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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规范物证管理的必要性和措施

2023-09-03苏照洋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物证公安机关办案

苏照洋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99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手印、足迹等。物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不可替换性等特点,因此,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就刑事诉讼活动来讲,大多数案件的物证来源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取、扣押等诉讼活动,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他们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从刑事案件的接处警到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基本由他们负责,物证的固定、收集、提取及至检验,也是他们必需的日常工作,而且从案件的诉讼过程来讲,涉案物证在公安机关存放的时间相对较长,物证的检验鉴定工作也基本是在公安机关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物证的储存、移交、保管工作,也就是物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才能发挥物证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积极适应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安机关也在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的物证保管工作也在不断规范,制定或修订、完善了诸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建设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或规定,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物证保管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全面提升涉案物证管理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推进物证管理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高质量发展[1]。当前,公安机关的物证管理水平虽然从总体上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笔者在调查和实习过程中发现,作为物证管理“主力军”的基层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对物证保管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指纹档案管理、枪弹档案管理等方面,因为抓得比较早,所以基层公安机关都已经纳入了规范管理,但在涉案物证的管理方面,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仍存在漏洞。例如对大案、要案的物证可能相对重视一些,而对普通案件的物证管理则比较混乱;有的基层公安机关没有专人负责对涉案物证进行管理,更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侦查员、现场勘查员、鉴定人员、物证保管员身兼数职,造成责任不明确、管理不细致、使用不规范,自拿自放、随用随取;还有的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建成正规的物证保管室,或者物证保管配套设施缺乏,在管理方式上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要求。以上这些问题,不仅容易影响后续的鉴定结果,还可能造成物证的丢失或损坏,而一旦出了问题,影响的不仅是证据的使用、案件的办理,还有可能造成民警的违规违纪[2]。

二、有的基层公安机关虽然建成了比较先进的物证保管室,但没有规范运行

近年来,随着公安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在物证管理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投入,按照要求建成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有的甚至建成了高标准、智能化的物证保管中心,在物证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单位,虽然有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但在管理方面缺乏有效措施。例如,有的物证室保管制度不健全,或制定了保管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有的物证室没有配备专门的物证保管人员,由勘查现场的技术人员兼职管理,这不符合保管规定,还有的地方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谁都可以存放、拿取物证;有的物证室没有进行分类或分类混乱,法医、痕检、DNA 等专业物证分类不清,或者待检的、在检的、已检的物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分放;有的没有进行有效监控,或者建立相应台账,对物证的监管措施不到位,进、出没有登记,不能追踪溯源;有的物证室没有配备所需的辅助设备,例如防火、防潮、防盗、防鼠、防腐败等设备,致使物证保管不当,发生损坏。

三、部分基层公安民警的物证意识还不够强

当前,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或者存在缺乏年轻力量、办案民警平均年龄偏大等情况,他们除了应对日常的侦查破案,还要承担执勤等许多“非办案”任务,长期处在工作量大、压力大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倦怠心理,可能会不同程度存在“重案件轻物证、重抓人轻物证”的思想,降低了对涉案物证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该拍照的没拍照,该录像的没录像,该提取的没提取,对扣押的物品清点、记录不及时,对涉案物证的基本信息和特征采集时偷工减料、登记不详等等,使得本来对案件侦破、诉讼非常有利的物证,反而失去了应有的证明作用。此外,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涉网案件的物证越来越多,而许多基层办案民警缺乏这方面的提取、保存意识,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往往会给后面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埋下隐患。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都是对物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疏于管理、检查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破获,或者虽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最终没有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会导致某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公安部门相继制定和完善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规则》等一系列规定,对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刑侦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把物证管理工作放在当前急需尽快落实解决的议事日程上,使物证在侦查破案和审判中能充分发挥作用,“物有所值”,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3]。

四、大力加强物证保管用房和装备建设

对于物证来讲,它们的保存环境和条件非常重要,尤其是当前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生物物证的保存,所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考虑到物证保存的特殊性,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建设规范》中,专门规定了物证保管室的区域划分、环境安全、系统管理、柜体功能等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分区,配全相关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震、防潮、通风、消毒、耐腐蚀等安全要求,对物证存放的温度、湿度作出了限制。还要求配备有物证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并对系统的安全性、数据交换、备份及迁移等作出了要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强力推动,投入大量建设资金,有的重新选址,按照规范建成了全新的物证保管室,有的对现有物证室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安装了智能物证管理系统、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联网报警器、电子驱鼠器、新风机、除湿机等安全防护设施,实现了基层办案部门涉案物证合理分类、智能管控的科学管理模式。成千上万件物证被分区保管,扫一扫存放袋上的二维码,案件编号、入库日期、存放位置等信息一目了然。有效地解决了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司法诉讼中物证保管难、处置难的现实问题。

