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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

2023-08-21储金龙李久林

关键词:行动者宗族徽州

储金龙, 滕 璐, 李久林, 刘 阳

一、引 言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高度重视。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有学者通过对乡村治理理论要义的阐述,提出其内涵在于政府组织、乡村社会等多元主体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配置所形成的多向治理关系[1]。共同体概念最早由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el Tönnies)提出,是指建立在共同生产、生活基础上的联系紧密的自然结合体,具有突出的互助性和集体凝聚力[2]。虽然“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定义并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在“乡村治理”和“共同体”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概括为乡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所达成的有机整合。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经历了“政社合治”“乡政村治”的发展过程,并在新时期步入“三治结合和多元共治”的新阶段[3]。在乡村治理演替的过程中,由于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的联结,乡村社会本质上一直保持着共同体的发展形态。但是伴随着城乡社会的变迁,村集体经济逐渐萎缩,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和人口社会性流动加剧,乡村社会结构改变,公共事务处于弱化状态[4]。尤其是在一些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流失严重的乡村,虽然共同体形态仍然存在,但内部治理主体已高度原子化,内生式发展机制失去活力,人际交流互动减少,面临着治理主体缺位和村民主体失语的困境。

相较于一般村落,传统村落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基因的有形载体,也是乡村治理转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典范[5]。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世代居住于传统村落中的村民与村落之间建立了紧密的情感联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孕育了家庭伦理、邻里互助机制、分工合作模式、民间习惯法、族规家训等丰富的制度文化,这些治理资源在现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6]。李远行等学者认为,当前乡村社会失序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基础的变更,乡村制度的重构需要在社区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借鉴传统村落秩序建构基础与形成机制[7]。徽州传统村落地处皖南山区,历经宋元明清四代,蕴含着丰富的地方性历史文化信息和社会、文化、经济等多维价值,是多元主体进行生产活动、建立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形态和功能的高度聚合体[8]。得益于群山峻岭的自然屏障和根深蒂固的血缘联系,徽州传统村落即便是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仍得以保存较为完整的文化传承,获得区别于其他区域传统村落“有机生长”的发展特征,为治理共同体变迁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鉴于此,本文以徽州传统村落——黄山市L村为典型案例,借鉴行动者网络理论,在类型化主体要素和公共事务的基础上,解析不同历史阶段的徽州传统村落行动者网络构成及其转译过程,探讨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动力机制,为当下重构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新的思路和理论借鉴。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1.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进行了探讨。聚焦于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陈兵、唐胡浩、丁成际等学者研究发现,乡村社会具有文化的同源性和生计的相似性,由文化引发的情感联系深刻影响着村民的公共价值导向,能够强化乡村社会团结和集体力量[9-11]。以资本介入乡村治理的角度出发,蒋小杰、孙九霞、Avelino、王金伟等学者通过旅游地乡村的实证研究,阐述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乡村治理内容、目标、机制等产生的深刻影响[12-15]:一方面,旅游发展促进了村民生产生活的结合,推动了乡村社会关系的转变,激发了企业、村民、政府等多元主体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市场的逐利性特征也制约着乡村资源分配的公平有效,成员之间的差异化发展导致乡村传统价值认同弱化,客观上要求落实“社区增权”以强化乡村内生发展动力。还有一些学者从更加综合的视角出发认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发展不能背离本土文化与社会资本两条主线,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的相互融合是实现传统村落振兴的关键,而营造活态文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一环[16]。总之,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重要价值已达成基本共识,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也较为丰富,但当前研究对多元主体相互关系和动态过程的关注稍显不足,尚未充分揭示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动力机制,因而无法针对性地找到乡村治理共同体重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策略。

2.理论方法与分析框架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是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卡龙(Michel Callon)和拉图尔(Bruno Latour)为代表所提出的一种科学实践研究方法,由“行动者”“网络”和“转译”三部分组成[17]。“行动者”是指在行动中发生作用的一切人类或非人类要素,“网络”即各类行动者彼此联结所形成的动态网络结构,“转译”是关键行动者通过协调多个行动者利益和冲突,从而形成稳定利益联盟的过程,也是行动者网络建构的核心程序[18-19]。“转译”包括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四个基本环节,其中“问题呈现”是指关键行动者将各类行动者关注的对象问题化,其问题成为网络联盟的必经之点——强制通行点(OPP)的过程;“利益赋予”即通过各种策略将行动者目标利益达成一致的过程;“征召”和“动员”是吸引行动者加入联盟、赋予任务并展开行动的过程,关键行动者上升成为整个网络联盟的代言人[20]。

