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构建的重要性及对策
2023-09-02刘兆霞
刘兆霞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 济南 250014
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对消费者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后悔权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也出现了或赞许或反对的声音。从消费者的角度上分析,很显然对后悔权制度是非常赞同的,该制度也是维护消费者自身消费权益的主要途径,而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或多或少持反对的态度,尤其是其中可能涉及的运费、商品完整度等都是经营者所担心的问题。对于这些经营者的建议也应做出全面的考虑,要保证后悔权制度的构建能权衡消费市场买卖双方的权益,本文则主要对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展开分析。
一、后悔权概述
所谓后悔权主要指的是消费者在商品交易成立并生效后,可在合理期内依法律的程序和条件无条件且无偿地解除交易合同,期间并不承担商品违约责任的权利。后悔权主要针对消费者实施的权益保护方式,也就是说后悔权是消费者单方面所享受的法定权利,当然,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主要应用于远程购物的消费方式上,后悔权是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且不可将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后悔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保险、直销交易中,主要因一些推销员上门推销会夸大商品的性能、能力等,使得消费者往往处于对产品了解的弱势地位,于是美国针对此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后悔权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益法律条文,但其中也有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类似美国提出的后悔权,例如,“7 天无理由退货”“15 天包换”等。
二、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构建的重要性
(一)矫正消费者诚信体系
近些年,从我国法律体制上分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其中也有很多消费者利用这样的保护权益来进行恶意消费,使得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20 年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大概在2.4 亿件,其中真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未到半数,仅仅占48%左右(数据来源于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市场诚信体系堪忧,存在很大的漏洞[2]。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从某种程度上可有效矫正消费市场的诚信体系,虽然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一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但后悔权的使用却有着一定的限制,对消费者而言这是减少恶意消费的主要举措。而对于经营者来说,也间接地对其产品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经营者不断完善自我提升产品的质量,加强经营者的自律性,只有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过硬,才能更好地完善售后服务,真正做到诚信。某种意义上讲,后悔权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着一定的约束性,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对矫正我国消费市场诚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极为迅速,而消费者作为提升市场经济消费水平的关键,其权利的保护则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重点。从以往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度情况来分析,倾斜角度更多的是倒向经营者,主要因消费者对产品信息掌握得不全面,对产品性能的不了解,再加上经营者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经常利用很多手段和技巧来隐蔽产品的弊端,将产品的性能夸大,使得消费者只看到产品的优势,却不了解产品的缺陷,存在恶意欺骗消费者的情况[3]。而大多数消费者因仓促买回后发现产品并非自己想要的,或产品实际性能与经营者所介绍的性能相差甚远,这也充分证实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经常受引诱欺骗的现象。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彻底打破市场中的不平衡现象,有效保护弱势的消费群体,为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体系。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这些对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权益极为重要。
(三)促进消费市场良性发展
消费市场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地方甚至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要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则需要保证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4]。从对以往消费市场调查研究中发现,消费市场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形成不公平的消费市场发展窘状。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性奠定基础,更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信息对称公平有序的关键机制,可有效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同时,后悔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促使市场逐渐构建诚信体系,从而有效引导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
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主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避免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权益受到损害。针对后悔权制度的构建,以下主要从制度构建的适用交易类型、行使期限以及使用的相关限制等内容展开分析。
(一)后悔权制度构建确定适用交易类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后悔权制度的构建对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构建较好的市场诚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更是市场中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机制,能够避免消费市场不平衡的现象。后悔权制度构建并实施后的设想以及预期效果较好,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则需要结合我国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构建后悔权制度,才能将后悔权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5]。由于消费市场的交易类型较多,而对于后悔权制度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交易类型都能运用后悔权制度,因此,要保证后悔权的适用性,则需要在构建后悔权过程中确定后悔权的适用及类型。经过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后悔权制度的构建应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来进行。
