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2016-05-20杨科
杨科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在公民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加强私有财产保护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目标。本文探析了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概念和特点,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落实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方面存在的私有财产权意识薄弱、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督体系等问题,并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在刑法、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中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其中,民商法作为私有财产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体系,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和落实。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概念及特点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概念
私有财产,是指由私人(自然人和非公有制企业)所合法拥有的收入、储蓄、房屋、林木、牲畜、文物、图书、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等财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是指由民商法对公民所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所提供的法律形式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一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补偿性,也就是如果发生私有财产侵权行为,确定施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防止出现赔偿获益激发人为受侵害事件,从而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经济主体的平等性,也即无论私有财产主体的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存在多大差异,他们在民商法保护中都享有同等的待遇,且遵循毫无差异的保护准则。三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不主动干预性,也即在民商法保护过程中,只有在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明确提出司法保护的要求时,才会启动民商法保护,而不会主动对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及行为进行干预和保护。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现存问题
(一)私有财产权意识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还比较薄弱,缺乏主动利用民商法进行私有财产保护的意识。一些公民和非公有制企业主在私有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保护,而是要么忍气吞声、“大事化小”,要么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进行解决,往往造成得不偿失的法律和经济效果。同时,不少公民因为对民法、商法的性质、内容等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因而没能够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二)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对比就可发现,当前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私有财产的立法体系还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民商法缺乏比较实际的原则性条款,在实践运用中的操作性不强,不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私有财产保护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二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如Q币、网络虚拟货币等越来越多形式的私有财产,而这些私有财产当前还没有被纳入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内容,使得民商法中的私有财产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
(三)缺乏监督体系
任何法律制度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和监管。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坚持不主动干预的原则,意味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监督力量主要依靠私有财产受害者,使得私有财产保护缺乏强大的监督后盾,如果私有财产所有者民商法保护和监督意识不强,那么民商法保护的监督责任就容易沦为摆设。此外,当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私有财产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导致私有财产侵权事件中“维权难”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甚至出现因为维权而对私有财产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从而影响了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有效性、权威性。
三、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私有财产权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居民私有财产保护和民商法意识淡薄的现状,应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论坛、手机报等新型网络媒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法宣传体制机制,加强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落实,让更多的人们认识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学会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拿起民商法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建立立法体系,完善法律
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私有财产倍增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及时将新出现的私有财产“新经济”纳入民商法保护范围之内,不断建立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体系,努力实现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实现“全覆盖”,确保各种形式的私有财产保护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构建监管体系,强化监督
一方面,可尝试建立专门的民商法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严重违反民商法规定、恶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不法行为进行积极监督和有效惩治,不断提升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等监督平台和媒介,对违反民商法恶意侵害私人财产的行为进行曝光,切实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形成一种倒逼机制,确保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责任的落实。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公民的私有财产发生了很大的倍增变化,私有财产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因此,加强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公民要不断增强“合法的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的理念,学会运用民商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责任的落实。(作者单位:1.四川农业大学;2.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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