行动者网络理论能够平等地看待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着重分析关键行动者的行为变化、异质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相互作用,揭示网络建构与利益联盟的形成机制,此理论为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的变迁提供了较为科学全面的理论分析框架[21]。因此,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可以将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纳入网络结构的分析框架,通过行动者转译过程,直观、系统、动态地展示行动者在治理共同体变迁中的作用以及行动者间的互动联结,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动力机制,最后得出案例启示,从而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构提出对策建议。

三、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

黄山市L村地处徽州腹地位置,因同姓家族聚居而得名,距今已有1 000多年历史,2014年入选中国首批国家级传统村落。得益于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L村1999年由村集体自组织正式对外开放旅游景点,并大力发展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观光旅游,现如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设施配套以及较为有序的社会管理体系,吸引了大量外出人口返乡创业,基本实现了传统村落在地化产业经营和组织治理的现代化重组。L村作为徽州传统村落的先进发展个例,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村落形态和乡土文化,治理共同体的变迁具备要素多维性、主体多元性、非均衡状态和非线性机制等特点,符合典型案例的分析要求。

在划分历史阶段时,需要将黄山市L村的治理共同体变迁置于国家治理的背景下进行讨论。苏海新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历经传统社会的“县政绅治”、新中国成立后的“政社合一”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等阶段[22]。就地方发展脉络而言,历史上的徽州传统村落是典型性的宗族社会,宗族既是社会制度系统又是文化系统,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制度是治理的根本[2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全面渗透,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国家和乡村的关系以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重新建构[24];1979年邓小平黄山讲话揭开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大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徽州传统村落因之相继开发旅游,其中包括L村在内[25]。旅游的发展扩展了徽州传统村落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了村民、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治理协同。

综上,以新中国成立为界点,将L村治理阶段划分为“传统社会(1949年以前)”和“当代社会(1949年以后)”,前者遵循宗族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治理制度,后者关注乡村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以徽州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为线索,依据黄山市L村关键事件划分历史阶段,将“当代社会”进一步划分为“农业主导时期(1949-1998年)”和“旅游发展时期(1999-至今)”。以此形成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历史阶段划分,见图1所示。

图1 历史阶段划分

1.传统社会:血缘共同体的稳定形态

传统社会的L村是一个典型的血缘宗族共同体,通过宗法制度对村民生产生活进行规范。该时期国家权力体系并未深入乡村,行政领域由于体制上的缺陷以及对乡村的不熟悉,配置供给难以满足乡村发展的实际需求[26-27]。在此社会背景下,宗族组织代替部分政府职能,为村民提供教育、基础设施、仪式性活动等,成为乡村治理实施主体以及村民生产、生活互助的平台。族长、门长是宗族组织权威的代表,通过制定族规来规范族人行为、强化宗族意识、维护宗族秩序等。此外,在科举制度的影响下,以士绅为代表的治理主体构建起国家权力和宗法制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兼具参与者、调停人和领导建设者等多重身份[28]。因此,传统社会L村治理的人类行动者主要包含州县政府、宗族组织、士绅和普通村民等,非人类行动者主要包含土地资源、祠堂祭祀、族规家训、世系族谱、基础设施等,各行动者存在着不同的治理目标与问题阻碍,在行动者网络转译发生之前集聚到强制通行点,并试图通过解决问题获得可预期、可触及的相关利益,如图2所示。

图2 传统社会的行动者与强制通行点

在传统社会时期,宗族组织发挥着多维度的治理资源调控功能,成为引导行动者网络建立的关键行动者,其目标任务也成为各异质行动者的强制通行点,即“维护宗族的根本利益”。从功能层面看来,宗族组织满足了村民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和归属需求,通过族规进行村民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以此维护传统村落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从物质层面看来,宗族组织为村民提供了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以及赡养老弱妇孺、子女学堂教育等道义服务,在治水、修路等公共工程建设等方面确保了整体的互助协作;从精神层面看来,宗族组织负责主持祭祖仪式和制定族规家训,使得村民的族姓意识得以凝聚,同时强化了内部思想文化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传统村落对血缘宗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但这种族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村落社会的专制文化,传统权威的绝对统治使得普通村民在使用土地资源、公共物品和服务等方面产生异议。总而言之,传统社会下的L村依托宗族组织在社会层面形成了强大的功能性血缘联盟,为满足各行动者预期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宗族组织采用多样的征召和动员方式调动多元行动者参与治理,并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异议,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行动者网络。

2.当代社会:从政治共同体转向市场共同体

(1)农业主导时期(1949-1998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扩张,国家项目资源开始下乡,逐渐打破了徽州传统村落社会与国家割裂的局面逐渐地被打破[27]。L村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族规家训为约束的宗族治理,转向由地方政府权力深度干预和控制的行政化治理。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社会外部力量整合,L村内生性宗族组织迅速解体,乡绅阶层消失;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村委会的建立,促使土地资源成为L村产业主体要素,乡村治理确立了新的权威体系和社会组织方式,治理目标也从过去的“维护宗族利益”转移到“推进乡村改革,发展农业经济”上来。因此,一系列民主化改造,使得L村治理共同体表现出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村民自治为核心、土地利益为纽带的政治共同体特征。

