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2023-09-02许建苏
许建苏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网络直播是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画面的直播,从直播的内容来看,有会议直播、活动直播、教育直播、娱乐直播、生活直播、电商直播等,我们常见的主流的电商直播平台如淘宝、抖音、京东、快手、微信直播等。网络直播专业性不强,随手拍摄的小视频都可以进行直播,同时,网络直播中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马女士从某直播平台购买某品牌国外进口化妆品,精萃水、面霜都比专柜化妆品便宜一半,并且承诺“假一赔万”。马女士很心动,为自己及客户购买了若干套,两次共花费140000 元。到货后经使用发现与以往的感觉不同,经与平台沟通,对方一直强调是正品。马女士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化妆品与专柜购买的同品牌产品进行比对检测,结果是相似度为85%。之后,马女士起诉该平台进行索赔。本起案件暴露出网络直播中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
一、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播带货问题多
基于利益驱动和行业竞争,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售卖假货问题、数字造假问题、商品质量问题、信息公示不完整问题、退货换货难等等问题。
一是商品质量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近距离观察商品,决定是否购买往往看主播的宣传以及消费评价,主播为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强调商品价格低,但低价购买的产品往往质量堪忧甚至假货泛滥,马女士的案例就是如此,同款产品价格比专柜低一半,但买到手的却是假货。有的产品针对线上与线下使用不同的技术标准,线上售卖的是低价且低质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与到手的商品往往不是一个档次。例如,2021 年“双十一”期间,浙江省消保委对五个平台直播带货进行了调查,发现36.25%的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1]。二是虚假宣传问题。为了售卖商品,主播们往往虚构产品的性能、虚增产品获得的荣誉,对售卖数量做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对消费体验进行编造,有的做出诸如上述案例中“假一赔万”的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上当,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三是公示的信息不完整。马女士购买的面霜,收到货后才发现标注为“非卖品”,即试用品,将试用品以200 元的价格进行出卖,且不告知消费者,从直播间及平台上都不对“非卖品”的信息进行公示;有的是对产品的材质、生产日期等不进行公示,存在欺诈的故意。四是售后维权难问题。购买的商品被发现是假冒产品后,买方通常会与商家沟通,该商品可能很快被下架,消费者难以取得证据。上述马女士的案例就是如此,有问题的化妆品被下架,“假一赔万”的承诺也从平台上删除了,而且,按照平台的要求,马女士当时转款并非在平台完成,而是转给了代理商,证明与该平台存在买卖关系就有难度。还有较普遍的问题是,由于直播具有隐匿性,消费者很难联系主播或商家解决售后问题。
(二)直播内容侵权
现在网络直播生活化,为了博得更高的关注度,部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例如网约车司机偷拍空姐事件,侵犯乘客的肖像权、隐私权。又例如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某女士取快递被偷拍后制作视频,并被编造成与快递人员打情骂俏的“风骚少妇”,该视频被上传网上,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某女士的名誉权,而且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本案因最高检的关注从受害人自诉案件发展成为公诉案件,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 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经过调查,网络直播偷拍问题一般发生在商场、饭店等来往较多的公众场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人们往往防范意识不强。这种偷拍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已构成犯罪。
(三)直播内容低俗
网络主播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主播为博眼球,往往衣着暴露、行为夸张、充斥着色情与暴力,一些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直播进行脱衣、露体等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用户高额打赏进行低俗表演,甚至诱导未成年人打赏。
(四)直播平台数据造假
知乎上有一篇名为“动辄几十万人观看视频直播?数据造假已成业内公开秘密”的文章,揭示了在线直播平台数据造假现象严重,人人皆知,并以某直播间观看人数超过了13 亿人来举例。数据造假的手段多种多样,直播间人数造假,销售数据造假,且已形成“买粉”“买人气”的产业链,通过数据造假欺骗网络用户和消费者。
二、出现网络直播乱象的原因
(一)网络直播平台用户门槛过低
网络直播准入的门槛低,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当主播的时代,只要有一部手机,不需要提供任何资料,也不需要进行资质的审核,就可以实现网上直播。直播内容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视频平台在内容审核上降低要求,采取放任态度。而主播也缺乏自律,导致色情、暴力和有不良影响的直播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广大网民的身心健康。
(二)网络直播平台审核监管不力
直播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不审查主播的职业素质和文化水平,也没有明确的职业素养要求,对直播内容的审核机制和监管不完善。有个别平台出台了平台管理规则,在主播的入驻规则中多次提到“主播素质”一词,然而未规定“主播素质”是何素质。以直播带货为例,一些主播对销售的产品根本不熟悉,不具备专业的选品能力,在直播时夸大其词,出现问题后极力甩锅,不诚实守信。作为主要运营者的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审核和监管义务,并且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延迟性。
(三)网络直播立法不完善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产业,行业监管涉及网信、广电、文化等多个主管部门,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网络直播。网络直播立法主要存在如下缺陷:
1.立法层级低且具碎片化。自2016 年以来,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与互联网直播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规范营销行为的,有管理网络主播的,但多为“通知”“意见”,少有“管理办法”,立法层级低。并且,各个部门均是考虑自身需要,从自身职责角度去规制网络直播,规制网络直播的统一规定少,且立法不具有系统性,碎片化严重。