由于后悔权制度主要适用于非现场购物交易环境,如果是现场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的过程中,需要找出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才能进行退货,否则经营者通常也不允许消费者退货。但在消费者现场购物的情况下,是可现场对实物进行验货的,能够真实地接触到商品,如在这种情况下再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益的话,则对经营者或造成很不公平的交易,甚至会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后悔权制度使用首先要排除现场交易类型[6]。相反,如果不是现场消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后并不能真正接触到商品,也无法达到交易时进行验货,虽然通过网络或其他人介绍等形式了解了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但难免会存在一些产品描述漏洞或产品质量未能达到消费者预期的需求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则需赋予消费者一个冷静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货,如产品达到预期的需求可正常履行交易,相反验货后产品未能达到预期的标准,则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无偿退货。
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析中可以了解到,非现场交易的形式主要分为网络交易、非固定场所交易等,其中网络交易不难理解,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经营者会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展示商品的相关图片以及功能的说明,消费者也仅仅能通过观看这些商品的图片以及说明对产品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但由于没有接触到实物,对商品的了解也并不透彻。在网络上完成交易,因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也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产品信息的理解存在不对称性,相对来说消费者在整个网上交易过程中是处于一个弱势的角色,这则需要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7]。从近些年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体制分析,很多网上交易平台已经逐渐紧抓这方面内容,通过相关政策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淘宝网中所应用的“7 天无理由退货”,拼多多上应用的“无理由退货并伴有运费险”等,这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都是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设的一种启示。非固定场所的交易环境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电视购物等非固定场所营销,与网上交易类似,消费者仅能通过经营者口述讲解或观看一些宣传图片和视频等方式简单了解产品。以上的分析也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设适用的交易类型提供了一定的启示,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适用交易类型应定位在网络交易、电话销售、电视销售、邮售等不能现场验货的交易类型,才能充分发挥出后悔权制度的优势。
(二)对后悔权制度构建明确行使期限
后悔权制度构建应有着明确的使用期限,要权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能过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忽视经营者权益,否则会造成消费市场天平不平。后悔权制度构建明确的行使期限不宜过短更不宜过长,后悔权行使期限过短,会导致消费者没有充足的时间检验商品的质量、性能,可见,消费者的冷静期短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如果后悔权的行使期限过长的话,商品在消费者手上停留时间过长,对经营者来说不利于这类商品的流转,直接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良性消费市场体系的构建。因此,后悔权制度构建应权衡消费者与经营者,明确行使期限。经过诸多立法的研究以及各国立法管理的分析,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期限以7 天为宜。当然,这个7天也要明确期限起算日期,由于网络交易需要物流邮寄,物流邮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邮寄时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快的邮寄可能消费者购买的第二天就能收到商品,而有的邮寄慢的可能要5 ~7 天消费者才能收到商品,尤其是近几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邮寄的商品都滞留在运输站点。如果后悔权行使起止日期从消费者购买商品开始算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七天的后悔权行使期限日期应从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开始计算。
(三)确定后悔权制度行使的限制
后悔权制度对消费者权益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网络交易盛行的发展趋势下,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有效避免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当然,后悔权制度的行使也应有着一定的限制,要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原则,将后悔权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保证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对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最忧虑的要数经营者,一方面要考虑消费者退货后退回的商品是否有损坏、是否会影响到二次销售,如果商品有损坏应确定哪方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退货运费的承担责任,很多经营者是本着薄利多销的营销原则,商品的利润很低,例如对消费者没有限制随便退货的话,所产生的运费将给经营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后悔权制度的制定应明确行使的限制,才能保证消费市场买卖双方权益的均衡。从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析理解中,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限制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第一,在商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需保证退回的商品完好,不能影响到经营者的二次销售,同时,因商品并无质量、性能等问题,消费者需承担商品退回的运费,如退回的商品有损伤影响到经营者的二次销售,则消费者不能继续行使后悔权;第二,在商品存在质量、性能等方面问题时,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无理由退回商品,且所产生的运费需由经营者承担。合理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不仅能有效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避免出现滥用后悔权影响到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需在构建过程中权衡买卖双方权益,保证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避免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针对后悔权制度构建需要考虑的适用交易类型、行使期限、使用限制等几方面内容展开研究,以推动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