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制度建构
2023-08-25禹竹蕊王娟
禹竹蕊 王娟
[摘 要]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围绕制度制定和执行效能的评估工作相继展开,各种单项评估、专题评估、综合评估如火如荼。相比之下,第三方评估的开展相对薄弱。基于理论维度,非涉密性质的党内法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现实梗阻,通过界定“第三方”的概念、明确第三方评估的范畴、确立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规定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方案、健全第三方评估的机制、严明第三方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科学建构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制度,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全面提升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执行力,更为充分地发挥党内法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7-0061-08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在管党治党的探索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是经由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真理,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主题和深化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1]。这就要求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全方位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党内法规作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的实效。对其进行科学评估有利于精准锚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素与重要环节,实现从源头审视到执行监督,推动党内法规质量提升与落地见效。2017年,福建省率先成立国内第一个党内法规评估的专业机构——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正式将第三方专业机构列入评估主体。2018年,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将非涉密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条件的有关党校、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在地方实践中频频亮相。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第三方评估特指将诸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一些非涉密性质且直接反映管党治党成效、备受群众关注的党内法规委托给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实施主体以外的专业评估机构、研究机构或者专业智库,请他们作为“第三方”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系统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以及实施主体提供有效的信息参考和技术支撑,提升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和实操性。同时,第三方评估兼具制衡与监督的作用,能够弥补制定主体、起草单位以及实施主体自我评估的诸多弊端,保障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的公正与客观,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管党治党的实践遵循“教育为先、制度为纲、监督为重”的逻辑展开,日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也为党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可见,党内法规对于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意义深远,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编织更加科学、更为严密、更具韧性的制度之网。而制度是否必要、是否管用、设计是否科学、张弛是否有度,需要通过评估加以全面衡量。主张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开展第三方评估绝非理论研究一时的兴趣使然,相反,第三方评估的引入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论逻辑,既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的客观需求,又是提高党内法规立规质量和执行实效的重要保障。
(一)正当性辨析
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有效弥补制定主体、起草单位以及实施主体自我评估的缺陷,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正当诉求。首先,引入第三方评估,在厘清制定权界的前提下,可以客观公正地审视党内法规,从制度建设的决策机制和工作程序上平衡和协调“利益”之争。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以及实施主体依托其内部机构开展自我评估,很难保证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评估往往会陷入部门“利益”或地方便利的藩篱,导致评估浮于表面或规避问题。而“第三方”具有独立性,在“利益”关系上与党内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具有适度的距离,可以确保第三方评估工作的中立与公正,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其次,引入第三方评估,突破了单一主体的一元视角,可以从多元主体的多维视角去检视党内法规,更为科学地评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实效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以及实施主体开展自我评估容易陷入既定思维的窠臼。第三方评估机构凭借自身权威性和专业性,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估,能有效确保评估结果的独立客观性。各地实践表明,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且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能有效弥补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和实施主体自我评估的不足,以相对超脱的姿态破除部门主义或地方便利的掣肘,提供不同视角的专业意见,避免评估流于形式。无论是从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战略部署的现实要求出发,还是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出发,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引入第三方评估,都具有正当性。
(二)必要性辨析
衡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的标准,要看党内法规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能否确保党的领导以及党的建设活动规范有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3]因此,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都应该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价主体。首先,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在党的制度建设中实现公众参与的必要渠道。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法治精神在管黨治党领域的集中体现。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言,程序的运行理应体现公正、理性和民主等法治价值。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凸显制度建设程序价值的必然要求。第三方评估,拓展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民主参与的渠道,让更多的普通党员和党外群众有机会参与和了解制度建设,通过评估活动合理表达他们的理性看法和各种意见、建议。其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可以有效促进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和实施主体倾听民意、集思广益,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将来自“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提交给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和实施主体作为完善制度和强化实施的参考依据,促使他们从自身出发提高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执行力,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既能彰显程序正义,又能增强评估结果的说服力。总之,引入第三方评估,既向民众彰显了党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和决心,又能提高民众对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关注度,对于提升党的凝聚力、培育公民法治信仰都十分必要。