五、健全落实物证保管制度

首先,必须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规则》规定“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物证保管”,明确了“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物证”。所以,物证室保管人员的选择十分重要,应当是“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还要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水平,而且责任心要强。其次,要根据规范,从物证的接收、保管、调用到最后的移交、处置,制定出一套严格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让具体管理人员做到有章可循,以保证所有的物证都能有一个完好的物证保管链条。如果物证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得不到合理解释,那么,物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或者失去其应有的证明作用,或者导致案件不能侦破,更有甚者,可能会使相关人员受到追究。近年来,从公开报道的案件来看,全国各地发生过一些因为物证丢失等原因而影响诉讼或侦办的案件,有的办案人员为此受到责任追究,甚至个别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受到刑事处理,令人唏嘘!所以,规范涉案物证管理是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民警违法违纪的必然要求[4]。

六、高度重视对电子物证的保管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成为很多案件质证的关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也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从当前的发案趋势来看,涉及电子物证的案件呈高发态势,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怎样更快、更多地获取和使用电子数据为侦查办案服务固然重要,但怎样保管、保存电子物证,防止其被修改、删除或者灭失,同样不容忽视,闹得沸沸扬扬的“某播案”就给了我们很多这方面的启示。电子物证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物证都有所不同,比较“娇气”,受到物理性因素的影响较大,易篡改、破坏或灭失,而且可能无法还原,因此对保存条件来说,也相对较高。《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建设规范》中,就对电子物证的保管条件做出了专门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建造高标准的电子物证保管室,配备防磁、防火、保密柜等特殊存储设施,同时制定一系列严密的电子物证保管制度,对交接、流转、保存、移交等每个环节都明确人员和责任,防止电子数据被复制、篡改、删除等因素,以保障电子物证在保管期限内的有效性。

七、树立“百年物证”意识

“百年物证”是公安部近几年提出的关于物证保管的新理念,它的提出是有充分根据的。过去现场勘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证据提取技术等达不到现在的水平,很多关键证据未得到有效提取。例如以前的很多疑难命案积案,由于当时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没有及时得到破获,但案件的一些相关物证却很好地保存了下来,随着DNA-Y 技术、大数据、人像比对等刑事新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度不断提高,各地公安机关全面梳理案件信息和痕迹物证,将现代科技手段的最新发展成果充分应用到侦查破案中,成功检验出新证据,发现新线索,取得了新战果。例如近几年侦破的、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江苏南京“1992.3.24”医学院强奸杀人案、福建“1995.7.6”杀害“全国文物安全卫士”廖某华案、辽宁沈阳“2003.4.30”持枪抢劫杀人案等等。据公安部统计,2020 年“全国命案积案攻坚专项行动”破获的5000 余起命案积案中,超过70%是得益于新技术的应用,其中绝大部分是案发十年以上、多年久侦未破的“硬骨头”。这一方面得益于这些案件当时侦办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原始证据资料,另一方面也离不开负责的物证保管人员和较好的物证保管制度,假如在物证的保存、流转过程中,出现丢失、污染、损毁等情况,那么这些命案积案的侦破便无从谈起[5]。因此,从指挥员到案件侦办人员再到物证保管人员,必须树立“百年物证”的意识,尤其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要有“案子不破、物证一直都在”的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将来就会发挥关键作用!

总之,许多从犯罪现场获得的物证,是现场勘查人员不分昼夜,在恶劣条件下,甚至冒着危险才提取到的,要让这些物证在案件侦破和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们保管好、利用好。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当高标准建设物证保管用房,配齐各类物证保管专用装备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做到物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物证保管工作规范和制度,应用信息化管理技术,使物证的登记、保管、移交、处置等都纳入规范化运作,提高物证管理和处置水平,避免在物证管理过程中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使各类物证在侦查破案、刑事诉讼中发挥它们应有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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