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岷州契约文书看传统民间社会经济秩序的维系*
——以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藏岷州民间契约文书为例
2023-09-02田苗
田 苗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747000)
一、引言
岷州地处“西北民族走廊”,这个地区在历史上是多民族迁徙往来的一条重要通道。秦永章教授认为,“西北民族走廊”主要由两条走廊构成,包括“河西走廊”和“甘青间的民族走廊”。“甘青间的民族走廊”的地理范围应由北端的“河湟走廊”和南端的“洮岷走廊”两部分构成。从狭义上讲,“岷”即岷州,“洮”即洮州,因这两个地区在历史上以及民族变迁上多有相似之处,地方史志多将其统称“洮岷地区”。其大致范围包括今天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及下属各县,还包括临洮县、渭源县、岷县和陇南市的宕昌等地区[1]。“洮岷地区”地处陇中黄土高原、甘南草原和陇南山地的交界地带,其域内属于典型的农牧混合经济区,这在岷州民间契约文书中多有体现。
传统的契约经历了“质剂”“傅别”“书契”“券”“莂”“合同”“契”“约”的概念演变[2],发展到了明清时期,契约在名称概念上更趋于专业,契约文书书写格式也更规范,内容包括“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时效的标注等①”,这一点可以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馆藏岷州民间契约文书中找到印证,从清乾隆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基本都是类似的书写格式。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馆藏首批岷州契约文书共计144叶,时间跨度从公元1760年(清乾隆二十五年)到公元1953年,有红契和白契。红契是“立契投税者”签订的契约,即订立契约需要向官府纳税。而白契是民间为了避税而私立的契约——“人多惮费,隐不告官”,这也是白契多于红契的重要原因。此批契约文书大部分为白契,这和其他地方发掘的契约相同,除了有逃税的原因,也有岷州地处偏远而疏于管理的因素。岷州民间契约文化体现了民众的自觉要求,而非在外压下形成,民众在相对偏远且封闭的区域社会当中,由相互信任演变而成的共同的思想和观念,反过来在频繁交往中规范着个人的行为,成为契约在建构社会秩序中的基础,同时维系着社会秩序。
二、从岷州契约文书看民间社会秩序的维系
1.民事行为
契约文书一:
立典地土文字人赵保得,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坟头地一叚,一斗八升,央仓史赵保子说合,问到本寨堂兄赵建名下耕种,得受典价大钱三吊文整,当日交足。自典之后,不分年深远近,有钱抽赎,无钱耕种,恐后无凭,立号典约为据。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廿八日
立约人:赵保得
中人:赵朱保子
中人:赵连诚
这是一份清代道光年间的岷州民间土地典租契约。立契人“因为使用不便”(手头不方便,或缺钱使用),经中间人说合,“将自己祖遗坟头地一叚”典租给“本寨堂兄”耕种,收取“典价大钱三吊文整”。并约定“自典之后,不分年深远近,有钱抽赎,无钱耕种,恐后无凭,立号典约为据”。该契约文书语言浅白俚俗,是比较常见的民间底层社会的经济交往形式。文书无官方印签,属于“白契”的范畴。文书所反映的是民间经济生活中对“祖遗坟头地”进行典租而非变卖。在社会交往中,人们迫于无奈(或其他原因)通过典租而非买卖的形式获取生活所需,对立契人来说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而在实际典租中,或许出于安全因素(或其他因素),田地多在“本寨堂兄”即本家族人之间租佃。一个(或几个)“中人”作保,一纸“白契”,却拥有等同于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和约束力,这也是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这一类型的土地典租契约文书占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馆藏岷州民间契约文书的60%以上。清代的国家法明确区分了典和卖的定位,在民间,活契典当房产是不用纳税的,这也是民间契约白契中土地、房产多为典租的一个重要原因。
契约文书二:
立借钱约人(赵)(登)(科),因为使用不足,今向(借到)本寨徐女子名下借得大洋拾块文整,当日对中交足,每年息庆禾叁斗,有泉上边上地一叚作保元,十月易(以)内交还。恐后无凭,立此借约为整(证)
民国廿壹年二月廿五日
立借约人:赵登科自笔
中人:徐文耀
契文二是民国廿壹年二月廿五日立契人借贷货币的借款凭证,白契,借贷利息不再是“每月照例行息”,而是“每年息庆禾叁斗”。利息的支付方式由月付改为年付,利息计算由“钱利到物利”。在实际利息支付中,由“钱利到物利”保障了承业人的利益,也由此可以窥见当时社会的动荡以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对岷州民间社会生活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微循环系统。岷州民间的借贷行为是岷州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从细节上也体现了当时民众生活贫困加剧的情形。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岷州民间借贷契约中,除了“每月照例行息”的借贷关系,也不乏民间乡族关系下体现互助周恤精神的多种借贷形式,如以“崖底下地一段,下籽壹斗”作保“借得大钱叁仟玖佰文”,一方面解了立契人的燃眉之急,同时也在乡族的道德观下制约着双方的行为,和谐着乡族关系。
