆向物流等情况及时予以规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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