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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生猪检疫监管

2023-08-23贾烈宏曹云龙李卓陕西省陇县兽医工作站张波陕西省陇县东风镇畜牧兽医站

中国畜牧业 2023年14期
关键词:陇县肉品屠宰场

文│贾烈宏* 曹云龙 李卓(陕西省陇县兽医工作站)张波(陕西省陇县东风镇畜牧兽医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对农村地区个人自食自宰的除外。虽然法律对农民自食自宰生猪行为未作出禁止,但自食自宰生猪如何有效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却值得思考,尤其在当前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依然严峻、炭疽等人畜共患病仍有发生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到既方便边远山区群众宰杀生猪,又能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有利于疫病防控就显得更为迫切。现就陕西省陇县对边远农村山区个人自养、自食生猪屠宰监管方面的一些做法和思考与各位同行交流探讨。

一、陇县生猪屠宰工作基本情况

陇县地处陕西西部山区,与甘肃省接壤,境内土地面积辽阔,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发展畜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关山草原独有的资源优势更使以牛羊为主的草食家畜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畜牧业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骨干产业和乡村振兴的首位产业,全县优质奶山羊数量达到52.7万只,“百亿生态乳都”迅速崛起。相对于主要依靠消耗饲草为主的牛羊产业,以消耗粮食类饲料为主的生猪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全县生猪存栏2万余头,其中规模养殖数量不足1万,其余的主要以农户个人自养为主。且由于陇县地处山区,群众房前屋后土地较为充足,传统意识中“杀年猪”习惯依然存在,从而以家庭零星散养为主、春节集中宰杀自食的生猪饲养模式仍然占很大比重,自养生猪宰杀后主要用于家庭自食。县内原有一城西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原食品公司下属企业,因企业改制等一系列原因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年屠宰加工能力仅1万余头,本来早属于关停对象,但综合考虑到菜篮子工程、市场供给、群众需要等各方面原因勉强维持运营,2019年因环保检查验收不达标,且受地理位置限制等因素无法达到整改要求,最终彻底关停,距离陇县最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有近100千米路程。

二、生猪屠宰监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1.农村群众饲养的自宰自食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传播风险难以有效保证。按照传统习惯,山区群众大部分有饲养年猪的习惯,临近春节大多数村庄会有专门的具有屠宰技术的人员为群众宰杀生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针对农民自宰自食生猪有专门规定,这种行为法律并未禁止,所以大家多年来都已习惯。但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认识的不断提高,传统模式已难以满足群众食品安全需要,加之在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大环境下,动物流通日益频繁,生猪贩运车辆和人员等风险因素不断增加,为动物防疫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确保农村地区农民自食自宰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防控,值得监管部门关注和思考。

2.城西生猪屠宰场关闭引起个别不稳定因素出现。城西生猪屠宰场正常运营期间,陇县城区内白条肉市场销售量每日大约10吨,其中60%来自外调,40%来自城西生猪屠宰场,宰杀的生猪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生猪养殖场饲养的生猪,二是生猪贩运经纪人收购的代宰生猪,这些生猪宰杀后均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另外还有一小部分是周边群众自养自食或家有红白喜事而临时需要宰杀的生猪。虽然屠宰场宰杀数量有限,但可满足基本需要,做到供需相对平衡,屠宰场关停后这种平衡被打破,宰杀生猪需要到近百公里的外县屠宰场宰杀,对于养殖场和生猪贩运经纪人尚可勉强接受,而对于普通群众饲养的自养自食生猪因无法宰杀而导致群众意见大,加之因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生猪出栏外调受阻,群众压栏严重,矛盾叠加使问题尤显突出,甚至出现个别群众上访现象,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食生猪的宰杀难题刻不容缓。

三、政策依据和可行性分析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旧版)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第二十条规定: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3)2022年5月25日新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牛、羊等动物在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

(4)陇县畜产局(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加强春节前农户自食自宰生猪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就农户自食自宰生猪临时宰杀点的设置条件、数量、检疫监管、审查备案等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2.可行性分析。

(1)从以上条例法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的目的是实行“集中检疫”,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二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可不实行定点屠宰;三是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

(2)健全的县镇村兽医体系为临时性生猪屠宰点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陇县是畜牧大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畜牧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县级设有专门负责畜牧技术推广的畜牧工作站,编制25人;设有专门负责动物防疫、检疫职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陇县兽医工作站,编制15人;10个镇各设1个镇畜牧兽医站,独立办公,共有官方兽医59人,每镇3~8人,专门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全县104个行政村共配备村级防疫员158名,主要负责各村动物防疫和产地检疫协检工作。充足的人员保障能够保证临时宰杀点宰杀期间官方兽医全程开展监管和全流程同步检疫,确保肉品质量和疫病防控,使国家要求的“集中检疫”目的能不折不扣得到有效落实,且镇、村防疫人员更熟悉当地动物疫病状况和生猪免疫状况,检疫监管工作更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四、应对措施和具体做法

