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途径
2023-09-02肖保光
肖保光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江西 南昌 330006
一、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困境
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都将父母与配偶、子女一起列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弥补社会养老制度的不足。[1]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无论是生存还是失踪、死亡,都应当成为查明的对象。然而,现实生活中父母查找不到的情况又确实存在,有些人从小就不知道父母情况,也没有被收养,虽被称为孤儿,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孤儿”。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父母查找不到的“孤儿”死亡后,如生前无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由于父母不明,继承可能陷入困境。
(一)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除非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父母查找不到,父母不可能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已知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放弃继承权不成立。第二,丧失继承权。狭义的继承权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丧失继承人地位的制度。继承权丧失属于民事制裁,而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剥夺。父母查找不到,说明父母与子女同处时间很短,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父母的存在是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五项行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第三,先于子女死亡。继承权附属于权利主体,父母先于子女死亡,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不存在,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灭。父母查找不到并不等于父母死亡,更不等于先于子女死亡,父母的继承权是否灭失无法确定。
(二)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不分得遗产
我国民法规定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并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查找不到的父母可能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责任不一定归于父母,就证据而言,无法证实父母有能力和条件而不愿意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例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非主观因素未尽抚养义务,父母仍享有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并分得遗产。
(三)查找不到父母的是否可以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司法实践中,无人继承的遗产,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来处理。父母查找不到所继承的遗产为有人继承的遗产,只是部分继承人缺失,目前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部分继承人缺失可以公示催告的规定,所以,对查找不到的父母进行公示催告缺乏法律依据。
(四)查找不到的父母是否可以被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自然人因失踪或死亡而查找不到,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判决生效后失踪人的应继份由财产代管人代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应继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需要有失踪或死亡的事实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没有基本身份信息,没有失踪或死亡的事实,申请宣告查找不到的父母失踪或死亡成为不可能。
二、父母查找不到对法定继承的影响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影响的不仅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而且还包括遗产的物之效用及财产的处分。
(一)已知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无法实现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其遗产,得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权为绝对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任何人不得侵犯。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继承人范围无法确定,继承可能无法完成,已知继承人可能无法顺利取得其应得的遗产。
(二)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债权人的给付请求需要相对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利害关系人的遗产利益需在遗产分配时得以主张。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部分继承人处于未知状态,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又不能随意排除,那么遗产权利人可能就无法确定,遗产也可能无法分割,债权人不知道向谁主张债权,利害关系人也不清楚如何才能分得遗产。
(三)遗产的价值可能无法体现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具有价值属性,可以通过交换来体现。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继承手续可能无法进行下去,遗产不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就无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不通过市场交换,遗产的价值就无法得到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有减值甚至灭失的可能。
(四)共有人的财产处分权可能受到限制
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的,按照遗产认定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共有人从共有财产中分出自己的财产后,不一定就可以处分该财产,有些财产需要共同处分才行。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遗产的归属一时难以确定,共有人也就不知道和谁来共同处分财产。
三、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途径
父母查找不到虽然给遗产法定继承的办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非没有解决的方法,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处理:
(一)合理推定查找不到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所谓合理推定,是指按照事物的一般规律,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合理推定运用在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中,就是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年龄来推断其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从而排除其父母所享有的继承权。死亡是每个人的必然归宿,死亡因人而异,有的死于年轻,有的死于年老。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寿命,1949 年不足35 岁,1957 年57 岁,1981 年68 岁,2018 年77 岁,2019 年77.3 岁。据报道,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7.93 岁,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如果一个人死于一定的高龄,从常理来说,其父母大概率先于其死亡。参考我国目前人均预期寿命,推定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年龄可以设定为70 周岁,理由是:第一,在我国两代人的年龄差是在25 ~30 年之间,被继承人死亡时满70 周岁,推算其父母的年龄在95 岁至100 岁之上,远超1949 年以来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推定符合生命规律;第二,被继承人死亡时满70 周岁,其父母仍然查找不到,说明与父、母家族的联系已经彻底断绝,父母找到的概率可以确定为零;第三,即使推断与事实发生偏差,被继承人死亡时满70 周岁,其父母已没有查找的必要,站在法律价值角度上看,客观真实只是一种愿望,法律真实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类推适用法律关于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处理规定
类推适用又叫类比推理,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推理。[2]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原则和最相近类似的规定,作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民法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同时,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度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也是一个原因。父母查找不到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而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又没有关于部分继承人缺失的适用规范,因此,在无法合理推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最相近类似的规定”来适用。
父母查找不到,无外乎失踪或死亡两种情况,虽然无法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宣告其失踪或死亡,但遗产继承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处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失踪。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同样也查找不到,而父母与已知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应继承的份额只能由已知继承人代管,待其出现时按照法律规定将代管的遗产份额返还或补偿。第二,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已知继承人继承。第三,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无转继承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已知继承人继承。第四,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并有转继承人。遗产由已知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共同继承。由于转继承人也无法确定,其应继承的份额只能由已知继承人代管,待其出现时由已知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将代管的遗产份额返还或补偿。
综上所述,查找不到的父母不管是失踪还是死亡,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已知继承人来继承或代管。实践中,可以在遗产实际继承人作出返还或补偿承诺后,确定遗产归其所有,由其领取遗产,这样做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第一,未知继承人不能成为财产权利主体。遗产转化为财产,需要有权利主体来承受。被继承人的父母查找不到,主体身份不明确,其接受遗产的资格不确定,即便有转继承人,转继承人无从知晓,同样没有办法接受遗产。第二,保留了父母的遗产权益。确定遗产归实际继承人所有,但实际继承人作出了返还或补偿的承诺,父母的遗产权益仍存在。第三,父母的遗产权益受损时可以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并非一判而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只要有继承人出现,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遗产提出请求就可以重新作出判决,哪怕是遗产已经被处分,继承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理,遗产归实际继承人所有,如果父母或其他未知继承人的遗产权益受损,其出现后也可以依法得到救济。第四,相关司法判例支持代管遗产归代管人所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460 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均确认曹某维已经死亡,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曹某维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情况。曹某维应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由被告甄某代管,曹某维的法定继承人可在涉案遗产分割后向被告甄某主张要求返还。曹某维死亡后,其遗产份额由甄某代管,即甄某享有遗产份额的10/162(包括代管的遗产份额9/162)。”
四、结束语
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并非个案,以后或许会出现更多,父母的情况不明以及法律规范的不全面,给继承的办理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保障继承人和遗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遗产的有效利用,建议尽快完善部分继承人缺失的制度设计,规范部分继承人缺失的继承程序。鉴于目前父母查找不到的法定继承所出现的问题,有必要提醒当事人增强风险意识,利用现有法律规则,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尽早作出安排,消除将来可能出现的继承隐患,毕竟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个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