2.中人说和行为
作为民间契约文书的要件之一,“中人”(中间人)即第三方是必不可少的,其行为体现在每一份契约文书中。中人的存在,对契约可能存在的失信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担保防护作用。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中,中人也承担着契约失信(比如对簿公堂)情况下法理意义上的证人的角色。“中人”是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约定俗成的为大多数人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社会文化心理机制,也是民间经济交往互信机制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中人”机制由此无所不在地维系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相对公平,同时在得到大众或群体认同的基础上赋予民间契约精神(白契)以社会公信力和更为宽泛的实用性。
契约文书三:
立写永无葛腾断劄文字凭据人赵刘保存赵徐保子赵杜保子仝侄赵虎子赵哈虎子赵官匕子叔侄人,只因昔年老大房祖田产俱系明白,今因老二房田地粮草小旗不明,叔侄央令中人赵三保成同堂叔祖赵相等再前与叔侄说合,将老二房并大房田产地土出入道路一一均分。额粮六斗,其内赵徐保子与小二房赵孟家存丁门立嗣,分粮一斗五升,应当小旗二分。其余四斗五升,赵刘保存杜保兄弟二人额粮二斗二升五合,应当小旗三分。赵虎子等兄弟三人额粮二斗二升五合,应当小旗三分。叔侄三面言明将粮输流归仓,心悦意服,再无返言葛腾。恐后人心难保,倘有返言者,罚粮十石,上纳本仓,特立合同断劄,一样二张为据。
永远合同为据
嘉庆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立断劄人:赵刘保存 赵徐保子 赵杜保子 赵虎子 赵哈虎子赵官匕子
中见人:赵三保成
遇书人:徐守魁
契约文书四:
立永远吉归房屋地基文字人赵徐得,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靠北面房间(并地)东至赵建场课为界,南至徐得房为界,西至巷头为界,北至赵建房为界,四至分明。自己央凭中人赵和尚徐虎代说何(合),问到房兄赵建名下为业,归价大钱三千七百文整,当日交足,并无欠扣。勒其地额粮五合,房兄自己完纳归仓。画字在外,酒食当费用。其后或有房亲户内人等争言地有徐得一面家当,恐后无凭,立此归约为据
永远大吉
道光二十九年前四月十七日
立归约人:赵徐得
中人:徐虎年代画字 赵和尚画字
代书人:赵俊
契约文书三是家族内部土地房产粮草分割契约文书,契约文书四房屋土地买卖契约,均为白契。契约文书三是当事人“叔侄央令中人赵三保成同堂叔祖赵相等再前与叔侄说合”,契约文书四是当事人“自己央凭中人赵和尚徐虎代说何(合)”,两份契约文书的签订,无一例外,必须经过“中人说合”才能生效。中人是族中或乡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或乡贤,他们及时调节纠纷并找到时下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了矛盾扩大。在已发掘整理的清代土地契约文书中,中人的参与是一个极具特色的现象[3],族中同姓中人的介入使得契约得到了宗法家族关系的保障,获得了公信力,同时减少了契约非“现时化”的影响。确保契约文书的效力是当事人亟待解决的问题,“亲族人画押……以其保障交易之显著效用而成为习惯……提高了交易证明力,有助于确定交易内容和减少事后争端”[4],保障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维系民间社会秩序的契约中,中人是立契人和承业人租典交易的见证人和议价人。依据常理,中人的择选应该是村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威望的头面人物或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这些中人生活阅历丰富,能够在纠纷中做出合理的且能维护租典双方利益的调解,促成社会生活中的经济交易顺利进行。所选中人首先是得到了立契人和承业人的信任,其次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体现了交易的相对公平,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再者,选择中人立契客观上维系了民间社会生活秩序,也大大节省了解决问题的成本,诸如时间、财力等方面的成本。
3.土地丈量方式和“复价”行为
契约文书五:
立典地土文字人赵刘奇子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西头山上民(下)籽不等,每年正(征)粮六升。央令中人季五十三说合,问到本寨住人赵相(前?)名下耕种。兑(说)中言将典价大钱六串五百零廿五文整,当日交足,无(有)(欠)(少),自典之后,不分年限远近,有钱抽赎,无钱耕种,恐后无凭,立此典约为据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 日