2.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冲突与重复性立法。监管部门分别制定与各自部门职责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导致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重复、对同一违法行为在处罚形式和处罚力度上存在差异,由不同部门执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此,会造成执法的不公平。
3.惩罚措施宽泛空洞。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一般都规定了“应当”“禁止”等义务性规范,禁止从事某种行为,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应当如何惩罚,则有如下几种立法情形:一是没有规定惩罚措施;二是惩罚措施规定得不详细,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惩罚力度低,规范性文件中,仅《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但也是援引自《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且惩罚力度较低。
(四)主管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执法力度不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七个部门都对互联网直播有监管权,交叉监管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各部门各自监管,也存在执法力度不一、相同行为由不同部门执法出现不同结果等问题。此外,执法措施往往是约谈、关停平台、罚款等,执法力度不够、不具有威慑性是很多不法者屡次违法的原因。
三、国外对网络直播的规制
世界各国对网络直播都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加强监管,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其他行为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来调节。德国政府则要求直播平台要申请牌照,并将24 小时运作的平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还颁布了《社交媒体管理法》,对脸书、推特等社交网络平台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新加坡建立了“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与“审查制度”[2],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与监管。韩国通过立法禁止互联网用户传播非法信息,直播网站如果不主动屏蔽淫秽、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名誉的网络文章和影像资料等,最高将被处以3000 万韩元的罚款[3]。
四、网络直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 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 亿,如上所述,网络直播中存在各种问题,依法进行规制与监管非常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应进行规制网络直播的立法,逐步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从源头上规范直播行为,使网络直播向良性方向发展。
(一)对网络直播进行立法
要解决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便于人们找法,应当整合碎片化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进行统一立法,建议相关立法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规定网络直播用户的权利义务,规范弹幕使用、规范对主播的打赏等行为;二是对网络主播进行规范,包括实名制、“黑名单”制度,言行规范和直播内容要求等;三是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与职责,如平台对主播的资格审查义务、对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直播行为及内容的举报职责,对违法内容进行限制等;其四,对执法部门进行规范,明确主要执法部门及权责划分、备案审查、执法力度等;其五,规定行为规范及具体的处罚措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要具体、有可操作,处罚力度要加强。
针对问题较多的直播带货,还应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用法律来规范网络直播行为。
(二)强化主体责任,促使直播平台加强监管
直播平台成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渠道,应通过上述立法,加大直播平台的责任,对直播平台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提高对网络主播的入门审核资质,进行身份认证;二是加强对主播衣着、行为、语言等方面的规范;三是对网络直播售卖的货品建立过滤筛查标准和溯源机制,把关货物品质和直播的内容,提高对主播诚信意识和职业素养的要求;四是对直播带货制定严格的惩处措施,如直播间停播、下架、封禁问题商品,处罚违规主播和商家,要求商家做好售后保障;五是设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问题严重的主播、商家及商品列入黑名单;六是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七是实现平台间联动,无论主播在哪个平台出现违规现象,其他平台都应该取消其直播活动,情节严重的实现各平台禁止注册。
(三)健全互联网平台监管问责机制[4]
健全对互联网直播的监管,其中重点在于对直播内容加强监管。要转变事后监管的理念,将监管重点放在对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事前进行资格和内容审查,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平台、商家、主播等进行整改。对此,可考虑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的监督。
(四)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处罚力度
网信部门、扫黄打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完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增强综合治理能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制度
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产品的假冒伪劣等情况,反映出商家及主播不诚实守信的现象。建议建立电商直播诚信评价机制,对网络主播及商家进行信用评价,并加以公示,将其直播行为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此外,还要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失信的主播和商家及直播服务机构,要通过信用共享机制被各个平台看到,实现各平台联合惩戒。
五、结语
网络直播在推动经济发展、丰富社会生活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满足了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该推进立法进程,完善监督机制,以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