将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L村农业主导时期的治理稳定期,对徽州传统村落行动者网络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历史文献和实际调研取证,发现该时期的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社会精英、普通村民等,非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政策资金、土地资源、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等,各行动者面临着不同的治理目标与问题阻碍,在行动者网络转译发生之前集聚到强制通行点,并试图通过解决问题获得可预期、可触及的相关利益,如图3所示。其中,县政府的政策干预是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其问题呈现与农业主导时期社会主要矛盾高度契合,并对于解决自身问题的诉求最大,是行动者网络的关键行动者。

图3 农业主导时期的行动者与强制通行点

在转译过程中,关键行动者通过对其他异质行动者赋予权益,引导行动者以征召和被征召方式集结。农业主导时期,县政府的征召动员方式包括:行政征召,县政府将专项资金、产业项目、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生产任务等投放至L村,同时整合多部门行政资源发起决策,由乡镇政府执行、村委会转接,最终实现公共物品的配置;土地征召,由县政府监督指导、村委会领衔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村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市场征召,除开展集市交易获取个体经济收入以外,县政府还会通过农作物回销的方式支持传统村落的社会经济发展,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升;环境征召,1991年L村发生破坏性较大的洪水灾害,县政府下拨赈灾资金,由村委会、社会精英组织动员普通村民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集体认同由此也在村落环境的共同行动中强化;文化征召,随着传统文化重要性的提升,以县政府为主导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逐步开展,但由于专项资金不足,历史建筑的维修与重建主要依靠宗族后人的摊派和捐资。此外,社会组织架构的调整促使L村对祠堂进行改建,祭祀、祈福、规训等传统功能弱化或消失,村务办公、集众议事等政治功能提升,村委会依托祠堂在传统村落中的治理权威,延续了原有的宗族管理功能,凝聚了村民的共同利益目标。

(2)旅游发展时期(1999年至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增长以及黄山旅游的辐射带动,到徽州传统村落参观游览的游客日益增多。自1999年L村开发旅游产业以来,农家乐、民宿、餐饮等行业兴起,经济发展不再单纯依靠土地资源和农产品收入,而更多的是通过在地旅游实现村落文化资源和旅游产业资源的对接,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此同时,2009年黄山市启动“千村百幢”保护工程,众多专家学者共同完成了L村整体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空间环境整治美化以及数十栋古民居的修缮工作;2012年由县政府牵头成立旅游公司,收购L村旅游经营权并对其实施旅游景区的标准化管理,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卫生室、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也相应完善;2014年L村荣获首批“中国传统村落”称号,随着知名度提升,游客人数也不断增加;2018年由宗祠改建的村委会更名为村民服务中心,增设村史馆和村民文化活动礼堂,兼具行政管理、历史陈列、民俗表演、特色商业等现代公共生活功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也得以向外展示和宣传。旅游产业的发展使封闭的徽州传统村落逐渐走向开放,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和市场资本的下乡,L村治理的重点任务也从“推进乡村改革,发展农业经济”转到“旅游开发、传统文化复兴、现代化建设等”的多维目标上来。

在旅游发展时期,县政府主体仍然对L村治理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是行动者网络的关键行动者,一方面吸引新的行动者加入网络,另一方面推动自身与其他行动者角色的转换,如图4所示。

图4 旅游发展时期的行动者角色转换

其中,县政府角色退居幕后,以机构推进、政策引领、招商引资等宏观调控方式,保障传统村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村委会成为传统村落治理的主导者,负责组织管理与服务开展,并通过申报创建型项目,为传统村落争取主动发展权;专家学者在县政府号召下参与传统村落治理,通过文化遗产普查、保护规划编制、旅游开发建议等,为传统村落献计献策;有威望的体制外社会精英自发组成村民自治理事会,嵌入传统村落治理体系并成为村委会管理的有益补充;民宿、农家乐带头人等经济精英涌现,在拓宽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的同时,推动更多的普通村民从农业生产者向旅游经营者转变;随着传统文化宣传力度的增大,普通村民的社会认同感不断加强,主动参与到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共同营建中来;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介入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利益分配,并通过不断拓宽资金链条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游客通过旅游体验的反馈,更好地推动徽州传统村落旅游产业发展转型等。非人类行动者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如历史要素和田园风光成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特色资源,非遗文化和民俗活动成为游客的文化消费产品,保护规划、村规民约和行业秩序规范等成为约束村民和经营者的行为准绳,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成为传统村落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等。