1.应对措施。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际和春节群众急需宰杀自养生猪的状况,经过反复论证调研,结合陇县实际,按照既做到有利于疫病防控,又做到解决群众困难、方便服务群众,同时又不违法违规的总原则,大胆探索,深刻领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全县农村地区春节期间个人自宰自食生猪纳入检疫监管范围,在全县10个镇各设立1到2个临时性生猪宰杀点,主要承担春节期间农民自养自食生猪的宰杀任务,使生猪宰杀行为得到有效监管,从而达到“确保肉品质量、降低疫病风险、解决群众困难”的目的。

2.具体做法。

(1)临时宰杀点的设置。各镇根据辖区内地理因素和布局,采取个人申请、乡镇站条件审查、县站备案监督的方法进行。原则是选择本区域生猪存栏较多、从事宰杀活动者个人信誉好,能熟练掌握生猪屠宰技能,且能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宰杀动物防疫相关条件,能满足污水处理、消毒等相关要求者,设立春节临时性生猪宰杀点。

(2)临时性生猪宰杀点仅供春节前期为本镇范围内群众自养自食生猪提供宰杀服务,所宰杀猪肉产品仅供自食,不得上市销售。凡计划上市销售生猪均需按规定在法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

(3)临时性宰杀点由所在地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监管。具体流程是生猪宰杀前三天养殖户申报检疫,所在地镇兽医站官方兽医进行产地检疫,符合条件者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宰杀点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宰杀生猪;宰杀过程中镇站派官方兽医驻点进行全程监管,开展全流程同步检疫;检疫合格者加盖验讫印章(目的是让普通群众辨认哪些是经过检疫的猪肉),不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防止流入其他地区或进入市场销售)。

(4)临时宰杀点安排专人做好相关记录,详细登记宰杀生猪的检疫证明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做好耳标的登记回收工作;每天早晨开始和晚上宰杀结束后,按要求对宰杀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规范消毒,对检疫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由官方兽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置。

(5)考虑到镇兽医站官方兽医力量有限等因素以及临时宰杀点宰杀量有限的实际,各镇站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习惯,选择农历逢二、逢八、逢十等日子定时宰杀,由各镇兽医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排允许宰杀的具体时间,做到科学合理、便于监管,既方便群众,又对基层站正常工作不产生较大影响。

(6)临时宰杀任务结束后,各站对所有宰杀点检疫证明和耳标进行回收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督促宰杀点对场地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所有宰杀工具、设施进行登记封存。期间县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人员在全县不定期巡查,负责查处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私屠滥宰违法线索,严防私屠滥宰现象抬头。

五、设立临时性生猪宰杀点的好处

1.保证了山区群众自食自宰生猪的肉品质量安全。通过设立临时性生猪屠宰点,所有宰杀生猪均经过官方兽医的宰前检疫和宰中全流程同步检疫、检验,有效地保证了肉品质量,确保了山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可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在原始的农村自食自宰生猪方式中,大多是自养、自食,但真正具备宰杀技术做到自宰的并不多,绝大多数是具有宰杀手艺的屠宰人员走村入户上门宰杀或者相对集中宰杀,由于缺少有效监管和规范消毒等措施,疫病传播感染风险增大,通过临时性屠宰点设立做到了就地就近宰杀生猪,可有效降低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风险。

3.解决群众宰杀生猪困难、做到了群众满意。对边远地区家庭困难且缺少劳力的山区群众,有效地解决了群众杀猪难题,拉运一头生猪去百千米外定点屠宰场宰杀不太实际,在家请人上门宰杀也要费时、费力、费用高,临时性宰杀点可有效解决边远山区群众杀猪难题、减少了群众费用、做到了群众满意,更使《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提到的“集中检疫、方便群众”的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

4.防止了私屠滥宰现象的发生,减轻了屠宰监管压力。

众所周知,山区群众到了冬季自宰生猪较为普遍,而个别胆大妄为者也会乘机私自宰杀生猪,走村串户进行违法销售,设立临时性宰杀点后群众对宰杀生猪需检疫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自觉监督私屠滥宰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且临时宰杀点经营者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主动对发现的其他非法宰杀现象积极进行举报,有效地防止了私屠滥宰现象的发生,降低了屠宰监管难度。

