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2023-09-03江海燕
江海燕
摘 要:私有财产保护涉及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是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维护,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民商法作为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之一,拥有更为明确清晰且适用性强的条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行民商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呈现相应问题,实效性欠缺。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问题,从相关方面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私有财产的保护,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商法;私有财产;问题;应对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对于保护其合法财产的诉求也愈加强烈。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是对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立法组成,能够切实保护公民利益,保障公民财产安全。但是,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侵害私有财产的不良行为也逐渐增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秩序,亟待进行新的立法完善与补充调整。为此,新时代下,探讨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征分析
民商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是以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为基本前提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途径是通过民商法中规定的各项法律条款路径,结合私有财产损失情况,对公民进行法律上的损失补偿。具体来说,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基本特征包括:其一,平等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因公民身份、职业、社会地位、年龄等特征呈现区别对待,只要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均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无论财产数额多少和财产类型区别,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均受到民商法的平等保护。其二,补偿特征。鉴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实践限制,现有民商法体系主要通过弥补公民私有财产损失来明确私有财产保护举措,而不过度强调惩罚侵权方。这体现了民商法的立法初衷或者关键目标在于补偿公民受损部分,以此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其三,被动保护。为了充分保障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的自愿平等,民商法开启保障机制是以行为人提出保护私有财产请求为前提的。可以说,如果民事权利人不主动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请求,那么民商法并不会主动参与到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商法被动保护特征已然存在相关局限,不能及时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二、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有关问题
1、私有财产的法定保护范围有限
私有财产具有私有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私有财产的形式和内容得以不断丰富,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行为也以更为隐蔽的方式游走在司法实践触碰不了或者尚未涉及的领域,严重危及公民私有财产安全与稳定。总体来说,民商法针对私有财产保护对象范围的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有效覆盖社会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型财产权利类型,无法对虚拟网络空间平台下的私有财产给与妥善的维护和保障,亟待重新界定私有财产保护对象范围,进行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调整更新,避免私有财产保护范围局限在传统财产权利的狭隘范围内。
2、现有的产权制度执行力度缺失
民商法虽然限定了私有财产的产权界定方式,但产权归属界定方式仍然不够具体,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亟待进行优化整改。比如,针对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类型的合法财产权益侵害问题,现行民商法立法规范未能有效涉猎网络空间可能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对网络空间下的各种财产形式缺乏明确界定方式,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特征,给司法实践工作和具体执行行为带来很大阻力,不能很好实现维护财产权益目的。
3、欠缺有效的法律监督与监管力度
民商法普遍存在薄弱的财产保护力度,民商法虽对私有财产权利进行明确界定与保护,到在实际施行中,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与监管力度,比如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调查中,民商法对网络空间里侵害公民正当财产权益的行为形式缺乏全面了解,导致司法实践工作常常出现查处不到位、监管不全面以及司法盲目性等现象问题,未对侵权行为造成必要的警示惩罚作用,未能有效保护公民正当财产权益。
三、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应对策略
1、扩展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定范围
财产权关乎人民生存和幸福,只有对财产权予以明确界定和有效保障,才能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从200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和强度都在逐渐加强,其形式也在不断变化。新时期,虚拟網络空间的私有财产的出现,带动了一系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民商法作为我国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更应与时俱进,在充分保障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切实保障公民各项合法财产权益。一方面,要培养积极的立法思维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明确要求立法应当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权利义务内容。扩展公民私有财产范围便要立足实际,在“变”的逻辑中掌握“不变”的道理和逻辑。“不变”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宏观认知,将所有有关私有财产演变的规律范围全要素加以考虑,“变”是对未来私有财产变化的可能留有一定立法空间,为法律适应社会发展保有可调整空间;另一方面,不断充实人权语境下的财产权。《民法典》第118条、第123条以及第127条对各类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及虚拟财产都做了普遍确认。民商法范畴的相关条款应当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核心,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以社会层面出现的主要财产形式和侵权行为为抓手,紧跟时代发展,确认好大数据时代下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装备、微信公众号、比特币等各类虚拟财产权利,从不同主体、不同企业以及不同财产性质和经济价值的角度出发,确定好虚拟网络财产的价值形式、可继承性特征。
2、明确私有财产产权归属边界
只有明确界定私有财产产权归属边界,才能严厉惩处各项侵权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导方案,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效率。私有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是一整套具体细化的立法过程,私有财产本身就包括了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股权等其他各种类型产权,其权利内容多样,需要界定的产权归属问题众多。比如,就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78条虽将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划为婚前购房西方,同时结合配偶一方的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等方面予以统一司法认定,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但该规定还是未能考虑到婚姻本身的伦理性和特殊性,鉴于婚前按揭房屋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权归属认定很难通过统一规则加以简单概括,必须综合还贷周期、还贷比例、家庭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分析,且产权归属还应遵循意思自治、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原则,尊重我国目前关于夫妻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普遍情况,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为此,必须针对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力类型进行产权归属的清晰判断,建立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提高有关财产权属等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实践操作性,并对公民界定财产权属的申请机制加以主动性整改与调整,确保公民在私有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能够及时发挥民商法的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主动干预运用,减少相关方面的争议,提高民商法在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力度。
3、加强对民商法落实的监督管理力度
進入新时代,我国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了新的需求,对民商法的监督管理力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民商法在私有财产方面的保护作用取决于该法律能在多大层面上帮助公民追回、修补、补偿已经完成的损失,取决于该法律能在多具体细化的层面明确预设公民私有财产侵权情况,从而有效及时地开展司法救助,最大程度起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屏障作用,增强公民对民商法乃至整个法律系统的信任。为此,一方面,要完善民商法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进行先前预设,并完善相关追责制度和解决机制,确保后续司法操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顺利开展,加大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确保公民对民商法执行过程的监督权。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要充分考虑公民自身需求,确保法律能够贴合社会实际进行有效落实。同时,在完善财产损失追回制度的同时,应当从法律条款立法宗旨出发,深入理解条款规定的本质出发点,在充分考量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私有财产损失追回的主体和保护方向。
四、结束语
民商法以市场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为立法宗旨,为此,私有财产保护是民商法财产权益保护的关键部分和重要内容。但鉴于社会发展的高速性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矛盾,现有立法规范仍有亟待完善和健全之处,需要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条款来界定私有财产范围,以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此,要始终立足立法精神和法律实践完善民商法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提高处置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应对能力,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善鹏.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理财,2023,(05):82-83+86.
[2]肖青.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困境和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3(09).
[3]陶然.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