多元行动者在市场经济驱动下、自治制度保障中产生互动,在传统文化和行业规范的约束下紧密联结,在维护集体利益和口碑过程中达成信任互助的价值认同,最终在强制通行点“旅游开发、传统文化复兴、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下实现了行动者网络的构建,如图5所示。就旅游开发而言,徽州传统村落产业发展转型,推动多元行动者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达成目标共识,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增收和村落环境的不断改善,形成了“共建共享”的市场共同体特征。就传统文化复兴而言,经济发展使传统村落开始重新审视本土文化,村集体主动并积极开展重建祠堂、重修族谱、修编村志、复兴传统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血缘宗族联系和熟人网络在新形势下悄然集聚,村民集体认同也在传统文化复兴和村落共同营建中不断提升。就传统村落现代化建设而言,一方面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正式组织,通过人性化、日常化和适应性的工作方式,推动村民身份向公民转变,增强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自发组建的村民自治理事会在辅助村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的同时,大力弘扬传统村落家风家训,起到了稳定村落制度、维护伦理道德、延续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作用,村民自治能力由此显著增强。

图5 旅游发展时期的行动者网络转译

3.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动力机制

从行动者网络的视角来看,徽州传统村落治理从血缘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再到市场共同体,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行动者利益协调、组织生成和竞争博弈交互的结果。关键行动者的转向或关键行动者意图的转变,引起了产生异议的行动者退出或新的行动者加入,并促使不同的行动者根据自身预期利益重新定位角色,最终通过转译过程互相嵌入、共同建构或联结成异质性的行动者网络[29]。因此,行动者网络的转换是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动力机制,行动者是治理共同变迁的动力因素。

综合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过程,以及行动者网络的构成演替,提出自组织带动、产业转型发展和传统文化复兴是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内生动力,政策引导、资本推动、多元参与是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外源动力,两者形成了内外联合的动力机制,共同作用于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如图6所示。

图6 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动力机制

四、结论与启示

1.研究结论

以黄山市L村为典型案例,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解析徽州传统村落从传统社会到当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变迁的过程与机制,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传统社会的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宗族组织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功能,是地方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充当了关键行动者角色。在宗族组织的征召动员下,州县政府、士绅、普通村民等异质行动者通过强制通行点“维护宗族的根本利益”构建行动者网络。

第二,当代社会的农业主导时期,宗族组织逐渐解体,关键行动者由县政府所取代,通过颁布政策文件、下放农业生产任务等方式主导徽州传统村落治理。村委会、社会精英等新的行动者加入,各行动者通过强制通行点“推行乡村改革,发展农业经济”构建行动者网络。

第三,当代社会的旅游发展时期,徽州传统村落村民自治效能被充分激活,县政府仍然充当关键行动者,推动旅游公司、经济精英、村民自治理事会等新的行动者加入,并推动自身与其他行动者角色转换,各行动者通过强制通行点“旅游开发、传统文化复兴、现代化建设”构建行动者网络。

第四,从传统社会到当代社会,徽州传统村落经历了从血缘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再到市场共同体的治理变迁。自组织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和传统文化复兴是内生动力,政策引导、资本推动、多元参与是外源动力,内外联合形成动力机制,共同作用于徽州传统村落的治理共同体变迁。

2.研究启示

其一,在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和血缘宗族联系作为一种“隐性”的治理秩序长期存在,并未与现代化发展相冲突,而是构成了自洽型的乡村治理方式。如L村宗祠从祭祀空间到行政空间,再到公共文化空间的转变,不断激发出了传统村落治理的内生活力。因此,徽州传统村落提供了一种传统与现代交互的乡村治理范式,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立足于地方性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轨迹,积极利用传统治理资源发展公益性与互助性的乡村自治组织,并逐步将家庭伦理道德、村规民约、优秀传统家风、特色民俗等纳入稳定的制度规范,最终形成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文化基础和价值共识。

其二,产业发展转型作为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的内生动力,促进了多元行动者的共同参与,将过去村民之间单一的人际交往扩充到社会群体构成的复杂业缘关系上来,为实现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土壤。在L村具体的实践逻辑中,通过政企合作、项目投资、服务就业、门票分红等多种旅游开发形式,促使县政府、旅游公司、村民、村委会等行动者结成不同的竞争合作关系,推动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构和主体意识的培育。因此,面对产业发展新需求,乡村社会在完善产业结构的同时,也要积极拓展治理体系的有效实施路径,增加对进驻企业的信誉管理、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村集体资产投资与分配等,驱使乡村治理向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式转变。

需要说明的是,受单个案例研究局限性的影响,研究启示在普遍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扩充样本,增加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传统村落的对比研究。但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为乡村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乡村治理转型的路径有诸多可能,围绕自组织带动、传统文化复兴、产业发展转型、政策引导、资本推动、多元参与等,都会出现创造性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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