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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的规范化处置

2023-09-03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重整

邢 瑜

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锡林郭勒 010050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负债达到或者高于其资产,债务到期时无力偿还,也无力继续经营,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后不仅对债务人、债权人产生影响,对于相关第三方的利益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保证企业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后的一系列事件得到规范化处置。

一、企业破产与金融债权

(一)企业破产

当企业资产无力清偿债务时,法院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标准宣告债务人破产,然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判定企业破产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能清偿债务;二是企业资不抵债;三是债务人主观上停止支付。在宣告破产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发生改变,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由法院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接管,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工作[1]。

(二)金融债权

金融债权的主体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向债务人提供经营贷款业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这些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债务人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后按照约定承担债务偿还的义务。金融债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金融债权属于财产权;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金融债务的权利主体;债权人以货币的形式向债务人提供资金;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更大。借贷有一定的期限,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但是有些企业由于经营问题导致借款期满无力偿还,针对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权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我国当前的债权主要有本息请求权、本息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几种形式。本息请求权指的是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本息;本息受领权指的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偿还了借款,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具备接受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无法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息偿还,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利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这就是保护请求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时法律上有恰当的应对条款,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债务人无法偿还本息的行为。

二、企业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在2006 年颁布并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企业破产法》中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债务偿还问题已经明确了相关条款,以银行、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有其合法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为了有效保护企业金融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也可以称为管理人,是新版《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新条款,在企业破产后负责接管债务人企业,同时还要做好调查、管理、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等等,破产管理人必须受到相关主体的监督才能开展工作。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员和机构担任,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资产的完整性,能够对破产后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尽快完成资金梳理、资产清算工作,是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第三方机构,确保资产清算工作公平、合理。[2]

(二)破产撤销权制度

《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源自于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申请破产到破产退市有一定的时间期限与流程。在资产梳理与清算过程中,管理人针对债务人在企业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行使撤销权后抵押行为无效,目前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管理人所提出的撤销请求具有法律效力。

(三)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给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次自救重生的机会。有些企业已经具备了破产的条件,但却有着重整旗鼓的希望,为了对这一部分企业进行保护,给予其焕发生机的机会,允许其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关乎切身利益的人提出申请,法院全程参与其中,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做出适当调整,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出破产的困境,重新获取经营利润,进入良性循环。通过破产整顿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后更容易偿还以前的债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某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比直接破产更适合,也是对金融债权的一种保护[3]。

企业破产会直接威胁到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会增加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而如果有大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选择破产,则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以银行、证券公司等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债务关系中是资金出借方,这些金融机构出借资金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的利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虽然《企业破产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破产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从金融机构的利益来看企业破产仍然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风险,因此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支持通过企业破产的方法实现债权处置。

三、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法律规制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破产案件的管辖涉及到三个方面: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移送管辖。一是区域管辖,在处置企业破产案件时管辖地应为债务人所在地。二是级别管辖,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一般区、县以及县级市发生的破产案件应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市发生的破产案件应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应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移送管辖,考虑到地方政府可能会干预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地方保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可能会产生逃避债权的问题,针对这种破产案件就会出现下级人民法院移交上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或者针对特殊破产案件移交其他管辖区域人民法院审理[4]。

(二)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清偿分配顺序处置存在差别。通常金融机构不在企业破产清偿优先考虑范围之内。一是政策性破产,是受到国家的控制与主导的,在清偿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需要安置的企业员工,而作为债权方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着债权核销的问题。二是劳动债权的清偿,主要涉及到工人工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福利等,企业资产能够清偿劳动债权且有剩余时如何对剩余部分进行合理分配,如果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劳动债权如何保障金融机构债权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在破产案件债权清偿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果破产企业资产无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安置、劳动债权以及税务等清偿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有可能被核销,虽然债务人在借款时有物权担保,但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清偿环节不具备优先权,并且担保物的实际价值也无法保持稳定,可能出现价值减损的情况。

(三)企业破产重整后的债权清偿

企业破产后往往会出现现有资产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的情况,虽然企业也可以通过破产重整而获得新生,但这种情况需要债权人暂时先将双方债务搁置,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在企业解除危机并获得相应的经营利润时再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如果企业破产重整不顺利将会把金融机构带入更大困境。破产重整需要拖延金融机构的债权期限,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一定侵害。在企业破产重整后,债务人的目标放在了企业的重新经营问题上,并不会主动清偿债务,而且破产重整的流程复杂,周期也比较长,金融机构也必须承担债务人可能借破产重整逃避债权清偿的风险[5]。

四、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的规范化处置

(一)重构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在于经营问题,现有资金无法偿还债权人的本息,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破产重整债权人也会面临较大风险。针对破产重整,可以重构破产程序,将企业破产重整的成本限定一个范围,适当缩短审查的时间,简化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缩短周期,帮助企业较快地进入良好的经营状态,对企业破产问题进行有效处置,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破产将会侵害到多个债权主体的利益,债务重组则是在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适当的让步,为了保证各债权人利益,应细化债务重组审批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合理使用复议制度,规范化处置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管理人的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重大,有些企业破产中由债务人担任破产管理人,这种身份更加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由于破产管理人的立场问题而在应对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利益诉求,往往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来指定,由更加专业的第三方来担任,以保证破产管理程序的公平、公正[6]。

五、结束语

在当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企业破产法》也一直在不断完善,但法律法规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遇到实际问题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企业从提出破产申请到真正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破产清算、清偿、资产的估算与管理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还有可能出现债权核销的问题。为做好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应完善企业的破产程序,规范化处置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合理确定破产管理人,使金融债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得到规范化处置,保证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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