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08-31付兆龙
付兆龙
本文基于新形势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创新策略。为更好地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效规避金融系统性风险,构建起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参考性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缓解信息不对称、疏解金融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新形势下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导致金融监管体系尚未跟上金融业的发展,很多方面的监管规定已经难以適应当前的金融环境,如果不尽快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就会使得金融行业发展缺乏约束,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各地方金融监管标准不一、专业性不强,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频发。值得肯定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内也进行了多轮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未来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中,要提高改革的针对性,抓住当前突出的重点问题,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方面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进行监管体系的创新,从而更好地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一、新形势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缓解金融市场失灵
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更加复杂,存在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缓解金融市场失灵,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缓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金融监管机构能够要求金融机构对其信息进行披露,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
(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对金融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金融交易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扩大监管的范围,提高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一环,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能够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率,提高全社会资源的活力,提升社会资金的价值。此外,金融监管体系能够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减低金融市场的风险,从而推动金融业的稳步发展。
(三)解决金融市场的风险问题
我国的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创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提高金融市场活力,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而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市场的风险问题,对金融创新行为进行约束,使得金融创新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此外,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解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内部风险和操作风险。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领导和协调,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全面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并未覆盖到所有金融形式、金融业务,这就使得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规定较为宽松,导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鱼龙混杂。此外,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弹性加大,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容易造成地方系统性风险。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形式,而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应这些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尚未覆盖到所有的金融领域,导致这些新兴的金融领域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较为单一,尚未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格局。
(二)金融监管制度较为滞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并没有跟得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监管的制度。金融监管制度较为滞后,没有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此外,我国金融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存在着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这就使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充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监管规定,缺乏监管。例如,我国提出了很多政策性金融产品,如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主要是为国家的政策服务,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更新对这些金融活动的监管规定。
(三)缺乏高效的监管决策沟通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决策机制的有效性不足,存在着一定的短板。我国为了推动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赋予了一定的职权,要求其承担当地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边界不清晰,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或“越位”现象,使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缺乏规范性。此外,由于金融决策沟通机制的缺乏,中央金融政策难以及时传达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导致金融政策的落实效率较低。同时,金融监管决策沟通机制的缺乏,也导致中央难以及时获得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使得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地方金融市场的盲区,无法提高政策的针对性。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不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性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起来。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乏约束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较大,无法保证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就会使其发展缺乏规范性,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
三、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路径
(一)优化金融监管架构
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优化,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特点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积极作用。此外,金融监管体系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机制,对各个地方的金融监管标准进行统一,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性,从细微处防范地方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监管框架的优化还需要构建起监管更新机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因此金融监管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根据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审批机制,制度的更新过程会花费较长的时间,此时就需要建立制度更新常态化机制,对于常见的金融创新产品,根据产品的性质将其划分到相应的种类中,从而加快制度更新的速度,避免由于监管制度的滞后造成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二)更新金融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对金融创新产品产生较强的约束,因此,需要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更新。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当前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分类、汇总,充分了解金融监管制度的总体情况。其次,金融监管制度的更新要与我国金融产品的特点结合起来,不同的金融产品需要不同的监管方式,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制度的针对性,不断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最后,金融监管部门要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力量,通过数据技术的优势对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异常交易,并对其进行拦截,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金融监管制度的更新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执行部门向监管制度的决策部门进行反馈,在实践中发现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制度的可行性。
(三)构建畅通的监管决策机制
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决策议事、统筹协调和监督问责职能,要建立高效的监管决策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过畅通的沟通机制共同促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与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经济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还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地方金融发展改革和风险防控。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规定。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完善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属于成长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注意监管的力度,在不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保持创新与监管的平衡,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之前,监管决策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形式、业务范围进行调查,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有一个全面的认知,从而制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制度,对其中容易发生金融风险的方面加强监管。此外,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相结合,不断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
(五)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制度
金融风险处置制度是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要构建起具有权威性的风险处置制度,从而提高金融风险的处置效率,避免形成范围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从而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于一个合适的范围内。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尽量采用自行化解风险的方式进行风险处置,从而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最后,监管部門要提前做好预案工作,对于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金融风险进行处置方案的分类汇总,从而提升金融风险处置的效率。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要积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环境,积极突破金融市场的界限,不断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不断优化金融监管框架,畅通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避免发生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监管问题。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监管制度难以对新生的金融产品,如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监管约束,即存在制度的滞后性。因此,要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适应性完善。同时,要构建畅通的金融决策机制,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的金融监管,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的情况下,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约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良性发展。最后,金融监管部门要构建高效权威的金融风险处置制度,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