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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管理人制度建构

2023-09-02虎高峰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
关键词:赃款犯罪案件办案

虎高峰

淳安县人民法院,浙江 淳安 3117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持有量不断增长,群众投资获利愿望强烈,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此类案件涉案财物情况复杂、被害人、受损集资参与人数众多,利害关系人纷杂,群体信访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本文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人引入为研究视角,并尝试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构建管理人制度,希望借此抛砖引玉,指导实践。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1]

(一)犯罪侵害对象众多不特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对象为不特定群体,一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数量往往从几百人到上万人不等。且部分受害人前期作为获益者,其容易从单纯的投资升级为拉人投资拿提成。相反地,我们也看到,有部分涉案企业员工将自己的工资投入涉案平台中,从非法集资协助人变为受害者。当涉众型经济犯罪平台无法兑付,被侦查机关立案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人诉求是相同且始终如一的,那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尽多、尽快地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者之间联系比较紧密,相关部门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其合法外衣,其以真实项目来掩饰虚假承诺,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互杂糅,由此造成繁杂的证据种类、数量庞大的涉案财产。近年来,司法办案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引入了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帮助梳理案件资金流向,查清犯罪事实,但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赃中仍存在较多难点。以赃款追缴为例,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涉案资金在多个平台间流转,与其他资金混同,还有职业放贷人介入其中,造成赃款追回可能性较小;第二,犯罪嫌疑人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能建立会计账目,财物账册资料混乱残缺,无法反映投资款的流向和用途,造成赃款流向查明困难;第三,平台借款人外逃,其又与犯罪嫌疑人有合法的经济往来,造成赃款金额认定困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管理人的作用

(一)邮票发还案的启示

在一起邮票投资诈骗案中,761 万余套邮票需以实物形式退还给2567 名被害人。邮票品种、数量多,被害人人数多且分散,邮寄发还比现场领取可行性更高,但邮寄发还需要进行专业的清点、分拣、发放等工作,现有的执行力量难以完成。所以,H 法院首次在刑财案件执行中引入管理人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完成邮票的移库、分拣、发放等工作。[2]

笔者认为,管理人的引入不仅仅适用于刑事财产刑执行阶段,同样适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平台无法兑付起至刑事财产刑执行完毕这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的全流程,且除了作为司法机关的助手外,也可以作为受害民众的顾问,并充当两者之间的桥梁。

(二)受害民众的顾问

受害民众防骗意识欠缺,专业知识匮乏,容易丧失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力,又往往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对司法办案机关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不甚了解,在极度的慌乱中作出不当或者过激的行为。例如,有受害民众“病急乱投医”,被不法分子以缴纳转让金、解冻费等为由骗取钱财,再度形成损失,令人痛心。这种慌乱的疏解急需专业顾问的帮助,而管理人就是受害民众最恰当的顾问。管理人的引入,可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初,向受害民众解释涉案平台的运行情况,刺破部分受害者对于涉案平台高额收益的美好幻想;第二,通过组建或加入受害民众群组,根据司法办案机关的授权及时通报案件相关情况,解答受害民众的相关问题,缓解受害民众心理上的慌乱,同时,向受害民众普及此类案件的法律和金融知识,防止受害民众再次上当受骗;第三,对于有采取过激或不当行为倾向的受害人,可以及时进行疏导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在其思想钻牛角尖时,帮助扭转方向。

(三)司法机关的助手

“赃款赃物的追缴是处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涉众型经济犯罪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决定了其与一般的经济争议很难区分,尤其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还要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挪用与挥霍赃款、是否将募集到的款项用于与合法业务开展无关的项目上,是否借新还旧等。涉及统计、会计、税务、金融、证券、外汇等诸多领域,对案件办理人员的知识面和法学功底有较高要求。

司法办案机关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即使不曾懈怠,也常常感觉到“力有不逮”。而恰当的管理人正是司法办案机关的得力助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是司法办案机关的义务与责任,不可委托于他人,管理人亦不可插手、过问。管理人作为司法机关的助手,主要是在司法办案机关的委托和指导下,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其中最为重要是赃款赃物的梳理,例如赃款的流向、赃款的转化,同时对于“变态赃”依据相应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公诉人参考。二是提供专业意见。尽管司法办案人员可以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寻求帮助,但这种帮助更多的是法律方面的。而管理人则不同,可以通过选任不同方面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提供对应的服务。三是涉案财物的保值和增值。一方面,对于易腐易坏快到期的涉案财物,及时提醒司法办案机关进行先行处置;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监管,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影响其“赔”的责任的承担。