立约人:赵刘奇
兑(说)中人:季五十三
代书人:闫文彩
道光拾年十二月初十日地住(主)赵虎保成向地户赵跟花子名下复大钱贰串五百文
复钱中人:季虎喜
出自人:季勤修 日后前约存留不用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地主赵户保向地户赵朱扎成名下复(付)大钱一千六百文整
复(付)钱中人:王换单
代书人:王吉顺宝
武沐、王敬伟在《清代河州契文中的土地买卖》一文中提到“清代河州普遍采用着一种以小麦或青稞下籽量的多少来计算土地面积的方法”[5]。定西市档案馆藏276件清代契约文书中,除了7件列明土地具体亩数以外,大部分涉及田地大小的契约文书中都以田地的实际出产能力进行买卖估价,换算成土地面积进行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与河洮岷地区的地貌有很大的关系,河洮岷地区地处陇中黄土高原、甘南草原和陇南山地的交界地带,可耕种的土地多为山地,山地本身的生产能力不一,在土地典当过程中,很难采用官府规定的亩制标准来丈量,当地民众依据田地下籽数量来计算典当标准。
在这份契约文书中还出现了“复价”的现象,立契人“因为使用不便”,将“祖遗西头山上民£”土地,在中人季五十三的说合下典于本寨住人赵相(前?)名下耕种,最终商定典价“大钱六串五百零廿五文整”,当日钱地两清,并说明日后立契人若有钱可赎回,契尾处可以看到契约签订的时间是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但到了道光拾年十二月初十日和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进行了“复大钱贰串五百文”“复(付)大钱一千六百文整”的两次“复价”。在查阅清代律例时发现,清代民事习惯中是允许有“找价”行为存在的,明文至多允许一次找价,但在民间的白契中,类似岷州契约文书中存在的多次“找价”现象多有发生,这也是传统民事习惯的共性反映,在传统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自我管理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
结语
“调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带动整个社会运转的,不是民法或其他什么法律,而是活跃的契约生活”[6]。从那些褶皱残缺的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约略地窥见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经济运行潜行的轨迹及其作为经济社会微循环系统的民间契约生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藏岷州民间契约文书大部分是关于岷州民间土地租典的内容,而在土地租典中尤以“祖遗”田地的交易居多,这也充分印证了岷州地域山多地少的现实。这批契约文书中清代书写的占50%以上,其中典当类契约文书尤多。清代的国家法区分了典和卖的性质,活契典当不需要纳税,这一点在岷州民间契文中也得到了证实。契约文书中必不可少的“中人”,在岷州民间交易行为中发挥着见证、协调和担保的作用,体现了“洮岷走廊”民众的智慧。在具体租典过程中,土地的租金会因时存在“复价”现象,这在传统的民间社会里起到了很好的自我管理效能。当然,契约文书中关于土地面积的记载也有其特殊的记录方式,多以“下籽”的具体结果用“石”“斗”“升”来度量面积大小,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反映了契约文书书写的地域性特征。作为一纸凭证,契约文书本身对民间契约秩序的维系效力是有限的,而传统社会中的“守礼”及“遵法”原则是契约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因素[7]。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藏岷州民间契约文书虽多为白契、书写朴实简略、多有别字,甚至契文释读很难确定具体区域归属,但具体的文书中依然蕴含着大量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信息,体现出了诚信、自信和互利构成的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交往中,岷州民众沿用着传统的立契这种习惯法来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物权和债权关系,用诚实守信的价值观维系着社会秩序,相比于通过强制的权威力量来维系社会秩序的国家法,我们可以发现岷州民间契约活动中缺少法律的规则之治,从而使得国家法律、社会习俗和地缘习惯等各种外在因素逐渐被民众内化于行。尽管这种规则没有理论上的升华,但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上,这种契约规则使民间经济秩序有条不紊。
注释:
①李祝环老师在《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一文中提出: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时效的标注等为传统民事契约成立所需的七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