(三)可行性辨析
虽然相比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更强,而且某些领域某些事项的规定带有涉密性质,但只要在引入第三方評估时作出严格的范围限制,只将一些非涉密性质的党内法规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评估,就既不违反保密规定,也具有可行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或起草部门,将具体的法规制度交由“第三方”评估,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只要“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非常熟悉,完全可以胜任委托事宜。由“第三方”对具体的某一部党内法规或一揽子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进行系统评估,基于“成本—效率”检视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基于“问题—目标”检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合理性,基于“执行—效果”检视党内法规的操作性,可以达到从专业的角度为党内法规的修改完善、执行落地提供科学决策建议的目的和要求。此外,我国立法领域早已引入了第三方评估,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第三条对某些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相对成熟的制度规定经由实践检验,被证明切实可行地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全可以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估提供科学借鉴。
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实践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在变革中不断前进、在发展中不断前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4]制度源于实践,更服务于实践。制度的优劣,同样需要实践来检验。新时代,不仅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党内法规提出了更高质量要求,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也要求构建更高质量的党内法规体系。提升党内法规制度质量与执行效能,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时代召唤,也是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现实考量。
(一)破解“重数量轻质量”的实践难题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与管党治党实践合力合拍。党中央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这一现实课题,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一共3718部,以往的大量制度空白被填补,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5]随着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难题已从解决无规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规善治的质量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逐步从新法规的制定转向现行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废除。[6]因此,对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而言,未来最重要的不是法规数量的简单叠加,而是基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的持续推进对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进行检视,考察其实际运行效果,根据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时代要求对现行党内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健全评估制度,尤其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无疑为更好地发现问题、破解“重数量轻质量”这一实践难题提供了有效渠道。第三方评估,能有效避免自我评估中主观臆断、形式主义等弊端,客观、公正、专业、权威地为党内法规的立、改、废提供相应科学性的建议,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度质量与决策水平,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价值的最大化。
(二)破解“重制定轻执行”的实践难题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管党治党的根本遵循。虽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建章立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往很多的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发展阶段的需要。近年来,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重心向制度制定和制度清理倾斜,相比立、改、废、释,制度执行受到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但制度构建的最终目的就是实施,党内法规能否真的管全党、治全党,必须通过实践去检验,必须通过实践把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要强化法规制度执行,不能打折扣。”[7]这就要求健全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尤其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公正合理地判断法规制度的执行效能,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以及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系统评估,推动党内法规落地落实,破解“重制定轻执行”这一实践难题。
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现实梗阻
近年来,福建、四川等地在制度建设中积极创新,进行了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相关探索。但从现实来看,无论是制度设计、实践机制,还是人才培养,都存在诸多不足,成为掣肘第三方评估顺利推进的现实障碍。
(一)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都对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作出了规定,这也是实践中开展评估工作的制度依据。但无论是《条例》(第36条)还是《规定》(第15条),都仅提及可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没有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换言之,尽管各地的实践创新为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完善与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由于缺少统一规范,尚不能为第三方评估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也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制度支撑,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相同,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成为推进第三方评估的最大障碍。首先,第三方评估的范畴到底是什么?是仅在实施后评估,还是可以参照立法进行实施前评估?除了评估制度执行和实施效果,能否评估制度质量?其次,参与评估的“第三方”有无资质要求?最后,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方案应该如何设置?应该包含怎样的评估方法,又该如何设立评估指标?上述问题亟待制定制度予以明确,否则,很难保证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客观公正和精准有效。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相对匮乏