(四)受害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民众大都不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对于民事、刑事相关事项没有太多的了解,所以,他们和司法办案机关之间的交流很容易出现误会,再加上受害民众对司法办案机关无法及时足额地为其追回损失所产生的成见,使得有时候一个小小的误会就会演变成一次群体信访。这类案件中,受害民众众多,受限于较少的办案人员和有限的办案时间,司法办案人员无法与受害民众一一沟通,这种沟通难题的解决需要管理人的介入。一方面,管理人,例如律师,其法律素养比较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认识程度比较高,可以在法律层面和司法办案机关进行高效的交流,同时,管理人的选任是以受害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容易获得受害民众的信任;另一方面,受害民众对涉案企业或平台有一定的了解,管理人可以利用受害民众的数量优势,在法律规定及授权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到的证据,为司法办案机关提供线索。

三、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构建管理人制度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管理人的引入,除了解决“众”的杂乱无序,更是为了“财”的有法可依。

(一)管理人的引入

管理人的引入时间是越早越好的,当涉案平台的良性兑付出现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介入监管时,就应该对该平台最终兑付资金缺口、受损人数、涉案财产进行初步判断,对于资金缺口大、受损人数多、涉案财产比较复杂的涉案平台,应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从而尽早引入管理人。鉴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这类案件的管理人,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在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律师及执业注册会计师中选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参照邀请摇号的方式选定。同时,不得选任案件利益相关人作为管理人。

(二)案件专班的组建

对于比较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可以组成联合专班,一方面,可以结合多方力量,对涉案平台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管理人进行选任。同时,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提前介入,有利于提前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加快推进案件相关进程,满足受害民众对于“尽快”的期待;另一方面,联合专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类似于《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职,并审议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管理人的履职原则

管理人的履职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相关行为应有授权,二是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应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价值和发还受害人的比例。

管理人履职行为应有授权,换言之,管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履职行为。正如前文邮票发还中管理人是法院通过招投标确定,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履职。管理人的履职目的虽然更多是为了受害民众,但其行为依据是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理应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价值和发还受害人的比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管理人对于涉案财产的调查可以分为“赃”与“非赃”两方面。其中,“赃”主要是指涉案平台流出的赃款赃物,管理人可与侦查机关分工合作,侦查机关依法查控涉案财物,管理人可站在处置涉案财物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对价值贬损迅速或负资产的涉案财产,及时提醒侦查机关,防止赃款借助股权、股票、证券等形式被转移。“非赃”则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正常经营的项目。一方面管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及时调查,可以让侦查机关及时采取查控措施,防止该财产被低价转让,在刑事财产刑执行中,也能让执行部门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会导致相关项目无人运营而价值快速贬损,也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管理人进行项目的监管,对于项目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管理人应当依法、谨慎地提出意见,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如案件专班决定。

(四)管理人的履职行为

从管理人的履职原则可以看出,管理人同时对受害民众和政府负责,管理人履职目的可以简要概括为帮助政府为受害群众尽多、尽快地挽回损失。基于此目的,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主要体现为调查、催讨和财产的管理。关于调查前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1.催讨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例如集资诈骗案件中,涉案企业的部分集资款用于高息放贷。笔者认为,此类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可能高于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借款本金的清偿是合理合法的。在实践中,有政府部门通过引入管理人,例如律师,通过发律师函、短信提醒、风险告知等书面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时退出款项。

2.财产的管理

此处的财产既包括涉案平台的赃款赃物,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用于赔偿受害民众的合法财产,对财产的管理不仅关系到“财”的处置有法可依,也关乎着“财”的保值增值。当然,管理人只有对财产的管理权限,并不能处分涉案财产。管理人对于财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授权进行调查,并提出确权意见;第二,对于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建议司法办案机关依法先行处置;第三,财产被用于对外出资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授权,在被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第四,对于财产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如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等,管理人及时报告联合专班并依据授权行使权利;第五,财产涉及资质或权利负担的,应及时报告联合专班。

(五)管理人的经费

从受益主体来看,管理人工作的受益主体分别是受害民众和相关政府部门。笔者认为,当管理人的工作主要是帮助政府履职时,例如受害民众的维稳、涉案财产的调查、赃款流向的审计等,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予以考核支付。当管理人的工作主要是帮助受害民众挽回损失时,例如对涉案平台借款人的催讨、对财产的管理等,相关费用可以在被告人合法财产中予以支付。

四、结语

想要早日走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困境,除了提高财物处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外,管理人的引入,则是在相关政府部门力有不足时,为其寻找一个得力的助手,来协助其缓解受害民众情绪、完成事务性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不断满足受害民众尽多、尽快地挽回损失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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