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服务会计处理案例研究
2023-09-03包月仙高级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昆明650000
包月仙(高级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昆明 650000)
2019 年2 月15 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允许证券公司下属的期货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仓单服务业务,旨在鼓励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自身专业能力,有效利用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风险管理子公司按照《指引》规定开展仓单服务等风险管理试点业务,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转移风险、保供稳价、提高市场流动性。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行为。其中,约定购回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由一方向另一方卖出标的,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前按约定价格购回标的的行为,盈利模式为风险管理公司通过商品的采购、销售赚取两次交易的价差。上述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
近年来,证券公司的仓单服务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占整体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但该业务收入规模大、盈利贡献小,部分证券公司对该类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业绩虚增,不利于投资者客观了解仓单服务的交易实质和经营业绩,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以某证券公司开展的两个案例说明仓单服务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业务实质、合同条款、责任承担等因素,准确区分客户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列报。
一、案例背景
A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于2019 年4 月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成立,是某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也是某证券上市公司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孙公司。
截至2021 年年末,A 公司注册资本为6 亿元,拥有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四项业务资格。2021 年A 公司业务收入共计39.29 亿元,占整个证券公司收入67.33 亿元的58.35%。业务类型有基差贸易和仓单服务两种,本文对其中的仓单服务抽取了A 公司对B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和C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两笔业务的交易,发现A 公司在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仓单约定购回”业务中,在合同条款、交易模式、结算模式、风险承担方面,判断A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基本未承担任何风险,实际是以仓单为质押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赚取的是利息收入或做大经营规模,A 公司对此在财务核算上按总额法全额确认,虚增了收入成本。
二、案例解析
(一)案例事实
1.A 公司与B 公司的贸易。2021 年12 月16 日,A 公司与B 公司同时签订铅精矿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约定采购铅精矿合同总金额4 738 万元,销售铅精矿合同总金额4 760 万元(铅精矿数量、单价、品质相同,为同一批货物),约定回购日期为2022 年3 月15 日(实际提前到2022 年2月24 日,但合同金额未变)。
合同约定的采购交货方式是:卖方(B 公司)在2021 年12 月17 日前,通过第三方仓库以货权转让的方式交付,货物交付后卖方承担相关费用至货物出库,并承担买方无法及时提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承诺货物风险不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自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至2022 年3 月16 日止期间卖方对第三方仓库买方名下货物风险承担保证责任,如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变质等损失,视为卖方未完成交付义务,货物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约定的销售交货方式:买方(A 公司)在2022 年3 月15 日前,通过第三方仓库以货权转让方式交付,可分批交货。货物在2022 年3 月15 日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
合同约定的采购结算方式:先货后款,买方收到并认可卖方出具的由仓库盖章确认的货权转移文件后1 个工作日内付款。
合同约定的销售结算方式:先款后货,买方应于2021年12 月17 日支付合同总额的15%作为保证金,最迟应于2022 年3 月15 日前支付足额货款并完成提货。保证金的追加条款:如现货市场报价相对于合同单价每下跌5%,买方应根据卖方通知要求及时向卖方追加保证金,计算方式为:未付款部分的现货数量×(合同单价-卖方发函时的现货市场报价),如买方未按照卖方的通知,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则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
2021 年12 月17 日,A 公司、B 公司和第三方仓库三方签署《货权转移书》确认货权转移,A 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经上海银行承兑,B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年2 月24 日,A 公司、B 公司和第三方仓库三方签署《货权转移书》,确认货权由A 公司转移回B 公司,A 公司2021 年12 月17 日收到保证金714 万元,于2022 年2月24 日收到货款4 046 万元,A 公司开增值税专票给B公司,交易完成。
2.A 公司与C 公司的贸易。2021 年5 月18 日,A 公司与C 公司同时签订尿素的采购和销售合同(为同一批货物),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3 510 万元,销售总金额3 582 万元,回购交货日期为2021 年8 月18 日(实际提前到6 月18 日,销售金额修改为3 533 万元)。
合同的采购交货方式:卖方(C 公司)在2021 年5 月19 日前,通过第三方仓库以货权转让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货物交付后卖方承担货物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等)至2021 年8 月18 日,卖方应承担买方无法及时提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的销售交货方式:卖方(A 公司)在2021 年8 月18 日前,通过第三方仓库以货权转让方式交付货物,可分批交付。货物在2021 年8 月18 日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等均由买方承担。
合同的采购结算方式:先货后款,买方收到并认可卖方出具的由仓库盖章确认的货权转移文件后,于1 个工作日内付款。
合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先款后货,买方应于2021 年5 月19 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买方可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最迟应于2021 年8 月18 日前支付足额货款并完成提货。保证金的追加条款:当现货市场报价相对于合同单价每下跌5%,买方应根据卖方通知要求及时向卖方追加保证金,计算方式为:未付款部分的现货数量×(合同单价-卖方发函时的现货市场报价),如买方未按照卖方通知,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则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
2021 年5 月18 日,A 公司、C 公司、仓库三方签署《货权转移书》确认货权转移,2021 年5 月19 日A 公司支付采购款3 510 万元,C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21年6 月18 日,A 公司、C 公司、仓库三方签署《货权转移书》确认货权回购转移,A 公司于2021 年5 月19 日收到保证金358 万元,于2021 年6 月18 日收到货款3 175 万元,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给C 公司,交易完成。
(二)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具体判断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价格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上述两项贸易业务的判断及考虑因素如下:
1.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A公司在向B 公司或C 公司转让商品,转让的是货权(即货物转移书),A 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即已明确回购的客户即是供应商,实际货物一直都在约定的第三方仓库里,并未发生事实的转移。A 公司称对拥有的货权有可以处置的权利,实际是对客户如不能回购的违约情况下的一种保护性权利,A 公司在2021 年度实际操作中所有客户也未曾出现违约的情况。对于货物所有权更名,更类似于客户向银行贷款所使用的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下的更名过户。因此A 公司在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实质控制权。
2.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评估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A 公司与B 公司、C 公司的两笔交易中,采购和销售合同同时签订,上下游均为同一家,货物也是同一批货物,且货物一直都在仓库中未实际转移,不存在货物的质量、性能、销售后的售后服务、客户投诉等问题,如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责任还是由B 公司、C 公司承担,因此A 公司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3.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A 公司在与B 公司、C 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以交货方式控制了与存货相关的风险,即A 公司从采购到销售整个过程及期间均不承担与仓储相关的任何费用以及与存货毁损、灭失、变质等风险,因此A 公司不承担与存货相关的任何风险。
4.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价格。A 公司对上述两家交易均是于同一日对同一标的签署了采购和销售合同,合同为简单的制式合同,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签订日确定,合同价格是在考虑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双方切磋形成,合同签订后即锁定价差,A 公司收取的是固定收益,因此A 公司不承担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存在与不同的上下游之间自主决定商品价格问题。
5.企业是否承担客户违约风险。A 公司通过结算方式及追加保证金方式控制客户信用及违约风险。A 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当商品价格下跌5%时,要求对方单位追加保证金,保证金为合同金额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保证了A公司在商品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合同、扣除保证金、抛售货物来进行风险处置,因此A 公司基本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综上,A 公司在上述两笔交易业务中,从合同条款、交易模式、结算模式、风险承担来看,对交易的货物未拥有控制权、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未承担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存货风险、未自主决定上下游之间所交易的商品价格及未承担客户的信用及违约风险,从实质重于形式上判断,A 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对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三、案例启示
(一)动机与原因
A 公司是某证券上市公司的全资风险管理孙公司,母公司对其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指标、合规风险管理情况、业务拓展、业务协同情况。A 公司对业务条线的考核以净利润为考核目标,并考核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对A 公司高管及中后台人员的考核与证券公司一致,因此从业绩考核角度看,A 公司没有虚增收入以提高考核业绩谋取更高收益的动机。但A 公司在与C 公司的贸易业务中获取的3 个月时间差的固定收益为72 万元、1 个月时间差的固定收益为23 万元,经测算后年化收益率在8.2%左右,由此可以推断A 公司对C 公司的贸易业务实际是以仓单为质押的融资性贸易,其目的是为对方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而赚取利息收入。在与B 公司的贸易业务中,不管是3 个月的时间差还是1 个月的时间差,A 公司获取的固定收益均为22 万元,年化收益率在1.8%左右,收益率低于C 公司,但该交易是在2021 年12 月末发生采购,在2022 年2 月份销售回购,交易日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存在为对方单位在2021 年末去库存、虚增销售收入、粉饰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B 公司和C 公司均为期货公司下属的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其最终的控股股东均为国有企业背景,A 公司也是期货公司下属的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其最终的控股股东为央企集团公司,A 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其合并范围。从上述背景关系可以看出,各风险管理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贸易业务,如按总额法核算,存在做大国有企业经营规模、虚增销售收入的可能。
(二)经验和启示
近年来,证券公司通过下属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形式发挥专业优势,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占整体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从我们查阅的同行业上市证券公司对于大宗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列报方式看,其对大宗商品销售收入基本全额在“其他业务收入”列报、销售成本在“其他业务成本”列报,即基本按总额法列报。行业调研结果显示,从组织形式看,参与调研的公司均通过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基差贸易及仓单服务,其目的不仅是为给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也是行业中与期货经纪业务协同、促进全业务链发展的手段。从业务开展规模、贸易收入占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看,不同公司间差异较大,但从利润贡献来看,行业内的基差贸易和仓单服务产生的营业利润占证券公司营业利润总额的比例普遍较小。因此,上述贸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证券公司报表业绩虚增,不利于投资者客观了解交易实质和实际经营业绩。区分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基差贸易及仓单服务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企业风险管理、提供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证券公司应立足于业务发展的本源,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同时,行业应注重基差业务会计处理规范化问题,进一步规范合同条款和会计处理,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业务运作方式相匹配,充分反映业务实质,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未能判断为主要责任人的代理业务,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列报。
2.体现业务发展的匹配性。基差贸易和仓单服务的交易规模应与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证券公司应结合业务发展,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业务的风险管控,健全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机制,防范业务涉及到的各类风险,并对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评估。
3.做好信息披露与对外沟通工作。证券公司应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参照经纪、投行、资管等业务,充分披露贸易业务性质、相关会计政策、统计口径等情况,提升财务信息的可用性、可读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引导报表使用者客观解读基差业务和仓单服务的实质及经营业绩。
4.筑牢业务合规底线。证券公司应依法合规展业,坚持开展贸易业务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实体经济、管理金融风险的初衷,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业务监管等要求,推动业务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