引入第三方评估,不仅是因为“第三方”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更重要的是“第三方”的专业性、权威性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鉴于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相关专业知识,方能胜任党内法规的评估工作。党内法规因党而生、为党而立,它的产生与发展与党的建设息息相关,同时,党内法规集政治性、引领性、前瞻性、规范性、建构性于一体,既是政治性概念,也是重要的法治概念。[8]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学是一个综合性、开放性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基础既包含了党史党建,也包含了政治学、法学;其学科的方法论也应该是多元的,在秉持党建、政治学相应学科方法论的同时,还应辅以法学的方法论展开相应研究和制度建设。[9]然而,这些年党内法规的学科建设有着明显的不足,各个学科各自为阵的现象比较普遍,学科之间未能达到真正的融会贯通,具备多学科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才相对欠缺。简言之,当下开展第三方评估,人才储备是最大的堵点。而人才储备不足,不仅会导致专业的评估人员匮乏,也会直接导致类似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这样的专业评估机构匮乏。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地在探索中往往会选择高校、党校、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从实践来看,高校、党校、研究机构虽然在专业理论知识储备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基于各方面原因,其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缺乏实践操作经验,开展评估时,方法较为单一,多限于理论探讨,缺乏制度成本和社会效益的实证分析,缺乏制度建设风险评估,即便对制度实施进行实证考察,也更多的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出发,理想化成分较多,评估结果质量不高。
(三)评估结果的应用及反馈机制明显不足
对党内法规进行评估,目的在于提升党内法規的制度质量、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效能。因此,第三方评估的报告,最终应该成为制定主体修订完善党内法规的重要参考,成为起草单位未来起草类似法规制度的重要参考,成为实施主体后续改善执行的重要参考。因此,制定主体或起草单位作为委托方,应该向被委托的“第三方”反馈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具体情况,这是对第三方评估的正面回应,也体现了评估结论对于决策机关的正向约束力。然而,各地实践中虽然将第三方评估的报告作为下一步推进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却没有对评估报告的应用及反馈作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这就会导致“第三方”提交评估报告后,很难及时、准确地了解被采纳的情况,影响其评估积极性。
四、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制度构建设想
从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出发,考察第三方评估的实践运行,对制度进行构建,是确保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顺利进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程。尽管各地针对第三方评估已经进行了制度探索,有的省份也出台了相应规定予以规范,但总体而言,迫切需要出台全党统一的制度规范,为第三方评估提供规范、统一的制度依据。
(一)界定“第三方”的概念
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该是独立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和实施主体之外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权威机构,包括评估机构、高校、党校、研究机构或者专业智库。原则上,接受委托开展评估的“第三方”不应该是个人。鉴于党内法规的政治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也应有坚定的政治站位。第三方机构聘请的参与评估的人员既可以是普通党员,也可以是党外人士,但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具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专业知识,且相对熟悉党内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实践。
(二)明确第三方评估的范畴
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必须通过制度明确第三方评估的具体事项和具体类型。
1.明确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建议参考《规范》,明确规定只有争议较大的重要立规事项,方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并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明确可由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或起草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非涉密性质的且直接反映管党治党成效、备受群众关注的制度制定计划、草案文本、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要对委托的方式进行规定,包括招标等形式,且应明文禁止转委托。为确保第三方评估的公正客观,原则上,实施主体不宜作为委托方。
2.明确第三方评估的类型。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应该既包括制度质量的评估,也包括制度执行、实施效果的评估。从目的出发,评估旨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仅围绕执行是否到位、实施效果是否理想进行评估太过片面,一旦遗漏制度本身的缺陷,就无法全方位审视制度建设。从党内法规由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视角来看,党内法规的评估不但应该包括实施后评估,还应该包括实施前评估。目前,《条例》和《规定》都仅针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作出了规定,缺少对实施前评估的规定。毕竟,制度制定先于制度执行,如果制度文本出了问题,制度执行和实施效果必将受到影响。诚然,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暴露的某些问题,的确也能够反映制度文本本身的质量高低,但如果能在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就围绕制度制定本身展开相应的评估,可以更好地从源头阻止实施中一些问题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前针对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10]可见,在立法正式开始之前,对拟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成本、社会效益等进行科学评估,是立法项目论证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多年来,各地早已积极开展立法前第三方评估的实践,并在地方政府规章中予以明确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还规定了对立法草案的评估,要求主要针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展开,即评估制度草案文本本身。《规范》(第3条)又进一步明确,对于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以及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领域的第三方评估除了实施后评估,还包含实施前对于立法规划的评估论证,以及在立法草案完成后、制度颁布之前针对草案文本展开的相应评估,这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避免重复立法等都起到了很好的正向助推作用。可借鉴立法评估的经验,将党内法规实施前的评估纳入第三方评估的范畴。即,党内法规的第三方评估具体包括三种类型:第一,在党内法规起草之前,对党内法规的立规项目、年度立规计划进行评估,真正把党委重大决策、属于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作为立规重点,确保将有限的立规资源用在最急需的立规项目上;第二,在党内法规正式颁布施行之前,对党内法规草案的文本质量进行评估;第三,在党内法规实施之后,对执行是否到位、执行受阻的情况和原因等进行评估,对党内法规实施是否达到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否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是否真正发挥出党的领导这个最大体制优势等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尤其是当党内法规草案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或分歧较大时,应该在一般性征求意见之余,针对草案文本进行专业评估,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制度本身是否符合逻辑等角度进行考察,严把草案的质量关,重点评估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规范性,避免等到制度实施后再发现问题,力争减少制度的“二次回炉”。