5.可有效减轻监管责任风险。

设立临时性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宰杀活动,表面看似乎不符合法律法规,增加了管理部门风险,实际上是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立法目的的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认真贯彻、灵和应用和勇于担当的具体表现,反而减轻了监管者责任风险。未经检疫肉品食用存在安全隐患,而春节期间相当一部分群众会把部分吃不完的肉品在左邻右舍间出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引起疫情传播后果严重。而采用这种方式后可有效解决这个难题,因为所有宰杀肉品虽不是来自定点屠宰场,但每头都经过当地官方兽医宰前、宰中、宰后的严格检疫,肉品质量得到了保障,即使部分群众将部分肉品销售给村民,也是检疫合格肉品,便于群众识别,即使不是最佳办法也是利大于弊。

6.可以有效提高生猪检疫率,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尽管国家明确要求生猪饲养者要主动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挂畜禽标识,出栏前要进行检疫申报,但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仍有部分群众不主动免疫、不加挂耳标、不申报检疫,而这部分生猪虽然按规定不能进入定点屠宰场,但因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最终通过个人自食自宰或私屠滥宰渠道而宰杀。采用临时性定点宰杀后,未经免疫、未加挂耳标的生猪因不能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而无法出售或者宰杀,既可有效提高生猪检疫率,又可通过严把宰杀关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7.能够及时发现处于潜伏期的患病生猪。基层兽医站对辖区养殖户报检的计划宰杀生猪的养殖状况底子清,周边疫情情况明,产地检疫合格后先在家静养至少一天后无异常,再到宰杀点宰杀,接受官方兽医宰前检疫,能够及时发现处于疫病潜伏期的生猪,真正使国家要求的宰杀前静养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发挥。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存在检疫操作流程不规范现象。由于镇站人员力量相对紧缺等客观原因,个别站对生猪宰前产地检疫工作做得规范到位,而对屠宰过程中要求的全流程同步检疫工作不能完全落实,有的只对宰后酮体、头蹄开展检疫,而未对内脏等其他要求的必检部位开展检疫工作。

2.生猪屠宰检疫操作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绝大多数官方兽医年龄偏大,多年来习惯在市场环节开展胴体检疫的技术已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由于缺少实训条件,镇站官方兽医在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技能实践操作演练机会较少,个别官方兽医只熟悉全流程同步检疫理论知识要求,而工作中实际操作技能生疏。

3.监管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

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尽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个别宰杀点碍于人情因素仍存在对未经检疫、无畜禽标识的生猪进行宰杀,对场地消毒措施落实不严,对污水和废弃物处置不规范等现象。

4.各部门间配合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涉及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方能取得较好效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

5.实验室检测项目无法开展。

由于受现场条件限制,生猪屠宰检疫环节要求的非洲猪瘟检测和旋毛虫镜检工作无法开展,除此之外的一切屠宰检疫要求均可落实到位。

七、结语

从临时性生猪宰杀点设立3年来的实践看,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效,仅2020年春节期间全县10个镇16个临时性生猪宰杀点共出具产地检疫证明2262份,检疫宰杀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食生猪3515头,共检疫出患病生猪12头,无害化处理肉品0.4吨,检疫工作成效有目共睹,充分证明了这是一条有利于屠宰监管、有利于疫病防控、有利于保证山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且深受群众欢迎的农民自食自宰生猪监管工作新模式。通过临时宰杀点“集中检疫”工作的开展,有效保证了肉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有效防控,取得了监管有力、措施有效、方法可行、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为今后陇县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探索了一条可具操作性的新模式。

八、体会和思考

1.应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屠宰检疫技能培训。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是确保临时宰杀点监管到位最根本的保证,要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业务技能培训,使其熟悉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检疫操作技能,增强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创造时机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实践操作技能培训,使全体官方兽医熟练掌握全流程同步检疫操作要领,提升检疫技能水平,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临时性生猪宰杀点设置条件要严格把关。可结合各种因素和条件对临时宰杀点严格把关,每镇准许1~2家,对屠宰数量太少、屠宰点布局不合理、屠宰期间不服从镇兽医站管理、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不到位者坚决不予通过或予以取消,使其更具合理性。

3.做到安排科学合理,确保监管规范到位。春节前提早动手宣传引导、科学安排宰杀时间、合理分配镇站力量,确保屠宰点工作开展有序,并能严格遵守检疫相关规定,监管力量到位不留断档,全流程同步检疫工作规范开展,使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4.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和执法办案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要采取不定期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联合执法机构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起到处罚一点、教育一片的目的,严防私屠滥宰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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