(三)确立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
确立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为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基本指引,这是规范第三方评估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党内法规评估应该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等原则,具体到第三方评估,就要做到科学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相协调。
1.科学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原则。第三方评估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采取科学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能全面、客观地对党内法规作出合理评价。第一,要从整体出发了解把握评估对象,注意党内法规在制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第二,在兼顾科学性的基础上将评估体系看作由相互联系且不可分割的若干要素所构成的整体,应该注重各个评估指标之间的联系和有机统一,从而建立以总体目标为核心、兼具多层次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立足这个统一整体对各要素进行研究,以求实现评估结果的整体化、综合化和最优化。第三,最终评估结果与前期评估之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2.客观性与真实性相协调原则。在评估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资料收集、整理加工、综合分析、结论判断时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原则,不能主观臆断,要客观地观察、真实地反映基本情况。这就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要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信息,收集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非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不得依据个人利益、个人身份、个人喜好随意筛选,并结合实际对上述意见、信息进行客观分析和论证,最终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判断。
(四)制定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方案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有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准确识别评估任务的重心,确保评估结果的质量。总的来说,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方案应该清晰阐明评估的意图,即为什么要开展第三方评估,是针对立规计划、立规项目展开评估,还是针对制度草案文本的质量展开评估,抑或针对制度执行、实施效果展开评估。应该规定在设置评估方案时,除了要载明具体需要评估的内容和事项之外,还必须载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要提前将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纳入评估模型中。
1.实施多样化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关键内容。可通过《条例》《规定》明确规定采用专题调研、座谈会、统计调查、论证会、实证分析、实地考察、网络征询、文献研究等多种评估方法。具体的方法,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从自身经验和能力出发,根据评估事项、评估对象、评估目标等进行综合选择。
2.设立标准化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是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的核心内容。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是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开展的一项系统性评价活动,只有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指标,才有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更好地促进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党内法规实施前的立规项目、年度立规计划评估而言,主要考察是否急需、是否具备条件、是否针对性强、是否重复立规、是否超越立规权限等,具体的评估指标应围绕政治性、针对性、急迫性等进行设计。对于党内法规草案的评估而言,重点应该考察制度文本的制定质量、管党治党效果、社会效果、颁布时机、潜在风险等,具体的评估指标要围绕政治性、合理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必要性等标准进行设计。对于实施后评估而言,重点应该考察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具体的评估指标应围绕政治性、实效性、操作性和程序性等标准进行设计。
(五)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
只有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才能让第三方评估的意义充分实现。建议通过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深化“回头看”制度,强化第三方评估结果运用,保证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重要作用得到有力彰显。
1.运用评估结果建立执行责任倒查机制。全面倒查党内法规实施过程,通过第三方评估发现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找准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执规不力实施精准问责,真正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问题。
2.实施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要注重第三方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实施主体的考核奖惩依据,使第三方评估不流于形式,评估结果能切实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六)严明第三方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评估事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重要,而且极其严肃。应该对参与评估的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违规泄露工作秘密、擅自转委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也要严肃依规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其再参与党内法规评估。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明确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写入党章,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方面的重大作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在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任务,建构党内法规第三方评估制度是新时代构建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题中之义,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党自我革命提供規范支持和制度保障,持续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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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亚男
[收稿日期]2023-06-08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SC22ZDYC33),主持人禹竹蕊。
[作者简介]禹竹蕊(1975— ),女,四川泸州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研究。
王 娟(1999— ),女,四川广元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